沈家本

中國新法家代表人物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別號寄簃,清末官吏、法學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浙江吳興(今湖州市南潯區菱湖鎮竹墩村)人。歷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資政院副總裁等。

1883年,中進士,曾任直隸(今北京市)、陝西司主稿,受刑部尚書潘文勤賞識。任奉天(今瀋陽市)司正主編,兼秋審處坐辦、律例館幫辦,后又升為協理、管理等。

沈家本精於經學和文字學,繼承了我國學術傳統中寶貴的考據方法和求實精神。他希望將儒家的道德準則同歐洲的刑罰機制結合起來,重視刑輕仁政的理想。著有《諸史瑣言》。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視研究法理學,建議廢止凌遲梟首戮屍刺字等酷刑,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張,是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先驅。

1913年7月12日他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歲。

人物生平


早年生活

沈家本照片
沈家本照片
少年時代
少年時代的沈家本,“好深湛之思”,研究《周官》多所創穫。《周官》亦稱《周禮》或《周官經》,是一部周王室官制和戰國時各國制度的彙編,由於是添附儒家政治理想增減排比而成,被列為儒家經典之一,成為歷代經學家研究的主要對象。沈家本年少志高,並沒有因循沿襲前人繁複的研究方法,而是抱著存疑求真的治學精神獨立探索。他的開手之作《周官書名考古偶纂》就旨在糾正明代萬曆朝進士郎兆玉所撰《周官古文奇字》中的錯誤。完稿之時,沈家本僅19歲。
1864年
由於父親被彈劾去官回鄉,沈家本援例到刑部任郎中,開始學法律。然而,沈家本並未因少年入仁而志得意滿,由於還沒有取得科舉功名,他對到刑部為官不堪滿意。他這時的詩句:“自憐卜式功名薄,望斷蓬瀛青瑣闈”就帶有幾份感傷情緒。
沈家本幼習儒家經典,尤精於經學和文字學,繼承了我國學術傳統中寶貴的考據方法和求實精神。著有《諸史瑣言》;《古書目四種》等十餘種經史考據著作,成就斐然。他從訓詁入手,考辨文獻,引經據典,追本溯源,這於他在學術上有所創穫頗多助益,但對他寫出中式的八股文章卻無多大幫助。因而,他的科舉之途並不順利。
1865年
沈家本回浙江“扶病入場”,鄉試中舉。此後,他多次參加禮部會試都沒有考中進士。清朝的進身之路,一是科舉,二是捐納。捐納,沈家本既不屑為也無錢為。為了得到更好的施展才華的機會,他只能走科舉一途。八股牽制了他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使他的心情極端壓抑。科舉的
沈家本像
沈家本像
弊端及其帶給讀書人的痛苦由此而深深印入他的腦海中。
儘管沈家本耽於舉業,但是基於一絲不苟的品格,他工作起來還是兢兢業業、毫不懈怠。刑部任職多年,他已是一名頗為幹練的司員。他司法業務十分精湛,對清朝乃至歷代法律非常熟稔,公文寫得明白曉暢。他為人謙和,淡泊名利,常為同僚代擬文稿。一次,沈家本為一位同僚代擬的文稿引起了刑部尚書潘祖蔭的注意。潘祖蔭懷疑這不是沈的這位同僚能力所及,經查果然是沈家本所作。自此,他贏得了潘祖蔭的特別賞識,開始嶄露頭角、聞名於世。

俯首案牘

1883年
沈家本又一次參加禮部會試,終於考取進士,仍留刑部供職,從此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法律之學上面,他博聞強記,遍覽歷代法制典章,刑獄檔案,對中國古代法律資料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和研究,對中國古代法制發展的源流和利弊進行了詳細的考證。工作餘暇則埋頭著述,寫下了大量開創性的研究著作。
1886年
《沈家本全集》
《沈家本全集》
《刺字集》成書出版刊行。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開印行的學術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學的著作。由此,他一發不可收,又撰寫了《秋讞須知》、《律例偶箋》和《律例雜說》等十餘部書稿。秋審是清代刑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秋讞須知》是沈家本依據自己在秋審處多年任職所獲的經驗和對秋審條例的理解所作的總結,是研究清代秋審制度的重要著作。后兩部書則分別是他經過多年研討對《大清律例》部分條款的評議和解釋彙集。可惜這些著作絕大部分沒有刊印發行,難以在社會上造成廣泛的影響。這不僅是沈家本的個人遺憾,更是近代中國法學不可彌補的損失。但是,毋庸置疑,這種研究使沈家本具備了淵博的法律知識和敏銳的洞察力,從而為日後修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沈家本專心法律研究之時,正是中華民族危機日益加深之際。
1884年
法國侵略者在越南、台灣屢次挑起戰端,8月26日清政府被迫對法宣戰。對這次戰爭,沈家本深為憂慮,曾寫詩明志:“時危競上平戎策,戰苦難擎飲至杯;九省兵戈方未艾,籌邊慎莫付庸材。”可以說,這種愛國之情、憂國之心正是沈家本窮究法律的精神動力所在。

主治津保

1892年
正當沈家本懷抱才具,困守司職的時候,由於上司的保舉,他於1892年被外放天津知府,得以獨掌一方,施展抱負。在天津知府任內,他“治尚寬大”,辦理案件不憑主觀臆斷,注重實地查勘,並能夠徵求專業人員的意見。其中鄭國錦謀殺劉明一案就是很有代表性的案例。天津府接受此案時,劉明已死去2年,屍體腐爛,難以取證。沈家本特意從京師調來有經驗的仵作候永一起仔細查驗,根據死者牙根及頭頂骨呈紅色,囟門骨突出的癥狀,得出劉明是受傷致死而非病死的結論。最終查明是醫生鄭國錦與劉明妻子王氏因奸合謀,趁劉明患病之機以針治為名將其害死。證據確鑿,鄭國錦與王氏只能認罪伏法。案子的水落石出,不僅為沈家本贏得了聲譽,而且為其它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可供參考的依據。
1897年
沈家本
沈家本
夏,沈家本調任保定知府。保定是直隸首府、京師門戶,地位十分重要。沈家本非常清楚肩上的重任,初到保定即賦詩勵志:“循良遺跡儀龔遂,報最應漸泳素餐。”當時保定的法國教會勢力強大,民族糾紛複雜,沈家本厭惡當時官場上盛行的居其位而不謀其政的行為,決心學習西漢的龔遂,做一個奉職守法的好官。
同年,他主持保定郡試,身份雖然變了,可是對科舉制度的批評態度卻一以貫之。
第二年正值百日維新,慈禧太后陰謀策動政變,命榮祿調甘軍駐防長辛店。甘軍調防時路過保定,縱火燒毀保定北關外法國教堂,釀成交涉案。經沈家本迅速調處,法國教士願意以保定城中劃出一塊地方重建教堂作補償了事。事情本可圓滿解決,但清朝統治者對外軟弱妥協,又派官員查辦。法國教士氣焰頓時囂張起來,趁機提出苛刻條件,除要求賠償5萬兩白銀和佔有清河道舊道署的地產外,還以保定府署東側房產亦屬清河道舊址為詞,要求將這塊地也划給教堂。就在查辦人員即將答應法國教士的無望要求時,沈家本以《保定府志》和韓菼碑文為歷史依據,發揮律學辯才特長,對傳教士妄圖侵佔府署東側房產據理力爭,最後取得勝利,盡其所能維護了國家主權和人民利益。
沈家本的才幹得到直隸總督北洋大臣裕祿的賞識,奏報光緒帝請求予以提拔。
1899年
《刑案匯覽三編》成書。此書原擬刊刻付印,因庚子之變而輟。全書124卷,書後附錄中外交涉各案件。沈家本編訂該書的目的是為了使舊案例與新學說相互印證,因此收集了1838年以後有關清朝司法的大量資料,為後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據;書後附錄的中外交涉案件,對研究清朝末年列強強加給中國的領事裁判權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
1900年
9月26日,光緒帝諭令撥擢沈家本為山西按察使。他接到諭命,未及赴任,就被“八國聯軍”阻在保定。法國教士因沈家本據理爭奪回保定府署東側房產一直懷恨在心,趁此機會遂向“聯軍”誣告他附和義和團。“聯軍”隨即將他拘留,關押在保定北街教堂里。后經李鴻章等人交涉,他由被拘留改為監視居住,直到2月14日才恢復自由。沈家本身與國同,飽經劫難,感極賦詩,難訴一腔悲憤。其中他為懷念岳飛而寫的詩句“精忠報遺恨,濡筆還揮涕”更是深深寄寓了他對時世家國的悲慨。
需要注意的是,主治津保期間,無論公務多繁忙,沈家本都沒有放棄法律研究。

熔鑄東西

“新政”改革為沈家本提供了大展宏圖的良機。
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11月20日回京就職。離開刑部8年又重回故地,開始迎接他一生最輝煌的時期。
1900年
1900年以後,英、日、美、葡諸國在與中國續訂商約時曾表示,如果中國律例與東西各國改為一律,即放棄在華的領事裁判權。為此,清廷責成袁世凱、劉坤一、張之洞保舉“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對於清廷而言,這次修律不過是一種政策上的權宜之計。在此錯綜複雜的格局中,沈家本憑藉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豐碩的研究成果、深厚的法律經驗及勞怨敢任的個人品格,與伍廷芳一起被保舉修訂法律。
沈家本對列強攫取治外法權早就視為國家民族的奇恥大辱,對朝廷昏聵庸頑、不思變革憂心忡忡,念念不忘改善法制、收回利權。因此一經任命,他立即以滿腔熱忱著手籌劃修訂法律事宜。
1904年
1904年5月15日,經過他與同僚近兩年緊鑼密鼓的籌備,修訂法律館終於開館。開館後主要翻譯和研究東西各國法律,並整理中國法律舊籍。經此介紹到中國的東西諸國法律和法律學論著,涉及之廣、數量之大,前所未有。使得比較各國體例,去蕪存菁,輕而應用於改造中國舊律和創立新法成為可能。至於翻譯過程中的調查考核,辨明文義和甄定名詞,對於創建中國法律學更有重要意義。
主持修訂法律伊始,沈家本就積極為將來法律的施行做準備。他深知清朝統治者歷來認為法律無足輕重,絕大部分官吏對法律一無所知,因此他奏請設立法律學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材。
1906年
沈家本—法製冰人
沈家本—法製冰人
1906年,經過一年時間的籌備,中國第一所中央官辦法律專門學校——京師法律學堂正式開學。沈家本被任命為管理京師法律學堂事務大臣。他以“會通中外”為指導方針,聘請了岡田朝太郎博士等外國法學家為學員授課,並支持岡田博士出版《法學通論講義》作為學堂的基礎教本。京師法律學堂的開辦堪稱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大創舉。以往,中國雖有聚徒講授律學的傳統,甚至以律學傳家者也不乏其人,卻沒有法學。因此,創辦法律學堂不僅是配合新法創製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為中國近代法學研究和教育的良好開端。
1910年(宣統二年)
兼任資政院副總裁。次年,任法部右侍郎。專治法學,曾收集我國古代法律資料整理和考訂。又奉命主持修訂法律,建議廢止凌遲、梟首、戮屍等酷刑,用修訂的《大清現行刑律》取代《大清刑律》,並研究和參照國外刑律,制訂《大清新刑律》,對刑法作了改革。
沈家本受命為修律大臣期間,最主要的活動是修訂舊律、創製新律的立法實踐。修訂舊律即是對《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體現在《大清現行刑律》中。該法典刪除了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和刺字等殘酷的刑罰,禁止刑訊和買賣人口,廢棄了奴婢律例,統一了滿漢刑律。雖然從大端而言,這仍是一部舊式的刑法,但正是這部過渡時期的法典的制定意味著傳統法制創新的開始。
在新制定的一系列專門法典中,《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該律摒棄傳統諸法合體的舊制,是一部單純的刑法典。此諸舊律,它有五個方面的變化:改舊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附加刑有剝奪公權和沒收;削減了舊律繁雜的死罪條目;確定了死刑唯一的原則;廢除了舊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視懲治教育。
沈家本塑像
沈家本塑像
此外,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雖然這些新法典遠不曾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未曾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經是中國法律史上亘古未有的革命。至於貫注於法典編訂中的立法者的思想,以及由法典編纂而引起的爭執和議論,則無疑具有更加久遠的價值。
大凡改革,都不是一帆風順的,無不遇到來自守舊派的阻撓和反對。修律的阻力也很大。沈家本身處變局,心存憂患,努力探求新舊交替之際法律發展的途徑,形成了“參考古今,博稽中外,融會貫通,不存偏見”的獨特修律風格。然而,在腐配的清廷中,沈家本雖竭盡心力融通中西法律,卻仍不為頑固的官僚士大夫所容。譏議反對接踵而來。為維護修律成果,沈家本代表法理派與禮教派圍繞刪除舊律中以綱常名教量刑的內容進行了四次大的論爭,最激烈的一次爆發於沈家本奏上新刑律草案之後。一時之間,下有部院督撫大臣的排擠指斥,上有“修改新刑律不可變革義關倫常各條”的上諭。沈家本甘冒被斥為悖逆綱常、離經叛道的風險,起而論辯。最終《大清新刑律》渡過難產大關,附加“暫行章程”五條得以頒布,可是,沈家本卻被迫辭去修訂法律大臣和資政院副總裁兩項職務,回任法部左侍郎,從而結束了他將近10年的修訂法律生涯。

蠖居小樓

1911年
舊勢力永遠不會甘心退出歷史舞台。
1911年5月,為挽救每況愈下的局勢,苟延殘喘的清王朝組織了以奕劻為首的“皇族內閣”。沈家本當然被排斥在外,法部左侍郎一職自行解去。退出官場后,沈家本致力於《刑統賦解》《粗解刑統賦》《刑統賦疏》的整理。這三種古籍,都是後人就北宋末年律學士傅霖《刑統賦》所作的註釋,久之錯亂百出。經沈家本糾廖正誤,臻於完整,後來編入《枕碧樓叢書》,為後人研究宋代典章制度提供了考證、比較的依據。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清王朝土崩瓦解。清廷被迫起用袁世凱組閣,沈家本充當了“袁記內閣”的司法大臣。但是袁世凱既不想也不能挽救勢將崩潰的清王朝。
1912年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與清王朝同日告終。
中華民國成立后,國內由沈家本擔任司法總長的呼聲甚高。袁世凱偽裝擁護共和竊據臨時大總統后,也屬意於他。宦海浮遊近50年,年過古稀的沈家本最渴望過的是這樣的生活:“與世無爭許自由,蠖居安穩閱春秋。小樓藏得書千卷,閑里光陰相對酬。”他引疾不出,專心著述,完成了他最後一部著作《漢律摭遺》。該書征稽廣博,取材嚴謹;考辨發微,務求窮盡。相比而言,遠勝杜貴墀的《漢律輯證》和張鵬一的《漢律類纂》,使漢律研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
沈家本雖閉門不出,但對風雨飄搖中的破碎山河卻無時不深懷憂念。
1913年
1913年初,他在病榻上賦得《夢中作》,念念不忘國家前途,民族命運,與放翁遺詩異曲同工、異代同悲。時光無情,沈家本壯志未酬,卻已心餘力衰。
1913年7月12日他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歲。噩耗傳出,舉國嘆惋。

主要成就


人物思想

①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關係。他說,法是“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錶也”,是在“學校衰微,世道凌夷,巧偽變詐,無所不為之習日漸潰焉”的情況下出現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國,所謂“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無無法之國而能長久者”。他認為法律是“政之輔也”,“律學明而刑罰中,於政治關係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訂新律時,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②法須統一。沈家本認為,首先,立法宗旨必須統一,即堅持以法為“國家懲戒之具”,而非“私人報復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兩歧,將會發生法重刑濫之弊;其次,斷罪之律必須統一,如果新舊參差,勢必使法律喪失信用;最後,適用法律必須統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惡而已,烏得士族匹庶之分”。
沈家本與家人合照
沈家本與家人合照
③法乃道德教化之輔。沈家本繼承了“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傳統法律思想,並結合世界的發展潮流,闡明了法只是“輔教之不足”的一種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廢刑而不用”。由於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於教化”,因此,他反對用嚴刑峻法束縛民之手足,提出“治國之道以仁政為先”,“刑罰與教育互為消長”,特別是對於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養其德性,而化其惡習,使為善良之民”。
④用法在人。沈家本認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視。他反覆闡明“法貴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說:“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嚴厲亦能施其仁於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寬平亦能逞其暴於法之外”。他建議仿古制設立律博士教習法律,使國家的中樞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同時,積極籌設法律學堂,為執行新律培養人才。由於他強調用法在人,因此主張以嚴刑懲罰貪利、曲斷、骫法、壞法的司法官吏。

貫徹實踐

沈家本塑像
沈家本塑像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僅表現為對法理學的探討,也貫徹於修律的實踐當中。他全面闡明了修訂法律的根據,指出:
法律應該伴隨今昔形勢的不同,而為之損益,不能簡單襲用。特別是他把中國置於世界的範圍以內,進行考察,藉以說明海禁大開以後的中國,萬難固守祖宗成法而不變。否則“以一中國而與環球之國抗”,優劣之勢,不言自明。為了貫徹“務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針,他“參考古今,博稽中外”,認為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比中國封建舊律文明、進步,中國必須“取人之長,以補吾之短”,“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之為愚”。
沈家本引進西方法律時,反對完全拋棄中國傳統的法律,他說:中國“禮教風俗不與歐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於彼”,將會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會而能之,以推行於世”。為了實現“會通中外”的修律方針,他積極組織力量,翻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作為修律的藍本。同時,奏請設立法律學堂,培養專門司法人才,聘請外國法學家充當法律顧問和派員赴外國考察。

民主主義

沈家本認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為切要”,應以制定新刑律為整個修律工作的起點。鑒於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輕者為多”,遂以刑法“當改重為輕”為首要步驟。為此,奏請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緣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絞,只有謀反、大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斬刑;將戲殺、誤殺、擅殺3項虛擬死罪改為流徙,以重名實而講實際。
沈家本紀念館
沈家本紀念館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資產階級法制思想的影響下,提出旗漢各族人民犯遣軍流徙各罪,應一體同科,不應在法律上規定“重輕懸絕”的不平等權利。他說:“法不一,則民志疑……法一,則民志自靖”。只有化除滿漢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與此相聯繫,他主張男女平等,反對夫為妻綱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間侵犯罪的處刑,也應平允。沈家本還在資產階級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奏請“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許的買賣人口和蓄養奴婢。譴責公開買賣人口“殊非重視人命之義”。奴婢“亦人也,豈容任意殘害。生命固應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習,等人類於畜產也”。他認為如不革除,顯然與頒行憲法的宗旨違背。沈家本的這些法律思想,閃耀著民主主義的光彩。
沈家本讚賞西晉劉頌根據律法斷罪的思想,反對律外苛求。他奏請廢除清朝實行已久的比附斷案,揭露比附斷案使民無所適從,只便於官吏肆意出入人罪。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中,確認資產階級罪刑法定的原則和內容。在司法體制上,沈家本仿效資產階級三權分立,主張司法獨立,視為“憲政之始基”。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他考古今之沿革,訂中外之異同,制訂《法院編製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及檢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審判活動。

與守舊派

沈家本的一些具有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法律思想,遭到守舊派的詆毀和非難。他遵循最新之學說,改革中國封建時代諸法合體的立法體系,在制訂新刑律的同時著手編纂獨立的訴訟法。他說:“大致以刑法為體,以訴訟法為用,體不全,無以標立法之宗旨;用不備,無以收行法之實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廢。”。
1906年編成《刑事、民事訴訟法》,其中規定“罪刑法定”、“審判公開”、“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但遭到以張之洞為首的各省督撫的駁議而作廢。
1907年,張之洞又攻擊沈家本所編新刑律草案蔑棄禮教。
1909年附有《暫行章程》5條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提學使憲政編查館參議勞乃宣的反對,責難新刑律違背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的禮教基本原則。對此沈家本著文反駁,形成了禮治派與法治派的激烈辯論,直到辛亥革命爆發才宣告結束。在辯論中,沈家本雖然贏得了同情,但他經常以制定新律爭取帝國主義放棄領事裁判權為理由,企圖藉此壓服守舊派,表現了他思想上的弱點;而且在守舊派的壓力面前,步步退讓,同意對於加害君主以及內亂、外患罪加重處刑;對於無夫奸處刑;尊親屬有犯不得使用正當防衛等等。這實際是用封建法律中維護倫常的傳統規定,否定新刑律中的資產階級刑法原則。因此,新刑律草案既反映了資本主義法律思想與封建法律思想的衝突,又表現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協。這正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體表徵。在他的思想言論中,經常是進步的傾向和保守的成分同時俱在,互相衝突。他雖然引進資本主義法律思想和原則,為改變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貢獻,但是他對封建舊律中禮教綱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對於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徹底的。

個人作品


輯有《枕碧樓叢書》12種。又曾多為藏書家所編書目寫序跋,先後寫有《天一閣書目跋》《天一閣見存書目跋》《天祿琳琅書目跋》《書四庫全書提要政書類后》等,著《古書目四種》《續漢書志注所引書目》《三國志注所引書目》《世說注所引書目》《文選李善注所引書目》等,這些專科書目對古典目錄學的研究留下了頗有價值的資料。
著有《古今官名異同考》《讀史瑣言》《史記瑣言》《寄簃文存》《枕碧樓偶存稿》《歷代刑法考》《律目考》、《歷代刑官考》《刑志總考》等30餘種。後人輯有《沈寄簃先生遺書》甲編22種、乙編13種。

後世紀念


故居

沈家本故居
沈家本故居
沈家本故居宣武區上斜街金井衚衕1號。為宣武區重點保護文物。故居是一座三進四層的院落,進門第一層為一座兩層小樓。沈家本於1900年入京至1913年逝世一直住在這裡,其許多著作都在這裡完成。院中的前排小樓是沈家本於1905年籌資建成,題名為“枕碧摟”樓中曾藏書5萬餘卷。《枕碧樓偶存稿》《枕碧樓叢書》均是由此得名,他的書稿《沈寄先生遺書》為現代研究我國古代法律之必讀文獻。“枕碧樓”下有會客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