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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鹽
私鹽
私鹽是指凡未經鹽務部門和稅務機關批准,私制、私運、私銷的原鹽,或以工、農、牧、漁等免稅鹽改變用途或出售,以及未經外貿部門許可而由國外輸入或對外輸出的原鹽和再製鹽,統稱私鹽。私鹽嚴重擾亂國家對鹽的統一計劃管理和價格管理,逃漏國家稅收,必須予以查緝和嚴肅處理。對私鹽的生產經營者,除須補稅外,還可罰沒並處。對情節嚴重或以暴力抗稅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私鹽
中國古代私鹽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不合理的食鹽專賣制度的直接產物,有鹽業專賣就必然有私鹽,鹽業專賣越嚴,私鹽越好賣,利潤越高。這是一個客觀規律。私鹽泛濫首先是利潤奇高,據私鹽研究專家估算,鹽的零售價格要高於產地價格十幾倍乃至幾十倍。鹽價奇高的原因之一是沉重的鹽稅負擔。以兩淮鹽課而言,鹽課清單包括奏銷正課共二十五項、考核正課共九項、不入奏考正課四項、不入奏考雜項三十項、不入奏考雜費二十五項。以兩淮到漢口的鹽為例,一引鹽的正課是一兩一錢七分零,但即使在道光年間經過清理整頓后,陸續加上各種雜課後已達十二兩。除了這種正規或非正規苛捐雜稅外,還有各種養活龐大鹽政人員的支出要鹽商交納。康熙年間,曹雪芹的祖父江寧織造曹寅曾向康熙彙報,兩淮鹽政的浮費包括各衙門所取共計每年20多萬兩銀子。
鹽商除了以上支出外,還要用捐贈、捐官等形式向官府行賄。儘管這樣,鹽商仍然是天下最富有的。讀讀清人李斗的《揚州畫舫錄》中所記載的鹽商們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就知道他們多有錢了。乾隆七次下江南主要由鹽商出資接待。
當然,私鹽得以盛行的原因還在於供求關係。以清代為例,一方面,人口激增,乾隆二十五年,人口達2億,30年以後,人口突破3億。鹽為生活必需品,人口增加,食鹽的需求也大增。另一方面,鹽的生產能力也提高了。據《清鹽法志》記載,這時沿海已將煎鹽改為曬鹽,工本減少,產量大增,鹽的產區擴大了。但由於鹽業專賣,政府控制了鹽的運銷,人為地造成了鹽的供求失衡,價格上升,本來供求可以平衡的鹽業由於受政府控制而失衡。既有需求,又有供給,這樣私鹽就有了發展的條件。官府無法控制的鹽經走私渠道進入市場。有許多官鹽沒有進入或不願進入的偏僻地區成為私鹽的目標市場,即使有官鹽的地區,私鹽仍可以憑藉價格優勢進入。私鹽的動機與條件都具備,當然就越禁越活躍了。
不同時期私鹽的形式也不同。從清代看,主要是產地的鹽未經納稅進入銷地,以及官鹽越出指定銷售範圍成為私鹽。當時參與私鹽活動的包括產鹽的灶戶私產私銷;鹽商夾帶私鹽(據記載,有鹽商每年銷售定額鹽引70餘萬引,獲利60餘萬兩,而夾帶的私鹽獲利竟達160萬兩);官員與兵弁販賣;武裝販私鹽的鹽梟;承擔漕運工作的漕船私帶。
清雍正時的盧詢認為私鹽“數倍於引鹽數目”,道光年間兩淮鹽政鍾靈在奏摺中指出“總計私鹽倍於官額”。學者包世臣則認為“兩淮綱食引地,無論城市村莊食私者什七八”。日本的中國鹽業專家左伯富的判斷是,“在清代,人民食鹽的消費量基本有一半來自私鹽。”可見私鹽最少與官鹽平分天下,甚至要大於官鹽。
中國古代提取私鹽
秦國在商鞅變法時,實行了比齊國更嚴厲的食鹽專賣政策,不但課以重稅控制了食鹽的生產和流通環節,而且還置“鹽鐵市官”專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加強對食鹽生產與流通環節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銷。直到秦滅六國而一天下,商鞅以來的食鹽官營等“峭法”之政一仍其舊。對鹽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僅反映出秦國民間在食鹽的產運銷方面存在違法現象,而且這種現象還相當嚴重。
自西漢迄唐中葉,是中國古代私鹽的初步發展時期。這一階段,就政府的食鹽政策來看,西漢前期行徵稅制,食鹽的產運銷聽由私人經營,官府征之以一定鹽稅。自武帝起,改行專賣,鹽利歸官,食鹽的產、運、銷悉由官辦,私人不得違禁經營,被稱為直接或全部專賣制,該制度歷西漢後期迄新莽不僅未改,且變本加厲。東漢復行徵稅制。魏晉南北朝時期則專賣、徵稅二制并行。
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官營,其目的一方面在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以支援抗擊西北匈奴的戰爭,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強勢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漢政權的穩定。
私鹽之日漸成為中國古代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是中唐以後的事。其所以如此,與唐中葉以後中國社會的重大變化有著密切的關係。這種變化最明顯地表現在代表封建土地國有制的“均田制”瓦解了,地主土地私有製得到迅速發展,此前只問身丁不問資產的“租庸調法”也隨著國有土地制度的破壞而合乎邏輯地喪失了它存在的理由,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按田畝、資產徵稅的“兩稅法”。
與此同時,隨著中央集權專制統治的不斷發展和強化,國家機器也越來越龐大、複雜,統治階級的奢侈享樂思想也愈益膨脹,兩稅收入已遠遠不能滿足專制統治日益增長的需要和多種巨額的財政開支。於是,專制國家便憑藉其政治權力,進一步加強了對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茶、鹽、酒等物品的壟斷和控制,禁止私人自由經營,其中尤以對人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食鹽的控制最為嚴格。自西漢以來時興時廢的對食鹽的禁榷,至唐中葉以後便在制度上日趨嚴密和完備。唐後期食鹽專賣的結果,使得鹽利在當時的國家財政結構中比例大增,地位越來越重要,唐代宗大曆末,“天下之賦,鹽利居半”。鹽利成為唐後期專制統治的重要財政支柱。
在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唐政府的食鹽專賣政策的弊病卻不斷暴露出來,鹽價高漲,“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至第五琦變更鹽法,鹽價每斗更猛增至110錢,普通民戶很難購食,造成食鹽供需之間的嚴重脫節。但鹽是一種缺乏需求彈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們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此外,鹽作為一種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下,鹽的交換所帶來的豐厚利潤使得社會各階層都把眼光聚集到鹽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趨。而食鹽生產技術的進步使得制販私鹽的成本大為下降,於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會上許多人缺鹽而又無力購買高價官鹽的空當違禁制販私鹽,官府雖報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嚴,則私鹽愈盛。因為官鹽價愈高,則私販愈多,禁私愈嚴,私販之利愈厚,利愈厚則制販私鹽的活動愈不能禁,並往往朝著對封建統治更加不利的方向發展。唐末農民暴動的領袖黃巢、王仙芝就與私鹽有關。
五代時期,制販私鹽的活動不僅甚於唐末,且私販成份較以前更為複雜,除那些窮困潦倒的普通民戶外,官吏、押送綱船軍將、駕船梢工等都參與了販賣私鹽。五代軍人專橫跋扈,更是公然興販私鹽,且數額相當多,如後漢時的青州節度使劉銖“有私鹽數屋”即是一例。
到宋代,隨著食鹽專賣制度的進一步強化,違禁制販私鹽的活動無論其規模還是其嚴重程度都發展到一個空前階段,遠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給宋代政治、經濟以巨大影響。參與制販私鹽者不僅成份複雜,且人數眾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區(建、劍、汀州及邵武軍),“地險山僻,民以私販(鹽)為業者,十率五、六”,即當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販私為生。江西、兩廣一帶也有類似的情形,有時甚至整個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興販。史載:“贛、廣間,(民)常以歲杪(年底)空聚落往返,號鹽子。”北宋時,毗連西夏邊境地帶,邊民“多闌出塞販青白鹽”入境,“雖嚴禁所不能止”。而河北代州寶興軍的民戶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以食。四川地區由於井鹽的熬製成本較高,情況較特殊,有關私鹽的材料記載不多,但這不等於該地區就不存在私鹽問題。事實上,還在北宋神宗熙寧年間就曾出現過“蜀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的情勢。至南宋時,隨著趙開鹽法的推行,川鹽販私問題也很嚴重了。
為了對抗官軍的緝捕,私鹽販子往往結夥而行,除了幾人、幾十人、上百人一夥聚眾販鹽外,好些地方動輒就是千百為群,持械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嚴、衢、婺、建、劍、虔、吉諸州民戶“動以千百為群,盜販茶鹽”。這還僅是陸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溫州常有“私鹽百餘艦往來江中,殺掠商賈”。而在廣南沿海,自北宋以來就常有大棹船往來海上,興販私鹽,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紹興四年二月八日,監察御使廣南宣諭明橐言:“臣自人廣東界,聞大棹船危害不細。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餘棹,器杖鑼鼓皆備。其始起於販鬻私鹽。力勢既盛,遂至行劫。”宋代私鹽之盛,不僅表現在廣大鄉村和一般州縣城鎮,到南宋時,就連行在臨安(今杭州)城內外也是“私鹽盛行”了。
可見,宋代私鹽問題是唐末、五代的繼續和進一步發展,成為中國封建社會販私活動的一個高峰。
自宋以降,曆元、明而迄於清,可謂中國古代私鹽最為泛濫的時期,亭戶梟商官宦兵弁等制販私鹽的活動在宋代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呈現出愈演愈烈的發展態勢,特別是清代的食鹽販私,“其種類之多,規模之大,區域之廣,危害之烈,第積歷代鹽弊淵藪”。
元明清時期私鹽的泛濫突出表現在:
一是販私人數眾多,結構複雜,販私活動的地域廣泛。元明清時期私鹽活動的猖獗,就其涉及的人數和人員結構來看一如唐宋時期的情形,即人數眾多,結構複雜,但在販私活動的地域分佈方面,則唐宋就不如元明清時期了。就前者而言,如元朝統一全國之初,江浙一帶就有很多人捲入了制販私鹽的活動,官府僅在松江府上海縣一地就先後捕獲“鹽徒五千”。到元朝中後期,隨著朝政的日益腐敗和民眾生存條件的惡化。各地特別是沿江並海一帶更是私鹽公行了。明代前期,自江蘇“儀真抵南京,沿江上下,自蕪湖至湖廣、江西等處,鹽徒橫行”,這種情況到明末更為嚴重,發展到了“鹽徒充斥,無處不聞”的地步。不少“貧窮老少男婦”也加入到了販賣私鹽的行列。如清朝蘇南之蘇州、松江、常州、鎮江等地“老少男婦背負筐提之鹽,接踵連肩,城鄉村鎮,沿途擺賣”,此種現象不獨江浙如此,就連“江廣(江西、湖廣)等處情形大致相同”。就私鹽活動的區域分佈來看,宋代雖然販私活動也存在於各地,但以東南諸路海鹽產銷區為盛,而解鹽和井鹽產銷區的私鹽活動相對較少。元明清時期,不僅東南各省私鹽問題一仍其舊,就是在宋時私鹽問題尚不嚴重的湖廣一帶和川鹽產銷區也是私鹽盛行了。清朝雍正時就有人指出:“湖廣之川私、粵私為害更甚。”
二是販私數額越來越大。如果說唐宋時期私鹽的泛濫還更多地體現在人數眾多方面的話,那麼,元明清時期則主要反映在私鹽的量上面。在宋代,參與制販私鹽的人數雖然不少,但一次販私數額動輒上萬斤的情況並不多見,而元明清時期這種情況則相當普遍。如元順帝至正年間,山東、河北沿海私販勾結鹽場官吏、灶戶,用海船公然販私,“每船少者買販數百引,多者千餘引(案:每引400斤)”。八年(1348年)淮東捕獲私鹽“多至萬餘斤,少者數十引”。內地陝西、山西一帶的私販無東部沿江、沿海船運之便,則多以驢馬等牲口販私,其“趕喝驢馬,多者不下百十頭匹”。陝西僅興元、風翔等州府及所轄縣分,每年官府捕獲的私鹽都在數萬斤左右,足見數額不菲。到了清代,不僅“販私鹽數千斤及萬餘斤之案甚多”,就是一次販私鹽在數萬甚至數十多萬斤的情況亦不少。如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兩江總督孫士毅奏報:捕獲私梟船20隻,私犯30人,鹽10餘萬斤。二十四日,再接奏報:連日捕獲私梟70名,鹽17萬餘斤。特別是兩廣地區,這種情況尤為突出。還在乾隆九年十一月,兩廣總督那蘇圖就奏稱:“今自十月以來共報獲大小私販五十八起,計私鹽二十四萬八千二百餘斤。”一個月間捕獲私鹽如此之多,足見廣南私鹽之盛行。直到嘉慶年間,廣南大額販賣私鹽的情況仍未得到絲毫遏制。如嘉慶十三年,新安縣船戶“吳美復販賣私鹽七千六百四十斤,溫組發販賣私鹽六千六百四十斤”。嘉慶二十四年,東莞船戶黃亞大一次出賣私鹽二萬二千三百斤。為數已屬不少,而嘉慶十六年,船戶梁興利和陳輝泰一次分別出賣私鹽五萬斤和十二萬斤,其數量之多,令人瞠目。
三是持械聚眾販私成為經常和普遍的現象。元明清時期,私鹽販持械聚眾販私無論其人數、規模都比唐宋時期更加突出,並發展為一種經常和普遍的現象。有關這方面的史料記載相當多,如元朝時,廣東“奸民以私販梗鹽法,往往挾兵刃以自衛,因而構亂,有陳良臣者,眾至萬人”。又據《元典章》卷二十二《戶部八》記載:“各處私鹽、犯界,白晝公行,無所畏忌”,“其鹽徒動輒百十,結連群黨,持把器仗,專一私販”。明代宗景泰年間,揚州一帶“土豪糾合勢要,持兵挾刃,勢如強賊,夤夜貿易,動以萬計”。憲宗成化時,“各處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興販私鹽,每船聚百餘人,張旗號持兵器,起自蘇揚,上至九江、湖廣發賣,沿途但遇往來官民客商等船,輒肆劫掠,所在雖有巡檢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敵”。清代長江中下游各省仍是私鹽最為泛濫的地區之一,大江南北“私鹽充斥,鹽徒聚眾販私”,或數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夥“成群販賣,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梟眾捕寡,執械敵巡鹽人役,輕則帶傷。重則致命”。廣東沿海一帶鹽梟“各帶大船,攜帶器械,滿載私鹽,往來興販”等等,不勝枚舉。許多這種有組織的持械聚眾販私到後來往往成為反抗封建專制統治的一支重要力量。造成元明清時期私鹽嚴重泛濫的主要原因,一是苛重的封建剝削使得鹽民農戶的生計日艱,不得已鋌而走險,冒法制私販私。二是政府的食鹽專賣政策所造成的食鹽供需之間的嚴重脫節,為販私活動提供了一個有效的需求市場,從而刺激了一些人對鹽利的追逐,利之所在,人所共趨。三是製鹽的進步,使得私鹽的製作成本大大降低。
四是交通運輸工具的進步和販私經驗的豐富,使得販私成功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封建官場的黑暗和制度的無效也是這一時期私鹽泛濫的一個重要因素。
中國歷代對私鹽打擊的力度是相當大的。漢武帝時,對私鹽販子“鈦左趾沒入其器物”。“鈦左趾”是在左腳趾掛上6斤重的鐵鉗,“沒其器物”是沒收生產工具,煮鹽的工具當年也相當值錢。唐代“自淮北置監院十三”,捕私鹽者。私鹽販子要殺頭,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五代時,鹽法最酷,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正法。宋代略寬了一點,無非是殺頭的標準放到三斤或十斤而已。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逐步深入,中國的鹽業體制改革也慢慢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1990年的稅改方案,鹽稅被取消了,改為資源稅和增值稅。但還是有一大批人在販賣私鹽。究其原因主要為:
1、鹽產量遠遠大於實際需要,大量剩餘的無銷路的鹽堆在鹽廠無路可銷。雖然鹽目前仍是計劃經濟模式,但僅對於鹽業採購、銷作計劃,而對於生產,由於鹽的價值低廉,經濟利潤不高,沒有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與計劃,而盲目生產製鹽,經過了九十年代初的鹽荒時期后,隨著製鹽工藝的改進,各大小鹽廠的鹽產量逐年上漲,而每年採購計劃與實際用鹽需求相距甚遠,以至許多鹽廠為了減輕負擔,減少庫存,從而通過有部隊背景的企業及各類私營企業、個人,避開監管部門,將大量計劃外的未經檢驗的鹽產品大量運出銷往各地,由於是私下販運,其流通渠道不論工業用鹽單位還是食品加工用鹽單位,都無孔不入。就這是現代“私鹽”的主要由來。
2、因政策緣由,目前各地的鹽業公司壟斷了食鹽的銷售,生產企業不能進入市場,加上食鹽價格形成機制的不合理,導致生產和銷售環節的利益倒掛,既損害生產企業利益,影響生產企業的積極性,同時也阻礙生產企業的壯大發展。不少生產企業在鹽業公司的“盤剝”下微利生存,甚至虧本經營。而用鹽企業同樣也受制於鹽業公司,致使企業用鹽成本高企。因此,不論是鹽廠還是其他用鹽單位,都想方設法通過各種渠道,繞過鹽業公司進行鹽產品的營銷。這也是“私鹽”大量流通的緣由主因之一。
3、食鹽定價過高,其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一個數據是:全國來說,一般食鹽出廠價格大約為400元/噸,但最終銷售價格卻為1700到2000元/噸。(2005年數據資料)就是說,經鹽業公司獨家壟斷轉手后,食鹽價格飆升了,在這裡,除質疑鹽業公司賺取大塊利潤的正當性外,對食鹽價格的形成機制是否合理也要進行詰問。
4、按計劃經濟的模式,鹽業公司掌握著生產企業賴以生存的計劃權,等於掌控了生產企業的“命門”。生產企業一方面飽受鹽業公司的“盤剝”,但同時又不得不與鹽業公司搞好關係,有媒體將兩者關係比喻為“地主與佃農”的關係,可謂形象傳神之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0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主任:徐紹史
2014年4月12日
1、重金屬超標。
2、逃避稅收。
濟青高速公路濟南大隊巡警在高速公路上查獲30餘噸私鹽。
17日晚上11點左右,濟南大隊巡警巡邏至濟青高速公路下行線16公里處時,發現一輛菏澤牌照的半掛車尾燈不亮,形跡十分可疑,隨後巡邏民警將該嫌疑車輛攔下。該車駕駛員面對民警神色慌張,說話吞吞吐吐。民警檢查發現,半掛車裝運了30餘噸鹽,缺乏相關手續。查實是私鹽后,民警將其移交給相關單位。據了解,私鹽主要包括非食用鹽,如工業用鹽、非碘鹽和不合格鹽。私鹽若流向市場,將直接影響市民食用鹽的安全。
《私鹽黑幕調查》報道了低價私鹽悄然為害廣州市民、東莞中堂鎮江南農批市場成私鹽集散地,報道引起市民廣泛關注,也得到了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3月15日,市經貿委、鹽管局展開打擊私鹽專項整治行動,東莞中堂鎮也在轄區進行了對私鹽清查行動,行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廣州、東莞的假(私)鹽從何處運來,產地在哪裡?記者從東莞江南農批市場一些假(私)鹽批發大戶那裡了解到,主要是從粵西海鹽產區之一的徐聞縣偷偷販運來的。在徐聞,300多戶私人小鹽場(田)日日開工,將正規鹽場生產過程中剩下的充滿重金屬和雜質的製鹽廢料一次性重新曬製成白花花的原鹽。僅徐聞角尾鄉一地,每年至少10000噸如此炮製而成的私曬原鹽流向廣東各地。
在我國,鹽是屬於特許經營商品,政府對鹽業的管理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措施。根據我國的《鹽業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和指令性計劃管理,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
3月7日,本報記者來到徐聞縣角尾鄉國營鹽場旁的許家尞村,只見國營鹽場周邊被一眼望不到邊的小鹽田所包圍著。當天沒有太陽,幾十名農民在不停地翻起鹽田中黑乎乎的塑料布,用來蓋住未曬乾的鹽。
記者在這裡看見,實際上曬私鹽的工藝非常的簡單,工具也相當的簡陋。弄上這麼一台報廢的水泵也就三百來塊錢,買上幾根水管,平整出一塊土地來,鋪上這樣黑色的薄膜,將高濃度的海水灌到薄膜上面,過濾幾次過就可以曬出鹽了。
記者步入鹽田中時,空氣中瀰漫著濃濃的惡臭夾雜著鹹鹹的海風撲鼻而來。在一塊鹽田中,一對年過五旬的老夫婦正在翻動田中的黑色塑料布。由於天下小雨,他們正在加緊將田中還未曬乾的鹽蓋上,以免鹽流失。
私鹽生產黑幕廢滷水混海水暴晒在每塊鹽田旁的水溝中,流淌著又臟又黑的海水。
記者發現,在國營鹽場和私人鹽田中間,相隔一段距離便看到或深或淺的水溝,溝里的水從國有鹽田流向私人鹽田。周邊許多農民都在國有鹽田旁打井,抽取從鹽田滲入土地的海水,或挖一條淺溝,將國營鹽田的海水引向自己的鹽田裡。據了解,這些被農民引走的水,一部分則是國營鹽場內排出的廢滷水,這些廢滷水是鹽場多次過濾後排出的廢水,裡面含有大量重金屬和雜質。另一部分則是高濃度的海水。
據現場一農戶稱,他們就是將這些廢滷水和海水混在一起,然後在自家的鹽田中曬出白花花的鹽的。記者看到,在每個私營鹽場旁的地上,都橫七豎八地堆著大小不等的鹽堆,這些鹽堆都用黑塑料布包裹著,打開一看,都能看到或粗或細、或白或黃的鹽。鹽戶們稱,這些鹽都是等著賣出去的。
3月8日上午9時許,記者在許家尞村見到了正在鹽田中曬鹽的曾氏夫婦及其子三人。他們正往鹽田中抽水製鹽。曾某告訴記者,他一家在共有3畝鹽田,而角尾鄉共有300多戶人家都在這裡曬鹽,他們這樣曬鹽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了。
據角尾鄉國營鹽場技術人員介紹,一般合格食鹽製作過程中必須經過十多次蒸發曬制,才能將鹽中的雜質和重金屬全部去掉。然而周邊的私曬鹽不僅用含有大量重金屬和雜質的廢滷水來作原料,而且僅經過一次蒸發,有的甚至用舊化肥袋來包裝。這些私鹽普遍都是不加碘的。
私曬鹽還可能引發集體中毒。據當地鹽場人士透露,2002年徐聞一戶農民曬私鹽時曬出亞硝酸鹽,導致6人食用后出現中毒。去年5月,湛江查獲來自徐聞縣私曬鹽8噸,經化驗證實該批私曬鹽中致命的亞硝酸鹽嚴重超標,由於及時查獲,才避免了一起群體食鹽中毒事件。
暗訪過程中,記者以私鹽收購商的身份向當地正在曬鹽的農民了解銷售情況,一位曾姓農民表示,50公斤裝的鹽每包價格為13元到14元左右,一噸私曬鹽的價格約為240元,“我們可以負責包裝,幫忙集中送到指定地點”。目前,國家規定加碘鹽的批發價為1680元/噸,兩者價格相差了七倍。巨額利潤誘使許多不法商人紛紛加入販賣私鹽的行列。記者看到,這些私人鹽田曬出來的鹽看起來和正規鹽差得不多,肉眼難以辨別。
據曾姓農民介紹,去年,他們曬出的私鹽根本不愁沒人要,相反還是有人搶著要。去年中央電視台等媒體曝光后,徐聞現在的私鹽抓得很利害,“但還是有很多老闆來大肆收購,至於他們怎麼運出去的則不知道。”
採訪中,村民告訴記者,在這裡最好的地種莊稼的話,一年賺不到一千塊錢,而曬鹽則一年能賺三千多元。這也是私鹽為何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據知情人士透露,去年角尾鄉私曬鹽田發展到330多戶,面積達到400多畝,年均產量達到10000噸,已直追角尾鄉國營鹽場的產量了。而相鄰的雷州市私曬鹽的規模則與徐聞相差不了多少,甚至還更多一些。
據一長期從事私曬鹽經營的老闆向記者透露,近年來,流入廣東市場的私曬鹽還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海南,而這一部分甚至比徐聞、雷州兩地產量的總和還要多。
記者從徐聞縣政府相關負責人了解,徐聞國營鹽場附近的私曬鹽田從1993年出現。當地政府部門曾多次打擊、取締,但由於成本低廉、利潤可觀,往往今天被取締了明天又捲土重來。
去年年中,央視《每周質量報告》及《羊城晚報》等媒體對該縣私曬鹽的情況進行了曝光。3月9日,負責鹽業管理的該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吳輝遠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從媒體曝光后,該縣縣委、縣政府對此事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打擊私鹽專業執法隊伍,執行24小時不間斷執法打擊行動”,到今年初,該縣的私曬鹽特別是走私現象已基本得到了遏制。
吳局長向記者透露,從去年9月20日至今,他們在執法中已繳獲150多噸私曬鹽。政府相關執法部門不間斷地對當地農民的私曬鹽行為進行說服、教育,並開展了嚴厲整治行動。吳局長也表示,由於歷史原因和部分農民受利益驅使,短時間內完全根除這一行為也不太現實,他也承認有一些漏網之魚,私曬鹽的情況仍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