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國家對從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屬,如軍人及其親屬予以優待、撫恤、安置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士軍屬、複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複員退伍軍人等。
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設置複員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辦理退役士兵接受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國家和社會撫恤烈士家屬,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優待軍人家屬,妥善安排和管理退出現役的軍人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中國優撫工作的內容主要有4項:
優撫安置
①思想教育。
②扶持生產。對優撫對象從事生產從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進行綜合扶持,突出智力扶持和優待,多途徑地為扶持對象送技術、送信息、送管理知識。扶持優扶對象和撫持貧困戶相結合,在扶貧中重點扶優,扶優帶動扶貧。
③群眾優待。在整個革命戰爭年代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群眾優待的基本形式是代耕。人民公社化以後改為優待勞動日。農村實行生產責任制后,又改為優待金。
④國家撫恤。撫恤對象是因戰、因公犧牲和受傷致殘人員,以及病故、失蹤軍人家屬。主要有死亡撫恤與殘廢撫恤,死亡撫恤又分為一次性撫恤和長期撫恤,按規定的標準發給撫恤金。國家每年還撥出專款,對有困難的優撫對象給予定期或臨時的生活補助。興辦優撫事業單位是優撫工作中的一個重要項目。
優撫事業單位有:為特等、一等殘廢軍人康復、醫療和休養服務的革命殘廢軍人康復醫院;為帶病回鄉的複員軍人治療、休養服務的複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為複員、退伍軍人中精神病患者治療服務的複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院;為孤老優撫對象和烈士遺孤服務的光榮院,以及在敬老院、社會福利院中設立的光榮間。安置主要包括對退出現役的複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和對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安置。
軍隊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具體項目包括:離休費、副食品價格補貼、生活補貼、糧油調價補貼、教齡護齡補貼、地區生活補貼、交通費、探親路費、榮譽金、防暑降溫費、保留福利補貼、保留伙食補貼、少數民族補貼、政府特殊津貼、殘廢金(傷殘保健金)、生活補貼、住房補貼、公勤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電話補貼費、水電補貼費、軍糧差價補貼、冬季取暖補貼費、軍人職業補貼費、服裝費、早期回國定居專家生活津貼。
離休幹部實際享受的待遇項目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優撫對象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指戰員);革命傷殘軍人;複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並不是所有的優撫對象都可以享受撫恤補助待遇。按國家現行規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傷殘撫恤;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中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享受定期撫恤;在鄉紅軍老戰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享受撫恤生活補助費;紅軍失散人員和符合規定條件的在鄉老複員軍人享受定期補助;少數帶病還鄉、醫療生活困難很大的退伍軍人也可享受定期補助待遇。
根據《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條件及陸續發布的有關解釋文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規定的機關批准,即可稱為革命烈士。
1、對敵作戰犧牲的;
2、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複發死亡的;
3、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築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為保衛和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6、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人殺害的;
7、因偵查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8、因維護國家治安,同歹徒英勇鬥爭被殺害的;
9、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0、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對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1、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和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
12、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以為後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項的適用範圍,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公布之後,才擴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部分人員符合這一條件可以按規定批准為烈士外,其它犧牲人員一般不能按此規定追認為烈士。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複員退伍軍人安置機構稱“複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該機構設在民政部門,負責辦理退役士兵接受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地方縣以上(含縣)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下設複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定專職工作人員負責這項工作。
退休費、生活補貼、糧油調價補償、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少數民族補貼、防暑降溫費、殘廢金(傷殘保健金)、住房補貼、生活補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水電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軍人職業補貼、軍糧差價補貼、教齡護齡津貼。
退休士官實際享受的待遇項目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退伍義務兵是指退出現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一、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1)應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應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過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製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后先安置,待國家計劃下達后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盡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民政部關於換髮《殘疾軍人證》的通知
民函〔2013〕309號
為做好《殘疾軍人證》換髮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證換髮工作自2014年1月1日開始,至2014年12月31日結束。換證期間,新舊證件均有效。從2015年1月1日起,舊證作廢。
二、新證填寫內容一律採用計算機列印。其中,“部別或戶籍地”欄,仍服現役的殘疾軍人按軍隊的規定填寫,退役的殘疾軍人填寫戶籍地。“有效期”欄,發證時年齡在16至25周歲的填寫10年;26至45周歲的填寫20年;46周歲以上的填寫長期;未滿16周歲的填寫5年。
換髮新證后內容發生變化,需將變更內容在變更欄內填寫。其中,殘疾軍人跨批准機關遷移(如軍隊到地方,跨省調動),以及殘疾性質、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需在變更欄中填寫有關變更內容,並由遷入地的批准機關加蓋印章;殘疾軍人在批准機關轄區內遷移,由遷入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在變更欄中填寫新地址,並加蓋民政局印章。已變更的內容需加蓋“變更”二字印章。變更欄可同時記載多項變更內容,但只能使用一次,必須一次性填寫。
三、新證編號變更為9位,前2位為漢字,其中第1位為各省簡稱(其中兵團為“兵”),第2位為傷殘人員類別,殘疾軍人為“軍”,增設第三位為字母,此字母代表地市(由各省在優撫信息管理系統中通過編號前綴設置模塊進行一次性預設),后6位數無需手工輸入,由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按編號規則自動生成。
四、新證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機關統一加蓋鋼印,並在“批准機關”處加蓋與鋼印相同的印章(優撫專用章)。
五、新證在封底加裝了電子晶元,需將殘疾軍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入其中。
六、新證由批准機關統一辦理,並指定專人負責證件及電子晶元的管理和使用登記。
換髮新證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各地民政部門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集中力量,保障必要設備和工作經費,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對借換證之機搞不正之風或違規辦理的,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換證工作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寫出書面總結,於2015年2月1日前報送民政部。
民政部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