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排斥理論
社會排斥理論
20世紀60年代,法國一些政治家、活動家、官員、新聞記者和學者經常在意識形態上模糊地提到窮人是“受排斥者”。後由法國學者勒內·勒努瓦(Rene Lenoir)首次提出了“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 )”概念,併流行於法國,強調的是個體與社會整體之間的斷裂。西爾弗(Silver,1995)和德漢(De haan,1998)將社會排斥劃分為三種不同範式:“團結型”(Solidarity)、“特殊型”(Specialization)和“壟斷型”(Monopoly)。以上範式各自同時表現於理論取向、政治意識及民族思想中,強調排斥過程的不同原因、發展公民身份和社會整合的獨特觀念。
“團結型”範式認為,社會排斥是指個人與整個社會之間諸紐帶的削弱與斷裂過程。“特殊型”則深受自由主義傳統的影響併流行於美國,它認為排斥是一種歧視的表現,是群體性差異的體現。這種差異否定了個人充分進入或參與社會交換或互動的權利。市場失效以及未意識的權利都可能導致排斥。與“特殊型”範式不同,“壟斷型”認為群體差異和不平等是重疊的,它將社會排斥定義為集團壟斷所形成的後果之一,其表現則是權力集團通過社會關閉來限制外來者的進入。而這種範式的理論基礎則來自韋伯的相關理論(孫炳耀,2001)。
早在1950年,T.H.馬歇爾曾在《公民資格與社會階級》一文中指出,公民資格由市民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三部分組成(蔣勤,2003)。上世紀80年代末,深受馬歇爾學派的影響,社會排斥概念為歐洲委員會所採納並作為其形成社會政策的核心。歐洲委員會把社會排斥概念更緊密地與社會權沒有充分實現這個理念聯繫起來,它們把社會排斥定義為“涉及到公民的社會權……涉及到一定的生活水平和涉及到參與社會中主要的社會與職業的機會”(陳樹強,2002)。
英國政府“社會排斥辦公室”指出:“社會排斥作為一個簡潔的術語,指的是某些人們或地區受到的諸如失業、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難、罪案高發的環境、喪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織在一起的綜合性問題時所發生的現象”(Social Exclusion Unit,2001)。
我國社會政策研究專家唐鈞認為:“社會排斥是遊戲規則造成的。而社會政策研究的目標就是要修訂遊戲規則,使之儘可能地惠及每一個社會成員,從而趨於更合理、更公平。所有的遊戲規則都是雙刃劍,在它使一部分人成為‘贏者’時,另一部人就會成為‘輸者’(唐鈞、王嬰,2002)。”
中華女子學院的石彤等認為,社會排斥是指某些個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機會參與一些社會普遍認同的社會活動,被邊緣化或隔離的系統性過程,這個過程具有多維的特點,並表現為被排斥者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及心理諸方面的長期匱乏(石彤,2002)。
清華大學李斌博士撰文指出,社會排斥理論主要研究社會弱勢群體如何在勞動力市場以及社會保障體系中受到主流社會的排擠,而日益成為孤獨、無援的群體,並且這種排擠如何通過社會的“再造”而累積與傳遞。社會文化、社會結構、國家政策、現存的意識形態等多方面的因素製造了社會排斥,而社會流動率則反映社會排斥的程度(李斌,2002)。
儘管國內外學者們對於社會排斥的涵義各抒己見,但如果要對社會排斥稍作歸因分析的話,我們可以將其概括為以下三種觀點:
1.自我責任論 脆弱群體所遭受的社會排斥是他們自己的責任,是由於他們自身的行為和態度所造成的,甚至是由於他們不參與社會而形成的自我排斥。持自由主義立場的學者(如“特殊型”)往往將社會排斥的源泉歸咎於下層階級本身,窮人之所以窮是由於其自身無能或懶惰的結果。這種觀點淵源於西方早期的社會福利思想。
2.社會結構生成論 社會排斥是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平等所造成的。脆弱群體所面對的困境並非他們自身不夠努力、自暴自棄的結果,而是社會結構有意無意地將之排斥於正常的社會生活之外而導致的。這種觀點比較普遍,如“壟斷型”範式及我國學者石彤、李斌的定義等。
3.社會政策創造論 社會排斥往往發生於不同的社會政策層面,當社會政策系統化地拒絕向某些社會群體提供資源,使之不能完全參與社會生活時,就會導致社會排斥(如唐鈞等人對於社會排斥的界定)。
社會排斥的類型整理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從社會排斥成因方面來分析,可以分為以下兩類:結構性的社會排斥與功能性的社會排斥。功能性的社會排斥就是指被排斥的個體、群體或組織因為自身功能上的欠缺而處於一種被排斥狀態。
結構性的社會排斥則是因為社會結構的不合理而造成的一些社會排斥。社會結構包括通過制度確定下來的社會等級構成以及社會發展過程中自發形成的一種結構與分層。
2.從人類生活的不同領域出發,可以分為經濟層面的社會排斥、政治層面的社會排斥以及文化層面的社會排斥三個方面。經濟層面的社會排斥是指人們在獲取勞動生活資料的過程中所遭遇到的不公正對待,經濟層面社會排斥的一個最直接後果就是造成貧困。
政治層面的社會排斥是指人們參與政治時權利的不足或被剝奪,這種排斥在前現代階段普遍存在,它是通過明確的法令制度規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權利。
文化層面的社會排斥最明顯的體現就是種族中心主義或者說是文化中心主義,以自己或本民族的文化為標準或中心來衡量其它人群或其它民族,它不一定是持不同文化的民族之間才存在這種排斥,同一民族中不同文化觀念的群體也會排斥異於自己的群體。
3.客觀的社會排斥與主觀的社會排斥。有一部分人按照某種標準來看,是處於一種被剝奪被排斥的狀態,但由於某些因素的影響,他們並不感到自己遭遇排斥。主觀的社會排斥是指某些社會成員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認定自己處於被排斥狀態。
4.顯性的社會排斥與隱性的社會排斥。顯性的社會排斥是通過明確的制度、政策、法律、習俗的規定,將一部分人排除於享受正常的社會權利之外,隱性的排斥是在一些看似平等的遊戲規則之下,但卻因為文化上、偏見上、習慣上或遊戲執行過程中裁判者的原因而造成實際上的不公正。
5.被動的社會排斥與主動的社會排斥。被動接受社會排斥者並不是出於自己的主觀意願,而是因為外在的原因或自身的先天性因素而處於一種邊緣化的狀態。而一些主動脫離社會者,往往是在一種亞文化的引導下,因其不認同主流社會而主動逃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