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藏春
曾任司法部黨組成員
甘藏春,男,漢族,1958年11月出生,湖北蘄春人。1977年4月參加工作,198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憲法專業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學位。兼職教授,律師。曾任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幹部、中國環球律師事務所商事部負責人,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席、全球主席。
現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全國律師行業黨委副書記,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副理事長,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會長。
1974年07月,高中畢業回鄉務農
1977年04月,在湖北省蘄春縣麻紡廠參加工作
1982年02月,北京大學法律憲法專業學習(碩士研究生)
1984年09月,畢業后直接留在北京大學法律系,擔任講師,直到1989年;(在這10多年的理論學習期間,甘藏春專心研究憲法,並在北京大學等高校學報發表了《我國憲法在改革中的作用》、《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憲法問題(對我國憲法中的精神文明規範的憲法學考察)》、《論憲法解釋》、《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與憲法》等文章。)
1989年01月,歷任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綜合規劃和試點司綜合處幹部、副處長,辦公廳副處長(秘書)、處長(秘書)(其間: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掛職任湖北省宜昌市市長助理)
1995年05月,歷任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檢察司副司長、司長
1998年07月,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其間: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01年11月至2003年11月掛職任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州委常委、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州長)
2006年08月,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
2006年09月,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專職)
2012年02月,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2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機關黨委書記
2018年03月-2019年01月,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級)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成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六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第九屆、第十屆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第六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第十一、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法學會第七屆常務理事。
在北京大學等高校學報發表了《我國憲法在改革中的作用》、《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憲法問題(對我國憲法中的精神文明規範的憲法學考察)》、《論憲法解釋》、《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與憲法》等文章。
甘藏春先後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起草工作。2004年國務院開始組織起草拉開土地調控序幕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下稱“28號文”),甘藏春則是28號文起草領導小組的副組長,28號文起草工作小組的組長。而對於標誌著土地調控新體系初步構建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藏春依然是主要起草者。
對於31號文的主要精神,甘藏春概括成三個方面:第一,調整利益;第二,明確責任。保護耕地的任務,不能僅僅靠利益機制的調整,還離不開行政手段。行政手段的核心就是要完善責任制度;第三,依法懲戒。強調了法律的懲戒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很嚴格,但總體上執行的力度不夠。所以要強調法律的懲戒作用,建立案件查處的協調機制。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法律政策
博士生:不動產管理前沿專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程》(合著)
《現代憲法(譯著)》(合譯)
《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合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制度》(主編)
《新土地管理法學習讀本》(副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講話》(副主編)
《農村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論與實踐》(主編)
《新土地管理法與開發區發展》(主編)
《體制·機制·法制──資源管理方式改革的思考》(專著)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政府角色的重塑
論土地法制建設指導思想的轉變
必須採取世界上最嚴格的措施管理土地
論我國的土地使用權
我國土地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和內容
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論我國現行土地管理體制的缺陷
加快集體土地權利結構建設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與自然資源立法的發展趨勢
依法行政簡論
當代資源立法的發展趨勢與我國的資源立法革命
全力打造新機制──談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制度改革
宏觀調控中土地政策的運用
認真落實土地督察制度
以普法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