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刑

資格刑

資格刑,又稱“能力刑”。是指以剝奪犯罪人法律上賦予公民享有的一定權利為內容的刑罰方法的總稱。附加刑的一種。西方刑法學者在刑罰理論上關於刑種分類的用語。現代各國刑法一般都有資格刑的規定,主要內容有:剝奪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資格,剝奪出版自由權,禁止駕駛,禁止行使親權或擔任監護人,禁止營業等。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即屬於資格刑性質。資格刑一般分為終身剝奪和有期剝奪。終身剝奪即終身不再享有判決宣告剝奪的公民權利,一般是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適用。有期剝奪、即在一定期內剝奪犯罪人一項或幾項公民權利。期間過後,公民恢復享有這些權利。

簡介


資格刑屬於附加刑的一種。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於資格刑。

權利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同時剝奪犯罪分子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除不得行使《刑法》第54條規定的各項權利外,在執行期間,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從上述所剝奪的權利的內容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只對中國公民適用,對外國人不宜適用。

借鑒


完善中國的資格刑,可以借鑒外國的立法經驗。從世界各國刑法典的規定來看,資格刑的主要類型有以下這樣一些:
1.剝奪一定的權利。有屬於政治方面的,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屬於經濟方面的,如獲得薪水、年金及津貼;有屬於民事方面的,如親權;有屬於人格方面的,如榮譽等。
2.禁止擔任一定的職務。如《蒙古刑法典》第22條規定:“如果法院根據犯罪人在職務上或從事某種活動時所犯罪行的性質,認為不能再讓其保留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法院可以對犯罪人適用這種刑罰。”
3.禁止從事一定的職業。這一資格刑主要適用於經濟方面的犯罪,如前述《義大利刑法典》第31條的規定。
4.禁止駕駛。駕駛也是一定職業,禁止駕駛往往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格刑。
5.剝奪榮譽稱號。這是許多國家刑法典中規定的資格刑種類。
6.剝奪親權及其他民事權利。
在資格刑的期限規定方面,亦有終身剝奪和定期剝奪的兩種情況。
一暫停或取消執照
(一)駕駛執照
(二)營業執照
(三)持槍證(十幾二十年前能有槍 獵槍)
(四)打獵證
二剝奪權利
(一)選舉權
(二)擔任公職權或選舉權
(三)法庭任職的權利
(四)使用票據類有價證券的權利
(五)監護權和親權
(六)與公共行政部門簽約權
三禁止從事一定活動
(一)禁止到特定場所
(二)禁止不良交往
(三)禁治產
(四)剝奪稱號和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