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議會制度

英國議會制度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起源


“議會”,英文Parliament,來自法文的Parlement,是“討論”的意思。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這種御前會議不同於盎格魯-薩克遜人的賢人會議。這個團體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國王特別召來的顧問。御前會議最初執行國王的一般任務,其任務後來分成了若干部門。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由少數主教、宮廷官員、王室僕役和男爵等組成了一些比較固定的小委員會,其主要任務是協助國王管轄地方政府,處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戶區法庭的上訴,因而其中的成員被稱為“法官”。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發展進程


1215年6月15日,安茹王朝屢戰屢敗的國王約翰與25位貴族代表舉行談判,簽署了著名的《自由大憲章》。《自由大憲章》里有兩條最著名的條款,第一條是:國王要宣誓“向任何人施以公正,不能剝奪他人的權利”;另一條是:“任何自由人,若不經過同等貴族人的依法審判,或是經本國法律判決,任何自由人均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障、流放或受其它損害”。這兩個條款表明,臣民的權利是獨立的,不是國王恩賜的,所以國王也不能剝奪它。儘管從形式上看,《自由大憲章》只是陳述了英格蘭當時存有的經濟、法律和行政慣例,但在實質上已為後世的民主政治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包括後來逐漸形成的只有議會批准才具有的徵稅權、對國家事務的公民參與權和監督權,以及公民自由和公民法權觀念等。最為重要的是,《自由大憲章》的簽訂確立了“王在議會”和“王在法下”的原則,即英王的權力並非是至高無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約束下行使權力。這實際上也為作為“限政”的憲政開了先河。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裡,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範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后,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自由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徵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無議會時期”,查理一世強行徵收各種名目的賦稅,引起了民眾的強烈不滿,加上因宗教問題而反抗國王的蘇格蘭,迫使查理一世在1640年11月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斷斷續續一直持續到1653年,史稱“長期議會”。議會召開之初,向國王遞交了一份《大抗議書》,重申了議會的要求。國王立刻親率人馬逮捕反對者,卻遭到強有力的回擊,查理一世被迫離開倫敦,並於1642年8月22日向議會宣戰,拉開了內戰的序幕。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光榮革命”后的國王仍掌控行政大權,議會成為完全主宰尚需時日。1690年3~4月,英國議會的《財政法案》將“國王靠自己生活”轉變為“國王靠議會生活”;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后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后,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影響


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后建立起來的議會權力超過君主的立憲君主制度以及兩黨制度,不僅對英國以後的歷史發展,而且對歐美許多國家的政治都產生了重要影響。英國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發的政治思想,對歐洲絕對君主專制制度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而對一些民主、進步的思想家,如18世紀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伏爾泰等則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法國大革命的一針催化劑。同時,對亞洲的中國也產生了巨大影響,中國的維新派在為改革而奮鬥的時候,就常常引用英國的民主政治制度作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