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學校
公學校
公學校是指1898年起,台灣日據時期以中央或地方經費所開設的兒童義務教育學校。在同一時期,當時台灣最高統治機關—“台灣總督府”還依照台灣實際情況,將此以兒童義務為主的學校,除了此公學校設置之外還設有供日人兒童念的小學校與專供台灣原住民研慣用的蕃人公學校。
1895年,日本開始於台灣的統治。隔年,1896年,“台灣總督府”轄下之學務部以普及日語為目的,於6月公布“國語傳習所規定”,並在同年9月總督府公布“國語學校規則”。在此兩規則下,台灣總督府在各地設置14所國語傳習所。其中,這規則裡面所稱的“國語”指的是日本語。
1898年“台灣總督府”見國語傳習所成效斐然,於1898年8月16日再行發布“台灣公立公學校規則”、“台灣公立公學校官制”與“公學校令”。這些法令明定以中央或地方的經費開辦公學校。除此該法令並明定公學校的就學資格為 8歲以上,14歲以下的台籍兒童、另外也詳細制定六年制的公學校應教授的科目(修身、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與體操)、師資與例假日等。
公學校的設立目的相當明顯,可從公學校規則開宗明義的第一條條文可見一斑:“本島人子弟施德教,授實學,以養成國民性格,同時使精通國語。”這四項要點,“施德教”與“養成國民性格”的目的是相近的,在使台灣子弟成為忠貞順服的“日本國民”,而“授實學”,“精通國語”則是訓練台灣子弟具備生活必需的技術能力,以協助開發台灣資源。1910年2月26日修正公學校規則,將公學校視為義務教育,採取強制入學。
1919年與1923年台灣教育令兩度修正與修正公學校規則,重點為採取內地共學,公學校課程至此與日本內地相同。
1941年3月,台灣教育令再度修正,將小學校、蕃人公學校與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至此,以台灣兒童為施予對象公學校學制才正式結束。
公學校的強制義務教育實施下,1944年的台灣,公學校(已改名為國民學校)共有944間,台籍公學校學生人數達87萬6000餘人(含女學童),就學率為71.17%。該就學率於當時全世界,已是先進國家的標準。2006年2月6日日本外相麻生太郎還根據這數據,認為“台灣之所以現在擁有這麼高的教育水平,完全是因為日本的殖民地統治”。
然而從其他的一些材料我們便可以對日本佔台時期的教育功效作出真正的結論,麻生太郎的理論純屬意淫:事實上,一直到日本佔據台灣的40年之後,即1939年,台灣地區的入學率才剛剛達到了50%左右。也就是說,仍然有一半左右的適齡兒童未曾入學。所以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不完全是台灣各族人民本能或自發抗拒日本人的奴化教育之原因,最為核心的根本原因,仍然是校舍總數之不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