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會差異

國家與企業經濟博弈關係的差異

稅會差異反映的是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之間的經濟博弈關係。

領域


稅法與會計制度作為兩個不同的領域,雖然存在密切聯繫,但由於各自目標不同、服務對象不同,二者之間必然會存在一定的差異。納稅人既要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又要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計算納稅,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掌握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然後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產生原因


在稅會差異產生根本原因的研究方面,國內外學者基本上達成共識,認為稅收目標與會計目標的取向不同是導致稅會差異產生的根本原因。ClarenceF.Reimer(1948)、ArthurM.Canon(1952)均認為會計應在滿足稅收需要的同時,保持自身的獨立性。我國學者許建業(2004)提出,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根本原因是兩者的目標不同。不過,何再濤(2006)認為,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角度不同是造成兩者差異的根本原因。為何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會站在不同角度去看待謹慎性原則?歸根結底還是由於雙方的目標不一致所導致看問題的立場不同。我國企業會計與稅收的目標在市場經濟建立之前基本一致,市場經濟的建立導致了兩者目標不一致。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角度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但其只是使稅會差異增大的助動力,不應是稅會差異的根本原因。
在稅會差異具體原因的研究方面,國內外的研究人員得出了相近但仍存在差異的結論。制度因素的差別是造成稅會差異產生和增大的主要動因。Manzon GB.and GA.plesko(2002)利用美國1988-1998 年的公開數據考察了美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賬面收益與應稅收益的差異大小和差異的來源,研究結果表明,一般來講,企業的應稅收益大於財務報告的賬面收益,並且從整體上來看,兩者之間差異呈增大的趨勢,特別是在20 世紀90 年代初期,差異顯著地擴大。其中稅收規則與會計制度的不同是使兩者差異產生和增大的主要原因。孟焰、王素榮(2005)、高允斌(2003)等從對企業會計實務操作中的稅會差異事項原因所做的研究中,得出了近似的結論,並從核算原則不同、制度規定存在差別等角度尋求了稅會差異存在的具體動因。但是在對產生稅會差異的主要動因的研究方面,存在部分不一致的結論。MihirA援desai(2003)研究了20 年來美國公司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的關係,並對造成兩者差異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認為對摺舊的不同處理、避稅行為和盈餘管理等是稅會差異擴大的主要動因。而戴德明、姚淑瑜(2006)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2002 ~ 2004 年的有關數據研究后得出,固定資產折舊和投資收益是造成稅會差異的兩個最主要的原因。絕大部分研究人員在對稅會差異產生的具體原因進行實證或量化研究時所選用的數據都取自於上市公司已對外公布財務報告中的數據,並在此基礎上去倒軋應納稅所得額進而研究稅會差異,因為上市公司一般是不需要公布納稅信息的。
他們大都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上市公司對外公布的財務數據是基於合併會計主體來編製的,而合併會計主體一般情況下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因而導致兩者在空間維度上的不可比性;同時因合併因素的存在會造成合併會計主體內部各個納稅主體之間的取長補短,易使本來已在各個納稅主體中存在的稅會差異呈現勻化的趨勢,因而使得“指標測度中存在大量計算誤差,削弱了研究結論的有效性”(戴德明、姚淑瑜,2006)。另外,根據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研究結論未必適合於中小非上市公司,尤其是不適合於民營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在現階段業務及會計核算比較簡單,對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中的不少條款都不採用,特別是資產減值準則基本不使用。實際使用會計制度條款的不同,將進一步削弱研究結論的普遍性和適用性。
在研究稅會差異的具體原因時,一部分國內研究人員認為,隨著我國企業會計政策改革和會計國際化,越來越多的企業要面對會計政策與稅收法規之間不斷擴大的差異,即把國際會計制度的影響作為稅會差異增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不過該部分學者在強調會計制度的國際化是產生稅會差異的重要原因時,卻忽略了稅法在國際化上的步伐並不亞於會計,尤其是在2008 年1 月1 日起開始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更是將我國企業所得稅國際化程度提升到新的層次,稍懂一些國際稅法的人可以看到國外稅法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剪影,尤其是在稅前扣除、防止資本弱化轉讓定價等方面。
因此過分誇大國際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制度對稅會差異的影響難免有失偏頗。即使認同之,其也只是一種具體原因而已,因其還要受到目標、原則差異的制約,所以其只能是在國內會計制度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趨同及等效過程中差異產生的一種暫時性因素。
綜上所述,不難發現稅會差異形成的原因是比較複雜的,應是各種因素共同造成的,不應該過分強調某一方面的影響。稅會目標的不同應該是其差異產生的最根本原因,其他的差異只是在目標差異前提下不同的具體表現形式而已。

差異分類


國內外研究人員對稅會差異的分類不完全一致。美國Nilolail and Bazley 在合著的《中級會計》中把應稅所得與會計所得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稅收減免、期間所得稅分配、虧損抵回和抵后。實際上Nilolail 和Bazley 對稅會差異分類中的“稅收減免”可以劃歸到永久性差異,期間所得稅分配、虧損抵回和抵后可以歸入到暫時性差異中。虧損抵回,是指企業用本年度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前年度的應稅收益,並退回已繳的企業所得稅。美國、法國虧損抵回的期限為3 年,日本、英國虧損抵回的期限為1 年。在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存在虧損抵回的規定,即虧損只能採用抵后的方式進行彌補。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於1987年公布的《FASB說明書第96號———所得稅會計》把時間性差異擴展為暫時性差異,在此之前把稅會差異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1996 年修訂后的IAS12 也用暫時性差異替代時間性差異。在國外文獻中,也因此把稅會差異重新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無論是把稅會差異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還是將其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分類依據均可歸納為稅會差異的能否轉回性。一經發生,便不能轉回的差異,為永久性差異;否則,是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
國內學者在2006 年以前基本接受了將稅會差異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國際分類;在2006 年以後,逐步轉向認可用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的重新分類。但在接受國際上對稅會差異分類變遷的同時,在認識上也產生了一種偏向,在2007 年以前,尤其是在2006 年以前的不少國內相關文獻中一般把稅會之間的差異認為是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總額之間的差異(戴德明、姚淑瑜,2006)等,並有取代稅會差異之稱的趨勢;在2007 年及以後在保持“取代稅會差異”趨勢的同時,由於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引入,使得部分學者認為“會計與稅收差異已由以往的利潤表基礎上的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轉變為基於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即暫時性差異。”蓋地、劉慧鳳(2008)認為: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額=期末凈資產的暫時性差異-期初凈資產的暫時性差異=(期末資產的暫時性差異-期初資產的暫時性差異)-(期末負債的暫時性差異-期初負債的暫時性差異)。
不過,稅會之間的差異不應簡單地等同為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總額之間的差異,後者是前者的匯總或合併;前者是具體業務之間的稅會差異,後者為總體上的稅會差異。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稅會差異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就是暫時性差異。
首先暫時性差異是一個總體概念,並且其是一個存量概念,是自某一時點開始甚至是自企業創立以來到某一時點止若干個會計期間所產生暫時性差異的總和,而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都是分期概念,屬於流量指標。其次,分期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即流量)也不等同於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不僅因為有部分暫時性差異的流量(如其影響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等)並不影響當期的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還因為永久性差異也影響著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額,而該影響額在現有的資產負債觀的基礎上是難以使人認識到其已在資產負債表上體現出來,因為不少的學者將其認為是“為零”的暫時性差異。如果只是因為永久性差異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直接地體現出來,就去否認永久性差異的存在的話,那很容易導致“忽視永久性差異”,並影響到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將給企業留下潛在的稅收風險或是因此喪失稅收利益。在採用倒軋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常使用的計算公式為:某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會計利潤總額依本期的永久性差異-(本期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以前期間所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轉回額)+(本期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前期間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額)。不過,不影響當期損益的暫時性差異除外。從該計算公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永久性差異仍是造成稅會差異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而在現有資產負債觀下的稅會差異分類中卻找不到永久性差異的身影,不得不使人猜想現有理論在認識上可能存在缺陷,需要做進一步的研究,去挖掘永久性差異究竟被隱身到何處?或真的是被“為零”的暫時性差異所遮掩?如果說對稅會差異原因的研究結論是“智者見智”的話,那麼對稅會差異的分類則是“仁者見仁”。在此前對稅會差異已有分類的基礎上,還可以做進一步的分類,如根據在稅前扣除情況的不同,可把稅會差異劃分為不能在稅前扣除的絕對差異和部分在稅前扣除以及結轉以後期間扣除的相對差異;根據差異發生時對稅會制度遵守情況的不同,可以將稅會差異劃分為制度性差異、不遵守會計制度但遵循稅法時的差異、遵守會計制度但不遵循稅法時的差異和兩者均不遵循的差異(高洪義,2009);依據稅會之間所產生的差異是否具有可選擇性,即是否受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可將暫時性差異劃分為可選擇暫時性差異和不可選擇暫時性差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