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證
證明某者可合法配置槍支的法律憑證
持槍證是對某者可合法配置槍支的法律憑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施行。
一、下列單位可以配置民用槍支:
1.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
2.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
3.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
配置民用槍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施行。
二、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審批。配備公務用槍時,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
三、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行槍支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支持槍證件。第九條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
四、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或者特許獵捕證和單位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獵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牧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后,應當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
五、配購獵槍、麻醉注射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配購槍支后30日內向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支持槍證件。
六、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配置的民用槍支不得攜帶出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獵民、牧民配置的獵槍不得攜帶出獵區、牧區。
美國持槍證簡介
持槍證
當前大多數州對非全自動長槍限制較少,通過即時犯罪前科系統檢查沒有問題的可以立即買槍且不需要註冊登記,沒有數量限制,政府也不知道誰有槍,有幾條槍。手槍由於特別容易隱藏,潛在危險更大,購買的要求一般高些,如簡單的筆試等,有些州需要登記。一些槍支法律比較友善的州,只要交錢填表再經過非常嚴格的審查,基本上可以買到任何限制的輕武器(機槍,全自動步槍,短槍管步槍,消聲器等)。
美國持槍要求
50個州中有48個州允許隱匿持槍(手槍上膛隨身攜帶),這些州中的大部分需要考持槍證,合格的話一定要發證,少數幾個州和地區要當地執法機關認可只有當地有一定身份或關係的才能得到隱匿持槍證。沒有隱匿持槍證的話帶槍外出每個州的法律基本上都要槍支空膛上鎖並和彈藥分開放在汽車後備箱或直接拿不到的地方。
只要合法,槍支攜帶沒有什麼地域限制(例外的有芝加哥禁止擁有手槍,但所在的伊利諾州沒有),坐飛機也可以(槍支上鎖託運)。
1.根據州不同,大部分州無需購槍證,少部分需要,手槍要求嚴些。
2.購槍時,要證明是本州居民(長槍有些可以在鄰近州購買),自己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需要購槍證的出示購槍證。網上可以購買武器,發運到本州有槍支營業執照的地方和當地購買一樣地完成交易,只是購買費用已經支付了,但還需要一筆幾十元的轉讓費。
3.全自動武器,短槍管長槍(有槍托),消音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爆炸物購買在一些州是允許的,但要經過非常嚴格的地方和聯邦審查過程。反器材狙擊步槍如巴雷特等是半自動武器,只有加州禁止購買。
4.有持槍犯罪前科和其它重案案底的不可能合法購買到槍支。
根據國家地區不同,視情況而定
警察持槍證
2、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和狩獵場等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3、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和營業性射擊場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
4、單位和個人為開展遊藝活動所配置氣步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
5、個人或單位申請辦理民用槍持槍證時,應向發證公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
註:中國境內,除了特殊部門的人之外都是不可以持槍的。
第二類是列裝公、檢、法、司、安持槍證,由相關裝備部門簽發持槍證;
第四類是民用持槍證,由公安部門審批簽發,有效期一年。
第一類是運動用途的各類槍支,由國家體育總局和公安部共同簽發持槍證;
第二類是列裝公檢法,軍用,警用,維和部隊、特勤、警衛等人員的各類軍械、警械(如槍支、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在執行任務時,如攜帶槍支乘坐飛機、輪船等民用交通工具,或執行任務過程中需要出示的持槍證;由公安部和相關部門聯合簽發;
第三類是各種民用用途的槍支,由各地省市一級公安機關批准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