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發布的法規性公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布起施行。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條。

歷史進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10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0年1月30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布,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總則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施工單位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工程監理單位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

詳細解讀


第一章 總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總則》部分共六條,主要內容包括制定《條例》的目的和依據:《條例》所調整的對象及適用範圍;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以及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必須遵守的程序要求;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於條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頒布實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規,也是我國第一部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建設工程是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工作的主要場所,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建設工程的質量,不但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也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固定資產投資一直保持了較高的增長水平,工程建設規模逐年擴大,工業、民用、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遍布城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為我國經濟提供了發展基礎和蓬勃的活力。特別是1998年以來,面對亞洲金融危機的衝擊,中央作出擴大內需,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決策,增發國債,集中用於農林水利、交通通訊、城鄉電網、經濟適用房和城市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建設。黨中央、國務院對基礎設施和各種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極為關心,多次強調質量責任重於泰山,要抓好工程質量,決不能搞“豆腐渣工程”。建設工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特別是發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巨大,影響惡劣,因此,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可靠。
從總體上看,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工程的質量是好的。一批國家重點工程和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質量穩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難度、高質量的工程項目,如上海楊浦大橋、金茂大廈、深圳地王大廈、江陰長江公路大橋、京鄭鐵路電氣化工程等,有的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質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還建成了一批示範小區。但是,建設工程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也相當突出,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財產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二是,一些民用建築工程特別是住宅工程,影響使用功能質量通病比較普遍,已成為群眾投訴的熱點。三是,不僅在建工程存在著質量問題,更令人擔憂的是前幾年已建成並在使用的一些工程也有質量問題,甚至有的還存在影響結構安全的重大隱患。因此,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已成為全社會的要求和呼聲。
199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正式施行。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是《建築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建築法》對建築施工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等主要方面做出原則規定,對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髮揮了積極的作用。為了對《建築法》確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責任作出更進一步的規定,對參與建築活動的各方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予以明確,對處罰的額度予以明確,以更便於實際執行,進一步增強執法的力度,有必要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釋義】本條是關於《條例》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的規定。
(一)《條例》明確了調整對象為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和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這兩個方面活動的主體。
1、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工程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所謂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也包括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后,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並需要重新進行總體設計的建設項目;遷移廠址的建設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廠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條件的建設項目。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包括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以及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產場所或工程的建設活動;對於建築工程,擴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高加層(需重新建造基礎的工程屬於新建項目)。所謂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是改建。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加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屬於改建項目。在改建的同時,擴大主要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項目,一般稱為改擴建項目。從事以上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2、調整對象還包括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門,或其委託的有關機構。以上部門或機構在實施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活動時,必須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進行,依法行政,不能濫用職權。
《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從事的建設工程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對於建設工程活動來講,無論投資主體是誰,也無論建設工程項目的種類,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都要遵守本《條例》。
(二)本條第二款對於建設工程做出了解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這裡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礦山、鐵路、公路、隧道、橋樑、堤壩、電站、碼頭、飛機場、運動場、營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即有頂蓋、樑柱、牆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生活、公共活動的工程實體,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包括電力、通信線路、石油、燃氣、給水、排水、供熱等管道系統和各類機械設備、裝置的安裝活動;裝修工程包括對建築物內、外進行以美化、舒適化、增加使用功能為目的的工程建設活動;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作出了特別規定,對違反該規定的,在罰則部分還給予了相應處罰。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於各類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依據法律對工程質量各負其責的規定。
在建設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影響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主要有:
1、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也稱“業主”。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的總負責方,擁有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選用材料設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選擇承包單位等權力。建設單位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房地產開發商。
2、勘察單位,是指已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從事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單位。勘察單位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查明並分析、評價建設場地和有關範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作條件,編製建設項目所需的勘察文件,提供相關服務和諮詢。
3、設計單位,是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從事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設工程設計、工程諮詢等工作的單位。設計是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方案,論證比選,編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計文件,並提供相關服務和諮詢。
4、施工單位,是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理設備安裝、裝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單位。
5、工程監理單位,是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受建設單位委託,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要求和建設單位要求,在建設單位委託的範圍內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
建設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點,不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重大質量事故的產生。譬如,如果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工程,或指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或者勘察單位提供的水文地質資料不準確,或設計單位計算錯誤,設備選型不準,或者施工單位不按圖施工,或者工程監理單位不嚴格進行隱蔽工程檢查等,都會造成工程質量出現缺陷,或導致重大事故。因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則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有關各方對其本身工作成果負責。《條例》在第二、三、四、五章中分別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建設工程的各參與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活動中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承擔責任和義務。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質量,也與工程質量有直接關係。考慮到(1)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質量屬《產品質量法》調整範圍;(2)《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已從不同角度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提出了要求,因此,《條例》沒有專門設置“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一章。但在理解和實際運用中,應與《產品質量法》和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建設部29號令)第六章結合起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體及其職責的規定。
本條有三層含義: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其他部門是指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管理部門。二是規定了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的最低行政層次: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縣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三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對建設工程質量和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不僅關係到國家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而且關係國家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從近年來的情況看,工程質量總體上是比較好的,但由於一些單位質量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監督約束機制,工程建設的一些責任主體行為不規範,例如一些建設單位肢解發包工程,任意壓級壓價,壓縮工期,有些工程不經驗收就投入使用等;一些承包單位忽視質量管理,不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有些甚至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這些行為往往造成惡性工程質量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損失。因此,要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不但需要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各負其責,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還必須加強對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行為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根據《建築法》和《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對建設單位發包行為進行監督,對施工圖文件進行審查,監督強制監理工程的執行情況,頒發施工許可證,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承包(監理)行為的進行監督,對地基基礎、結構主體質量進行檢查,對竣工驗收進行備案,對工程保修行為進行監督,受理單位和個人有關工程質量的檢舉、控告和投訴等。只有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加強了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才能保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得以貫徹執行,各方主體的行為得以規範,工程質量才有可靠保證。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釋義】本條是對政府管理部門和各類建設主體必須遵守建設程序的規定。
(一)實踐證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工程建設,對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這裡所指的基本建設程序,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規範性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進行工程建設各項工作的先後次序,反映了基本建設活動的客觀規律。基本建設程序一般包括:(1)項目建議書,主要從宏觀上衡量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評估其是否符合國家的長遠方針和產業政策,同時初步分析建設的可行性;(2)可行性研究,它是運用多種科學成果和手段,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經濟、社會和外部協作條件等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分析,作多方案比選,推薦最佳方案,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3)立項審批,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經濟政策,作立項審批,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4)規劃審批,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要向規劃部門申請定點,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5)勘察,獲取擬建項目的水文地質資料;(6)設計,根據立項審批的設計任務書和勘察結果編製設計文件;(7)施工,是將投資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實施階段;(8)驗收和交付,全面檢查設計和施工質量,及時發現解決問題,保證按設計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正常生產,並分析概預算執行情況,考核投資效果各項指標,移交固定資產等。在以上每一個程序內,又包含若干子程序,如在設計環節,就有方案設計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審查等;在施工環節,就包含《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投標的程序,即從招標、投標、評標、定標到簽訂合同等,還有《建築法》中規定的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程序等。這些程序和規則,在進行工程建設的過程中都是必須嚴格遵守的。
在基本建設的一系列規定程序中,與工程質量的形成關係密切的是勘察、設計、施工三個階段。勘察工作為設計提供地質、水文等情況,給出地基承載力。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工作的基礎資料,設計單位據此確定選用的結構形式,進行地基基礎設計,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圖,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可見,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反映了建設活動自身的客觀規律,決不能人為地破壞這一程序要求。近年來,一些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因地質情況不情,盲目設計,或因施工圖紙不齊,盲目施工,從而引發質量事故的事例很多。
工程建設活動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對於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起著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使工程建設建立在可靠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工作的基礎上,從而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二是使政府的監督管理能夠得到落實。建設程序除了建設過程的自然要求,也反映了政府有關部門管理要求,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實際上也是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從而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二)本條的第二款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建設工程項目和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的行為進行了限制。按照我國目前的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來源、規模、所在地方、所處階段等,規定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地方進行程序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縣級人民政府、地市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在審批建設工程項目和確定基本建設程序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依法辦事,不能濫用權力,越權審批,隨意建設,違背或簡化程序。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不嚴格執行基建程序,一些項目不經可行性研究就盲目立項上馬,建成后產品無銷路,造成新的浪費;一些地方領導片面追求速度,搞“首長工程”、“獻禮工程”,簡化審批程序,給工程質量帶來許多後遺症。根據本條規定,這些越權審批和簡化程序的行為都是必須禁止的。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家鼓勵在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上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的規定。
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一方面要建立有利於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提高的體制和機制,制定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依靠科學,促進技術進步,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不但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同時也能有效地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先進的科學技術,包括勘察設計技術、施工技術、檢測技術、先進的原材料和設備等,先進的管理方法也是科學。譬如在八十年代初期困擾建築業的房屋滲漏問題,後來由於大量採用新型防水材料而基本得到治理;又如新型添加劑的使用大大提高了混凝土的強度和耐久性;再如最近幾年全國建設系統大力貫徹ISO9000標準,1200多家建設企業通過了認證,改善了大中型企業的質量管理狀況。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九十年代以來,雖然我們相繼建成了一批高、大、新、特的建設項目,其施工技術和質量狀況達到了很高的水平,甚至在基本一些技術領域,如岩土工程、結構抗震、大型結構與設備整體吊裝、預應力混凝土和大體積混凝土等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但應該看到我國的工程設計諮詢業和建築業整體技術水平還不高,特別是建築業技術裝備率較低,仍屬於勞動密集性行業;經營管理比較粗放,人員素質,包括操作工人和管理人員素質都有待提高。因此,不論是從工程設計諮詢業和建築業行業發展的角度,還是從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角度考慮,都必須加大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的力度,積極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積極探適合我國國情和行業特點的科學管理方法。
《條例》在總則一章中專門對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作出規定,表明了國家對企業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的鼓勵態度,也突出了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在確保工程質量中的重要性。
第二章 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本章共十一條,規定了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條例》全面規定了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隨著國家投資體制的改革,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除了國家投資、國有企業投資,私人投資和外資(包括港澳台投資)日益增多,投資主體多元化帶來利益多元化;同時,公有制投資普遍實行了項目法人責任制,投資主體以項目法人的形式參與市場經營活動。因此,必須加強對投資主體(建設單位)市場行為的管理。建設單位作為建設工程的投資人,是建設工程的重要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有權選擇承包單位,有權對建設過程檢查、控制,對工程進行驗收,支付工程款和費用,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負責綜合管理工作,在整個建設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因此,要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首先就要對建設單位的行為進行規範,對其質量責任予以明確。長期以來,對建設單位的管理一直是監督管理的薄弱環節,因建設單位行為不規範,直接或間接導致工程出現問題的情況屢屢發生。《條例》對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為今後的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保證。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來承擔,以及不得肢解發包的規定。
工程發包權是建設單位最重要的權力之一,建設單位切實用好這一權力,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來承擔,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本前提。
(一)根據國家有關建設市場管理的規定,工程的勘察、設計必須委託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的施工必須發包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
建設活動不同於一般的經濟活動,從業單位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因此,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必須符合嚴格的資質條件。企業資質等級反映了企業從事某項工作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建設市場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設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資質分級標準》、《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對工程勘察單位、工程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資質標準、業務範圍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方面的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反映的是企業法人的財產權,也是判斷企業經濟實力的依據之一。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組織,都必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能夠承擔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財產義務,這既是法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利益與風險相一致原則的反映,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因此,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註冊資本必須適應從事建築活動的需要,不得低於最低限額。
(2)有與其從事的建設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建設活動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因此,從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單位不僅要有建築師,還需要有結構、水、電等方面的工程師。建築施工企業不僅要有工程技術人員,而且要有經濟、會計、統計等管理人員。建築活動是一種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一種特殊活動。因此,從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還必須有法定執業資格。這種法定執業資格必須依法通過考試和註冊,才能取得。如工程設計文件必須由註冊建築師簽字才能生效。如甲級建築設計單位至少應有三名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三名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乙級建築設計單位至少應有一名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一名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
(3)有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建設活動具有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特點,沒有相應的技術裝備無法進行。如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必須有相應的施工機械設備與質量檢測試驗手段;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有相應的勘察機具設備和設計機具儀器。因此,從事建築活動的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有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沒有相應技術裝備的單位,不得從事建設活動。
(4)有一定的從事相關建設活動的業績。從事建設活動,不但需要相應的技術裝備,操作經驗、管理經驗也很重要,特別是完成某項工程的成套技術和管理經驗,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因此,企業除了須滿足了資金、人員、設備等硬體條件外,還必須具有一定的業績。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按照《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從事建設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必須符合法定人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還須經創立大會);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等等。
目前,個別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市場的有關管理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符合條件的承包企業,一方面擾亂了市場,更主要的是,因為承包企業不具備完成建設項目的資金和技術能力,使得項目半途而廢,或質量低劣,受損失的還是建設單位。
(二)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單位發包工程時,應該根據工程特點,以有利於工程的質量、進度、成本控制為原則,合理劃分標段,不得肢解發包工程。根據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的定義,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限設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最小單位。按照國際慣例,建設單位在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時,一般要確定一個總包單位來協調各分包的關係,或確定一個項目管理公司來協調各承包單位的關係,很少有建設單位把工程的設計分別委託幾個單位,或把工程的施工分別發包給幾個單位實施的。在我國建設市場中有一些建設單位將按其性質的技術聯繫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整體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由於建設單位一般不具備工程管理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使得整個工程建設在管理和技術上缺乏應有的統籌協調,往往造成施工現場秩序的混亂,責任不清,嚴重影響工程建設質量,出了問題也很難找到責任方。考慮到我國目前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過程中,建設單位的行為還不規範,利用肢解發包工程為手段進行不正當行為,不僅導致了某些個人的貪污犯罪,同時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在本條中對建設單位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做了強制性規定。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規定。
建設單位選擇承包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發包,即建設單位不經過價格比較,直接將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委託給有關單位。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的基本建設項目大部分採用這種方式確定承包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在市場經濟國家,一些私人投資的工程也採用這種方式發包工程。第二種方式是招標採購,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招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採購與提供時最常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以招標形式發包工程的,建設單位作為招標方,通過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承包商、供應商發出招標邀請等方式,發出招標採購的信息,提出所需採購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要求、竣工期、交貨期以及對承包商、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等招標採購條件;表明將選擇最能夠滿足採購要求的承包商、供應商與之簽定承包合同或供應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的承包商、供應商作為投標方,向招標方書面提出自己的報價及其他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報價和其他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后,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並與之簽定合同。目前,市場經濟國家所有的公共投資項目和大部分私人投資項目採用這種方式選擇承包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
採用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有以下幾方面的優點:一是招標單位通過對各投標競爭者的技術方案、以往業績和其他條件進行比較,從中選擇技術力量強、質量保證體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譽的承包單位和材料供應單位,與其簽定合同。這有利於選擇到優秀的承包單位和供應單位;二是通過對施工投標單位的報價和設計單位的方案進行比較,選擇到既能保證工程質量,報價又較低的承包單位和供應單位,有利於降低成本;三是招標投標活動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有利於堵住工程發包活動中的行賄受賄等腐敗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黑洞,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根據《招標投標法》有關強制招標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如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強制招標,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採購項目,凡是達到一定數額的,必須通過招標進行,否則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從各國的情況看,由於政府及公共部門的資金主要來源稅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是納稅人對政府和公共部門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這些國家在政府採購領域、公共投資領域普遍推行招標投標制,要求政府投資項目、私人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實行競爭性招標,否則得不到財政資金的支持或審批部門的批准。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資金,主要依靠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籌措和各發達成員國捐款。因此,凡是使用其貸款資金進行的項目都必須招標,以保證獎金的有效使用和項目的公開進行,是這些國際組織對成員國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世行、亞行還分別制定了專門的採購指南和採購準則,將這一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受款方的一項註定義務。基於同樣的道理,凡是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援助資金的項目,也必須招標。我國是以公有製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國有資金和共有經濟組織的資金,必須發揮最佳經濟效益。通過立法,把使用國有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是切實保護國有資產的重要措施。
基於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方面的考慮,《招標投標法》將強制招標的項目界定為以下幾項:
第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這是針對項目性質作出的規定。通常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前者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城市設施、環境與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於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基本上以國家投資為主。特別是大型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更是佔了絕對比重。從項目性質上說,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為了保證項目質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進行招標,並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資於這些領域,也不例外。
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這是針對資金來源作出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其中,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以及雖不足50%,但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佔比例大小)進行的建設項目。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國家通過對內發行政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機構舉借主權外債所籌資金進行的建設項目。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籌集。由政府統一籌措、安排、使用、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第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如前所述,這類項目必須招標,是世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國在與這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中,也對這一要求給予了認可,另外,這些貸款大多屬於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借統還,在性質上應視同國有資金投資。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項目主要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等,基本上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基於上述原因,《招標投標法》將這類項目列入強制招標的範圍。
上述三類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即投資額多大的項目需要施工招標,何種性質的工程需要施工招標,採購額多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什麼品種的設備、材料需要招標,以及設計、監理如何招標投標等,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發文公布施行。
第四,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須招標的項目。隨著招標投標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推行,我國實行招投標的領域不斷拓寬,強制招標的範圍還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除《招標投標法》外,其他法律和國務院對必須招標的項目有規定的,也應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
鑒於招標採購所具有的優越性,非強制招標項目在選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時,也以採用招標採購的方式為宜。
以上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一般情況下均應當在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中心(或有形建築市場)內進行。
實際工作中,勘察設計有別於施工、材料採購等活動,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主要採用設計方案競選方式。大型複雜的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一般採用徵求建議書方式。設計方案評標主要是對該項設計,特別是對主導專業的設計方案進行評選。徵求建議書評標,主要是對投標單位的業績和信譽、參加該項工作的專業人員的資格和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等因素進行綜合評選。按有關規定,特殊項目的勘察設計經批准可以直接委託。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單位必須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原始資料,並保證這些資料真實、準確、齊全的規定。
所謂原始資料是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賴以進行勘察作業、設計作業、施工作業、監理作業的基礎性材料。建設單位作為建設活動的總負責方,向有關的勘察單位、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原始資料,並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是其基本的責任和義務。
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根據委託任務必須向勘察單位提供如勘察任務書、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地下管線、地下構築物、地形地貌等在內的基礎資料;向設計單位提供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立項文件,設計任務書,有關城市規劃、專業規劃設計條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礎資料;向施工單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設項目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用地的徵用資料,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落實資料,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准文件,施工現場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圖等資料。向工程監理單位提供的原始資料除包括給施工單位的資料外,還要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承包合同文本。
所謂真實是就原始資料的合法性而言的,指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的來源、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要求,即必須是合法的,不得偽造、篡改;
所謂準確是就原始資料的科學性而言的,指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必須能夠真實反映建設工程原貌,數據精度能夠滿足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作業的需要。數據精度是相對而言的,譬如有關地質、水文資料,只能依據現在規範、規程和科學技術水平得出相對精確的數據,不可能得出絕對精確的數據;
所謂齊全是就原始資料的完整性而言的,指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的範圍必須能夠滿足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作業的需要。
因此,按照本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提供為使其完成承包業務需要的原始資料,並保證這些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因原始資料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建設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中不合理干預行為的限制規定。
(一)建設單位(發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價格競標,這裡的承包方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標價格的依據和最低的經濟界限。承包方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之和構成了成本,成本加稅金和預期利潤等構成了承包方的投標報價。這裡的成本,是指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個別成本。成本一般可分為行業平均成本和企業個別成本。行業平均成本是由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各類定額和相配套的費用標準及信息價等。行業平均成本是政府對建設市場價格的宏觀調控,引導發承包雙方進行公平競爭,合理確定工程價格的基礎。而由於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的不同,即使完成同樣的工程項目,每個企業的個別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術先進的投標人,生產、經營成本低,有條件以較低的報價參加投標競爭,這是其競爭實力強的表現。
一般情況下,企業要生存,要發展,承包單位不會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會在報價中考慮利潤。在一些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如為了擴大市場佔有率,或為了爭取到更大的後續工程,承包單位也會自覺地降低報價,甚至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但這種行為必須是自覺的、主動的,建設單位不能迫使承包單位以低於其企業個別成本的報價競標。
這一規定對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至關重要。實際工作中,個別建設單位一味強調降低成本,節約開支,壓級壓價,如要求甲級設計單位按乙級資質取費,一級施工單位按二級資質取費,或迫使投標方互相壓價,最終承包單位以低於其成本的價格中標。而中標的單位在承包工程后,為了減少開支,降低成本,往往採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粗製濫造等手段,致使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影響工程效益的發揮,最終受損害的仍是建設單位。
目前,我國規定的勘察、設計收費標準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過渡標準,應視為工程競標的最低成本價,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勘察、設計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
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設條件下,採取科學合理的施工工藝和管理方法,以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工期定額為基礎,結合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使投資方,各參加單位均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的工期,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額為基礎確定,但不一定與定額工期完全一致,可依施工條件等作適當調整,這是因為定額工期反映的是社會平均水平,是經選取的各類典型工程經分析整理后綜合取得的數據,由於技術的進步,完成一個既定項目所需的時間會縮短,工期會提前。判斷工期是否合理的關鍵是使投資方、各參建單位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建設單位不能為了早日發揮項目的效益,迫使承包單位大量增加人力、物力投入、趕工期,損害承包單位的利益。實際工作中,盲目趕工期,簡化工序,不按規程操作,導致建設項目出現問題的情況很多,這是應該制止的。
(二)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結構完全和功能的標準大多數屬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包括:
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安裝)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的質量標準;
2.工程建設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3.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築模數和製圖方法標準;
4.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試驗、檢驗和評定方法等標準;
5.工程建設重要的通用信息技術標準;
6.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通用的標準。
強制性標準是保證建設工程結構安全可靠的基礎性要求,違反了這類標準,必然會給建設工程帶來重大質量隱患。在實踐中,一些建設單位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明示或暗示承包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如要求設計單位減少層高,增大容積率;要求施工單位採用建設單位採購的不合格材料設備等,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對於這類標準,甲乙雙方可根據情況選用,並在合同中約定,一經約定,甲乙雙方在勘察、設計、施工中也要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的規定。
這一條規定是政府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進行質量監督的新的內容,按照這一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成為基本建設必須進行的一道程序,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是設計文件的重要內容,是編製施工圖預算、安排材料、設備定貨和非標準設備製作,進行施工、安裝和工程驗收等工作的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完成,建設工程最終所要達到的質量,尤其是地基基礎和結構的安全性就有了約束,因此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質量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質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市場競爭的原因,設計單位常常受制於建設單位,違心地服從建設單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違反國家和地方和有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規範,有的建設單位規劃報批方案與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搞兩張皮,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都會影響到實際的設計質量。而一旦發現設計的質量問題,往往已經開始施工甚至開始使用,這將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開展審查,既是對設計單位的成果進行質量控制,也能糾正參與建設活動各方的不規範行為,而且審查是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完成之後,交付施工之前進行,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損失,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也是許多發達國家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的成功做法,不少國家均有完善的設計審查制度。我國於1998年開始了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試點工作,通過審查在節約投資、發現設計質量隱患和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都有明顯的成效。
《建築工程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已經印發,按照《辦法》規定,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審查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1.建築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3.施工圖是否能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4.是否損害公眾利益。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支付,在國家尚未制定明確的標準之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確定。經過審查的項目,審查機構只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原設計單位應該承擔的設計質量責任。《辦法》還同時對審查機構的設立,審查工作的程序和管理作出了規定。
(二)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基本建設的一項法定程序。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準使用,否則,將追究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釋義】本條是對監理工作委託與承接,以及強制監理的工程範圍的規定。
(一)監理工作要求監理人員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工程經驗,因此國家對開展工程監理工作的單位實行資質許可,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反映了該單位從事某項監理工作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工程監理市場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獲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才具備保證工程監理工作質量的能力,因此建設單位必須將需要監理的工程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目前,工程監理主要是對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因設計人員對設計意圖比較了解,對設計中各專業如結構、設備等在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問題也比較清楚,而工程施工的質量保證也是對設計質量的肯定,因此由具有監理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自己設計的工程進行監理,對保證工程質量十分有利,條例在本條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本條中的隸屬關係是指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有行政上下級關係,其他利害關係主要是指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存在的可能直接影響設計單位監理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顯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係。
(二)本條還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四類工程進行了規定,它們是國家重點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這四類工程一般由國家投資,或由國家擔保的外資投資,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密切,必須強制實行監理。強制監理工程具體標準的劃分,將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后頒布執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應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規定。
施工許可制度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築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准許其開始施工的一項制度。制定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建築工程施工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的審查,避免不具備條件的工程盲目開工,給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和社會財富的浪費,保證建築工程開工后的順利建設。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71號部令)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必須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簡稱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接受政府部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工程規劃許可證;
2.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3.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監理合同及《工程項目監理登記表》;
4.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營業執照副本;
5.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6.中標通知書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上述文件和資料后,進地審查,符合規定的,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簽發監督通知書。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用。
根據本條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是法定程序,不辦理監督手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專業部門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應對其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負責的規定,以及建設單位不得指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規定。
(一)對於建設單位採購材料、設備是否合理,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目前建築市場混亂是亂在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利用其材料採購權,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是工程質量問題的內在根源,因此應嚴格禁止建設單位材料採購權,這樣也有利於施工單位承擔完全的質量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單位供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由於工程的建設投資、投資效益的回收以及工程質量後果都由建設單位承擔,因此建設單位有權選擇自己認為合格、合適的材料,立法上不應禁止建設單位的材料設備採購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發包方可以按合同提供原材料,在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負責採購原材料及設備也是通常的慣例;在國際上大型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常常委託專門的材料設備供應公司負責整個工程的材料設備供應工作,並簽訂《材料設備供應合同》,作為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順利執行的重要條件,鑒於以上因素,《條例》吸收了上述兩種觀點的合理內容,對本條作了這樣的規定:即以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為前提,對於哪些材料和設備由建設單位採購,哪些材料和設備由施工單位採購,要在合同中約定,誰採購的材料,誰負責保證其質量。
為保證建築材料和設備的質量符合合同和設計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 1999- 0201)對建設單位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操作指南:
1.實行發包人(即建設單位)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根據以上規定,對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和設備,在使用前,承包單位要對其進行檢驗和試驗,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並通知建設單位予以退換。
(二)有些建設單位在得知其供應的材料設備不合格后,為了趕進度,或為了降低採購成本,仍以各種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單位降低標準,在工程上使用,本條對此作了禁止性規定,按照本條規定,建設單位指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釋義】本條是關於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要有設計方案的規定。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條件的改善,房屋建築的裝修活動規模不斷擴大,但也出現了某些單位和個人隨意拆改建築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等,危及建築工程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因此《條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加以規範是非常必要的。
(一)對建築工程進行必要的裝修作業,是滿足建築工程使用功能和美觀的重要施工活動。一般的裝修工程,只是對小型、輕型材料和構件進行拆除和安裝,不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變動。但也有一些裝修工程,為了滿足特定的使用目的,要對結構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改動。對於這項裝修工程的施工,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隨意對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和裝修,並且又是在沒有設計方案的前提下,擅自施工,則必將給工程帶來質量隱患或者質量問題,後果是十分嚴重的。有關這方面的實例,在我國屢見不鮮。因此,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裝修工程施工,必須依據設計方案進行。設計方案是施工依據。《條例》特彆強調,對於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以保證安全。
建築設計方案是根據建築物的功能要求,具體確定建築標準、結構形式、建築物的空間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築群體的安排。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設計單位會根據結構形式和特點,對結構受力進行分析,對構件的尺寸、位置、配筋等重新進行計算和設計。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該建築工程的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工程的設計方案。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情況、結構形式等比較熟悉,一般情況下應委託其進行該建設工程的裝修設計。在難以委託原設計單位的情況下,應委託與原設計單位有同等或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任務。
(二)本條第二款專門對房屋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的行為進行了規定。房屋建築使用者,這裡當然也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的所有者,在進行家庭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如拆除隔牆,窗洞改門洞等,都是不允許的,至於哪些部位是承重結構,以及裝修中應注意的其他事項,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給用戶的《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作了說明。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釋義】本條是對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以及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的規定。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程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誌,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一)對工程進行竣工檢查和驗收,是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建設工程完工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檢查整個建設項目是早已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全部建設完成,已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有時為了及早發揮項目的效益,也可對工程進行單項驗收,即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施工單位已預驗,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在此條件下建設單位可組織進行單項驗收。由幾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的單項工程,當其中一個單位所負責的部分已按設計完成,也可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項目進行全部驗收時,對已驗收進的單項工程,可以不再進行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項工程驗收單作為全部工程驗收的附件而加以說明。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主要是指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中載明的工作範圍,也包括監理工程師簽發的變更通知單中所確定的工作內容。承包單位必須按合同約定,按質、按量、按時完成上述工作內容,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是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保證的重要依據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檔案和資料:
(1)工程項目竣工報告;
(2)分項、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名單;
(3)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4)設計變更通知單,技術變更核實單;
(5)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調查和處理資料;
(6)隱蔽驗收記錄及施工日誌;
(7)竣工圖;
(8)質量檢驗評定資料等;
(9)合同約定的其他資料。
3.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和試驗、檢驗報告
對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除具有質量合格證明資料外,強調了這些使用於工程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還應當有試驗、檢驗報告。試驗、檢驗報告中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用於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和評定,符合規定的,簽署合格文件。竣工驗收所依據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有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橋樑工程、電氣工程及鐵路建築安裝工程驗收標準等。本《條例》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所包含的內容,詳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釋義。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施工單位同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也是交付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
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由責任方承擔維修費用並賠償損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保修書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書的內容包括: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保修期;保修責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健全完善的工程保修制度,對於促進承包方加強質量管理,保護用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無論是單項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單幢住宅),還是全部工程整體交付使用,都必須經過竣工驗收這一環節,並且還必須驗收合格,否則,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為提前獲得投資效益,在工程未經驗收即前投產使用是違法的,由此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要承擔責任。
工程驗收通過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建設單位提出結算報告,建設單位在審查結算報告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承包單位收到工程款后將竣工的工程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接收該工程。至此,完成竣工交付工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方面的職責的規定。
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一般的建築物設計年限都在50- 70年之間,重要的建築物達100年。在建築物使用期間,會遇到對建築物的改建(包括裝修)、擴建或拆除活動,以及在其周邊進行建設活動,評估對該建築物可能的不利影響等,都要參考原始的勘察、設計、施工資料,因此,所有的建築活動都應建立完整的建設項目檔案。建設單位作為建設工程的投資人和業主,是建設全過程的總負責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要求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提供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的檔案資料,如勘察報告、設計圖紙和計算書、竣工圖等,及時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根據《檔案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按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第61號令)的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以下城市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越市區的地下管線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認真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努力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一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原件。
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設項目檔案一般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1.立項依據審批文件;
2.征地、勘察、測繪、設計、招投標、監理文件;
3.項目審批文件;
4.施工技術文件和竣工驗收文件;
5.竣工圖。
凡工程建設項目檔案不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停建、緩建建設項目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項目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製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本章共七條,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進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條件,對其市場行為以及勘察成果文件、設計文件本身的質量提出了要求,同時規定了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的整個建設工程和使用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勘察、設計單位和執業註冊人員是勘察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也是整個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之一,是由他們來承擔勘察設計質量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因此在本章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專門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釋義】本條是關於勘察、設計單位的市場准入條件和市場行為的規定。
(一)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等級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三條對此有專門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反映了勘察設計單位從事某項勘察、設計工作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勘察、設計市場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按照現行的資質管理辦法,除工程勘察外、工程設計劃分為建築、市政、交通、鐵道、冶金、化工、機械、航空、航天、兵器、農業、林業、水利、電力、郵電等30個行業及建築裝飾、智能建築、環境污染防治、消防設施專項工程等幾個專業,根據勘察、設計單位各專業技術人員及執業註冊人員的配置;完成項目的能力、技術特長和業績;技術水平、技術基礎工作能力;技術裝備、工作場所、勘察設計質量及管理水平;註冊資本等內容,各行業、各專業均制定了明確的資質分級標準,並規定了各資質級別的從業範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也有明確的規定,甲、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丙、丁級資質證書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所有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取得勘察、設計證書後方可承接相應的勘察、設計業務。
以民用建築工程設計為例,資質一般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部分地區保留了丁級),各級別承擔任務範圍分別為:(1)甲級:承擔建築工程設計的項目範圍不受限制;(2)乙級: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二級以下的民用建築設計項目;(3)丙級:工程等級為三級的民用建築設計項目。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市場行為規範與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產生重要的影響。勘察設計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有嚴格的市場准入條件。勘察、設計單位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資質條件,才有能力保證勘察設計的質量;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工程,也就超越了其勘察設計的能力,因而無法保證其勘察設計的質量。
由於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接工程的行為大多是通過借用、有償使用其他有相應資質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來完成的,因此被借用者、出賣者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中對“勘察設計單位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圖簽、圖章或以掛靠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註冊執業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或私自為其他單位設計項目簽字、蓋章,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等行為均有禁止性規定。
(三)關於轉包和違法分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均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勘察、設計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轉包容易造成承包人壓價轉包,層層扒皮,使最終用於勘察、設計的費用大為降低以至於影響勘察、設計的質量。轉包也破壞了合同關係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承包人轉包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了發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不少國家也都有對建設工程轉包的禁止性規定。
所謂分包是指勘察、設計單位將其承包勘察、設計任務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下的分包合同。勘察設計單位的違法分包主要是指:(1)將勘察設計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勘察設計單位作為分包單位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這容易因為層層分包而造成責任不清以及因中間環節過多而造成實際用於勘察、設計的費用減少,最終影響勘察、設計的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將其承接的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屬於轉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肢解分包需根據情況具體界定,以前單體建築的勘察、設計很少出現分包。隨著科學技術和文化的發展帶來了需求的多樣化,同一建築單位的設計在某些方面也表現出了較強的專業性,如建築工程設計中的建築裝飾設計、智能建築系統設計等已經有可能或者必須由分包單位來完成,同時工業項目在工藝、非標準設備、自動控制和環保等多方面也有可能劃得更細,可供分包的新專業的派生以後可能會更多。但是,一般可以認為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關於行業和專業資質等級標準的劃分,沒有單獨設立資質等級標準的行業或專業的部分不宜分包。
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總承包時也應嚴格按本條規定進行分包活動。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於勘察、設計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是勘察、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的規定。
(一)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時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工程建設技術和經驗的積累,是勘察、設計工作的技術依據,只有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才能保證質量,才能滿足工程對安全、衛生、環保等多方面的質量要求,因此必須嚴格執行。
既然標準是在技術發展和工程實踐中產生,那麼標準也存在一個發展的問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也規定,當“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應用;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經修改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國家標準的部分規定有明顯缺陷或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相抵觸;需要對現行的國家標準作局部補充規定”時,應當對標準進行局部修訂,這說明標準的制定有個基本的前提,標準本身具有局限性。建設單位需求的多樣性決定了工程設計中會出現必須超越標準制定的前提,從而難免會發生違背現有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這時設計單位應就突破標準的技術問題報請有關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批同意後進行的設計可視為執行了國家強制性標準規範,但勘察設計單位仍應對勘察設計的質量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這裡的有關部門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明確規定的部門外,應是指標準的批准部門。
勘察設計的質量在本章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有部分描述,勘察設計的質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業主不合理壓低勘察、設計取費,壓縮合理的工期等會影響勘察設計質量,不合理的選址會影響投資的效益,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或其他中介諮詢機構也可能會沒有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等等,但是作為勘察、設計任務的完成者必須首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是勘察設計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誰勘察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從法律上明確了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按照規定,對由於勘察、設計責任造成的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要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額度要在合同中寫明,可為工程實際損失的部分或全部。
(二)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我國目前對勘察設計行業已實行了建築師和結構工程師的個人執業註冊制度,並規定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必須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內對本人負責的建築工程設計文件,實施簽字蓋章制度。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標準中也同時對執業註冊人員的數量作了規定,如甲級建築設計單位需有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各不少於3人,乙級建築設計單位需有一級註冊建築師和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各不少於1人等要求。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作為設計單位完成設計的主要技術人員,其工作質量直接影響設計的質量,因此應對設計的質量負責。註冊執業人員的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築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築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註冊建築師追償”。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建築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築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建築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弔銷註冊建築師證書”。“註冊結構工程師的有關管理規定中也指出因結構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註冊結構工程師追償”。
目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會同有關部門儲備對岩土工程師實行執業註冊制度,勘察設計行業其他有關專業的個人執業註冊制度也將逐步建立。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釋義】本條是關於勘察質量的基本要求的規定。
簡單地說,工程勘察就是要通過測量、測繪、觀察、調查、鑽探、試驗、測試、鑒定、分析資料和綜合評價等工作查明場地的地形、地貌、地質、岩性、地質構造、地下水條件和各種自然或人工地質現象,包括提出基礎、邊坡等工程的設計準則和工程施工的指導意見,並提出解決岩土工程問題的建議,進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治理。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設工程的基礎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和施工的基礎資料和重要依據,真實準確的勘察成果對設計和施工的安全性和是否保守浪費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工程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工程勘察可分為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和岩土工程三大專業。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的勘察、設計、治理、監測與檢測、諮詢等方面的工作,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一般包括了場地液化、沉陷等場地抗震性能評價,因此專門承擔的地震工程如場地和地基基礎的抗震測試、評價與抗震措施建議等均屬於工程勘察工作範疇。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釋義】本條規定了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的基礎資料,同時規定了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和應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一)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的基礎資料,是設計的依據,比如在不知道地基承載力情況下無法進行地基基礎設計,而一旦地基承載力情況發生變化,隨之而來基礎的尺寸、配筋等都要修改,甚至基礎選型也要改變,這將給設計工作增添很多工作量,造成工作的反覆,繼而影響設計的質量。因此先勘察後設計一直是工程建設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但是,由於工期緊迫和建設單位的利益驅動,目前違背基建程序的做法時有發生,在勘察設計質量檢查中發現,不少工程存在先設計、后勘察的現象,甚至僅參考附近場地的勘察資料而不進行勘察,這些都會造成嚴重的質量隱患或浪費,有的還因此而產生質量事故。因此本條對此專門作出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相應的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二)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所謂設計文件編製深度可以說是設計文件應包括的內容和深度,也就是規定了一個完整的設計文件應該是什麼樣子。我國對設計文件的編製深度有專門的規定。以建築為例,要求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能滿足:符合已審定的設計方案;能據以確定土地徵用範圍;能據以準備主要設備及材料;應提供工程設計概算,作為審批確定項目投資的依據;能據以進行施工圖設計;能據以進行施工準備。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能滿足:能據以編製施工圖預算;能據以安排材料、設備定貨和非標準設備的製作;能據以進行施工和安裝;能據以進行工程驗收。根據這些要求確定了設計文件應包括的內容,如初步設計在設計說明書、總平面、建築、結構、給水排水、電氣、弱電、採暖通風空氣調節、動力、技術經濟與概算等專業應表述到什麼程度,施工圖設計在總平面、建築、結構、給水排水、電氣、弱電、採暖通風空氣調節、動力、預算等各專業應表述到什麼程度等等,這樣通過文字、圖形、圖表使各專業得到了充分的表述,設計文件也就通過這些具體的內容得以完成。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能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該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要在此期間對因工程勘察、設計的原因而造成的質量問題負責相應的責任,因此可以說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也就是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年限。
具體各類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根據建築物、設備的結構、使用功能、所處的自然環境等因素,由有關技術部門作出判斷,有關部門目前正在加緊研究制定相關規定,以建築為例,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試行)》,一般認為按民用建築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指10層以上住宅建築、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二級耐久年限為50~100年,適用於一般建築;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於次要建築;四級耐久年限為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其中耐久年限即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設單位有低於或高於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條例》第一次規定了設計文件要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設計文件中標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可使使用者對工程安全的時效有一個清楚的了解,根據年限合理安排使用,超出這個期限的工程原則上不能再繼續使用,用戶需繼續使用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合理使用期限。如果用戶不經鑒定而繼續使用,因該建設工程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原勘察、設計、施工等承包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前編製設計文件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從設計文件完整性考慮在本條例中做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二條關於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缺制度時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的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中稱“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其他有關規定也有稱“工程壽命期限”的,本條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與上述提法是一致的。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釋義】本條是關於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選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時的基本要求的規定。
(一)為施工組織和採購的需要,為使工程的建設準確滿足設計意圖,設計文件中必須註明所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審設計文件編製深度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這一方面為施工單位施工能夠充分滿足設計文件的要求提供了前提條件,同時也防止了施工單位在實際施工中因濫用及錯誤使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所造成的質量問題。
(二)本條第二款中“特殊要求”通常是指根據設計要求所選產品的性能、規格只有某個廠家能夠生產或加工,必須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設計工作或採購,在通用產品能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設計單位不可故意選用特殊要求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設計有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所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的權利,但若濫用權力則會限制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材料採購上的自主權,出現質量問題后容易扯皮,同時也限制了其他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廠商的平等競爭權,妨礙了公平競爭,另處指定產品往往會和回扣等腐敗行為相聯繫,收受回扣後設計參觀往往難以對產品的質量和性能有正確的評價,這對工程的質量是有害的。因此,《條例》規定,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的說明。
【釋義】本條是關於設計文件交付施工時設計單位義務的規定。
施工圖完成並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製工作已經完成,但並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設計交底,這對施工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有重要的意義,這是工程建設中的慣例。
設計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設計文件完成後,設計單位將設計圖紙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築、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一說明,並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的疑問。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釋義】本條是關於事故發生後設計單位的義務的規定。
(一)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就已確定,可以說工程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的意圖,因此在工程出現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另外,設計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設計文件的文字量尤其是圖紙量比較大,該工程的設計單位最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發現存在的問題,這對及時地進行事故處理是有利的。儘管多數設計單位一直出於責任感積極參與事故分析,但這個內容在以往的管理規定中並未明確。為及時更好地處理事故,儘可能將事故損失減少,本條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當工程質量事故涉及到工程勘察內容時,本條同樣適用於勘察單位。
(二)在正常的施工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事故發生后,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原設計單位必須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這是設計單位的義務,因為考慮到設計單位對自己設計的工程在事故分析時的權威性,其方案也同對日後的加固,修復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對於非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建設單位應付給提供技術處理方案的原設計單位相應的報酬。
可以認為已建成工程發生事故后的修復為一項新的建設工程,因此,是否採用原設計單位提供的處理方案屬於新的委託設計工作。但是在通常情況下,考慮到設計工作的特殊性以及設計單位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所承擔的責任,在設計單位具備提出合理技術處理方案的能力時,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優先委託原設計單位進行加固、修復的設計工作。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本章共九條。規定了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過程中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明確了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的行為準則。
施工階段是建設工程實物質量的形成階段,勘察工作質量、設計工作質量均要在這一階段得以實現。由於施工階段涉及的責任主體多,生產環節多,時間長,影響質量穩定的因素多,協調管理難度較大,因此,施工階段的質量責任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施工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它的能力和行為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起關鍵性作用。施工單位是否有能力承擔某一工程,用該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來衡量。但能不能保證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除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還與該施工單位承包、分包等市場行為、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是否按圖施工、按標準施工,是否按要求對材料進行檢驗,是否嚴格隱蔽工程檢查等密切相關,本章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的市場准入和市場行為方面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單位,應錄具備的條件是: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按照上述條件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反映了該施工單位從事某項施工工作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建築市場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是施工單位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綜合能力的體現。對於施工單位,國家規定除應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還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建設部發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規定,建築承包企業應嚴格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
施工單位禁止有以下行為:
1.禁止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這是因為,企業的資質等級是由有關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企業基本條件來確定的。這些條件反映了施工單位承攬工程的綜合能力。企業只能根據其自身的綜合能力進行相應的工程承包活動,否則會由於其某方面的能力達不到,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給工程留下隱患,嚴重的會造成工程倒塌事故。
2.禁止以其他施工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和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在實踐中,為在發承包競爭活動中爭取到工程項目,一些施工單位因自身資質條件不符合招標項目所要求的資質條件,會採取種種手段騙取發包方的信任,其中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手段進行違法承包活動。這種行為一方面擾亂了建設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給工程留下了質量隱患。因為借用別人名義的單位往往是自身資質等級不高、人員素質差、管理落後的小企業或個體戶,一旦拿到工程,因為要向出借方交納一大筆管理費,就只有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賺取利潤,這樣一來,必然會給工程帶來隱患。因此,必須明令禁止這種行為,不論是“出借方”還是“借用方”,都將受到法律的處罰。本《條例》第六十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二)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正常的總分包施工經營方式是建設活動自身的客觀要求,由於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專業較多,少則幾十個,多則幾百個,任何一個施工單位都不可能具備如此多的專業隊伍和施工經驗,總承包單位一般要將專業性強、自身不具備這方面優勢的項目分包出去。這一做法既然有利於降低成本,規避風險,也有利於保證工程質量,是國際上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的一般作法。但分包要受一定的條件約束和限制。
《建築法》和《合同法》都明令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同時也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轉包行為中,原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並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有的施工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全部分包給他人,自己並不履行總承包單位的義務和職責,這也是轉包。轉包的最主要特點是轉包人只從受轉包方收取管理費,而不對工程進行施工和管理。建設單位對受轉包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據,受轉包人的行為不受承包合同的約束,為了非法贏利,不擇手段。所謂違法分包,根據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的定義,主要是指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擅自分包工程;將主體工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分包單位再分包的。
因此,建設工程實行總包與分包的,要滿足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
1.實行總包與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根據有關資質管理規定,承包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分包單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不僅不可以進行總承包,同樣也不得進行分包。總承包方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
2.總承包單位進行分包,應經建設單位的認可。因為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某一總承包單位,是建設單位通過對總承包單位的資質條件也就是施工單位的綜合能力進行考察后,作出的選擇。經過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單位的這一選擇就受到了法律保護,此後,總承包單位要將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給他人,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並取得建設單位的認可。
3.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分包。為防止承包單位借分包的名義轉包工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即二次分包。分包層次過多,一方面管理層次增加,總包單位對工程的控制力減弱,另一方面管理成本增加,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規定。
施工質量是以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和相應的技術標準為依據來確定和衡量的。施工單位應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指施工單位應在其質量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前提下,保證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和工程的實物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
(一)建設工程的施工,是指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的設計文件以及相應的技術標準的要求,通過各種技術作業,最終形成建設工程實體的活動。在建設勘察、設計的質量沒有問題的前提下,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狀況,最終取決於施工質量。這裡所說的施工質量,既然包括各類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質量,也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質量以及裝修質量。根據本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在現實中,不少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都與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有關。小的施工問題,如屋面漏水、牆面開裂、管道堵塞,給用戶帶來很大的生活不便;大的質量問題,則會釀成房屋倒塌、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惡性事故。因此,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以對國家和人民財產安全負責任的態度,嚴格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嚴把質量關,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項質量控制與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制,是其質量保證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項目質量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建立質量責任制,主要包括制定質量目標計劃,建立考核標準,並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賦予相應的質量責任和權力。落實責任制,不僅是為了保證在出現質量問題時,可以追究責任,更重要的是通過層層落實質量責任制這一手段,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職責,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在工程項目施工中,可以採用關鍵施工過程式控制製法,對關鍵施工過程和過程節點實施控制。在落實責任制時,責任人應具備相應的個人從業資格。如責任人不具備與其承擔的責任相應的技術職稱或崗位資格,質量責任制在落實的過程中就會落空。
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人委派,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崗位職務。由項目經理選調技術、生產、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員,組成項目管理班子。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於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應全面負責。項目經理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應經培訓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實際工作中,一些一級企業用二級、甚至三級、四級項目經理主持大型項目的生產,由於能力、經驗不足,往往導致問題的產生。因此,針對具體項目,不但要對企業的資質有所要求,對項目經理的資格也要提出要求。為了避免企業和項目管理水平兩張皮的現象,《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招標項目屬於建築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以接受資格審查。
明確項目經理對工程質量負責,不能搞“以包代管”,過分強調項目承包的自主權,技術和質量管理權力過度下放,使管理力量分散,削弱了企業的整體質量管理能力。實施項目部管理的工程,工程項目上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企業制度的制約下運行。其質量和技術活動,必須接受企業相應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要在企業質量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前提下,把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到項目經理。
對於工程技術和施工管理負責人,除了要明確工程項目上的技術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外,還應該明確企業技術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對該工程所應承擔的技術責任。如:施工組織設計,應經企業總工程師或相應的技術和質量部門批准、工程質量驗收應由企業質量和技術部門參加或主持等等。此外還應確定工程項目上的其他管理人員,如各工種的工長等施工管理人員。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式,可以按傳統方式搞單項承包,即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分別委託給不同的單位來完成,勘察、設計、施工、採購單位分別就自己承包的工作向建設單位負責,由建設單位負責全過程的總協調。也可按總承包方式進行。因承包內容的不同,總承包又分為幾個類型。有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有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有施工、採購總承包的,也有稱為“交鑰匙”總承包的,即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由該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到工程竣工,向建設單位交付經驗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設工程的發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是國內外建設活動中經常使用的發承包方式,它有利於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綜合協調工程建設中的各種關係,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統一指揮和組織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在建設工程的發承包中採用總承包方式,對那些缺乏工程建設方面的專門技術力量,難以對建設項目實施具體的組織管理的建設單位來說,更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也符合社會化大生產專業分工的要求。為此應當提倡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建設單位可以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總承包單位完成,由該承包單位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向建設單位負責。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經建設單位認可或合同約定,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項目分包出去,但要就其所有的承包工程和工作項目向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總、分包單位的責任承擔的規定。
由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經建設單位許可或合同約定,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時,應當同分包單位簽訂《建築工程分包合同》,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分包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指定的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在實踐,應注意處理以下兩方面問題:
一是對於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全面質量及經濟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不論是由總包單位造成的還是由分包單位造成的。在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法及工程分包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單位追償。
二是對於分包工程的責任承擔,由總承包單位和他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連帶責任是指由法律專門規定的應由共同侵權行為人或共同危險行為向受害人承擔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依據這種責任,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行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承擔全部侵權的民事責任,任何一個共同侵權行為人或共同危險行為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侵權的民事責任。因此,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分包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以及違約責任,建設單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單位請求賠償全部損失,也可以向總承包單位請求賠償全部損失。總包單位進行賠償后,有權根據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對於不屬於自己責任的那部分賠償向分包方追償。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依據以及有義務對設計文件和圖紙的差錯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規定。
(一)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也是明確劃分設計、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前提。施工過程中,如果施工單位不按圖施工或不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其直接的後果,往往違反了原設計的意圖,影響工程質量,嚴重的將給工程結構安全留下隱患。間接後果是在原設計有缺陷或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下,由於施工單位擅自修改了設計,混淆了設計、施工單位各自應負的質量責任。所以按圖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是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最基本要求。
施工技術標準,也是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所必須遵循的。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施工單位只有按施工技術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才能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
偷工減料,是一種非法牟利行為,在工程的一般部位,如施工工序不嚴格按標準要求,減少工料的投入,簡化操作工序,將產生一般性的質量通病,會影響工程外觀質量或一般使用功能;而在關鍵部位,如結構中使用劣質鋼材、水泥,無相應技能、無崗位資格的人員上特殊崗位,如充當電焊工等,將會造成嚴重的結構隱患。
(二)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涉及到多個專業,各專業間協調配合比較複雜,設計文件可能會有差錯。這些差錯通常會在圖紙會審或施工過程中被逐步發現,對設計文件的差錯,施工單位在發現后,有義務及時向設計單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質量問題。這是施工單位應具備的起碼的職業道德,也是履行合同應盡的最基本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必須對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規定。
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商品混凝土檢驗制度,是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建築工程質量的重要內容。施工中要按工程設計要求、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工程上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等(包括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進行檢驗,檢驗工作要按規定範圍和要求進行,按現行的標準、規定的數量、頻率、取樣方法進行檢驗。檢驗的結果要按規定的格式形成書面記錄,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合同若有其他約定,檢驗工作還應滿足合同相應條款的要求。
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材料檢驗管理制度,包括試驗管理、崗位責任、儀器設備管理、標準養護管理、試驗委託管理等。試驗報告數據及結論要準確可靠,不得塗改,必須有試驗員、審核員及試驗室負責人的簽字,因試驗室工作差錯而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試驗單位的責任。試驗室必須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項目台帳。
對於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使用在工程上的,是一種違法行為,要追究批准使用人的責任。
另外,對於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其提供產品的生產廠家還應按《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才能生產和向施工單位提供混凝土構件和商品混凝土。無資質或無相應資質等級的混凝土企業,其提供的產品,應視為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質量檢驗制度以及隱蔽工程檢查的規定。
施工質量檢驗,通常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工序質量檢驗,或稱為過程檢驗。有預檢及隱蔽工程檢驗和自檢、交接檢、專職檢、分部工程中間檢驗等。
施工工序也可以稱為過程。各個過程之間橫向和縱向的聯繫形成了(工序)過程網路。一項工程的施工,是通過一個龐大的、由許多過程組成的過程網路來實現的,網路上的關鍵過程(或工序)都有可能對工程最終的施工質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有的過程(工序)不按規定操作,達不到設計文件或標準的要求,就有可能給工程留下隱患,甚至引起整個工程結構失效。如焊接節點的破壞,就可能引起桁架破壞,從而導致屋面坍塌;框架結構核心區箍筋不按規定加密,就會影響結構物的抗震能力等等。所以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過程(工序)的質量控制,特別是要加強影響結構安全的地基和結構等關鍵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完善的檢驗制度和嚴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證工序過程質量的前提,只有過程網路上的所有過程的質量都受到嚴格的控制,整個工程的質量才能得以保證。
所謂嚴格工序管理,不僅僅是對單一的工序加強管理,而是要對整個過程(工序)網路進行全面管理。用前一道或橫向相關的工序保證後續工序的質量,從而使整個工程施工質量達到預期目標。
在施工過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實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實物所隱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業,前者就稱為隱蔽工程。例如,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鋼筋為混凝土所覆蓋,前者即是隱蔽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在大多數情況下,具有不可逆性。隱蔽工程被後續工序隱蔽后,其施工質量就很難檢驗及認定。如果不認真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工作,就容易給工程留下隱患。所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除了要做好檢查、檢驗並做好記錄之外,還要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為監理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接受政府監督和向建設單位提供質量保證。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對隱蔽工程驗收所做的規定,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施工單位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施工單位準備驗收記錄,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重新驗收。如果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的要求,驗收24小時后,監理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已經批准,施工單位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不能按照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前24小時向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監理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施工單位可自行組織驗收,建設單位應承認驗收記錄。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建設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施工單位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但工期也應順延。
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的監督檢查以抽查為主,因此,接到施工單位隱蔽驗收的通知后,可以根據工程的特點和隱蔽部位的重要程度及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確定是否監督該部位的隱蔽驗收。對於整個工程所有的隱蔽工程驗收活動,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保持一定的抽查頻率。對於工程的關鍵部位的隱蔽工程驗收通常應到場,對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各方的人員資格、驗收程序以及工程實物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成責任方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釋義】本條是為了保證涉及結構安全的試件、試塊的真實性,就取樣和檢測作的具體規定。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為了控制工程總體或相應部位的施工質量,一般要依據有關技術標準,用特定的方法,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或構件抽取一定數量的樣品,進行檢測或試驗,並根據其結果來判斷其所代表部位的質量。這是控制和判斷工程質量水平所採取的重要技術措施。試塊和試件的真實性和代表性,是保證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條件。建設工程施工檢測,應實行有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即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見證下取樣,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結構用鋼筋及焊接試件、混凝土試塊、砌築砂漿試塊、防水材料等項目,實行有見證取樣及送檢制度。有見證取樣主要是要為了保證技術上符合標準的要求,如取樣方法、數量、頻率、規格等等,此外,還要從程序上保證該試塊和試件能真實的代表工程或相應部位的質量特性。以求對工程及實物質量做出真實、準確的判斷,防止假試塊、假試件和似試驗報告。
檢測單位的資質,是保證試塊試件檢測、試驗質量的前提條件。本條“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是指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和有關部門計量認證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從事建築材料和製品等試驗工作的建築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預製構件、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科研單位與大專院校的對外服務的工程試驗室,以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均應按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應當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返修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單位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謂返工是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又無法修理的情況下重新進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而又有可能修復的情況下,對工程進行修補使其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不論是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還是竣工驗收時發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施工單位都要負責返修。
對於非施工單位造成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也應當負責返修,但是造成的損失及返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應實行教育培訓和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制度的規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 2010年》指出:“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切實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教育,積極開展職工勞動技能培訓。”“實施不同層次的質量教育與培訓”。
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是企業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只有全員素質的提高,工程質量才能從根本上得到保證,由於施工單位從事施工活動的大多數人員都來自農村,而且增長速度快,施工單位的培訓任務十分艱巨。教育培訓通常包括各類質量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等。
這裡所指的人員,主要是與質量工作有關的,如總工程師、項目經理、質量體內審員、質量檢查員,施工人員、材料試驗及檢測人員,關鍵技術工種如焊工、鋼筋工、砼工等等。規定培訓而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無相應的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工作或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本章共五條。工程監理單位是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之一,工程監理是一種有償技術服務,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託,代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管理。本章就監理單位的市場行為準則、工作的服務特性、監理過程中的職責和義務等作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監理單位市場准入和市場行為的規定。
(一)設立監理單位,須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並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註冊手續。根據監理單位的註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條件將其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每一等級承擔監理業務的範圍不同。監理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反映了該監理單位從事某項監理業務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工程監理市場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本條第二款還對監理單位的不規範市場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監理單位的市場行為必須規範。監理單位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是保證監理工作質量的前提。越級監理、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等違法行為,將使工程監理變得有名無實,或形成實質上的無證監理,最終會對工程質量造成危害。所以必須明確規定禁止上述行為。
(三)建設單位將監理業務委託給工程監理單位,是建設單位對該工程監理單位的綜合能力的信任。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委託后,應當自行完成工程監理任務,不得將工程監理業務轉手委託給其他工程監理單位。如果由於業務太多或其他原因,工程監理單位無法完成該工程監理業務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自動解除委託關係,由建設單位將該工程的監理業務委託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與施工單位轉包有著同樣的危害性。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等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對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因此,必須實事求是,遵循客觀規律,按工程建設的科學要求進行監理活動,客觀、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認真地進行監督管理。這是對工程監理單位執行監理任務的基本要求。
由於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為了保證工程監理單位能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這裡的隸屬關係是指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行政上下級關係等。其他利害關係,是指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之間存在的可能直接影響監理單位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顯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係,如參股、聯營等關係。當出現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情況時,工程監理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前,應當自行迴避;在接受委託后,發現這一情況時,應當依法解除委託關係。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工作的依據、內容和監理責任的規定。
(一)工程監理的依據
1.法律、法規。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承包單位實施監督。對建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予以拒絕。
2.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是必須執行的標準。推薦性標準是自願採用的標準,雙方可以合同中確定是否採用。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
3.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簽定的,為完成商定的某項建築工程,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工程承包合同依法訂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監理單位應當依據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監督施工單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施工階段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編寫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開工的施工許可申請;
2.協助確認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
3.審查承包單位施工過程中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準備情況,下達開工指令;
4.審查承包單位的材料、設備採購清單;
5.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的規格和質量;
6.檢查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的實施情況;
7.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變更;
8.督促履行承包合同,主持協商合同條款的變更,調解合同雙方的爭議,處理索賠事項;
9.檢查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程質量,簽署工程付款憑證;
10.督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11.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12.檢查工程結算。
(三)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控制。
1.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控制
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應由監理單位進行質量認定。控制方法一般有:
1)審核工程所用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
2)對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在使用前需進行抽檢或複試,其試驗的範圍,按有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確定;
3)凡採用新材料、新型製品,應檢查技術鑒定文件;
4)對重要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生產工藝、質量控制、檢測手段等進行檢查,必要時應到生產廠家實地考察,以確定供貨單位;
5)所有設備,在安裝前應按相應技術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質量檢查,必要時還應由法定檢測部門檢測。
2.對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控制
在一般情況下,主要的分項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將施工工藝、原材料使用、勞動力配置、質量保證措施等基本情況填寫施工條件準備情況表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調查核實,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對關鍵部位隨時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通知施工單位整改,並要作好複查和記錄。
所有分項工程施工 施工單位應在自檢合格后,填寫分項工程報驗申請表,並附上分項工程評定表。屬隱蔽工程,還應將隱檢單報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按每道工序進行檢查。經檢驗合格的,簽發分項工程認可書。不合格的,下達監理通知,給施工單位指明整改項目。凡整改的項目,整改結果應反饋回監理單位。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按照《建築法》及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本《條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條對監理單位的違法責任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釋義】本條是關於監理單位應當選派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現場對工程進行管理,以及管理工程的權利的規定。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駐工地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根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監理工程師系崗位職務,是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職業資格並經註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監理單位派到施工現場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監理工程師擁有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檢查權。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對工序、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查、檢驗,根據檢查、檢驗的結果來確定是否允許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在工程上使用;對每道施工工序的作業成果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構決定是否允許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返工。在《工程監理規定》中就檢查和返工、隱蔽及中間驗收、重新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這就從施工過程的各個環節起到了把關的作用。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享有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全部權利,全面負責受委託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範圍內發布有關指令,簽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有關款項的支付憑證。沒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向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款,沒有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也不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銷不合格的工程建設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釋義】本條是對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監理規範的要求,所採取監理形式的規定。
首先,由於工程施工的不可逆性,監理要對整個工程的施工過程網路實施全面控制,以各個工序的過程質量來保證整個工程的總體質量,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充分體現了抓工序質量來保證總體質量的概念。其次,監理不能僅僅是事後把關,而要對施工過程實施預控,上述形式,對本道工序是過程式控制制,而對後續工序則又是預控手段。第三,上述形式不能理解為監理單位控制措施可以代替施工單位質量體系的作用,而應強制監理單位通過上述形式,及時、有效地監督施工單位發揮自身質量體系的作用,以達到“雙管齊下”的效果。
所謂“旁站”是指對工程施工中有關地基和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關鍵施工過程,進行連續不斷地監督檢查或檢驗的監理活動,有時甚至要連續跟班監理。“巡視”主要是強調除了關鍵點的質量控制外,監理工程師還應對施工現場進行面上的巡查監理。“平行檢驗”主要是強調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已經檢驗的工程應及時進行檢驗。對於關鍵性、較大體量的工程實物,採取分段后平行檢驗的方式,有利於及時發現質量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工程監理規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內容主要有監理工作程序、監理大綱、細則的編製以及相應文書、表格的格式等。所以監理單位都應遵守工程監理規範的規定,規範自己的監理行為,努力提高監理工作質量。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本章共四條,對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設工程保修的責任履行,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繼續使用的辦法作出了規定。
本《條例》對建設工程竣工后的質量保修設專章加以規定,是國家維護建設工程使用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對《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的細化。這些規定對工程在使用階段,確保工程的安全使用,充分發揮使用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義務的形式和內容的規定。
(一)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建築法》所確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本《條例》進一步明確的一項重要制度,健全、完善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對於促進承包方加強質量管理,保護用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等。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以往建設工程竣工以後,一旦出現質量缺陷,由於質量責任不明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以及材料供應等單位扯皮現象比較嚴重;保修履行責任人不明確,保修不及時,經濟損失相互推諉,建設單位無法協調,使用者意見很大。
(二)本條第二款明確了保修的質量責任和保修承諾的書面形式及主要內容。工程保修的主體是建設工程的承包單位,通常指施工單位;工程保修的客體是建設工程;工程保修的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的承諾應由承包單位以工程質量保修書這一書面形式來體現。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是一項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是施工企業對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法律文本。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的實施是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完善的體現。在商品市場,購買小到幾十元甚至幾元錢的商品,商品生產廠家都必需出具質量保修卡。而建設工程造價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甚至幾億元,如果沒有保修約定,對建設單位有失公平,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市場經濟準則的。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竣工驗收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是落實竣工后質量責任的有效措施。
本條第二款還對工程質量保修書的內容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1.工程質量保修書的交付時間。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資料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
2.工程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
(1)保修範圍:
按《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修範圍應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
(2)保修期限:按《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遵照《建築法》的規定,本《條例》在第四十條中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3)承諾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有關具體實施保修的有關規定和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員和聯絡辦法,答覆和處理的時限,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罰則等。
對於涉及國計民生的公共建築,特別是住宅工程的質量保修,《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制度的執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中對建設單位合理使用工程應有提示。因建設單位或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或不當裝修和使用等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承擔保修責任;因此而造成的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和保修期起始日的計算辦法的規定。
(一)本條所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應理解為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的“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的權益”原則確定的最起碼的期限。國務院根據《建築法》的授權在《條例》中對最低保修期作了明確的規定: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關係到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建築的整體安全可靠,必須在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予以保修;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一般如果在5年內不滲漏,質量就會趨於穩定;
3.供熱與供冷系統,一般如果在2個採暖期、供冷期內不出現問題,質量就會趨於穩定;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一般如果在2年內不出現問題,質量就會趨於穩定。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如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另有保修約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長於所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應低於本條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則視作無效。
(二)本條第二款提出了除本條1-4項規定的項目外的其他工程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或承包方約定。必須指出的是:(1)這類項目要不要保修,要在合同中約定;(2)保修期限由發包方(通常指建設單位)和承包施工單位約定,但必須有書面形式;(3)約定中:保修期限不得違反《建築法》要保證建築物的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和維護使用者的原則;(4)約定要符合有關法律(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要求。
(三)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的確定,是指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各方簽收竣工驗收之文本的日期。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那時的保修期為各方都認可的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日期。但是,住宅工作售房單位對用戶的保修期要從房屋出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對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的保修義務的責任落實和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作出了規定。
本條款對建設工程保修責任制的實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1)建設工程保修的質量問題是指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2)施工單位必須履行保修義務,明確了保修的責任者。(3)施工單位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修義務的承擔及維修的經濟責任的承擔應按下述原則處理:
1.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並承擔經濟責任。
2.由於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3.因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於施工單位採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於建設單位採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4.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5.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6.因地震、洪水、颱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根據國傢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的,一般應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確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但當問題嚴重時和緊急時,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均先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不得推諉和扯皮。對引起質量問題的原因則實事求是,科學分析,分清責任,按責任大小由責任承擔不同比例的經濟賠償。這裡的損失,既包括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直接損失,即用於返修的費用,也包括間接損失。如給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失等。
在保修期后的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設工程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造成的工程使用損害,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並承擔責任方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時的具體規定。
本條所稱的“合理使用年限”,目前國家還沒有具體的規定。每個工程根據其本身的重要程度、結構類型、質量要求以及使用性能等個性特點所確定的使用年限是不同的。目前,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確定各類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研究。《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因此,今後,設計文件必須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確定建設項目的合理使用年限,並不意味著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工程就一定報廢、拆除,經過鑒定加固后,仍可繼續使用。本條對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處理方法作出了明確的政策規定。
1.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主要責任者是產權所有人。
2.產權所有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進行鑒定。鑒定單位應出具鑒定報告,對工程能否繼續使用作出明確的結論。鑒定結果中對不能繼續使用的必須有的強制性的結論。
3.根據鑒定結果,如能繼續使用,一般要進行加固、維修和補強。產權所有人必須請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加固措施,委託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並妥善保存技術檔案。
4.設計單位在進行房屋繼續使用的加固技術設計時,必須在設計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再次確定繼續使用的合理使用年限。
5.鑒定是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繼續使用的法定程序,未經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或鑒定不能繼續使用,或必須加固、維修和補強而未進行有關作業活動的,該工程不得繼續使用;否則所產生的後果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第七章 監督管理
本章共十一條,規定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政府必須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因此,在本條例中用了專門一章來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範圍的劃分,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機構和有權採取的強制性措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等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釋義】本條明確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並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
(一)本條規定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府質量監督作為一項制度,以法規的形式在條例中加以明確,強調了建設工程的質量必須實行政府監督管理。國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是以保證建築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地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以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為主要手段。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它具有權威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現的是國家意志,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工程建設活動都應當服從這種監督管理。第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強制性,這種監督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服從這種監督管理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綜合性。這種監督管理並不局限於某一個階段或某一個方面,而是貫穿於建設活動的全過程,並適用於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築施工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
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也是國際慣例。美國各個城市政當局都設有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轄區的各類公共投資工程和私人投資工程進行強制性監督檢查;德國各州政府也設有類似機構,並有完善的質量監督工程師制度。歐美國家的政府質量監督檢查,包括施工圖設計審查和施工過程的檢查,一般委託給有關機構進行。
(二)本條規定的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是實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別對其管理範圍內的專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規定,建設部是負責全國建設行政管理的職能部門,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分別對專業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專業部門按其職責對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
這種管理體制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職權劃分清晰,權力與職責一致,誰管理誰負責,有利於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本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負有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職責,有責任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對參加建設工程活動的各方主體行為以及建設工程實物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貫徹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指導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制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工程師的資格標準、考核審批和管理辦法;組織全國工程質量檢查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除了日常的監督管理外,還包括各類執法檢查,如最近幾年建設部與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建設項目執法檢查,也包括各種質量檢查,如建設部組織的全國質量檢查。條例中做出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強化政府的監督力度,有利於更好地督促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有利於推動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以及質量責任制的落實,有利於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
第四十五條
國家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查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家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重大建設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向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派出稽查特派員,就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投招、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的控制進行監督檢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指導和協調,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本規定的目的在於強化重大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委託有關機構具體實施機構,以及對其考核、認可的規定。
(一)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但是,因為建設工程周期長,環節多,點多面廣,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性強,而且又很繁雜的工作,政府部門不可能有龐大的編製,親自進行日常檢查工作,這就需要委託由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來代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能,也就是說,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職責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
所謂行政執法的委託是指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將其擁有的行政執法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行使。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的委託與授權存在著質的區別。在行政執法的授權中,被授權者的執法權直接來源於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被授權者取得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並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後果;在行政執法的委託中,受委託人的執法權來源於行政機關的委託,受委託人沒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受委託人只能以委託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其行為後果也由委託機關承擔。
(二)本條所指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指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它受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的委託,對建設工程質量具體實施監督管理,並對委託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性質和基本條件是:(1)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考核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質量監督工程師,有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工具和設備。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資格、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管理辦法,目前正由建設部制定。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基本職責:辦理建設單位工程建設項目報監手續,收取監督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相關的材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檢查。對與被檢查實物質量有關的工程建設參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質量文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有權採取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性措施,直到問題得到改正;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程序等實施監督,察看其驗收程序是否合法,資料是否齊全,實物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工程竣工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向委託的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主要內容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檢查的結論,工程竣工驗收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歷次抽查發現的質量問題及處理情況。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報告委託的政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三)本條強調了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也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管理。考核工作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考核內容包括質量監督機構的資格條件,監督員的資格條件和監督機構必須具備的管理制度。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也是政府質量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審查機構要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可,受政府委託開展審查工作。如建築工程設計的審查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符合設計審查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獨立法人實體;(2)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註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3)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4)具有符合條件的結構審查人員不少於6人;勘察、建築和其他配套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於7人;(5)審查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強制性標準規範。其中審查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10年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獨立完成過五項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工程設計的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2)有獨立工作能力,並有一定語言文字表達能力;(3)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內容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本條的規定與《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共同構成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
根據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職責:貫徹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對本地區市、區、縣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定;組織對工程監督工程師和監督員的考核,組織本地區的質量檢查。各級城市、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質量監督方面的職責:貫徹國有和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委託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報送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和建設單位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資料,辦理備案手續;對上報的需實施行政處罰的報告進行審核,並依法對工程建設有關主體實施行政處罰。
(二)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如《建築法》、《招標投標法》、《計量法》、《土地管理法》、《標準化法》、《城市規劃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消防條例》、《城市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註冊建築師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這裡的法規包括了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發布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只要不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相低觸,仍然可以繼續執行。
(三)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包括:各類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項內容所制定的標準,有關安全、衛生、環境、基本功能要求的標準;必須在全國統一的規範、公差計算單位、符號、術語與製圖方法等基礎標準;與評價質量有關的試驗方法和檢測方法標準;對工程質量有重要影響的工程和產品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的規範等。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釋義】本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的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檢查,以抽查為主要方式。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參與工程建設的有關責任主體,應予積極配合,同時,為保證監督檢查工作得以正常進行,法律賦予了監督檢查人員必要的權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工程實物質量和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資料,因此,監督檢查人員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被檢查單位包括工程建設參建各方責任主體,應如實提供所有與工程質量相關的各種文件和資料,接受檢查。
與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主要包括:
1.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監理合同;
3.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4.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5.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6.中標通知書及施工承包合同;
7.有關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制度質量責任制(檢查其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質量體系運行情況);
8.操作人員主要專業工種的崗位證書(檢查應持證上崗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9.設計文件、圖紙及變更設計洽商(檢查是否按圖施工,有無擅自修改設計的現象);
10.工程地質勘察資料(檢查地質實際與勘察資料是否相符);
11.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檢查是否按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檢查施工現場布置是否有利於工程質量控制);
12.施工方案、質量控制措施及各類技術交底(檢查是否有效控制工程質量);
13.有關本工程需用的國家標準、規定、規程(檢查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情況);
14.本企業工藝操作規程、企業標準(檢查施工過程中生產控制,合格控制手段);
15.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具備的各種質量保證資料及質量評定資料(檢查是否齊全、有效,是否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反映工程實際的質量狀況);
16.監理單位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檢查、質量控制的資料(檢查監理工作質量和監理行為是否按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實施監理業務);
17.專業分包隊伍的資質,資格文件(檢查分包單位的資質,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18.其他資料。
(二)有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的權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是施工單位負責看管的建設單位的物業和財產,一般人員進入須徵得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同意,但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檢查時,是代表國家執行公務,擁有強行進入施工現場並進行檢查的權力。抽查的主要內容:
1.現場各種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的採購、進場驗收和管理使用情況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和合同約定,檢查產品供應單位的資格和產品質量;
2.攪拌站及計量設備的設置及計量措施能否保證工程質量;
3.檢查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規範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是否按設計圖紙施工;
4.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按工藝操作規程施工及有無違章和偷工減料行為;
5.檢查參與建築活動的各方主體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質量監督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有權簽發整改通知,責僅限期改正;發現存在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嚴重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管理失控時,有權責令暫停施工或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措施,以便立即改正;對發現結構質量隱患的工程有權責令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構,要求建設單位整改。需要行政處罰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委託的政府部門查處。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15日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工程驗收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等);(3)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住宅工程的《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和<住宅工程使用說明書>。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符合有關程序規定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備案申請后,依據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報告,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后,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並根據本條例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執行監督檢查公務活動時,應受到法律保護的規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機構,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實施監督檢查,糾正違法行為的機構,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
《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違反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無理阻撓,拒絕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打擊報復執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於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濫用權力的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的經營活動。”《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了“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立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本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限制性競爭行為在工程建設領域的重要體現。目前,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定生產廠家或產品的現象很多,如供水單位指定水暖管材,供電單位指定的電器開關,供氣單位指定燃氣設備,公安消防部門指定消防器材,電信部門指定電信設施等,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採用,就在竣工驗收時故意刁難或不予驗收,不準投入使用。政府有關部門這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第一,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限制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產品採購上的自主權,出現質量問題后導致扯皮,同時對由於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工程質量隱患增加了處理的難度;第二,這種濫用權力的行為也同時限制了其他生產制定該類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廠商的平等競爭權,妨礙了公平競爭,往往保護了落後,使大批劣質材料、設備用到了工程上,給工程帶來嚴重的質量隱患。因此,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主管供水、供電、供氣和公安消防部門或者單位也要遵守法律不得濫用權力。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
(一)為了做到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能及時上報並認真組織調查和處理,以有利於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條例》對質量事故的報告制度作出了規定。本《條例》所稱重大質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強制性技術標準及合同約定,達不到建設工程安全、壽命、功能等要求,並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按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1989年建設部第3號部令),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24小時以內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檢察、勞動(如有人身死亡)部門報告;若事故發生單位屬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的程序向有關部門上報。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發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二)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得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
根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工程建設領域特別重大事故是指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特大事故發生后,除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報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的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社會監督的規定。
依據《建築法》的有關內容,本《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這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一項有效的措施。另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規定了“消費者有權檢舉、報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也同樣適用此規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接受來自群眾的檢舉、控告和投訴,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處理。
第八章 罰則
本章共24條,是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所應追究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所謂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是指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主體,由於其行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準則,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它包含以下幾層含義:第一,承擔建設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僅包括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築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而且還包括管理機關等;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也還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第二,實施了建設違法行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建設法律責任是一種消極的法律後果。第四,建設法律責任只能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予以追究或者處理。
建設法律責任不同於其他社會責任,如政治責任、道義責任以及違反其他法律的責任。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特點:(1)建設法律法規責任是不履行《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引起的後果。建設工程質量罰則,是為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得以實現,它是以法定義務為基礎的,這裡的義務有作為義務,也有不作為義務。(2)建設法律法規責任是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必須在《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明文規定,否則不能構成建築法律法規責任。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基本權利,不能隨意設置法律責任。(3)建設法律法規責任具有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表現於建設法律關係主體如果不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文規定的義務,國家就要予以追究。建設法律法規責任的追究機關有兩類,一類是司法機關,另一類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4)建設法律法規責任主要形式有行政法律法規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但在日常管理中,大量的責任形式都是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建設法律法規處罰的形式均有特定的含義。
(一)行政處罰: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處罰。在建設法律責任中行政處罰常見的形式有:
1.警告: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法律規範的行為的譴責和警示,其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行為人一種精神上的懲戒,以申明其有違法行為,並使其以後不再違法,否則,就要受到更嚴厲的處罰。警告既適用於公民,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2.罰款:指行政機關強迫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的一種處罰。罰款就是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財產權的剝奪,不管行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只有違反了法律、法規,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罰款,這不同於民事上的賠償責任(一定要構成對他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損害)。
3.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指行政機關責令違法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從而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生產、經營能力的一種處罰。
4.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許可證、執照和有關證照。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某種資格的處罰。無論是許可證,還是執照,在本質上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某種資格、能力符合法定條件,當這種條件發生變化或者行為人不符合這一條件,行政機關就要依法不承認行為人原來所取得的某種資格或者能力。
5.降低資質等級。指行政地限制或者降低違法行為人某種資格的處罰。一般由原發證和資質審批機關實施處罰。
6.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行為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產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物品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以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
(二)行政處分: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對機關工作人員和職工進行的懲罰。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根據《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獎懲辦法》的規定,對於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的行政處分包括:降職、撤職、辭退和解聘。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三)行政措施:主要是責令改正這一措施,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以命令形式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一種行政教育措施。
本《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所設定的罰款幅度和具體數額,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根據對工程建設資金數額的匡算,按照足以起到懲戒作用的原則,設定具體罰款;二是,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定罰款,違法行為越重,處罰就越重;三是,為了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將質量責任落實到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身上,對其處以單位罰款數額一定比例的罰款;四是,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離任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規定。
建築活動是一種技術密集、專業性強、投資巨大,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活動,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承擔的,必須有相應資質才能承擔。建設單位明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無資質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而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他們,不僅會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而且可能會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財產產生危害,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因此,要對建設單位的發包行為進行規範。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
這裡的責令改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委託給不個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時,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及時制止其違法行為,並宣布確定的承包單位無效,責令建設單位重新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在責令改正的同時,視情節對建設單位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處罰的規定。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因為肢解發包是建設單位將本不可再分開承包的單位工程發包給不同單位承包。這樣做不利於工程的統一協調,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的安全。因此,一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就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通知,應責令其改正,將不應肢解的建設工程重新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在責令改正的同時,視情節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這是針對資金來源作出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以及雖不足50%,但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是指一切使用國有資金(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佔比例大小)進行的建設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若發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工程肢解發包的,除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外,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其工程管理的有關職責的處罰規定。
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是工程建設過程和建設效果的負責方,擁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使用材料設備等權力。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負責綜合管理工作,居於主導地位。建設單位的行為在整個建設工程活動中是否規範,是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關鍵因素。對建設單位的下列不規範行為,本《條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一)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迫使承包方以低於其企業個別成本的價格競標;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三)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四)違反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即施工;
(五)違反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
(六)違反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七)違反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
(八)違反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等方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的有以上違法行為之一的,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同時,視情節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處罰規定。
依據《建築法》第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取得施工許可證才能施工。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會使工程前期準備不足,給建設工程造成事故隱患,也可能使建設工程因資金不落實而中途下馬,成為“半拉子工程”更易引起建設糾紛。因此,對這種擅自施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儘快補辦有關手續。同時,視情節,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考慮到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一般是單層建築、金額比較小的工程,影響比較小,同時為了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規定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不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施工,《建築法》未規定給予處罰,但需服從《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於施工許可證審查內容與開工報告基本一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開工報告的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當然,應當辦理開工報告審批的工程項目,不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書,也是違法行為,則應當依據本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單位竣工驗收中不規範行為的處罰規定。
竣工驗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道關鍵程序,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即建設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的竣工驗收資料,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如發現工程不符合竣工條件,應責令施工單位進行返修,並再次組織竣工驗收,直至通過驗收,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就使用;或雖進行了驗收程序,但工程不符合驗收條件,驗收為不合格工程就使用;或驗收時,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等,必將給使用人帶來重大的質量安全隱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有以上行為時,要責令其;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要責令建設單位補辦驗收手續;驗收不合格就使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進行返修,重新組織驗收;把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要責令進行返修,重新組織驗收。同時,視情節,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由此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建設單位未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規定。
《條例》第十七條,對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做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檔案法》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因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要責令其改正,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補交建設檔案,並視情節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用、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釋義】本條是關於承發包活動中,承包單位超越資質等級,無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攬工程行為的處罰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資質承攬工程行為的處罰規定,依照《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工程。因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是一種明顯的違反建設法規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存在,將導致參與工程建設企業資質、技術、人員、設備和施工管理能力達不到工程建設保證質量的基本要求,不僅會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更可能是因質量控制水平低而導致建設工程出現嚴重質量事故,或達不到建設功能要求,從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為此必須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1.對勘察單位按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視情節處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對設計單位按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設計費,視情節處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對監理單位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通常指監理費用),視情節處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4.對施工單位按工程施工合同價款,視情節處2%以上4%以下的罰款;
5.視情節可責令以上單位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資質證書。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本條第二款是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處罰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因其本身就不具備行為資格能力,其行為是嚴重違法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都應當給予取締,使其不再繼續進行違法行為。對於這種違法行為取得的違法收入給予沒收,同時,對於這種違法行為,還應按本條第一款罰款。
本條第三款是對以欺騙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處罰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承包單位雖有資質證書,但其資質證書是以欺騙方法如隱瞞事實、假藉資金和技術人員等取得主管部門認可並頒發證書的,同樣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無論是否造成損害後果都必須吊銷資質證書。因為其本身就不合資質條件,就不能有行為資格。與此同時,對這種明知違法而採取不正當手段的行為,還要按本條第一款給予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釋義】本條是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行為的處罰措施。
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業務,將造成建設工程實際需要的資金、人才、設備、技術、管理等保證能力達不到預期的要求,從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失控,質量保證能力下降。如果借用名義承包的單位和個人不熟悉建設技術業務的,將導致工程質量失控,甚至產生嚴重質量事故,危及國家、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因此不僅要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還必須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1.由主管部門責令違法單位改正違法行為;
2.有違法所得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單位的非法所得,上交國庫;
3.對違法單位罰款。(1)對違法的勘察單位按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2)對違法的設計單位按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的設計費,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3)對違法的監理單位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視情節處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4)對違法的施工單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視情節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4.對違法單位並處其他行政處罰,視情節給予責令企業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給予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承包單位轉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行為的處罰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行為的處罰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一旦工程轉包和非法分包,將造成低資質單位甚至無資質單位從事應由高資質單位承擔的建築活動,導致工程質量保證力下降,易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和危及建設安全的功能的後果,造成國家利益和投資者利益的損害。因此必須改正其違法行為,並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對勘察、設計、施工等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不可再分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的,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分包單位承包的,處罰措施為:(1)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2)沒收其違法所得;(3)並處罰款。對勘察單位處合同約定勘察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4)視情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證書等級;(5)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資質證書。
本條例第二款是對非法轉讓監理業務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規定,同樣包括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1)責令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3)處合同約定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4)視情節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指定廠商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勘察、設計工作的重要的基礎性的技術依據,如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勘察、設計工作偏離標準就有可能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工作重要的原始資料,如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會造成嚴重的質量隱患或浪費;另外,如果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廠商會限制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材料採購上的自主權,出現質量問題后容易扯皮,也妨礙了廠商間的公平競爭。以上行為性質惡劣,對勘察、設計質量影響較大,本《條例》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有違反,不論是否造成質量事故,不論所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取費多少,均由有關部門對勘察、設計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違法行為造成質量事故,則在罰款的基礎上,還要對責任單位處以停業整頓,降低勘察、設計資質,直至吊銷資質的處罰。如果以上違法行為給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材或不按規定施工的處罰規定。
(一)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和購買劣質材料、設計和構配件,隨意改變設計文件,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嚴重危及工程質量,損害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條例》加大了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是《建築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具體體現。
(二)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違法的施工單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是,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對這些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三)依據本條規定違反法定義務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條件是:上述違法行為已經發生;因違法行為已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使建設單位蒙受損失。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有:(1)返工。是建築施工單位因違法行為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又無法修理的情況下,重新進行施工。(2)修理。是建築施工單位因違法行為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又有修復可能的情況下,對工程進行修補使其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返工與修理往往密切聯繫在一起,因此稱之為返修。這是民法上保護財產權的一個重要補救性措施。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施工單位,下同)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方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3)賠償損失。本條賠償損失是指因施工單位上述違法行為,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對由此造成損失給予補償的責任方式。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財產損失主要是可用金錢計算的損失,非財產損失主要是身體、健康、生命的損害,也必然會產生一系列財產補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未按規定對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措施的規定。
施工過程中的檢驗和檢測,是防止把不合格材料、構配件用到工程上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在施工過程中,不進行檢驗、檢測,就失去了重要的質量控制手段。在一般部位會造成工程的使用功能缺陷,在結構關鍵部位,就會留下隱患,嚴重時會造成倒塌事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果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責令改正:即未檢驗、檢測的可以補做,已用到工程上的責令返工、拆換或由法定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視情況輕重分別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托延履行保修和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規定。
在保修期限內,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責令改正,主管部門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施工單位以命令形式迫使其改正不正當行為。同時,視情節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量大面廣的住宅工程中工程質量缺陷(通常稱為質量通病)比較突出,廣大住戶對此感受深、意見大。如漏水使室內裝飾以及傢具等遭受破壞而引起的損失等。對此,施工單位應當依其實際損失給予補償,可以實物給付,也可以金錢給付。如果質量缺陷是由勘察設計原因、監理原因或者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追償。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釋義】本條是對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一)工程監理單位是受建設單位委託,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監理過程中不能與建設單位串通,損害被監理的施工企業的利益;也不能也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實事求是,遵循客觀規律,按工程建設的科學要求進行監理活動,客觀、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沒有偏私,認真地進行監督管理,這是對工程監理單位執行監理任務的基本要求。
(二)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建築法》第三十五條以及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法的監理單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是:(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工程監理單位不能公正執行監理任務,與建設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通常是損害國家利益或公眾利益以及施工單位的利益;如果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通常是損害建設單位利益。這兩種情況有時可能同時並存,有時是單獨存在。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其要害也是監理單位失去了公正性,並且給工程質量造成損害或造成隱患。發現這些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其改正;(2)視情節,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3)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被吊銷資質證書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吊銷其營業執照。監理單位因上述違法所為獲取收入的,為違法所得,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是從根本上解決違法行為的利益驅動力,使其無法獲取任何利潤,以達到減少違法行為的目的。
(三)監理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他有關方面經濟損失的,上述各可以向監理單位及有關責任方要求民事賠償。這裡民事賠償主要方式是財產賠償,一般以直接損失為限。要求賠償時,可以向監理單位提出,也可以向其他責任方提出。監理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可根據約定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追償。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釋義】本條是關於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處罰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代表其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管理。為保證監理的客觀、公正性。工程監理單位不應與被監理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如違反《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現有此類關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即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與之脫離關係,或放棄該項工程的監理工作;同時,視情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行為的處罰規定。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如果違反該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包括修建、裝飾工程,未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擅自變動(破壞或拆除),改變原有工程結構受力體系,就可能引發使用安全問題,甚至造成屋塌人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給國家和投資者利益及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嚴重威脅。因此,建設工程的產權所有人,包括住宅工程等房屋建築的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結構或者承重結構的,都是違法的行為。建設單位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築所有者任意變動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本條罰款的標準是對決定擅自施工的建設單位視情節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在裝修過程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房屋建築使用者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本條第二款還規定了,凡因無設計方案擅自施工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房屋所有者,必須對因違法裝修引發的嚴重後果承擔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是指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者擅自施工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者賠償受害人所受損害的一種承擔侵權責任形式。這裡賠償主要是以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損失大小所決定的,通常是補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對工作質量事故發生單位隱瞞不報質量事故、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后,有關責任單位和政府部門必須及時、正確、完整地逐級向上報告,才能採取急緊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以及及時對事故進行總結,加強管理,挽回經濟和社會的負面影響。百年大計,質量第一,任何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會造成嚴重的後果,都會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更嚴重的損失及惡劣影響。所以必須對有本條款違反行為者,給予必須的行政處理。
這裡要說明的是,處分的對象應該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也包括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失職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形式有通報、批評、警告、降級、記大過直到開除公職等。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釋義】本條是對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有關專業部門或單位利用職權指定購買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生產供應單位行為的處分規定。
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採購中,凡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明示或暗示的辦法,強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產品和設備,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損害了建設、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僅產生大量的腐敗現象,也嚴重干擾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中對建築材料質量的控制,對工程質量帶來嚴重隱患。因此本條明確規定,違反《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有上述行為的,責令改正。政府所屬部門違反規定,指定購買建材、產品、設備廠家的情況是濫用職權的表現。濫用職權的應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糾正其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五年以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釋義】本條是對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註冊人員因過錯並造成後果行為的處罰規定。
隨著建築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正在逐步實行建築從業單位資質管理和建築執業人員註冊資格管理,以全面提高建築從業隊伍和人員的素質。目前,實行執業人員註冊管理的有建築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按國家人事部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對執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還將進一步擴大範圍和加大管理力度。
本條對工程執業人員,實行行政處罰包括二個方面:
(一)本條處罰的對象是參與建設工程行為,並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後果,特別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
(二)本條的處罰是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報告並由執業執照的頒發部門,視情節或後果輕重,對其執業資格進行處罰;若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五年以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凡註冊執業人員一經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就不得再從事該項建築業務活動,因此,是一項很嚴重的處罰。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參與各方中受到罰款的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
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體系能夠有效實施,必須強化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明確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質量責任,並對其質量行為的後果進行獎懲。如果對違反建設法規的,只處罰單位,不處罰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不明確,不利於違法行為的糾正和教育責任者(特別是國有企業和吃大鍋飯嚴重的單位)。所以,本條明確規定凡因違反建設法律法規,單位受到罰款處罰的,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必須同時處罰。這裡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後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持和領導人員,以及由於疏於管理或放任、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單位違法行為,具體完成單位違法行為計劃的人員。罰款的標準是,視情節處單位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通過本條進一步明確了管理人員不得漠視質量觀念,不得違反工序、規範、指揮作業,承擔好確保質量第一的義務,使工程質量得到可靠保證。
第七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為的處罰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關係到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是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也是建築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目前,在建設工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相當一部分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影響使用功能、有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結構隱患,倒塌事故也屢有發生,許多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低劣,等等。質量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與建築市場上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的行為有直接關係,也與建設單位的關係極為密切。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規範包括業主在內的建築市場各方的行為,本條例第三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但是由於質量意識的淡薄,客觀上建築市場不斷發生建設單位任意壓低造價,壓短工期,強行要求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規定降低質量標準,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市場規定,違反強制性標準,違反基本建設規律,粗製濫造,造成嚴重後果,導致一些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給國家帶來巨大財產和信譽損失。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建設工程參與各方違反建設法規,建設單位要求設計、施工單位違反質量標準;設計單位不合標準,任意設計的;施工單位違反施工規範,劣質施工的;監理單位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須對其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釋義】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許可權的規定。
執行建設法律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但是在許可權上有明確的分工。行政處罰必須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分工分級實施。如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必須是資質發證機關實施。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總承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審批與頒布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即建設部負責統一制定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和資質審查標準,並負責審批資質一級(甲級)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以及工程總承包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級以下的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工程總承包企業的資質審批工作,並報建設部備案。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由建設部審批頒發,丙丁級勘察設計的資質證書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審批機關在審批后應當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單位,頒發資質等級證書。依本條規定,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的降低和證書吊銷,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責令停業整頓則同樣由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進行。其他各條行政處罰如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分別實施。
本條第二款是說明當建設主管部門吊銷有違法行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時,其營業執照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
第七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處罰規定。本條有以下4個主要內容。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業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本條的重點應該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業務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重點是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後果,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根據《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獎懲辦法》的規定,對於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的行政處分包括降職、撤職、辭退或解聘。
第七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作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建設工程參與各方人員違反法律,造成嚴重後果者的法律處罰行為進行追溯處罰的規定,也是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對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的表述。
本條是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給予追溯處罰,該罰款的罰款,該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和不予註冊的就吊銷執業資格和不予註冊,該訴之以法的訴之以法。凡被取消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再行從事設計、監理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於肢解發包、違法分包和轉包定義的規定。
根據本條定義,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限制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最小單位。按照國際慣例,建設單位在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時,一般要確定一個總包單位來協調各分包的關係,或確定一個項目管理公司來協調各承包單位的關係,很少有建設單位把工程的設計分別委託給幾個單位,或把工程的施工分別發包給幾個單位實施的。
根據本條定義,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這裡包括不具備資質條件和超越自身資質等級承攬業務兩類情況。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這裡,合同約定是指雙方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單位,包括建設單位指定的分包單位;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而工作過程中由於情況變化還需要進行分包的,要經建設單位認可,否則,這種分包是違法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即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即使經發包單位同意,也不能將主體工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主體結構關係到建築物的整體安全,法律規定必須要由總承包單位親自完成。這裡的親自完成,是指施工單位親自組織、安排主體結構的施工生產活動,仍可將勞務操作、混凝土供應、模板的製作安裝等專業項目分包出去。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即對建設工程項目只能實行一次分包。分包層次過多,一方面增加了管理環節,減弱了總包單位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利於保證工程質量。
根據本條定義,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於,轉包行為中,原承包單位將其工作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並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單位只是將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在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原承包仍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方負責。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釋義】本條是關於罰沒收入必須上繳國庫的規定。
目前,國家實行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行政經費“收支兩條線”政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3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交財政,執法機關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另行撥給,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罰沒收入。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6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罰款收繳機關一般是指定的銀行。接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適用範圍的排除條款,是本條例適用範圍的補充規定。
本條與總則的第二條是緊密相連的,共同構成了本《條例》的調整範圍。依照本條規定,有三類工程建設活動可以不執行本條例。第一類是搶險救災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包括為避免水險、火險、地震、颱風等災害,緊急建造起來的臨時性工程;第二類是非搶險救災用的其他臨時性建築。第三類是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農民兩層(含兩層)以上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其施工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釋義】本條是對於軍事工程適用質量管理辦法的排除條款,也與《條例》的適用範圍緊密相關。
軍事建設工程是指直接與國防作戰相關的軍事設施建設工程,不包括軍隊的房屋建築工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界定,軍事設施是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場地和設備:(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作戰工作;(2)軍用機場、港口、碼頭;(3)營區、訓練場、試驗場;(4)軍用洞庫、倉庫;(5)軍事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6)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7)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由於軍事工程具有保密性、專用性、危險性、區域性等特點,與一般工業與民用房屋建築、專業工程性質很不相同,這類工程,執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條例》生效日期的規定。
法規的時間效力,是法規的重要要素之一。我國法規的生效時間有五種格式。一是,自法規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法規公布后經過一定時間開始生效;三是,法律公布后先經過試行,然後由立法機關修改補充,再做為正式法規公布實施;四是,比照其他法規以確定本法規的生效時間。五是,自法規文件到達之日起生效。具體法規的施行日期根據具體情況和要求從上述五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即從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總理以第279號國務院令簽發起生效。
《條例》發布生效后,必須儘快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現行的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規、規章和其他文件的清理,凡是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應以《條例》的規定為準進行修訂;另一項工作是為《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文件,如《條例》中規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等等,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辦法。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