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物法規
中國文物法規
國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通過、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中規定的保護文物的條款;1982年通過、施行的文物保護管理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關於徵集革命文物的命令和關於保護古文物建築的指示等,都具有國家法律性質。
地方性文物法規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家法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頒布實施。至1986年,已有北京市、陝西省、四川省、河南省、河北省、雲南省、湖北省、遼寧省、吉林省、湖南省和貴州省制定、頒布了地方性文物法規。
規範性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某項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職權而制定和頒布的文物政策、法令、規定、辦法、條例等,它們都具有法律效力。這些規範性文件都不得與憲法、文物法等相抵觸。主要規範性文件有:196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63年文化部頒發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和《革命紀念建築、歷史紀念建築、古建築、古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1964年國務院批准的《古遺址、古墓葬調查、發掘暫行管理辦法》;1974年國務院批轉外貿部、商業部、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商業管理和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的意見》;1984年文化部、公安部發布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1986年文化部印發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還有有關拍攝文物電影電視片、文物拓印、文物書刊出版等規定。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要嚴格遵守文物法規,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要正確運用和執行文物法規,並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對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國家司法機關對文物法規的執行負主要監督責任,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都有義務監督文物法規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