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豁免

對某些所得來源不予課稅的行為

稅收豁免是指在定期間內免除某些納稅人或納稅項目應納的稅款。豁免期限、豁免納稅人、豁免項目依據當時的社會經濟形勢確定。稅收豁免有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之分。部分豁免就是免除納稅人或納稅項目的部分應納稅款; 全部豁免則是免除全部應納稅款。這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稱之為“減免稅”。最常見的稅收豁免有兩類,即關稅與貨物稅的稅收豁免和所得稅的稅收豁免。對關稅和貨物稅進行稅收豁免,可以降低產品價格,而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增加居民對產品的消費; 對所得稅進行稅收豁免,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資、發展經濟,另一方面可以促進某些社會政策的實現,穩定社會秩序。

介紹


至於豁免期和豁免稅收項目,應視當時的經濟環境和政策而定。最常見的稅收豁免項目有兩類:一類是免除關稅與貨物稅;另一類是免除所得稅。免除機器或建築材料的進口關稅,可使企業降低固定成本;免除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進口關稅,可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免除貨物稅同樣也可降低生產成本,增強市場的價格競爭力。
至於免除所得稅,一方面可已增加新投資的利潤,使企業更快地收回所投資本,減少投資風險,以刺激投資,例如,對企業從治理污染中取得的所得不計入應稅所得中,激發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促進社會政策的順利實施,以穩定社會正常生活秩序,諸如對慈善機構、宗教團體等的收入不予課稅。

含義


稅收豁免有兩方面的含義:
1.是指對外交機構和外交人員按照國際公約在稅收方面給予特殊的免稅優惠所作的規定。中國在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法規中對外交稅收豁免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使(領)館的館舍免納捐稅。如對外國使(領)館不動產的擁有和使用免征契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使(領)館自用的車輛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輛購置稅;對使(領)館使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噸稅。對使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
(2)對使(領)館人員的稅收豁免。對外交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從境外運進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關稅及其他稅收。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車輛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輛購置稅;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對外交人員、公務人員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
2.對納稅人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力繳納的長期滯納欠稅,給予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一種照顧,又稱“欠稅豁免”。
稅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一種。各國按照國際慣例或有關協議,在稅收上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以及外交人員的一種外交特殊待遇。

運用


在國際公約的規定下,各國為了保證和便利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及外交人員執行職務,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惠的原則,互相給予他們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待遇,一般稱外交特權外交豁免權。稅收豁免是外交豁免的重要內容之一,即對駐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構以及外交人員,予以免征進出口關稅、關稅附加以及直接稅,但間接稅一般不給予免稅待遇。

有關規定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規定,使、領館館舍及館長寓邸免納捐稅;使、領館辦理公務的規費及手續費免納捐稅;外交代表、領事官員、使館工作人員和領館僱員(非駐在國國籍)及與他們構成同一戶口的,屬免納一切對人或對物課徵的捐稅。但有一系列例外規定,如免稅不包括間接稅,服務性費用以及涉及私人的不動產稅、遺產稅、繼承稅、資本稅、抵押稅、登記稅、法院手續費及印花稅等。在關稅方面,凡使、領館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領事官員或與他們構成同一戶口的家屬的私人用品,使、領館工作人員初到任時運入的物品,都可免除一切關稅以及貯存、運送及類似服務費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課徵。但免征關稅的消費用品不得超過本人直接需要的數量。
我國1952年7月曾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各國外交官及領事官豁免稅費暫行辦法》,對享受稅收豁免待遇的人員、稅種及適用原則等都作了具體規定。70年代,我國又加入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並分別於1975年12月26日和1979年8月1日起對我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