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武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武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武發〔2009〕14號)精神,設立武漢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加強的職責
1.加強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加強國有企業收益管理的職責。
2.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文化類企業)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年度和任期的業績考核,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全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與起草有關國有(集體)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擬訂國有(集體)資產的發展規劃、結構調整計劃。
(六)負責向所監管企業委派外部董事、監事會成員、財務總監,代表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負責外部董事、監事會成員、財務總監和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擬訂和執行全市國有(集體)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辦法;調查、研究國有(集體)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集體)資本金的分佈狀況;研究制訂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集體)資本金預決算編製和執行方案;負責收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八)負責所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統計分析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監管企業資產管理的信息、監測、預警體系。
(九)依法對所監管資產實施檢查監督;負責檢查所監管企業財務,查閱所監管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所監管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資產流失的查處、損失責任認定、產權糾紛調處工作;協助對所監管企業及其負責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十)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信訪維穩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一)負責黨的關係歸口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管理的中央在漢企業和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宣傳、統戰工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和信訪接待工作。
(十二)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十三)按照中共武漢市委有關規定,管理企業領導班子建設。
(十四)協助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抓好黨的關係歸口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管理的中央、省屬在漢企業以及所監管企業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信訪工作處)
(二)政策法規處
(三)業績考核處
(四)綜合發展處
(五)統計評價處
(六)產權管理處
(七)企業改革改組處(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八)企業分配處
(九)監督管理處(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十)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十一)集體企業處
(十二)黨建工作處(黨委工作部)
(十三)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十四)組織人事處
紀檢監察機構、機關黨委、工會、團委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設置。

人員編製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為7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紀委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紀檢監察、機關黨委、工會、團委職數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