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權利
主權權利
主權權利主要是國際海洋法上的概念,是指一種基於國家主權而產生的權利。比如沿海國家在領海享有主權,那麼其在領海的主權權利可以表現為:1、屬地管轄權;2、對資源的專有權;3、沿海航運權;4、戰時中立權等。
主權權利可以看作是主權派生的權利。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最高的也是平等的,主權國家不受其他任何國家的控制和干預,不接受任何超國家的制裁。主權與國家不可分,而且作為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它是法律權利的淵源和解釋。主權權利,則表現為國家管理具體社會事務的權利,是具體的一種或幾種權利。它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以國家授權的方式行使權利。可見,在性質上,主權是抽象的,主權權利則是具體的權利;在位級上,主權高於主權權利,前者是國家的固有屬性,後者則是由國內法律規定的;前者作為法律權利的淵源,派生出具體的各項管理權利。
主權是不可分的,而主權權利是可分的;主權在本質上不受分割和限制的特性,正為主權權利在具體意義上接受協調和制約乃至分割和限制提供了可能。從主權平等原則的角度出發,可以認為一國主權不受他國主權的限制和分割。主權作為一種最高的權威,如果受到另一個主體的干涉,主權也就不存在分割的可能,而是會消滅。因為在國際實踐中,若一國接受了他國的控制,其結果必然是本國主權的喪失。相反,主權權利作為政府管理具體事務的權利,是可以而且應該分割的。主權權利經法律授權和規定,可以分割為管理各項不同事務的權利,還可以分割為由本國政府部門行使的權利和由其他國際組織甚至是其他國家行使的權利。尤其是在全球化進程中,國際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國有必要讓渡一部分主權權利,以爭取更大的本國國家利益。
無論是質上或是量上,主權和主權權利都有著截然不同的特徵,限制和讓渡主權權利不同於削弱主權。全球化要求全球範圍的交流和合作,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不得不限制甚至放棄一部分原本專屬於本國的權利,而共同致力於全人類的協調發展。實際上,各國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更有效地維護國家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