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
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犯罪學(Criminology)是一門以犯罪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廣義上還包括專門尋找犯罪行為出現的實際原因,以提供一個方法減輕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影響。
相關的犯罪研究也會發表社會與政府對犯罪標準和反應。犯罪學屬於行為科學,特別著重於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學一樣。在1885年,義大利的法學教授加羅法洛(Raffaele Garofalo)創造了“犯罪學”這個專有名詞(即義大利語中的“criminologia”),約同一時間法國人類學者托皮納德(Paul Topinard)首次應用犯罪學於法國(即法語中的“criminologie”)。把犯罪和犯罪者作為整體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探索犯罪發生的原因及其規律,稱犯罪原因學,也就是狹義的犯罪學。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規律,是為了有效地處理和預防犯罪,從而又須尋求相應而有效的犯罪對策,以此為目的進行研究的稱為刑事政策學。廣義的犯罪學包括犯罪原因論和犯罪對策論。英美各國的犯罪學主要從廣義,歐陸各國學者多從狹義,日本學者不常用犯罪學而用刑事學一詞,傾向於廣義。
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犯罪的基本原理,犯罪是指統治階級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利益,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犯罪學
犯罪學
犯罪心理學
犯罪社會學
• 生理實證
其中一個被認為是犯罪學之父的是一個19世紀末的監獄醫生切薩雷·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他是生理實證主義的主要奠基者。他堅持以經驗證據來審視犯罪,並建議用觀察一些物理特徵--諸如顴骨、發線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現象,則標示著犯罪的可能。這種進路可能受著骨相學(Phrenology)或達爾文的物種進化論影響。這理論已經被後來針對基因特徵及營養攝取對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龍勃羅梭的學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會與及生理都在犯罪行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為其罪行負責,因為犯罪的原因並不是他們所能控制的。但因為龍勃羅梭的研究缺乏實驗對照組,故此未能在學界中取得認受。
• 心理實證
犯罪學研究
• 社會實證
社會實證主義認為諸如貧窮、次文化與及低教育水平是驅使犯罪行為的深層原因。凱特勒透過統計分析審視犯罪和社會因素的關係。他發現年齡、性別、貧窮、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son W. Rawson從統計中發現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間的關係,擠擁的城市誘導著罪行的發生。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倫敦統計學會(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發表關於犯罪的地區分佈的研究。亨利·梅休(Henry Mayhew)則使用經驗主義及人種學的方法探索社會問題和貧窮,研究結果發表於“倫敦工人和倫敦貧民”。迪爾凱姆則以為犯罪是社會不可避免的。西方社會實證主義犯罪學的三大理論為:差異交往理論(Differntial Association Theory),緊張理論(又稱“失范理論”,Anomie Theory)和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
薩瑟蘭(Sutherlard)與差異交往理論。根據這一理論,薩瑟蘭認為一個人的行為主要是由他的社會交往所決定的,一個人犯罪行為的形成,主要是由於同有犯罪行為的人交往的結果。根據薩瑟蘭的這一理論,青少年的犯罪行為如其它行為一樣,是從其他人那裡學來的。這種學習的過程完成於關係密切的群體中,再加上群體具有的環境影響力,當一個人學習犯罪行為時,也學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時還學到了犯罪的動機、理由和態度。
吉伯斯與對抗范型。吉伯斯率先將西方犯罪學分為共意論和衝突論兩種相互對立的范型,認為二者因對犯罪和社會的本體性認識不同而存在根本差異。其中,共意論認為在每一社會內部都存在一種反映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共意,即社會共同價值準則;法律是社會共意的表達形式和具體化,犯罪是對社會共意的違反和破壞,刑法和刑罰則表達了對犯罪行為進行責罰的社會共意。按照這種對西方犯罪學理論的劃分,古典派犯罪學和實證派犯罪學幾乎都可以歸入共意論的範疇,因其在展開各自的理論時,即使沒有明確地指出其共意的思想,但至少也隱含了這樣的前提。其中,明確地以“共意”的思想建構理論的當屬埃米爾·迪爾凱姆(Emile Durkheim)和羅伯特·金·默頓(Robert King Merton)。
迪爾凱姆與“失范理論”。迪爾凱姆的失范理論,是在“機械連帶”和“有機連帶”二分的社會模式理論之下展開的。其認為,在機械連帶的社會中,幾乎沒有社會分工,社會的團結是以其成員的一致性為特徵;社會中的每個社會群體都與其他社會群體相對隔離,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有機連帶的社會中,社會勞動高度分工,不同的社會組織相互依賴;社會團結不再以成員的一致性為基礎,而是以社會各個部分的不同功能為基礎。而失范,正是發生在由機械連帶的社會向有機連帶的社會的轉變過程中。迪爾凱姆在《社會勞動分工論》中首先使用了這個概念,認為法國社會的工業化以及所引起的勞動分工,破壞了以一致性為基礎的傳統的團結。但是由於這種工業化過於迅速,社會還不可能及時形成足夠的調整其活動的機制。正是這種狀況導致了社會異常現象的產生。在《自殺論》中,其又擴大和推廣了失范的概念,認為社會不僅有調整其各個部分的經濟互動的功能,也有調整個人如何認識自己需要的功能。失范狀態就是社會不能調整人們正確認識自己的需要並用恰當的方式滿足自己的需要的狀態。可見,“按照失范的觀點,犯罪是在缺乏合適的社會規範調整的狀態下,個人慾望或需要無限膨脹和用不恰當方式加以滿足的產物。”
默頓與“緊張理論”。其發展和修正了迪爾凱姆的失范理論,將之運用於分析美國社會,提出了社會結構與失范理論。其認為任何社會的文化都有兩個共同特徵,即確立一些它認為值得追求的目標,並以規範、制度等形式規定了達到目標的手段。儘管社會認可的目標在整個社會中是一致的,但是達到這種目標的合法手段卻因階層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別,因此,當下層階級的人們無法用合法的手段實現社會承認的目標時,就會產生挫折感、憤怒等緊張情緒,這種緊張情緒在那些缺乏合法機會的人中造成一種失范狀態,使他們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實現目標。犯罪和少年犯罪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實現合法目標的結果。但是與迪爾凱姆不同的是:首先,迪爾凱姆把失范看成是只在急劇的經濟變化期間才發生的現象,這種現象均勻地發生在當時的整個社會中,而默頓則把失范看成是美國生活中的比較持久的特徵,它對最下層的階級有最大的影響;其次,迪爾凱姆認為犯罪行為的驅使力量是人性中所固有的慾望和衝動,失范是調整個人的自然慾望的社會力量的瓦解,而默頓的理論則是一種社會性更充分的理論,認為犯罪行為的驅使力量在於外在文化,而不在於固有的人性。從而,默頓的失范理論比迪爾凱姆的失范理論具有了更廣的解釋範圍和更強的解釋力。
芝加哥學派與社會分析。芝加哥學派在二十世紀初興起,主要由芝加哥大學的R·E·帕克(Robert Ezra Park)、E·伯吉斯(Ernest Burgess)及其它城市社會學家所建立。二十年代帕克和伯吉斯指出五種經常在城市發展中出現的同心圓區域,當中包括被視為最易爆發危機或分崩離析的“轉變中區域”。在四十年代,亨利·麥凱(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 聚焦於少年越軌行為(Juvenile Delinqency),發現他們都集中到“轉變中區域”。芝加哥學派採取社會生態學方法研究城市,並認為大部份的貧窮居民都在社會結構和家庭、學校等地方感到挫敗。這造成 社會解體,縮小家庭與學校等社會組織控制行為的能力,與及創造偏差行為的環境誘因。其它學者認為社會-心理因素也有影響。
卡爾·馬克思(Karl Marx)與“衝突理論”。衝突理論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卡爾·馬克思(Karl Marx)、格奧爾格·齊美爾(Georg Simmel)以及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等德國學者,他們的理論均涉及到了社會中的衝突問題;除了德國學者之外,一些美國社會學家也研究了社會衝突問題。代表人物的代表作主要有:查爾斯·霍頓·庫利(Charles Horton Cooley)在1924年出版的《社會組織》、劉易斯·科瑟爾(Lewis A.Coser)在1956年出版的《社會衝突的功能》、索爾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衝突與犯罪》以及在1939年發表的《從社會研究來看黑人與法律遵守和管理的問題》、哈羅德·拉斯韋爾(Harold D.Lasswell)在1936年出版的《政治學:誰得到什麼,什麼時候和如何得到?》。這些學者的觀點對衝突論的犯罪學家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推動了衝突犯罪學理論的產生。而在60年代後期和70年代早期流行的標籤理論的某些觀點也成為衝突理論的重要思想來源之一。
而犯罪學中的現代衝突理論,則肇始於1958年德國社會學家拉爾夫·達論多夫(Ralf Dahrendorf)發表的《走出烏托邦:論社會學分析的新方向》一文,其中批判了試圖解釋犯罪原因的實用主義的“一致性模式”,認為這類模式是不符合社會實際的。在達論多夫看來,社會有兩面性,一面是一致性,另一面是衝突性。那種認為社會中充滿和諧、一致的觀點,僅僅適合於空想主義的烏托邦社會;要衝出烏托邦,就應該用衝突模式取代片面的一致性模式。帶有激進色彩的衝突理論到60年代中期以後得到迅速發展,並在60年代後期和70年代成為犯罪學的主流,獲得了極大的聲望和支持。
赫希(Hirschi)與“社會控制理論”。社會控制理論是犯罪學上一個很重要的理論。社會控制理論認為人和社會的連結力量不夠,即社會控制力量太弱,是導致偏差犯罪行為的主因。此理論主張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樂,而犯罪行為通常可帶來利益或立即快樂,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釋的,反而服從社會規範的行為需要解釋。赫希認為當個人與社會的連結力變弱時,社會對其成員的約束力量變少,犯罪就可能因此產生。他提出四個連結要素:涉入或承諾(commitment)、參與(involvement)、信念(belief)以及依附(attachment)。其中,依附指個體對他人意見的敏感和重視程度。個體愈重視他人的期望和意見,則犯罪的傾向愈小,因為社會規範是多數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認為一個人之所以成為道德人是因為其為社會人,一個人若不重視他人的意見和看法,便能為所欲為。因此,根據此項理論,暴力行為的發生則是因為與家庭和學校中的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對象或是機構,如學校、社團之間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視他人的意見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
關於犯罪原因的學說,比較受人注意的有下面幾種。
從身體構造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種資產階級理論。龍勃羅梭(1835~1909)首先從人類學的角度對犯罪者進行研究。他根據自己對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觀察和檢定的結果,於1876年發表《犯罪人論》,提出天生犯罪人類型說。他認為,這一類犯人由於有著與生俱來的身體構造方面的特徵,必然會走上犯罪道路。天生犯罪人是由隔世遺傳而來的野蠻人的返祖現象,是人類學上的變種。天生犯罪人說問世以後,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這種學說本身雖沒有實際的科學價值,但對犯罪者進行研究的方向卻被繼承了下來。
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的一些犯罪學者繼承了龍勃羅梭關於犯罪者是人類的變種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異常人的命題,廣泛地從生物學、生理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進行研究。其中屬於犯罪生物學方面的,除體質性格類型學外,還包括關於內分泌腺、遺傳負因、犯罪者家族、孿生兒等與產生犯罪的關係的研究。犯罪生物學不像龍勃羅梭那樣,認為犯罪者具有與社會、個人環境無關的必然陷於犯罪的素質,而是廣泛地研究體質、性格、環境與犯罪的關係,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類學派的武斷性。
研究人的心理狀態同犯罪的關係的一種理論。關於犯罪心理學的早期研究,一般都從精神病理學入手,例如法國醫師代斯皮納(1812~1892 )認為犯罪者缺乏道德感情,刑罰對他不起作用,重要的是要予以教育或隔離。龍勃羅梭提到過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徵是變質的精神狀態。其學生加羅法洛則提到由於缺乏基本的道德感情(同情、正直)而實施的犯罪,屬於自然犯的行為,其人則是典型的犯罪者。後來的犯罪心理學不同,側重研究一般人的精神狀態與犯罪的關係。在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和他的學生阿德勒(1870~1937)的個性心理學。弗洛伊德認為人的個性或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形成的。“本我”是一切生來本能(如食、色等)的源泉。人們的活動方向,主要是由下意識的性本能決定的,犯罪也是如此。這就是有名的泛性慾說。從他的論述中可以看到,當“自我”要求獲得本能的滿足而又不能按照“超我”所要求的、能為人們所接受的方式來實現時,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弗洛伊德認為刑罰是沒有意義的。阿德勒不同意泛性慾說,認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卑感複合”。當人的生活本能在社會生活進程中受到壓制,便產生自卑感,更由於不自覺的欲求而產生犯罪,其原動力則是遺傳的與生俱來的征服欲或權勢欲。伴隨著資本主義而來的貧富懸殊,經濟的社會的壓迫加劇,又使自卑感和反抗心增強。這個學派用下意識活動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現象進行解釋,被稱為深層心理學的犯罪理論。
從社會環境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理論。首先開拓這一領域的是犯罪統計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凱特萊(1796~1874)和法國的蓋里(1802 ~ 1866)等,他們運用統計方法,從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現象與年齡、性別、種族、職業、經濟、地域、季節、氣候等的聯繫中,發現犯罪的種類和頻率,每年相同,從犯罪者的年齡、性別、貧富、城市與鄉村的對比中,亦發現同樣的規律性。凱特萊認為,社會本身孕育著犯罪的胚胎,任何社會,作為其必然結果,都會產生一定數量的犯罪。他們的結論是,作為一個總體的資本主義社會犯罪現象,其發生是由社會原因決定的。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成立於1992年,於2002年加入中國法學會,它是全國性的群眾性學術團體,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掛靠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其下設預防犯罪專業委員會、犯罪社會學專業委員會、犯罪與矯治心理學專業委員會、邊疆地區犯罪對策專業委員會、罪犯改造專業委員會和未成年法制教育專業委員會、職務犯罪預防專業委員會等七個專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