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票

選舉人票

美國的徠政治體制是一個總統制的國家,在其早期的權力構架中,並沒有政黨的因素,只是在後來政治角逐中,政黨不斷在其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才孕育了美國現有的選舉制度,這是美國所獨有的。

美國大選中公民投票被稱為普選(General Election),根據每州在國會中的參議員+眾議院席位總數多少,每州擁有數目不同的選舉人票。在大選年,11月初舉行大選,選民在數名總統候選人之間選擇一名,隨後各州統計每名候選人在本州所獲實際選票數,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即獲得本州全部選舉人票。然後將候選人在各州所獲所有選舉人票數相加得出最終選舉人票數。由於全國共有538張選舉人票(對應於100個參議員席位+435個眾議員席位+哥倫比亞特區3個席位),因此首先獲得270張選舉人票的總統候選人將成為美國當選總統。

投票流程


各州分配

一州為一個選舉人團單位。
50個州的選舉人票數,直接對應著各州在國會的100個參議員席位(每州固定2個)、435個眾議員席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10年會按新一輪人口普查的各州人口比例進行調整)。再加上至今在國會沒有代表權的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3張票,一共就是538張選舉人票。
2020年美國大選選舉人團票數分佈
各州選舉人人數不一,與其在國會的參議員(各州均有2 個)和眾議員(根據各州人口確定)人數之和相等,因此每個州至少有3 名選舉人。除了這3票以外,人口越多、眾議員人數越多(全美平均約75萬人口有1名眾議員),選舉人票數也就越多。2020年,加利福尼亞州擁有55個選舉人名額,在美國各州中數量最多;人口最少的幾個州則擁有3個選舉人名額;雖然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在國會參議院沒有代表,在眾議院也只有一名無投票權的議員,但也擁有3 個選舉人名額。

選舉人的產生

根據美國憲法,各州按照本州議會所指定的方式選任若干選舉人,因此各州以及華盛頓特區的選舉人產生方式並不統一。在大多數地區,選舉人由各黨內部會議提名,並將名單提交給州政府;還有一些州採取黨派總統候選人任命或者州長任命等方式,比如佛羅里達州就是由州長在各黨提名的情況下再任命各黨的選舉人。各黨通常都會選擇長期為本黨服務的忠誠黨員作為選舉人。不過,根據美國憲法及修正案規定,國會議員、公職人員以及罪犯不得被選為選舉人。
11 月大選投票后,各州普選中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所屬黨派推出的選舉人即組成該州選舉人團(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州則按一定規定分配選舉人票)。

選舉人投票

聯邦法律規定,各州和華盛頓特區的選舉人在“12 月的第二個星期三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於各自州集會並進行投票選出總統,2020年的投票日期是12 月14 日。
根據美國法律,選舉人只是投票機器,他們必須按照該州選民的投票結果來投票。選舉人團制度實行“勝者通吃”的原則(thewinner-takes-allsystem)。如果一個黨的總統候選人在一個州的選舉中獲得多數支持,他就擁有這個州的全部總統選舉人票,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緬因與內布拉斯加除外,以上兩州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
總統候選人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270張或以上即可當選總統。
另外,美國憲法還規定,如果沒有人獲得270張及以上選舉人票,就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但這在歷史上只在1824年發生過一次,當年四位總統候選人沒有一人票數過半,約翰·昆西·亞當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經眾議院投票表決被指定為總統的。

失信選舉人

投票前,各州通常都會要求選舉人宣誓保證將票投給自己所屬黨派的正副總統候選人,即在本州普選中獲勝的候選人。但有時也會出現沒有將票投給自己宣誓支持的候選人的情況,這些選舉人被稱為“失信選舉人” 。
2016 年大選中就出現了7 名失信選舉人(2016 年也是1896 年以來出現失信選舉人最多的一年),其中包括5 名民主黨選舉人和2 名共和黨選舉人,另外有3張選舉人票無效,但當年大選的最終走向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為防止出現失信選舉人,許多州通過立法來約束選舉人的行為,比如記名投票、違規投票無效、失信罰款等。
到2020年為止,失信選舉人並未改變過美國總統選舉的結果。

往年爭議


200多年來,美國曾五次出現"贏得更多普選票的候選人因沒有贏得多數選舉人票,從而未能當選總統"的情況。

1824年

1824年,安德魯·傑克遜在普選中的得票率略微領先於約翰·昆西·亞當斯。但在選舉人投票中,他們都未能獲得選舉人的多數票。最後,由眾議院投票,選出亞當斯為美國第六任總統。

1876年

1876年,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塞繆爾·蒂爾頓得到的普選票超過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拉瑟福德·伯查德·海斯近25萬張。在兩人所獲選舉人票接近的情況下,共和黨對20張選舉人票提出質疑。當時,蒂爾頓只需得到這20張選舉人票中的1張即可獲勝,而海斯則需獲得所有20張票才能勝出。之後,兩黨商議決定,設立一個由7名民主黨人、7名共和黨人和1名無黨派人士組成的15人委員會,研究並公正地決定每張票的歸屬。但由於原應參加委員會的無黨派人士被選為參議員后從委員會辭職,其空缺則由控制參議院的共和黨人填補。這樣,在委員會每次投票決定選票歸屬時,結果都是8比7。最後,這20張選舉人票全部歸海斯所有,使海斯以一票之差險勝。

1888年

1888年,總統選舉再次出現了普選獲勝者未能登上總統寶座的情況。民主黨在任總統格羅弗·克利夫蘭當時獲得了5,540,050張選民票,共和黨候選人本傑明·哈里森只獲得了5,444,337張選民票,但後者卻以233張選舉人票當選總統,前者只獲得了168張選舉人票。分析認為,克利夫蘭未能連任是由於共和黨以僅2348票的微弱優勢贏得了印第安納州,使得哈里森的選舉人票數超過克利夫蘭而贏得總統席位。

2000年

2000 年,民主黨人戈爾的普選票比共和黨人小布希多出50萬張,但後者以500 多張普選票的優勢贏下佛羅里達州,從而獲得該州的所有選舉人票,最終以5 張選舉人票的優勢贏得大選。當時,雙方就佛州計票問題進行訴訟,佛州最高法院裁定重新人工計票,但遭到聯邦最高法院推翻。

2016年

2016年,在1.36億人投票后,希拉里獲得的普選票是6585萬3514張,特朗普獲得的普選票是6298萬4828張,兩者之差是286萬8686張。雖然希拉里的普選票高於特朗普,但在幾個搖擺州輸了數十萬票,最後,特朗普盡取全部搖擺州(88票),希拉里成為美國歷史上第5個選民票佔優、選舉人票落敗的候選人。

優缺點


優點

第一,保護小州的利益。美國先輩對制度的設計,重點是強調地方分權,而不是中央集權,其憲政理念是把權力下放到各州,並保證大州小州在聯邦層次上權利平等。"選舉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數當選的民主原則,只不過不是以全國人數為"單位",而是以"州"為選舉單位。這個多數,不是全國範圍的"多數",而是每一個州的選民多數,這樣更能保護小州的權益。這種制度迫使總統候選人不能只看重幾個大州,而是看重每一個州,在每一個州獲得多數選票。
第二,可以通過贏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產生總統,而不會像其它國家那樣,第一輪總統選票沒過半,再第二輪選舉。因為只要有第二輪選舉,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結果會扭曲選民意向,被迫把選票投給其它候選人。
第三,"選舉人"制度可以立即產生總統,而避免全國人頭計算選票,清點到每一個村鎮的每一張選票,使總統長時間無法產生。
第四,是不產生眾多小黨,使憲政制度比較穩定。由於選舉人制度是以"州"為"計票單位",而且又是實行"贏者通吃"的遊戲規則,贏者囊括所有選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選人毫無所獲。每個州的選舉結果只有一個贏家,沒有第二、第三,這樣就不會產生小黨,更無法產生政黨比例制的多黨制。美國實行"選舉人"制度,就使小黨沒有多大存活空間,兩大政黨輪流執政,不存在多個小黨聯合起來投不信任票而結束內閣的現象。總統因觸犯法律遭彈劾,副總統則繼任,不存在必須解散內閣、提前全國大選之事,從而使政局穩定。

缺點

無法真正做到一人一票,理論上可以通過精確的計算找出最佳的配票結果,就是有足夠多的州只贏一票,其他的州得零票!這樣勝出者比失敗者的總得票率會低很多!不過歷史上只有四次是當選總統的總得票率比失敗者低的,所以一直沒有實現!

制度誕生


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後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後由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採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主要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
由各州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於是只能從國會選舉和選舉團選舉中選擇,其中國會選舉的方式在一開始就佔了上風。制憲代表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國會選舉,並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於最高立法部門”。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因此,他們主張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因而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覆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後接受了他們的意見。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所以總統不應受到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人民大眾選舉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繞過這些弊端。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採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同時對於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代表們的意見還存在分歧,於是就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制度作用


根據美國法律,選舉人只是投票機器,他們必須按照該州選民的投票結果來投票。除內布拉斯加州緬因州外,凡贏得該州民眾普選的候選人即贏得該州的所有選舉人票,因此率先獲得270張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即當選美國總統。
選徠舉人票制度可說是美國所特有的,但在這種制度之下可能出現候選人雖然拿到全國多數票數卻仍落選的情況,與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有所背離,因此改革選舉制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