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排斥

社會排斥

社會排斥指的是某些人或地區遇到諸如失業、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難、罪案高發環境、喪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織在一起的綜合性問題時所發生的現象。

簡介


最早使用這一概念的是法國學者拉諾爾(Ren Lenoir)。1974年,拉諾爾用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的概念指認那些沒有受到社會保障的保護,同時又被貼上了“社會問題”標籤的不同類型的人,例如精神和身體殘疾者、自殺者、老年患者、受虐兒童、藥物濫用者等邊緣人、反社會的人和其他社會不適應者。
上個世紀80年代,社會排斥概念成了法國有關與技術變革以及經濟重建相連的“新貧窮”的產生及其性質之爭論的核心。在這種爭論中,社會排斥成了描述和分析在個人和群體以及更大的社會之間建立團結上所存在的障礙與困難的一個新方法。到上個世紀80年代末,社會排斥概念被歐洲委員會所採納,並將其作為形成社會政策的核心。歐洲委員會把社會排斥概念更緊密地和社會權沒有充分實現這一理念聯繫起來,認為社會排斥涉及到公民的社會權,涉及到一定的生活水平和涉及到一定的生活水平和涉及到參與社會中的主要的社會與職業的機會。

範式


斯爾維在對西歐和美國有關社會排斥的文獻進行分析和總結之後,概括出了關於社會排斥的著名的三個範式:
團結範式強調社會排斥是一種個人和社會之間的社會紐帶的中斷;專業化範式強調社會排斥是社會分化、勞動分工以及領域的分割等專門化的結果;壟斷範式則強調社會排斥是社會上形成了壟斷群體的結果。
總之,每一種範式表示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社會排斥,他們產生於不同的政治哲學,提供了多種關於社會劣勢形式的解釋。在社會排斥的研究領域,斯爾維的三個範式被公認為是對社會排斥理論化的重要貢獻。爾維不僅歸納出了社會排斥的基本類型,而且他的社會排斥理論的內容也極為豐富。他的研究使人們對於社會排斥的本質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同時,斯爾維關於社會排斥範式的理論,對於反社會排斥的政策與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針對社會排斥的不同範式或類型,自然需要採取不同的反社會排斥的政策。

維度


經濟排斥維度

經濟排斥是指個人和家庭未能有效參與生產、交換和消費等經濟活動。雖然社會排斥不可以完全歸結為經濟要素,但經濟層面顯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
首先,它表現為勞動力市場排斥,勞動力市場排斥又包括排斥出勞動力市場(exclusion from labor market)和勞動力市場排斥(exclusion within labor market)。排斥出勞動力市場又有幾種具體的表現形式:沒有指望的長期失業;臨時的或不安全的就業;勞動力市場內部的排斥,即雖然有工作可做,但所從事的不是“好”工作,而是“差”工作。
其次,它表現為被排斥出消費市場。被排斥出消費市場有兩種情況:一是個人或家庭購買不起或經濟拮据而限制使用必需的商品和服務。二是與消費方式有關。消費排斥並不僅僅是購買不起的問題,有些個人或家庭雖然能夠購買一些必需品,但只能從諸如親戚朋友、私人廣告、街頭攤販和二手貨市場等非正規消費市場上購買,相對於在商店等正規消費品市場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成為所謂的“被排斥的消費者”(exclude consumer),排斥出主流的消費方式。
最後,它表現為被排斥出土地。

政治排斥維度

政治排斥是指個人和團體被排斥出政治決策過程,這些個人和團體缺乏權力,沒有代表他們利益的聲音。社會排斥的這個層面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首先,這個層面的主要議題是個人參與影響其生活的決策或者對這種決策施加影響的能力。也就是說,社會排斥的政治層面涉及到個人被排斥出參與決策或者對決策施加影響。其次,社會排斥的政治層面意味著排斥出公民權或人權。

文化排斥維度

社會中存在著一些主導性的價值和行為模式。那些追隨和表現出不同模式的人會受到排斥。Figueroa等學者也指出,排斥出文化過程與個人被排斥出對特殊社會網路的參與有關。由於文化價值觀念不同,一些人會受到排斥。成員身份的限制性條件也創造了排斥。

關係排斥維度

社會排斥是一個“關係”概念,意味著個人和群體在社會地位上被排斥出其他個人、群體乃至於整個社會。因此,結構性過程通過建立種種障礙的方式影響到社會整體,那些障礙阻止特定的群體和其他群體形成對於充分實現人類潛能極為重要的社會關係。LittIewood Herkommer(1999)用“由疏離造成的排斥”來表述社會排斥的關係層面,認為這個層面包括人們由於受到社會接觸、社會關係和群體身份的限定和限制而成為邊緣性的和被打上恥辱烙印。塞恩則進一步指出,排斥出社會關係亦會導致其他剝奪,由此會進一步限制人們的生活機會。

制度排斥維度

羅傑斯把社會排斥和社會發揮功能的方式聯繫起來,認為不同的發展路徑和宏觀經濟結構調整策略意味著不同的社會排斥模式。介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之間的制度性安排,決定著接納或排斥兩個完全不同模式的形成。除此之外,亦有一些學者從社會福利制度的角度來論述社會排斥的制度層面。福利制度排斥是指個人和團體不具有公民資格而無法享有社會權利,或者即使具有公民資格也被排斥出某些國家福利制度。

國內現象


為改革承擔了代價的弱勢群體仍然處於比較嚴重的社會排斥之中,社會排斥的綜合性狀態正在日益明顯地成為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態。主要表現在:
(一)對弱勢群體社會排斥的經濟面向。
雖然社會排斥不能完全歸結為經濟因素,但很明顯,經濟方面的排斥是對弱勢群體社會排斥的最重要的領域。在經濟方面,我國弱勢群體遭受的社會排斥最重要的是表現為被排斥出勞動力市場。如上所說,由於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的市場化改革等,使相當一部分人進入了下崗失業的行列。就現實的情況來看,目前的下崗和失業者大多具有如下一些特徵: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上,多數人只受過中等甚至更低的教育,過去所從事的也主要是低技術含量的工作。而新的就業機會則需要相當高的受教育程度,這些崗位主要是提供給受過高等教育的年輕人的。
所以,對於失業者中的大部分人來說,首先,他們根本沒有可能回到社會的主導產業中去。其次,在目前的體制下,也根本沒有可能再回到原來的就業體制中去。另外,朝陽產業也不會向他們提供多少就業機會。因此,這就意味著目前的下崗失業者,在勞動力市場這一根本性的社會排斥作用下,他們回歸主流社會的希望十分渺茫。城市農民工雖然“擠進”了城市的勞動力市場,但是他們仍擺脫不了嚴重的社會排斥的事實。有關二元勞動力市場理論和農民工研究已經對此做了大量的探討,社會排斥的經濟面向在農民工身上也許是表現最為突出的。遭受勞動力市場的排斥,也就必然被消費市場所排斥,收入的匱乏導致購買力不足,假冒偽劣產品之所以能在農村大行其道,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因為農民難以進入主流的消費市場。
(二)對弱勢群體社會排斥的制度面向。
社會排斥的制度面向是社會排斥的重要方面,甚至是其他排斥面向的根源。羅傑斯(Rodgers)認為不同的發展路徑和宏觀經濟與結構調整意味著不同的社會排斥模式,介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之間的制度性安排決定著接納和排斥兩個完全不同模式的形成。在我國,社會弱勢群體被制度性安排所排斥的情形十分突出,最嚴重的排斥性制度就是戶籍制度。在我國實行了已近半個世紀的戶籍制度有許多缺陷。對於這一制度的缺乏公正性和落後性學術界雖然已經做了大量的探討,但不可否認的是戶籍制度仍然在相當的領域內起著社會區隔的作用,對農村居民產生著排斥作用。例如,與戶籍制度相聯繫的我國高等學校招生制度就充分體現了這一制度不合理的社會排斥作用———幾乎所有省份農村地區考生的錄取分數線都要高於城市考生的錄取分數線,在同樣分數的情況下,大城市考生可能進名牌大學,而農村地區考生可能被排斥在大學門外。
這種制度性排斥嚴重地阻礙了農村社會的代際流動,使農村居民的弱勢特徵不斷沿襲、惡性循環。除此之外,社會福利制度、公共衛生制度、甚至司法制度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對農村居民有著這樣那樣的排斥性,正是由於這種種制度性排斥的長期作用,使農民陷入了弱勢的境地。當然,社會排斥的制度面向不僅僅表現在農村居民身上,城市弱勢群體同樣也遭受著諸多的制度性排斥,例如,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缺漏就加劇了對城鎮下崗人員的社會排斥,其他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也有明顯的社會排斥現象存在。
(三)對弱勢群體社會排斥的關係面向。
我國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僅在經濟和制度面向上處於社會排斥之中,而且還遭受著“由疏離造成的排斥”———社會關係面向上的社會排斥。學術界普遍認為,弱勢群體也同時是被邊緣化的群體。作為邊緣群體,弱勢群體不僅僅被排斥在社會主流的經濟生活之外,而且是被整體地排斥出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他們成了由於受到社會接觸、社會關係和群體身份的限定而在社會中最易受歧視的群體。不能夠融入城市社會的農民工就是社會排斥之關係面向最典型的人群。
學術界普遍認為農民工是介於市民與農民之間的一個社會群體,或者叫做“准市民”,他們從農村來到城市,從事的是非農工作,但他們的身份卻依然是農民。在城市中,他們在受到種種制度性排斥的同時,也受到了社會關係方面的排斥。眾多研究表明,作為城市中的“外來人口”,他們的工作地點雖然在城市之內,但他們卻無法融入城市生活。在社會交往以及日常生活的種種活動中,他們基本上還是局限於民工群體自己的圈子。繁華的城市對他們來說似乎是陌生的他鄉,城市居民對他們也是“另眼相待”,以致於有的城市中甚至提出過在公交車上設立民工專區的動議。
以上是我國社會弱勢群體遭受社會排斥的最突出的幾個方面,事實上弱勢群體所遭受的社會排斥決不僅僅是這麼幾個方面。社會排斥的諸方面並不是孤立的,尤其是在具有基礎意義的經濟方面一旦被排斥,其他方面的排斥就會連鎖而至。而貧窮是我國社會弱勢群體的最突出的特徵,在經濟排斥的這一主動力的作用下,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弱勢群體都陷入了綜合性的整體困境之中,也就是陷入了孫立平教授所謂的“社會斷裂”的狀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