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

建設用徠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佔用程序


為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範圍內佔用土地的一般程序為:
①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②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項目分別供地。

用地管理


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係,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建設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①研究編製各類建設用地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監督實施;
②依法辦理土地的徵用、劃撥,城鎮國有土地的出讓工作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③清查處理違法用地和違章用地;
④制定、完善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章制度;
⑤組織制定國家建設項目和鄉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製和實施。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來執行。

用地分類


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特殊用地。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中國的建設用地供應,分為存量和增量兩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過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供應,即所謂“一級市場”;存量部分即通過現有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的供應,即所謂“二級市場”。
存量土地實際被現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容積率管理


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容積率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容積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總建築面積與建築用地面積的比值。
容積率計算規則由省(自治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確定。
第四條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指標,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不得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形式代替規定程序調整容積率。
第六條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前需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的,應當遵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製審批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任何建設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確定的容積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進行調整: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后,擬調整的容積率不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製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變更理由;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製機關應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等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製機關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四)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製機關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向原審批機關專題報告,並附有關部門意見及論證、公示等情況。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的,方可組織編製修改方案;
(五)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法定程序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六)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並及時將變更后的容積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后,擬調整的容積率符合劃撥或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說明調整的理由並附擬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表明調整前後的用地總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建築空間環境、與周圍用地和建築的關係、交通影響評價等內容;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就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組織技術人員、相關部門、專家對容積率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專家論證應根據項目情況確定專家的專業構成和數量,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有關專家,論證意見應當附專家名單和本人簽名,保證專家論證的公正性、科學性。專家與申請調整容積率的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本地主要媒體和現場進行公示等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走訪、座談或組織聽證;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議並附有關部門意見、論證、公示等情況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五)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並及時將變更后的容積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第十條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容積率調整程序、各環節責任部門等內容在辦公地點和政府網站上公開。在論證后,應將參與論證的專家名單公開。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必須嚴格遵守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
對同一建設項目,在給出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過程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定的容積率均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且前後一致,並將各環節的審批結果公開,直至該項目竣工驗收完成。
對於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應該符合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容積率要求。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進行核實時,要嚴格審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容積率要求。未經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容積率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因建設單位或個人原因提出申請容積率調整而不能按期開工的項目,依據土地閑置處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調整容積率進行建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查處。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容積率調整或違反公開公示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2、取得方式:建設用地取得可以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

用地特點


(1)建設用地是生活場所、操作空間和工程的載體,不是直接利用土壤,與土壤肥力沒有關係。
(2)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建設用地較為容易,建設用地變為農用地卻較為困難。
(3)土地利用價值高。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
(4)區域選擇性強,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

手續


這裡以江西省上栗縣為例,展示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的相關手續和注意事項。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山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辦法》

適應範圍

國家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臨時用地。

辦事條件

1.符合上栗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2.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
3.資料齊全,手續齊備。
四、辦事所需要的手續、材料及相關文件
(一)報省審批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
1.縣、市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建設用地申請表;
3.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4.建設用地項目“一書四方案”(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設用地項目預審意見;
6.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文件或其它立項批准文件;
7.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項批准文件;
8.有關部門意見(涉及地質、環保、規劃、水利、林業、消防、公路等);
9.以有償方式供地的,提供:
(1)出讓合同;
(2)土地評估報告;
10.建設用地規劃批准文件;
11.企業營業執照和外貿部門頒布的《批准證書》;
12.若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提供處置情況說明;
13.徵用土地協議書或征地公告;
14.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15.1:10000分幅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16.建設項目總平面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
17.補充耕地協議書和補充耕地位置圖或開墾耕地驗收報告。
18.征地地形圖
(二)農村村民宅基地報批審查程序
村民建房報告
村民小組討論通過
村委會審查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意見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意見
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意見
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農地轉用並備案

收費標準

(一)報省審批建設用地項目收費標準:
1.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8元/平方米
2.防洪保安基金:1000元/畝
3.征地管理費:征地總費用的4%
4.出讓金業務費:基準地價×用地面積×1%
5.耕地開墾費:年產值(1500元)(三年年平均產值)×9倍=13500元/畝
(二)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致全省農民朋友第二封公開信精神,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根據栗府字[2002]72號文件精神,上栗縣農民自用房佔用耕地建房收費標準如下:
1.耕地開墾費:水田25元/平方米,旱地9元/平方米
2.耕地佔用稅:2.75元/平方米
(三)土地證工本費:10元

辦事程序

資料收齊受理→經辦人員實地踏勘→用地預審→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局務會審核→縣人民政府審批→經辦人員核發證件

辦事時限

7個工作日

辦事指南


建設用地批准書應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A類:劃撥用地(增量)
1.建設用地批准書申請表;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僅限於單獨項目選址)、《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屬政府資金項目,提交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複文件、經批准的投資計劃文件;屬於非政府資金的,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核准文件;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僅限於單獨項目選址);
5.有勘測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勘測定界圖以及位置示意圖;
6.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複印件和安置補償協議;
7.外環線以內項目需附1:2000或1:10000(中心城區外)現勢地形圖2份(其中一份用鉛筆標註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及土地利用現狀圖(1:10000)(標註位置);
8.新增費和耕地佔用稅繳納憑證;
9.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10.規劃設計成果或經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B類:出讓用地(增量)
1.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驗原件留複印件;
3.提供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費憑證、耕地佔用稅或減免稅憑證;
4.申報單位(人)委託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C類:出讓用地(存量)
1.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驗原件留複印件;
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036、037號窗口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步:國土房管局駐中心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步:國土房管局駐中心036、037號窗口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必須符合表2.0.5的規定: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表2.0.5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類居住用
R11 住宅用地
R12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託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衚衕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遊園等用地
R2二類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綠地
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託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衚衕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遊園等用地
R3三類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務用地
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託兒所幼兒園
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綠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衚衕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遊園等用地
R4四類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綠地
以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住宅建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用地如託兒所幼兒園
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區路組團路或小街小巷小衚衕及停車場等用地
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小遊園等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
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C1 行政辦公用地
C11 市屬辦公用地
C12非市屬辦公用地
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市屬機關如人大政協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各黨派和團體以及企
事業管理機構等辦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屬機關及企事業管理機構等行政辦公用地
C2 商業金融業用地
C21商業用地
C22金融保險業用地
C23貿易諮詢用地
C24服務業用地
C25旅館業用地
C26市場用地
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館業和市場等用地
綜合百貨商店商場和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藥日用雜貨五
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附屬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等用地
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
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各種貿易公司商社及其諮詢機構等用地
飲食照相理髮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館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獨立地段的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等用地
C3 文化娛樂用地
C31新聞出版用地
C32文化藝術團體用地
C33廣播電視用地
C34圖書展覽用地
C35影劇院用地
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遊樂等設施用地
各種通訊社報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種文化藝術團體等用地
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轉播台差轉檯等用地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和紀念館等用地
電影院劇場音樂廳雜技場等演出場所包括各單位對外營業的同類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C C36
遊樂用地
獨立地段的遊樂場舞廳俱樂部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等用地
C4 體育用地
C41體育場館用地
C42體育訓練用地
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室內外體育運動用地如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各類球場溜冰場賽馬
場跳傘場摩托車場射擊場以及水上運動的陸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屬的
業餘體校用地
為各類體育運動專設的訓練基地用地
C5 醫療衛生用地
C51 醫院用地
C52 衛生防疫用地
C53 休療養用地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綜合醫院和各類專科醫院等用地如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院
腫瘤醫院等
衛生防疫站專科防治所檢驗中心急救中心血庫等用地
休養所和療養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為主的干休所用地該用地應歸
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設計用地
C61 高等學校用地
C62中等專業學校用地
C63 成人與業餘學校用地
C64 特殊學校用地
C65 科研設計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
學小學和幼托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居住用地(R)
大學學院專科學校和獨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軍事院校用地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屬於普通中學內的職業高中用地
獨立地段的電視大學夜大學教育學院黨校幹校業餘學校和培訓中心等用地
聾啞盲人學校及工讀學校等用地
科學研究勘測設計觀察測試科技信息和科技諮詢等機構用地不包
括附設於其他單位內的研究室和設計室等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C8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M 工業用地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一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
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M2二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
醫藥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M3三類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
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工業建材工業等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W 倉儲用地
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W1
普通倉庫用地
以庫房建築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W2
危險品倉庫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W3
堆場用地
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
徠用地
T1 鐵路用地 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級公路用地
T23 長途客運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級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
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級二級和三級公路用地
長途客運站用地
T3 管道運輸用地
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海港用地
T42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機場用地
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凈空控
制範圍用地
S 道路廣場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主幹路用地
S12次幹路用地
S13支路用地
S19其他道路用地
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幹路和主幹路用地
次幹路用地
主次幹路間的聯繫道路用地
除主次幹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
S2
S1
S2
廣場用地
交通廣場用地
遊憩集會廣場
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交通集散為主的廣場用地
遊憩紀念和集會等為主的廣場用地
S3 社會停車場庫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S
S31
S32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非機動車停車場庫用地
U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
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應設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電用地
供燃氣用地
供熱用地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獨立地段的水廠及其附屬構築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調壓站等用地
變電站所高壓塔基等用地不包括電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高壓走廊下規定的控制範圍內的用地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儲氣站調壓站罐裝站和地面輸氣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氣廠用地該
用地應歸入工業用地(M)
大型鍋爐房調壓調溫站和地面輸熱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貨運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有軌電車無軌電車輕軌和地下鐵道地面部分
的停車場保養場車輛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輪渡陸上部分用地
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設施用地如交通指揮中心交通隊教練場加油站
汽車維修站等用地
U3
郵電設施用地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U4
U41
U42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處理用地
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U5 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
施等用地
U6 殯葬設施用地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設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綠地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
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綠地
公園
街頭綠地
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
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風景名
勝公園和居住區小公園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牆等設有一定遊憩設施或起裝飾性作用的綠化
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中類 小類
G G2
G21
G22
生產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
防護綠地
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於隔離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林帶及綠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質的用地
D1
軍事用地
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以農村住宅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鎮企業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村鎮與城市村鎮與村鎮之間的公路用地
村鎮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E 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
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溫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種植水稻蓮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園地
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E4 林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E5牧草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鎮建設用地
村鎮居住用地
村鎮企業用地
村鎮公路用地
村鎮其他用地
E7 棄置地
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礫地陡坡地塌
陷地鹽鹼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R8 露天礦用地 各種礦藏的露天開採用地

設計規範


GB 50180—93
3.0.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他用地兩類。
3.0.2.1 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他用地不參與平衡,《村鎮規劃標準》GB 50188—93
3.1.3 村鎮用地的分類和代號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R
居住建築用地
各類居住建築及其間距和內部小路場地綠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寬度
等於和大於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戶獨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屬設施及其戶間間距用地進戶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產性用地
居民戶的住宅庭院及其間距用地
屬於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單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公共建築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機構用地
文體科技用地
醫療保健用地
商業金融用地
集貿設施用地
各類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政府團體經濟貿易管理機構等用地
幼兒園託兒所小學中學及各類高中級專業學校成人學校等用地
文化圖書科技展覽娛樂體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醫療防疫保健休養和療養等機構用地
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銀行信用保險等機構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築和場地不包括臨時佔用街道廣場等設攤用地
M
生產建築用地
獨立設置的各種所有制的生產性建築及其設施和內部道路場地綠化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類工業用地
二類工業用地
三類工業用地
農業生產設施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縫紉電子工藝品等工
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紡織食品小型機械等
工業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採礦冶金化學造紙
製革建材大中型機械製造等工業用地
各類農業建築如打穀場飼養場農機站育秧房獸醫站等及其附屬設
施用地不包括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養殖水域
W 倉儲用地
物資的中轉倉庫專業收購和儲存建築及其附屬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W1
W2 普通倉儲用地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T
對外交通用地
村鎮對外交通的各種設施用地
T1
T2 普通倉儲用地
危險品倉儲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S道路廣場用地
規劃範圍內的道路廣場停車場等設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規劃範圍內寬度等於和大於3.5m以上的各種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廣場用地
公共活動廣場停車場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場地
U 公用工程設施用地
各類公用工程和環衛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環衛設施用地
給水排水供電郵電供氣供熱殯葬防災和能源等工程設施用地
公廁垃圾站糞便和垃圾處理設施等用地
類別代號 類別名稱 范 圍
大類 小類
G 綠化用地
各類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綠地
G1
G2
公共綠地
生產防護綠地
面向公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地如公園街巷中的綠地路旁或臨水
寬度等於和大於5m的綠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於安全衛生防風等的防護林帶和
綠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規劃範圍內的水域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閑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E2 水域
農林種植地
江河湖泊水庫溝渠池塘灘塗等水域不包括公園綠地中的水面
以生產為目的農林種植地如農田菜地園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閑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軍事外事保安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公安消防機構等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規模,應根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用地面積指標進行確定。
7.0.1.3 三類工業用地應按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選址,並嚴禁在該地段內布置居住建築。
7.0.1.4 對已造成污染的二類、三類工業,必須治理或調整。
4.0.1 城市建設用地應包括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九大類用地,不應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計算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
4.1.1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的分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 表4.1.1
指標級別 用地指標人(m2/人)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規定確定。所採用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同時符合表中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雙因子的限制要求。調整幅度是指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比現狀人均建設用地增加或減少的數值。
現有城市的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表4.1.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
水平人(vm2/人)允許採用的規劃指標 允許調整幅度
人(m2/人)
指標級別 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II 75.1~90.0 +0.1~+20.0
75.1~90.0 II 75.1~90.0 不限
III 90.1~105.0 +0.1~+15.0
90.1~105.0 II 75~1~90.0 -15.0~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III 90.1~105.0 -20.0~0
IV 105.1~120.0 不限
≥120.0 III 90.1~105.0 <0
IV 105.1~120.0 <0
4.1.5 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不得大於人150.m2/人。
4.2.1 編製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的規劃人均單項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規劃人均單項建設用地指標 4.2.1
類別名稱 用地指標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業用地 10~25.0
道路廣場用地 7.0~15.0
綠地
其中:公共綠地 ≥9.0
≥7.0
4.3.1 編製和修訂城市總體規劃時,居住、工業、道路廣場和綠地四大類主要用地佔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規劃建設用地結構 表4.3.1
類別名稱 占建設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業用地 15~25
道路廣場用地 8~15
綠地 8~15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佔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表3.0.2
用地構成 居住區 小區 組團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綠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區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m2/人)
居住規模 層數 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居住區 多層 16~21 16~22 16~25
多層、中高層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層 12.5~17 13~17 13~17
多層、高層 12.5~16 13~16 13~16
小區 低層 20~25 20~25 20~30
多層 15~19 15~20 15~22
多層、中高層 14~18 10~24 14~20
中高層 13~14 13~15 13~15
多層、高層 11~14 12.5~15 —
高層 10~12 10~13 —
組團 低層 18~20 20~23 20~25
多層 14~15 14~16 14~20
多層、中高層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層 12.5~14 12.5~14 12.5~15
多層、高層 10~13 10~13 —
高層 7~10 8~13 —
註: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5人計算.
《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
4.1.3 村鎮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為規劃範圍內的建設用地面積除以常住人口數量的平均數值,人口統計應與用地統計的範圍相一致。
4.2.1 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按表4.2.1的規定分為五級。
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級 表4.3.1
級別 一 二 三 四 五
人均建設用地指標(m2/人) >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4.2.3 對已有的村鎮進行規劃時,其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以現狀建設用地的人均水平為基礎,根據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級別和允許調整幅度確定,並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人均建設用地指標 表4.2.3
現狀人均建設用地水平(m2/人)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級別 允許調整幅度(m2/人)
≤50 一、二 應增5~120
50.1~60 一、二 可增0~50
60.1~8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 二、三、四 可增、減0~10
100.1~120 三、四 可減0~15
120.1~150 四、五 可減0~20
>150 五 應減至150以內
4.2.3.2 地多人少的邊遠地區的村鎮,應根據所在省、自治區政府規定的建設用地指標確定。
[2 樓] | Posted: 2007-01-24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