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商
清朝時期食鹽專賣商人
清初鹽法沿襲明制,基本上實行封建的引岸制度。鹽商運銷食鹽,必須向鹽運使衙門交納鹽課銀,領取鹽引(運銷食鹽的憑證),然後才可以到指定的產鹽地區向灶戶買鹽,販往指定的行鹽地區銷售。但領取鹽引則須憑引窩(又稱窩根、根窩),即證明擁有運銷食鹽特權的憑據。鹽商為了得到這種特權,須向政府主管部門認窩。認窩時,要交納巨額銀兩。握有引窩的鹽商就有了世襲的運銷食鹽的特權。
鹽商
清政府特許的具有壟斷食鹽運銷經營特權的食鹽專賣商人。他們藉此特權而攫取巨額的商業壟斷利潤,成為清代顯赫一時的豪商巨賈。清代鹽商以揚州鹽商最為聞名,揚州的鹽商主要有晉商、陝商、徽商,其中一半左右是徽商。
清代鹽商主要有窩商、運商、場商、總商等名目。他們在食鹽流通過程中具有不同的職能,其中以總商的勢力為最大。
亦稱業商。清初,無窩商、運商之分。有引窩的鹽商都是自己運銷食鹽。以後,有引窩的鹽商,因資本短缺,無力販運,遂將引窩祖予無窩之商運銷食鹽,便有了窩商、運商之分。窩商並不經營鹽業,而靠壟斷引窩,坐收巨利。
亦稱租商。運商認引販鹽,先向窩商租取引窩,繳付“窩價”。然後,赴鹽運使衙門納課請引,憑鹽引到指定產鹽區向場商買進食鹽,販往指定的銷鹽區(即“引岸”)銷售。運商在食鹽流通過程中起著食鹽產地與銷售地之間的橋樑作用。
是在指定的鹽場向灶戶收購食鹽轉賣給運商的中間商人。場商具有收購鹽場全部產鹽的壟斷特權,並採取不等價交換的手法,殘酷剝削食鹽生產者而攫取商業利潤。
又名商總。清政府鹽運使衙門在運商中選擇家道殷實、資本雄厚者指名為總商。其主要任務是為鹽運使衙門向鹽商徵收鹽課。總商經濟勢力雄厚,與官府的關係最為密切,是鹽商中的巨頭。
鹽商壟斷了全國食鹽流通的全過程,肆意壓低買價,抬高賣價,剝削灶戶和消費者,獲取巨額的商業壟斷利潤。他們大多生活奢侈,尤以揚州的兩淮鹽商為甚。
明朝中前期,來自西北的山西、陝西商人(時人謂之“西商”)聚居於揚州最繁盛的下關一帶,他們以販鹽致富,雄霸一方。明中葉以後,徽商大舉涌至揚州經營鹽業,至清朝初年,力壓西商,形成壟斷。明中葉至清初約200年間,山陝鹽商聯手在揚州對抗徽幫,結果是“徽進、陝退、晉轉”。徽商憑藉與官方的良好關係,逐步蠶食陝商的固有優勢,最終把後者擠出揚州。陝西鹽商無奈退出揚州鹽業市場而轉戰四川,陝商以“借地入股”方式介入川中井鹽生產,一舉成為左右自貢鹽場的大型鹽商資本集團,促成聞名後世的自貢鹽業。同樣失意於揚州的山西商人,幾乎就此完全退出了鹽業。
鹽商與朝廷及各級官府的關係十分密切。乾隆帝(清高宗弘曆)屢次南巡時,長蘆、兩淮等地鹽商承辦差務,供億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歡心。此外,康乾以來,清政府每遇重大軍需、慶典、賑務、工程之時,鹽商往往踴躍捐輸巨額銀兩,多則數百萬,少亦數十萬。乾嘉年間,各地鹽商報效捐輸軍需就達白銀三千萬兩之巨,其中兩淮鹽商為支持清政府鎮壓川楚白蓮教起義,從嘉慶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四年之間,連續六次捐輸,共達白銀五百五十萬兩。對鹽商的報效捐輸,清政府在政治上獎給職銜,使其本身官僚化;在經濟上給予優恤,初則准其“加價”(提高官定售鹽價格),繼則准其“加耗”(增加每引捆鹽斤數),甚至豁免積欠鹽稅。此外,遇到鹽商缺乏資本,清政府又借給帑金,俾資周轉,謂之“帑本”;鹽商每年交納息銀,謂之“帑利”。鹽商和政府之間這些政治和經濟的聯繫,說明清代鹽商是為封建政治、經濟服務的商人資本集團。同時,鹽商又將其所獲的商業壟斷利潤購置土地,把這種利潤轉化為封建土地所有權,使其本身封建地主化。
鹽商們雖然家底豐厚,整日里這麼折騰,也難以經受得起。但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皇上暗示國庫缺錢了,鹽商們總不能揣著明白裝糊塗;皇上明著要錢了,鹽商們更不敢稍慢一步,以免惹得聖上不高興。而且,作為富人一族,鹽商的生活總還要維持著基本的排場,不然臉面何存。其實,早在雍正批評鹽商生活奢靡時就看到了這一點。他說這些鹽商看似資產雄厚,內部卻財力空乏。但對乾隆來說,鹽商既然干著暴利的生意,那就是有錢人,所以要竭澤而漁,從他們身上獲取更多的銀子。1789年,歷任“首總”(首席總商)多年的揚州鹽商一代巨富、乾隆爺的“布衣之交”江春,在貧困潦倒中黯然辭世,江春晚年家業衰敗,關鍵原因是長年接待皇帝下江南的鋪張靡費,無窮無盡的報效捐輸。
乾嘉以來,鹽商報效捐輸漸多,又要支付清政府的“帑息”,加之官吏的勒索和本身的奢侈生活消費,便日漸陷入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困境。鹽商為了克服深重的危機,不斷抬高鹽價,加緊對消費者的搜刮,貧苦百姓至於淡食,引起民怨鼎沸。結果私鹽因官鹽價高而盛行暢銷,官鹽壅積滯銷,鹽課欠額日多,直接影響清政府的財政收入。清政府為了增加鹽課收入,對鹽法進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兩江總督陶澍改淮北引鹽為票鹽,三十年,兩江總督陸建瀛又行票鹽於淮南。以後,票鹽法又逐漸推行於福建、兩浙、長蘆。在票鹽法施行中,取消了引窩,無論官紳商民,只要納稅之後皆可承運,並且在銷售區域之內,無論何縣,都可隨便銷售。
同治五年(1866),兩江總督李鴻章為湊集軍費,責令票商捐款,並且准其作為世業,以後不再招新商。從此以後,鹽商仍是獲有世襲壟斷特權的專賣商人。辛亥革命以後,清政府被推翻,但鹽商仍作為專賣商人而沿襲下來。
乾隆三十三年,新任的兩淮鹽政的一封密奏攪動朝野,也戳破了兩淮地區掩蓋了22年的鹽稅虧空大窟窿。原來從乾隆十一年,兩淮地區因為食鹽需求量大,就申請預提下一年的食鹽銷售額度,鹽商要交額外的利息。但在地方鹽政與鹽商的勾結下,原本該上交國庫的銀稅,或拖欠或“孝敬”鹽政,虧空達1000萬餘兩。此後,兩淮鹽業也受到嚴重打擊,漸現頹勢。這個案子因為牽涉人員特別廣,涉案金額巨大,被稱為乾隆時期三大案件之一。
乾隆帝要求悉數追繳這千萬銀兩。此案涉案人員包括兩淮鹽商巨鱷黃源德、江春,前鹽政高恆、普福,前鹽運使盧見曾等悉數在列。單是涉案的鹽政就有4名,分別是吉慶、高恆、普福、趙之璧,乾隆將主要人員全部革職,陸續查封家產,命令勢必搞個水落石出,但接下來案件的審理並不順利,涉案官員以各種理由推阻調查,鹽商在受審時也竭力為鹽官開脫。
最後,乾隆帝恩威並施,不再追究鹽商的罪責,只需將虧空銀兩補上即可。最終將鹽商拉到朝廷一邊來,兩淮鹽商的身份由被調查人轉換成了重要證人。自此,在鹽商的幫助下,朝廷掌握了鹽政官員的貪污實據,使得兩淮預提鹽引虧空案得到徹查。
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份,歷時3個月的“兩淮鹽引案”基本查清。最終認定高恆侵佔的數額為3.2萬兩,普福為1.8萬餘兩。對兩人的判決稱,作為鹽政大員,任意把手伸向原本應歸公庫的銀兩,秋後處決。顧蓼懷從中漁利,被判死刑后改緩決。其他大員如前任鹽運使盧見曾被判處死刑,大名鼎鼎的大學士紀曉嵐竟然也受牽連被革職發往新疆。因為紀曉嵐的長女嫁給了盧見曾的孫子,紀曉嵐獲知皇帝要抄盧家家產後秘密報信,結果被皇帝獲悉,一怒之下將毫無關涉的紀曉嵐也發配了。
道光十年(1830年)八月,陶澍升任兩江總督,其提交給道光皇帝的第一份鹽務調查報告,就指出一些鹽商為牟厚利在鹽中摻入雜物,以次充好,鹽價高昂造成官鹽滯銷,私鹽泛濫,政府鹽稅白白流失。陶澍提出標本兼治的方案就是必須革去奸商,對康熙以來實行了100多年的政府特許總商包辦鹽務制度實行改革,力求打破壟斷,引入競爭。
當時揚州諸總商把持兩淮鹽業、中飽私囊,腐敗嚴重,以至於地方府庫空虛,更拖欠中央政府巨額餉銀,而中小鹽商又不願按章納稅,反熱衷走私夾帶,造成惡性循環。陶澍出掌兩江之時,才發現空空如也的庫房中,只留下四千餘萬兩銀子虧空的爛賬,為鹽商墊借的上千萬兩銀子,也早已化為烏有。
道光皇帝任命陶澍以兩江總督身份,兼理兩淮鹽政。道光十一年正月,陶澍正式推行大刀闊斧的改革,既大力緝查私鹽,實施“官督商運”,又“加斤減價”,以鼓勵鹽商改變“夾帶逃稅”積習。陶澍又在淮北試行“票鹽”制,改“引鹽”專賣為對民間資本開放,平民百姓只要購買鹽票,即可自行各處販賣。提倡廉潔奉公,一年下來,兩淮鹽政裁減的各項“浮費”,多達十六萬兩。陶澍主持兩淮鹽務改革前後八年多,從此之前拖欠大量公款、鹽稅,到後來鹽價下降,百姓得益,稅收也回升了。
而揚州諸總商們卻因此大受打擊。清朝文人筆記中有記載:道光年間,因陶澍改綱鹽法為票鹽法,“揚商已窮困”。陶澍記錄寫道:“查淮商向有數百家,近因消乏,僅存數十家,且多藉資營運,不皆自己資本。更有以商為名,網取無本之利,並不行鹽者。”換句話說,一些有權勢的總商,利用鹽商集體基金管理不善之機繼續發財,更多的中小鹽商,則意識到揚州作為官鹽貿易中心,難逃衰落的命運,紛紛另謀出路了。
早在乾隆晚期,即18世紀末,兩淮食鹽專賣制度已步履艱難,因官鹽價高滯銷,私鹽日益猖獗,鹽商人數銳減。乾隆六十年(1795年),淮北鹽區原有的20家運商只剩下12家,淮鹽銷量持續下降。陶澍改革導致一批“寄生”鹽商最終破產,遍布揚州的煙花柳巷之中,出身昔日富裕之家的女子數量日增,她們本來衣食無憂,如今卻別無生計,只好忍辱求存。一些通文墨的良家婦女,則不得不違背禮教,拋頭露面去當女塾師。
明朝末年揚州有名的“商籍之爭”,實際上是山陝商人與徽商之間商場積怨的一次大爆發。淮安、揚州二府的山陝商人因是外省入戶定居而獲朝廷特批擁有“商籍”,其子弟可入讀淮揚二府的學校,每年還有7個不用回原籍參加科舉考試的名額。而徽商的家鄉徽州與淮揚同屬南直隸省,按規定,其子弟不得在當地上學。明崇禎五年(1632年),經徽商聯名上書,請求凡鹽商子弟均可就地入學,獲得皇帝批准。但這無形中損害了原有學籍的山陝商人的利益,恰好時任揚州知府又是山西人,支持同鄉的抗議,此政策遂緩行。直到清康熙年間(1661年~1722年),經徽商多方運作,清廷才特許在揚州“商籍”下增加7個名額,讓徽商子弟就地參加科舉考試。“商籍之爭”,歷經明清兩朝,前後達數十年之久,山陝商人先勝后敗,徽商終償所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