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民政局

海北州民政局

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州級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文件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三)監督實施國家優撫政策、標準、辦法和烈士褒揚辦法,擬訂退役士兵、複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實並報告災情,負責管理救災捐贈工作,監督管理救災款物,承辦州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監督執行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牧區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相關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社會福利機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制度,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政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文件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
(二)社會救助科(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監督執行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牧區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辦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醫療、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州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政權建設與優撫安置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監督實施國家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提出退役士兵、複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退役士兵在州屬單位的安置工作;監督實施烈士褒揚辦法;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軍供站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優撫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城鄉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承辦複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承擔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
(四)救災科。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實並報告災情;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州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分配救災款物並進行監督;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救災項目;擬訂減災規劃。
(五)社會事務管理科(民間組織管理局)。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監督執行社會福利機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制度;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州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我州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州級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擬訂行政區劃規劃,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州內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參與相關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負責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及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核,承辦地名管理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