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替代率

反映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

養老保險替代率是用來反映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因此,確定合適的養老保險替代率目標成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關鍵問題之一,同時也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現狀及分析


(一)我國養老保險替代率現狀分析。
個人養老保險替代率,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後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一項基本指標,它通過計算勞動者退休時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比得出。社會平均養老金替代率則是指“某年度新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與“同一年年度在職職工的平均工資收入”之比。
目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是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而改革的目標則將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目標定為58.5%,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替代率目標定為20%。國際經驗表明,如果養老保險替代率大於70%,退休后可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到 60 -70%,即可維持退休前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於50%,則生活水平較退休前大幅下降。因此,如果能夠實現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替代率之和達到80%的目標,那麼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就能真正保障公民老有所養。
養老保險替代率可從微觀到宏觀的角度分為五個層次,分別是個人養老保險替代率,單位養老保險替代率,行業養老保險替代率,地區養老保險替代率,全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在研究養老保險替代率時要對其進行結構性分析,不僅要注意到宏觀的指標,也要注意到微觀的指標。而本文也將在研究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替代率主要因素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單位、行業、地區和全國的養老保險替代率指標。
(二)我國養老保險替代率影響因素分析。
影響養老保險替代率的主要因素有:繳費標準(包括繳費基數和繳費率)、繳費年限(取決於開始繳費時間與退休年齡)、領取年限(取決於退休年齡與壽命)、養老金投資收益率、退休前一年的工資、工資增長率等。
1、養老保險繳費標準。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是影響養老保險替代率的重要因素,其中包括繳費基數和繳費率兩個因素。繳費基數由繳費工資決定,而繳費工資則由初始繳費工資和每年的工資增長率決定。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個人賬戶具體的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職工上年度全年工資的月平均值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一旦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繳費來源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費,企業原則上為本單位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20%。但在實際執行中,各地依據當地實際情槳葉均制訂了本地區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現行制度尤其是繳費基數上限的規定意味著養老保險繳費的增速會慢於工資增長速度,從而會降低養老保險替代率。繳費基數下限的規定則可能會影響低收入的當期消費,如果低收入行業的工資增長率長期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再按照現行繳費基數的下限進行繳費,意味著養老保險繳納的速度會快於工資增長速度,進而提高養老保險替代率。
2、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等於平均退休年齡減去開始工作年齡。從繳費年限看,由於職工平均受教育年限延長,平均繳費時間有縮短的趨勢。統計數據顯示 1990年中國人均受教育年限為 5.5年,2000年為 7.1年,2005年為 8.5年,預計到 2020年,中國人均受教育年限約為 11年。
隨著平均繳費時間的縮短,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有下降壓力。因此,要提高養老保險替代率,一方面可以給予職工退休年齡有限選擇權,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降低開始工作年齡。
3、養老保險的領取年限。領取年限等於平均壽命減去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退休年齡)。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人均壽命也在不斷提高,從 1960年的 43.46歲,提高到2010年 73.5歲,預計到 2020年我國的人均壽命將達到 77歲。隨著平均壽命的延長,如果退休年齡不變,則養老金的領取年限將增加。與之相應的則是中國養老保險替代率的降低。
4、養老保險的投資收益率。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率與養老金的投資要求(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投資領域和投資水平有關。投資收益率越高,養老保險替代率也就越高。

主要問題


(一)單位間養老保險替代率差距較大。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平均養老保險代替率間差距過大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平均養老保險替代率過低。近幾年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較低且一直呈下降趨勢。1999年企業養老金替代率為 69.18%,2002年為 59.28%,2005年為 47.94%,2009年為47.34%,2011年為42.9%。目前,中國公務員平均養老保險替代率約為 80% ②,我國公務員養老金替代率與普通城鎮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相差 37個百分點。
(二)行業間養老保險替代率差距過大。
退休前在收入較高的行業工作的職工,由於繳費基數高,繳納了高個人所得稅和高養老保險費,但按照現行的制度設計,其退休后獲得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卻遠低於城鎮職工平均水平。而對一些收入較低行業,則有可能出現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超過 100%的現象,這會導致這些行業的職工出現大量提前退休並二次就業的現象,從而給就業和社會統籌養老金支付帶來壓力。
如果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過高或過低,即超過社會保險規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為繳費基數計算了。一是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為繳費基數;二是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 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 60%為繳費基數;三是職工工資在 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三)城鄉養老保險替代率差距過大。
目前普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約為 42.9%。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剛起步,2011年已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計劃的農民養老保險替代率為16%,而全部農村居民平均養老保險替代率僅為 2.5%。按照現行新型農村保險實施計劃,2015年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全覆蓋,據測算平均替代率將達到 16%,2030年達到21%,2050年達到29%,但總體仍屬較低水平。

主要研究結論


(一)分段確定我國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的保障目標。
在今後一個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的差距將難以完全消除。隨著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要建立惠及全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在保持總替代率適度水平的前提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保障水平下降可能是必然趨勢。
世界上不少國家對不同收入水平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目標,如美國將被保險人一生中五年最低工資平均值作為均數,分成高、中、低三檔,高檔工資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為15%,中檔工資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為30%,低檔工資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為90%。我國國家統計局每年對城市家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並根據人均收入情況將城市家庭分為最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中等偏下戶、中等收入戶、中等偏上戶、高收入戶和最高收入戶七類。據此,我國也可嘗試對這七檔收入確定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替代率目標,相應地也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企業年金的替代率目標,綱舉目張,從而達到引導公民實現養老保險替代率達到80%的保障總體目標。
(二)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要注重靈活性。
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可以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靈活性來適應不同行業存在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問題。通過建立個人所得稅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聯動的制度,放寬個人賬戶繳費標準限制和個人所得稅免稅的限制。最後達到用個人賬戶替代率的提高來逐步提高企業養老保險替代率,扭轉企業養老保險替代率不斷下滑的趨勢。
此外還要充分發揮企業年金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轉變現行的只對企業繳納企業年金免稅的政策。進一步明確企業年金投資階段和領取階段的稅收政策,規定職工個人賬戶繳費不超過工資的一定比例可以免稅。用個人所得稅的減免來促進養老保險替代率的提高。
(三)加強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統籌性。
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統籌性是指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要能達到較高的覆蓋面,推進城鄉養老保險體系的統一。因此,可以加快推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加快推進城鄉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用全國統一但較低標準的統籌帳戶解決地區養老保險差距問題,爭取早日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全覆蓋,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體系。
(四)可以使用多種政策組合來減少基本養老保險新空賬的產生。為了減少基本養老保險新空帳的產生,可以有多種政策組合,包括提高繳費標準(提高繳費基數或繳費率)、延長繳費年限(提早開始繳費時間或延長退休年齡)、減少領取年限(取決於退休年齡與壽命之差)、提高養老金投資收益率和降低工資增長率等。
但是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有些政策在實踐中可能並不可行。因此,提高養老保險的投資收益率無疑對提高養老保險替代率是非常有益的。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除了投資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還可以使養老保險資金成為我國城鎮化建設的一個重要資金來源,從而實現經濟與養老保險增長的良性互動。
此外,拓寬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渠道(如國有股減持、國有股分紅、接受慈善捐贈等),也可以使得養老保險的領取計劃達到新的平衡,從這個角度看,要使今後養老保險新的空賬不再產生,則需要建立一種動態調整機制,對影響養老保險總體繳領平衡的因素進行監測,從而動態地對養老保險的繳領方案進行微調,進而杜絕養老保險新空賬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