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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靜波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

趙靜波,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吉林長春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巡視員、吉林市委書記。

2021年10月15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趙靜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靜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同時依法沒收其受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曾任歷任吉林省交通廳計劃統計處助理工程師、副主任科員,吉林省大安市副市長。
2000年09月,任吉林省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處長;
2002年12月,任吉林省交通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08年04月,任吉林市委常委;
2008年06月,任吉林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04月,任吉林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12年01月,任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年12月,任吉林市委書記;
2017年04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7年07月,任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
2018年01月,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巡視員;
2019年10月,被開除黨籍、公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9年4月15,中共吉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吉林省監察委員會宣布: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巡視員、吉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吉林市委原書記趙靜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9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吉林市委原書記趙靜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趙靜波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決定重大項目開發和投資;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趙靜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全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組織原則弱化,濫權妄為,任人唯親;私慾極度膨脹,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生活腐化墮落,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趙靜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趙靜波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靜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靜波在擔任吉林省交通廳計劃統計處副處長、規劃計劃處處長,吉林省交通廳副廳長,吉林市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1年10月15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原巡視員趙靜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靜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同時依法沒收其受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