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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C

CPSC

CPSC是美國一個重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是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ttee的縮寫,即消費品安全協會。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成立於1972年,它的責任是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通過減少消費品存在的傷害及死亡的危險來維護人身及家庭安全。

CPSC的主要功能表現為:制定生產者自律標準,對於那些沒有標準可依的消費品,制定強制性標準或禁令。對具有潛在危險的產品執行檢查,通過各種渠道包括媒體、州、當地政府、個人團體組織等將意見反饋給消費者。

CPSC現在負責對超過15000種消費品的安全監控。

管轄範圍


CPSC管轄多達15,000種用於家庭、體育、娛樂及學校的消費品。但車輛、輪胎、輪船、武器、酒精、煙草、食品、藥品、化妝品、殺蟲劑及醫療器械等產品不屬於其管轄範圍內。

主要內容


n1.在全美建立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2.進一步規範含鉛玩具
3.玩具上加貼可追溯性標籤。
4.將自願性標準ASTM F963轉化為強制性標準。
5.對某些兒童產品實行強制性第三檢測n對玩具中的6種鄰苯二甲酸鹽實施控制

檢測項目明細


檢測內容
CPSIA法規共分二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涉及“兒童產品安全”,第二部分涉及“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改革”,其中第一部分內容涉及的章節如下:
第101條。含鉛兒童產品;含鉛塗料標準
第102條。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性第三方測試
第103條。兒童產品的跟蹤標籤
第104條。耐用嬰幼兒產品標準和消費者登記
第105節。玩具與遊戲器具的廣告標籤要求
第106節。強制性玩具安全標準
第107節。對少數民族兒童的與消費品相關的可預防性傷亡研究
第108節。禁止銷售含特定鄰苯二甲酸鹽的產品

鄰苯二甲酸酯


CPSIA修改鄰苯二甲酸酯的含量,其規定如下
(a)兒童玩具或兒童照顧產品不得含有下列鄰苯二甲酸酯濃度超過0.1%以上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di-(2-ethylhexl) phthalates
鄰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dibutyl phthalates
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benzyl butyl phthalates
(b)可以放入兒童口中的玩具或兒童照顧產品不得含有下列鄰苯二甲酸酯濃度超過0.1%以上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diisononyl phthalates
鄰苯二甲酸二戊酯DPENPdi-n-pentyl phthalates (generally call as DnPP)
鄰苯二甲酸二己酯DHEXP di-n-hexyl phthalates (generally call as DnHP)
鄰苯二甲酸雙環己酯DCHP dicyclohexyl phthalates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diisobutyl phthalates
該規則(b)基於慢性危害諮詢小組(CHAP)的建議,該小組審查了鄰苯二甲酸酯在兒童玩具和兒童保育用品中的健康影響。根據CHAP報告,CPSC多數認定這五種鄰苯二甲酸酯化學品對男性生殖發育有害。
最終規則使得限制在兒童玩具和兒童保育用品中使用的鄰苯二甲酸酯的總數達到8個,濃度不得超過0.1%。

法案內容


CPSA

CPSA是《消費產品安全法案》的簡稱,這個法案於1972年頒布,它是CPSC的保護條例。它建立了代理機構,闡釋了它的基本權力,並規定當CPSC發現了任何與消費產品有關的能夠帶來傷害的過分的危險時,制訂能夠減輕或消除這種危險的標準。它還允許CPSC對有缺陷的產品發布召回(那些不在CPSC管轄範圍內的產品除外)。

FHSA

FHSA (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FHSA是《聯邦危險物品法案》的簡稱。這個法案要求那些有一定危險性的家用產品在其標籤上標出警告提示,提示消費者這種潛在的危險,並指示他們在這些危險出現時如何保護自己。任何有毒的、易腐蝕的、易燃的、有刺激的產品以及能夠通過腐爛、加熱或其他原因產生電的產品都需要在標籤中警示出來。如果產品在正常使用中以及被兒童觸摸時易引起人身的傷害及發生疾病,也應在標籤中表示出來。

PPPA

(Poison Prevention Packaging Act)
PPPA是危險物品包裝法案的簡稱。這個法案於1970年開始執行,它要求有些家用電器必須有兒童保護包裝以避免兒童受到傷害。此包裝法案要求產品的設計既能防止5歲以下兒童在一定時間內打開產品,又能方便成人正常開啟。由於考慮到老人及殘疾人也可能在打開這類產品的包裝時有困難,法案允許該產品使用一種非標準尺寸的包裝出現在日雜店的櫃檯上,上面應貼有警示標誌表明該產品不能在家庭中被兒童輕易拿到。在醫生處方或患者有特殊要求時,法定的處方葯可以不使用兒童保護包裝。

RSA

(Refrigerator Safety Act)
RSA是《冰箱安全法案》的簡稱。這個法案於1956年開始執行。它要求在遇到特殊情況時,產品的機械結構(通常是磁性的碰鎖)能夠保證門能從裡面打開。這種特殊情況會在兒童玩耍,爬進已廢棄的或沒有小心儲存的冰箱中時出現。事實上許多這樣的冰箱仍然在使用,一旦他們被隨意的放在兒童可以輕易接觸的地方,他們就會變得十分危險。

CPSIA

美國總統布希於2008年8 月14 日正式簽署生效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HR4040),成為法律。該法令是自1972年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成立以來最嚴厲的消費者保護法案。新法案除了對兒童產品中鉛含量的要求更為嚴格外,還對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的有害物質鄰苯二甲酸鹽的含量做出新的規定。此外,該法案還要求建立消費品安全公共資料庫,以及要求某些兒童產品在被進口到美國前必須有獲該委員會認可的獨立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測試報告。
CPSIA影響著美國所有生產、進口、分銷玩具、服裝和其他兒童產品及護理品的相關行業。所有製造商應該保證其產品符合該法案的所有規定、禁令、標準或者規則,在鄰苯二甲酸鹽含量中,除了DINP、DIDP及DNOP暫時被禁止使用,直到CHAP研究報告出台後再決定是否解禁或列為永久禁止使用外,DEHPDBP及 BBP已被永久禁止使用。

含鉛要求

對兒童產品所有部件的鉛含量實行分階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內,最終將產品任何可接觸部分總鉛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過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得超過重量的100ppm(0.01%)。
鉛含量限值(總鉛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兒童產品中,非可觸及成分除外
不超過600ppm(0.06%),法規頒布日期180天後起(2009年2月10日)
不超過300ppm(0.03%),法規頒布日期1年後起(2009年8月14日)
不超過100ppm(0.01%),法規頒布日期3年後起(2011年8月14日)
兒童產品和玩具所塗含鉛油漆
不超過90ppm(0.009%),法規頒布日期1年後(2009年8月14日)
針對某些兒童產品的強制第三方測試要求:
法規生效90天後起(2008年11月12日),兒童產品的製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須
—-將產品送交有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測試
—-出具證書,證明產品符合適用的標準或法規
—-具體要強制的產品信息、測試機構要求和時間要求,請關注EBO相關的技術文件更新

標籤要求

法規生效1年後起(2009年8月14日),兒童產品的製造商必須在其產品及相關包裝上加貼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標誌,使消費者可以辨別和確定製造商的名稱、生產日期和產地,以及其他相關生產信息,從而確保產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該產品符合該法規或標準適用的安全要求或標準,嚴禁消費品廣告或所述產品的標籤及包裝包含消費品安全法規或自願性消費品安全標準方面的指稱信息。

鄰苯二甲酸鹽

法規生效180天後起(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產品屬違法行為
—-生產和銷售任何含有濃度高於0.1%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的兒童玩具或兒童保育物品均為違法行為
—-在一個過渡期內禁止生產或銷售含有濃度高於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兒童玩具或兒童保育物品
—-在此期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被要求組織研究決定是否繼續執行這項規定,或者在未來限制其它鄰苯二甲酸鹽或鄰苯二甲酸鹽替代品。
2012年11月7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在官方公報FR上發布了嬰兒搖籃的最終規則(編號為16 CFR 1223),最終規則採用了ASTM F 2088-12a(其對ASTM F 2088-12a的採用有兩處修改),並於2013年5月7日生效。其與ASTM F 2088-12a的兩處不同為:
(1)不需符合ASTM F 2088-12a的8.3.1 的要求,而替換為:有可調節座位椅背(可調節超過50度)應含有以下的警告語:Keep swing seat fully reclined until child is at least 4 months old AND can hold up head without help;Young infants have limited head and neck control;If seat is too upright, infant’s head can drop forward, compress the airway, and result in DEATH.。
補充了以下的警告語:To prevent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from infants falling or being strangled in straps;Always secure infant in the restraint system provided; Never leave infant unattended in swing;Discontinue use of swing when infant attempts to climb out。
移動搖籃應有以下警告語:Always place swing on floor. Never use on any elevated surface。
(2)玩具電話附件的強度的測試方法亦有所不同。

產品要求

必須由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測試CPSIA的要求,截至目前,需要單元測試。這意味著必須在整個測試一個產品的每一個模型或樣式。對於小公司來說,單元測試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 - 不僅不會破壞測試一個項目,從一個潛在的小庫存,測試也是昂貴的,如果企業沒有銷售,以抵消成本。
一些小企業目前信訪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以允許組件測試,這將使他們之前,他們使用幾種產品,因此節省了一些錢和測試時間,測試其輸入材料一次。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最近公布的棉花,天然羊毛,木材,和其他未經處理的,完全的天然物質不需要鉛測試,只要他們是未經處理的。

的新安全標準

近日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布了針對嬰幼兒鞦韆的新安全標準。此次發布的新標準,將收錄於16 CFR 第1223部分(目前還為空),要求嬰幼兒鞦韆符合ASTM F2088-12a-關於嬰幼兒鞦韆的消費者安全規範修訂版。關於修改的細節,參見16 CFR1223.2(b)(最終條例的第11頁)。
嬰幼兒鞦韆的標準定義包括了符合下述定義的搖籃鞦韆和電動搖椅:
· 嬰幼兒鞦韆——帶有支架和動力裝置的固定部件,使嬰幼兒可以使用坐姿進行搖擺。嬰幼兒鞦韆的使用者包含從出生到兒童時期的嬰幼兒,此類產品須支持這一階段的兒童正常使用。
· 搖籃鞦韆——一種可供兒童平躺著搖擺的鞦韆
· 電動搖椅——一種低姿態的,動作小而有力的搖椅,可以遠距離運動至6英尺,或者在搖椅的任意移動範圍里,移動幅度小於座椅底部和支持面(地面)之間的距離。
此條例將於2013年5月7日生效,自該日期開始生產的產品都須符合此條例。

認證


CPSC負責對市場上銷售的各種產品進行認證,這種認證也稱為CPSC認證。
CPSC 現有的目錄上管理著15000種不同的產品,CPSC規則是收集產品的安全數據、提示客戶產品的危險性以及降低危害的途徑。CPSC的規則用於處理電子振蕩、火災和其他危害安全的因素。CPSC的規則也適用於那些陷於訴訟案件、未能執行安全準則而造成傷害或死亡的產品。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必須對被檢測不安全的產品作書面報告,只有獲得安全標誌的產品才准許進入市場。
進口商和製造商必須根據CPSIA的分銷商和零售商提供的合格證書。這些證書表明該產品已適當測試和符合CPSIA的要求。沒有這些證書,它很可能將被拒絕,當他們到達商店,產品的出貨量,所以有一些內置的合規檢查在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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