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不適用於人身保險,而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發生的重複保險密切相關。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它不適用於人身保險,而與財產保險業務中發生的重複保險密切相關。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合同的保險。重複投保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在事實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疏忽,或者源於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慾望。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複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發生保險事故,對於保險標的所受損失,由各保險人分攤。如果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承擔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補償原則在重複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重複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例如,某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200萬元,投保人分別向甲保險公司投保80萬元,向乙公司投保120萬元,向丙公司投保40萬元,向丁公司投保16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后,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為60萬元,如果按照最大責任分攤法,則各家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總額為:80+120+40+160=400(萬元)。4個保險人應分擔的賠償金額分別為:80/400×60=12(萬元),120/400×60=18(萬元),40/400×60=6(萬元)和160/400×60=24(萬元)。
重複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順序責任制。
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依比例分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金額)×損失金額。
獨立責任制又稱限額責任制,是按照各保險人在無他保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賠償金額作為基數加總得出各家應分攤的比例,然後據此比例計算賠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險人單獨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責任比例來分攤損失賠償責任的方法。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在無他保的情況下,保險人按其承保金額所負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這是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即先由第一個出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再由第二個保險人對超過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部分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依次類推,直至將被保險人的損失全部賠償的方法。這是依承保的先後順序進行分攤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