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運動

消費者運動

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自發的或者有組織的以爭取社會公正、保護自己合法利益、改善其生活地位等為目的同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鬥爭的一種社會運動。消費者運動始於19世紀20年代美國,然後迅速波及西歐和北美。到20世紀,已成為消費者運動的世紀。

運動回顧


早在19世紀中、下葉,英國在《貨物買賣法》中,就應廣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購買質量低劣和不適於預定用途商品的消費者以法律上的索賠權,並對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給予嚴厲處罰,從而改變了“買者注意、當心,賣者不負責”的傳統做法和觀念。
1844年,英格蘭北部以製造毛毯、法蘭絨而知名的羅奇代爾市,首創消費者合作社,當時叫消費協作組合,它是世界上消費者運動的最早的源流。
1891年,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的組織。
1899年,美國消費者聯盟誕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美國並於1914年設立了第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府機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到了20世紀60年代,美國消費者運動的規模進一步擴大。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費者享有的4項基本權利,即安全的權利,了解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意見被聽取的權利。1969年,美國總統尼克松進而提出消費者的第五項權利:索賠的權利。消費者權利的提出,使消費者運動進入了新的階段,同時,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設立了消費者保護機構。
日本的消費者運動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當時日本經濟全面癱瘓,消費品奇缺,一些不法廠商趁機生產偽劣商品。1948年9月,深受劣質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婦召開:“清除劣質火柴大會”。會後,成立了日本主婦協會,揭開了日本消費者運動的序幕。
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伴隨著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一些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頻頻發生。面對一系列重大消費者受害案件的發生,日本消費者要求消費品安全的呼聲越來越高。
進入70年代以後,日本消費者運動目標進一步擴大,除了食品及日用消費品的衛生和安全問題外,在實現公平交易,制止不正當營銷手段,取締不公平交易習慣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日本的消費者運動中,消費者組織發揮了極其重要作用。迄今為止,全國性的消費者團體有29個,各種民間性消費者團體近4000個。日本消費者運動的成果也不斷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承認。
除美、日外,消費者運動在其他國家也如雨後春筍般蓬勃興起。1953年,德國消費者同盟成立;1957年,英國成立了消費者協會;1969年韓國成立國內第一個消費團體———主婦俱樂部聯合會;荷蘭、法國、澳大利亞等國也相繼成立了消費者民間團體;1962年,歐洲消費者同盟成立。到1984年,全世界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消費者保護組織。1960年,美國、英國、荷蘭、澳大利亞、比利時5國消費者組織在海牙發起成立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1994年其會員和通訊會員組織來自110多個國家,達到300多個。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運動從此成為席捲全球、勢不可擋的歷史潮流。
在英國,l844年,英格蘭北部以製造毛毯、法蘭絨百知名的羅奇代爾市,首創消費者合作社,叫消費協作織合,這被認為是出現最早的消費者組織。
1898年,美國成立了消費者組織。1936年,建立了一個關於消費者組織的消費者聯盟。
二次大戰后,各種消費者組織便應運而生,並迅速擴展到發展中國家。1960年,成立了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至2012年,全世界共有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世界性的保護消費者活動受到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代表己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加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

中國的發展階段


簡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已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涉及到千家萬戶,每個人的利益都與之息息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其本身已發展成為了具有全球影響的社會運動。消費者狀況的改善已成為衡量一個現代文明社會發展進程的標誌。
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至今的20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消費者協會地位和作用經歷了巨大的變化,消費者保護也已經發展成為影響深遠的社會運動。從中國消費者運動的歷史來看,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地位和作用,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而逐漸變化的,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緊密相連的,也是順應社會發展規律的要求而逐漸改變的,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以中國消費者協會為代表的消費者協會,其地位和作用都不盡相同,必將隨著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而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從世界各國的發展歷程來看,消費者運動的發展,按照其發展所經歷的不同時期,一般要經歷啟蒙(自發)階段、有組織階段、行政和法律(政府依法)保護階段這三個階段。從消費者運動發展一般規律的角度來觀察,我國消費者運動發展呈現出的階段性,是與國際消費者運動發展的一般規律相吻合的,也同樣經歷了從啟蒙(自發)階段到有組織階段,進而發展到政府依法保護階段的變化,而這些階段又與社會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關。

啟蒙階段

啟蒙階段也稱為自發階段。在這一階段中,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對自己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感到不滿,想起來反抗,但限於能力,很難有所作為。這個階段一般是在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時期,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正在向壟斷階段過渡。一些產品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在過渡的初期,其消費者運動往往也處於啟蒙階段。在這些國家中,市場經濟體制還處於建立之中,商品還不豐富,但不論消費者還是生產經營者已經十分在意各自的經濟利益,並在交換中表現出來。此時的流行觀念是,每一個正常的人都可以在交易中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只要不是“欺詐”,即使對方在交易中吃虧也是“咎由自取”,這種觀念在法律上體現出來的,就是維護所謂的公平契約交易,買主要格外小心,一旦履行契約,即使吃虧也不可能得到賠償。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之前,是中國消費者運動的啟蒙階段,它的突出表現就是普遍沒有組織、非團體化,或者只有個別地區的弱小的消費者組織;以消費者個人或者有良知的人士為代表的自發維權活動沒有在社會引起應有的反響,社會各界缺乏消費者權益的概念,沒有形成應有的社會氛圍,這個階段也可以稱為自發保護階段。

消費者組織階段

這一時期的特徵是出現了消費者組織。廣大消費者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極為不滿,並組成消費者組織採取相應行動。一些報刊輿論等也支持消費者,不斷揭露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這一時期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在某些行業或領域內,已形成了經濟壟斷;或者是處於賣方市場,商品缺少,生產經營者處於有利地位。由於這一時期廣大消費者已初步形成組織,力量空前壯大,加上報刊輿論的不斷呼籲,企業及社會各機構已開始重視消費者問題,已經形成了社會運動。因此這個此階段的流行觀念已改變了,過去的看法被越來越多的人放棄,代之以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消費者的地位,使市場的兩方――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能夠處於平等的地位,以便維持社會再生產的平穩運行。這種觀念在法律和司法觀念上也有所體現,消費者地位的提高成為現實。
在我國,1984年底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成立,標誌著中國的消費者運動進入了有組織階段。在這個階段,消費者組織起來並逐漸強大,他們更多地依靠消費者團體來維護自身權益,社會氛圍逐漸有利於消費者,對消費者權益的認識也日益深入,企業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自覺性逐步提高,這個時期大致可以劃分到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之後的前10年,也就是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之前的1994年。在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之後的第一個十年裡,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各級消費者協會,從最初的不為人知,到逐漸為社會各界所公認;從最初的孤軍奮戰,到消費者協會、各種維權團體遍及全國;從最初的為受害的消費者個人奔走,到成為代表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代言人;從最初的3.15街頭諮詢活動的首創人,到成為全國規模的消費維權運動的引領者,它們在不斷地把“消費者權益”、“信息不對稱”、“知情權”、“索賠權”、“投訴”、“維權”、“弱勢群體”、“消費者教育”、“3.15”等等現在看來非常熟悉、當時卻不易接受的辭彙介紹給大家的過程中,在不斷地解決消費者具體問題的過程中,逐漸壯大。消費者協會的地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成為政府支持、廣大消費者信賴、經營者信服的重要社會團體,發揮著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消費者的橋樑、紐帶的作用。與此同時,廣大消費者的生存環境越變越好,力量逐漸增強,成為與經營者陣營相抗衡的強大群體。

保護階段

政府依法實施行政和法律保護,是消費者運動的最高階段。其特徵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體系日臻完善,國家行政部門執法有力,職能到位,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普遍保護,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能夠自覺維護消費者利益。這一時期的流行觀念是,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會影響企業聲譽,進而使企業失去競爭優勢,危及到企業的生存。為此不論是企業還是國家行政部門,其制訂政策或開展生產的出發點時時兼顧消費者利益,避免在現實生活中損害消費者利益。這一階段的標誌是國家開始大量地進行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目的的立法活動,成立專門的行政機構。
本文論及的消費者運動三階段劃分,是從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主體監督系統及其變化角度進行劃分的。當然,也可以從保護的內容、企業行為的變化等方面對消費者運動劃分階段,甚至可以增加第四個階段――企業自覺自願保護消費者利益階段,但這種劃分方式所選取的考察對象,是可以作為本文消費者運動三階段劃分的特徵或標誌的,在本質上差異不大,故不再詳述。

興起的條件


消費者運動,指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自發的或者有組織的以爭取社會公正、保護自己合法利益、改善生活地位等為目的同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鬥爭的一種社會運動。
隨著生產高度發展,技術日益精進,產銷過程日趨複雜,信息不對稱和非完全信息使消費者對信息資源的佔有處於劣勢。隨著商品生產規模的擴大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商品的構造也日趨複雜;消費者作為單個人,其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更為重要的是,由於廠商在信息擁有和傳播方面佔有主動地位,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就很難客觀、公正和全面,甚至可能提供的是不真實的信息。這種信息佔有與信息需求之間的矛盾,使消費者的無知和誤解進一步加深,生產經營者對消費者利益侵害的可能性也不斷加劇。消費者在經濟力量上處於明顯的劣勢地位,相對而言,廠商往往是擁有雄厚資本和複雜組織結構的企業。這就使得生產者、經營者能夠利用其優勢地位,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苛刻的交易條件。
在現階段,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相對於廠商的跨國經營活動,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也日益國際化,這也使得加強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立法活動逐步發展成為世界性。在這一過程中,生產與經營的社會化、專業化,常常使消費者難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尋找和追究侵害其權利的具體責任者。同時,若按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訴訟,高昂的成本常常使消費者望而卻步。
由此可見,依靠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是難以改善消費者弱勢地位的,根本的解決辦法還是需要政府的積極干預,通過制度並完善相關法律來彌補市場缺陷,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保護。

興起的過程


消費者運動於19世紀中葉在英國開始萌芽,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參戰各國的經濟迅速發展,消費者運動在各資本主義國家又得到普遍發展,並經歷一個從自發性群眾運動到有組織的群眾性運動,從靠政府的行政干預到以法律形式保護消費者利益,從經營者對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漠視到積極參與的進程。
1898年,美國成立的全美消費者同盟,是消費者保護運動的開端。20世紀70年代以來,消費者運動已經不僅僅局限於立法保護,而是側重於向廣度和深度發展,使得消費者保護制度更加完善。許多發達國家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並與各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法律制度相配套,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消費者保護制度和法律體系。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範圍不僅涉及到消費者的人身健康與安全,而且涉及到消費交易的公平、消費環境的改善以及消費者的社會角色等各個方面。隨著消費者保護制度和相關法規的完善,廠商等其他市場主體也逐步樹立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意識,成立了一些專門方便消費者投訴、向消費者組織提供援助的機構,形成了全社會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局面。

我國的特徵


消費者運動在我國的興起與發展的歷史很短,從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的建立至今也不過二十年的歷史,然而發展速度很快。1994年,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之後,中國的消費者運動進入了政府依法保護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消費者組織等維權團體、經營者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在法律的框架內各司其職。消費者協會除了繼續為個體消費者解決問題、解除他們消費中的痛苦以外,開始把目光投向改善消費環境,看重與經營者代表的對話協商制度,更加關心法律層面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以求從根本上保障消費者權益。經營者除了設立各自的消費者服務機構以外,開始有組織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把為消費者服務放到與經營同樣重要的地位,自覺性逐漸提高,行業自律加強,與消費者團體的對話協商機制逐漸完善併發揮作用。政府部門則真正承擔起了保護消費者的責任,在制定消費者政策方面、在建立保護機構方面兼顧全局,平衡著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在不斷協調的過程中,三方面力量共同營造出消費者權益得到保護、社會協調發展的局面。
綜上所述,消費者保護經歷了從無序到形成完善的制度和法律體系、從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放任到全社會共同維護的歷史過程。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各國政府越來越關注國民生活,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其相關制度規範的建設,已經成為各國社會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產生與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概念上講它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的。這部法律經常在狹義的角度上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有廣義的概念。概括一句話就是凡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都可以稱之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這部憲法是最高法律效應的法律,憲法之下有六部基本法律。這六部基本法律它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從整體上,從法律各個角度上掌握消費維權是有重要意義的。
國外消費者運動的產生與發展
從國際經驗來看,消費者保護的組織體系主要有四個層面:
1、政府職能機構。充分利用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設立專門的行政機構來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在美國,各級政府中都設有消費者保護機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內設的“消費者保護司”,充當消費者的辯護人,並在消費者保護、貿易管制和幫助消費者起訴方面向公眾提供信息。各州政府也都設有諸如消費者防欺詐處、消費者事務部等專門機構。
2、行業組織。為維護行業的聲譽和利益,各國的行業組織通過制定行業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等,在客觀上也起到了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作用。
3、民間組織。消費者保護民間組織主要是指消費者自發形成的群眾組織。在發達國家,這種組織很普遍,有些甚至已經發展為一種職業性組織。消費者組織由於其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大,其活動越來越系統化、正規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國政府的支持,對不法生產者、經營者有很大的威懾力量。
4、消費者保護的國際組織。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快速發展和國際貿易規模的擴大,消費者保護已成為一種國際潮流。各國政府、各國保護消費者組織都在積極地探詢有效的監督和合作方式,並成立了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國際反冒牌貨聯盟等國際組織,以採取聯合行動抵制有損消費者權益的不法經營活動。
由此可見,消費者保護立法的產生有其特定的前提和條件,其表現為:消費者問題的惡化和消費者運動的興起;國家干預經濟的形成;經濟法對傳統民商法理論的修正。
國內消費者運動的產生與發展
我國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有很多細緻的規定。比如國務院有很多的行政法規都涉及到保護消費者權益,各個地方它的保護消費者的規定特別體現在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的制定和修訂,近幾年來,我們國家許多省市的人大常委會都對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例進行補充完善修訂,新規定了許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在司法解釋方面,我國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許多都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比如說關於生產製造銷售偽劣假冒商品構成犯罪,這些個關於它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都屬於消費者權益的司法解釋。
消費者保護立法的特徵
消費者保護立法是一國為保護本國消費者的權益而制定、頒布一系列有關法規的行為,因此,消費者保護立法的本質是行為,是動態的。消費者保護法以消費者權益為特定保護對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為強制性、禁止性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的法律規範具有綜合性;消費者保護法具有預防和救助的功能。

兩者關係


消費者運動與消費者保護立法是息息相關的,從消費者運動開始的那一刻,就有消費者在不斷地爭取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系統的整理,使之成為一項項法律制度的雛形,用於約束經營者和消費品提供者。
回顧世界消費者運動的歷程,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務)以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約導致所從事之交易不能獲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費者被侵害自古既已存在,1950年以後,發展迅速先進國家的消費者被侵害問題,已不是偶發的,個別的消費者被侵害問題,而是多數消費者經常被侵害之社會問題。儘管消費者願意爭取並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但因為消費者多屬零散群眾,欠缺共同利益及權利意識,在加上未具有豐足財力,因此不足以與作為壓力集團及利益團體的經營者對抗。
以近代的日本為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該國主要制定了以下幾部法律,它們從籌備到制定也與該國一系列轟轟烈烈的消費者運動息息相關。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了儘快將本國經濟發展起來,彌補戰爭所帶來的創傷,避免淪為別國經濟的附庸,日本政府制定了許多對企業優惠的政策,鼓勵本國企業加快發展步伐,企業經營者也利用這次機會謀求最大的利益,於是,消費者成為最大的受害者。1948年9月,深受劣質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婦將擦不著的火柴集中起來,並請廠家到場,召開了一次“清除劣質火柴大會”,會後即成立了日本主婦協會,從而揭開日本消費者運動的序幕。日本政府迫於社會壓力,在1968年制定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這是一部原則法、理念法。同時也對個別的、具體的立法起到了促進作用。
20世紀後期是日本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隨著經濟的發展,消費者對自身利益的保護要求越來越高。1991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產品責任法》。這一法律根據“侵權法”的原理對汽車、電視等有缺陷的產品確立了對被害人進行救濟的方針。該法第一條規定了立法目的:“為規定因製造物缺損而害及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時製造業人等的損害賠償責任,保護受害人,藉以促進國民生活的安定與提高,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法。”,該法第三條規定:“製造業人對其製造、加工、進口或標示前條第三款或第2項或第3項姓名等的且已交付的製造物,因其缺陷而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時所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是,其損害系僅就該製造物產生時,不在此限。”這一法律確立了因產品不合格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時的無過失責任原則。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由日本消費者運動對該國消費者保護立法的作用可以看出,消費著運動是一個國家的公民爭取合理消費利益的主要途徑,也是該國制定適合本國的消費者保護法的直接依據,它最能反映出廣大消費者的心聲,對該國的消費者保護立法起著促進作用。

法律體系


消費者在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的根本原因來自市場經濟所固有的缺陷,而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又成為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消費者運動是從消費者立場出發,以消費者的意識和利益為著眼點;對生產者、銷售者提出要求,進行批評,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和對抗手段;是眾多消費者參加的有組織的社會活動。
縱觀各國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法律

基本法

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法規,是反映一國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保護消費者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框架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這類法規是通過約束市場中的廠商行為,來保護消費者權益。最有代表性的有三個方面的立法:一是壟斷和競爭法,其立法的基本原則是廠商的競爭行為不能損害和侵犯消費者利益,並通過規範廠商的競爭行為來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針對特定消費領域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廠商的經營規範而制定的法律規定。

行政法規

這類法規主要規範政府機構、行業協會以及消費者組織等有關消費者保護組織的行為和責任,使各類消費者保護組織能夠充分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隨著中國消費者運動的不斷發展壯大,執政者也意識到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對自身政權的穩定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因此將制度消費者保護立法列入議事日程。

從經驗得出結論

加強消費者保護立法是完善消費者保護法律機制的前提。對消費者的行為要加以引導;對消費者納入消費權利要加以監督;對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維權的各種組織的主體法律資格應該加以確認;同時,要呼籲建立統一的消費者保護執法機關,這個是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機制的一個關鍵。並且要建立統一維權的執法機構,這個機構不是分散在各個部門裡面,而是要建立一個跨部門的有權威的統一的執法機關,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作用


(一)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度具有指示作用。消費者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運動,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的,帶有明確的目的性,鬥爭的目標很明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矛盾在此過程中暴露無疑,立法當局在了解了事實真相后,很容易對事件進行判斷,在徵求多方意見后,具體問題具體。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這是立法當局平息消費者的過激運動,調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矛盾最行之有效的。消費者運動的產生,是矛盾激化的產物,要使同類型的消費者運動不再發生,就要在可行的條件下,及時制定法律法規,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二)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度具有整和作用。在全球一體化的前提下各國各地區的消費者越來越表現出團結、合作的一面,為使各國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將損失降至最低點,各果消費者精誠合作,採用同一種聲音說話。明確提出“消費權益無疆界”,有力地打擊了經營者的跨國欺詐活動。各國立法機關及時意識到了這一點,採取整合本地區消費者保護立法的方式平息消費者如火如荼的運動。參照各國消費者保護法修訂本國的法律。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最大限度地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利益。
(三)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定具有促進作用。眾所周知,任何一部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定,都離不開消費者長期堅持不懈的鬥爭。如果沒有消費者運動就不可能有一部部消費者保護立法的誕生。中國1994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是經過長期的討論而定稿的。該法出台後,又經歷了幾次的修訂,至今仍服務於大眾,成為中國千百萬消費者的依靠。可見,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定具有促進作用。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市場主體。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形成起著促進作用。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消費者保護已經成為社會生活及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並逐步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消費者組織為中堅力量,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為基礎,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共同維護的消費者保護制度,成為促進消費需求擴張和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消費者運動也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最早的採取暴力的方式發展到如今使用較為溫和的方式爭取最大的利益,其實消費者運動的本質沒有變化,世界在發展,消費者為爭取到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腳步永遠不會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