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驗收
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
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事業單位竣工運營時進行消防檢測的合格調查,施工單位進行消防驗收時需要消防局進行安全檢測排查,同時需要出具電氣防火檢查合格證明文件,電氣消防檢測已被國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驗收強制檢查的項目。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製的通知》和《中央編辦關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划轉核增行政編製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169號),消防救援機構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工作,移交承接的範圍為各級消防救援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第119號令修改)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範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準備材料
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建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築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火災應急通道、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誌;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築內部裝修;
11、建築滅火器配置;
12、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13、查驗消防產品有效文件和供貨證明。
新建商品房必須通過消防驗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