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隸屬於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履行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職能。
(二)對全區煤礦生產、建設、經營、安全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三)研究提出煤炭工業發展政策和戰略建議,擬訂全區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煤炭生產、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區煤礦准入條件和辦礦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煤礦安全長效機制,負責全區煤炭行業安全基礎管理和安全生產日常監管,組織實施煤礦安全執法工作。協調組織全區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及安全調度工作。
(五)負責全區煤礦災害預防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
(六)負責全區煤層氣開發,瓦斯抽放的管理。
(七)負責全區煤礦整合、整頓、關閉、生產能力核定和質量標準化管理。
(八)負責煤炭工業經濟運行監測,規範和整頓煤礦生產、建設和經營秩序,協調組織全區煤炭生產調度工作。
(九)指導全區煤炭行業生產建設技術工作,統籌全區煤炭行業科技和信息工作,負責全區煤炭行業科技推廣和技術進步。
(十)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資格證發放管理。
(十一)統籌全區煤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煤炭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考核發證工作;指導煤炭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十二)負責全區煤炭行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經信委交辦的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1、煤炭行業管理處
研究全區煤炭行業發展戰略,組織實施全區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結構調整,推進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承擔全區淘汰落後產能、生產能力核定,審核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全區煤炭工業經濟運行,承擔全區煤炭產運需銜接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區煤炭經營秩序管理,審核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
2、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處
指導與監管全區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確定全區煤炭工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負責全區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全區煤炭行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煤炭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煤炭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審核及考核發證工作。
3、煤礦災害治理處
負責全區煤礦火區治理和煤礦開採塌陷區治理、礦區生態恢復工作;負責全區煤礦瓦斯抽采及煤層氣綜合利用工作;協調全區煤礦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區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協調組織全區煤礦安全調度工作和煤礦礦山救護隊的日常管理,參與組織煤礦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搶險、救護、調查和處理,負責全區煤礦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4、綜合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文件運轉、督辦、檔案、機要、印鑒、保密、信訪、會務、勞動紀律、聘用人員、車輛管理等機關辦公保障和服務工作。負責煤炭工業局各類信息採集統計及信息統計體系和網路平台建設,政務信息公開及網路管理等工作。

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編製本指南。需獲取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的《內蒙古煤炭工業局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從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門戶網站查詢
(二)公開形式。本機關主要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門戶網站同時,還將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以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簡稱內蒙古煤炭局,下同)的名義發布的政府公開信息,自發布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上述方式予以公開。有特殊情況的,最晚自信息產生后的30日內公開。
內蒙古煤炭網信息公開辦事機構為內蒙古煤炭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查詢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門戶網站后,進入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局信息公開子站,使用關鍵詞進行檢索即可獲取該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需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
(一)受理機構。本機關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內蒙古煤炭局綜合辦。
辦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1號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1號內蒙古煤炭局
(二)申請步驟
1、提交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表可從本局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子站下載,也可以到本局綜合辦領取。《申請表》應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申請人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了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對所需信息描述詳盡、明確;若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網上發送即可。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遞交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不受理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后,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申請將正式登記受理。根據申請的內容,本機關自收到申請(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如確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不屬於本機關政務公開範圍或該信息不存在的,將及時告知申請人。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發生的費用,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監督與投訴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工作重點


2013年煤礦安全工作
2013年煤礦安全工作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在總局黨組的堅強領導下,攻堅克難,嚴格執法,加強服務,堅決打非治違,深化整頓關閉,推進企業排查治理重大隱患,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強化礦區公共安全體系建設,提升監察監管能力和水平,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打下堅實基礎。
一、嚴格執法,推進“打非治違”行動取得實效
1. 宣傳《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以下簡稱《七條規定》)。按照總局統一組織,向全國煤礦礦長致信,發放《七條規定》,並組織專題培訓和考試,現場簽署“承諾書”等。
2. 嚴格監察執法。針對駐地轄區煤礦災害特點,結合《七條規定》要求編製監察執法計劃,強化重點監察和專項監察,適時開展集中監察和異地執法;分級加強執法監督,促進規範執法;嚴格煤礦安全許可,嚴格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和驗收;積極探索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有效機制。
3. 強化監管執法。高度重視並督促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對違反《七條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督促地方加強對駐礦監管員的管理。
4. 落實“四個一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2〕10號)要求,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嚴禁執法避重就輕。
5. 加強監督檢查。協調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按季度報送“打非治違”重大案例,並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公布;發動群眾舉報,並實施精確打擊、重點打擊。
二、以小煤礦關閉退出為重點,推進煤炭工業結構戰略性調整
6. 推進整頓關閉。凡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到期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煤礦,堅決依法關閉淘汰。
7. 緊盯重點地區。堅決落實小煤礦關閉退出任務,四川、重慶、貴州、雲南、湖南、黑龍江、江西、湖北、遼寧等小煤礦數量多、災害嚴重的地區,必須加大工作力度。
8. 嚴格項目審批。嚴禁借低水平的技改擴能逃避關閉退出,堅決停止審批新建30萬噸/年以下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9. 支持重組整合。引導大型煤礦企業收購、兼并或整合小煤礦。
三、突出重點,督促企業紮實排查治理重大隱患
10. 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完善隱患排查管理制度,推進國有重點煤礦隱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開展專項督查,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11. 加強通風瓦斯管理。完善礦井通風系統,加強礦井局部通風管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嚴格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切實做到不採突出面、不掘突出頭;嚴格標準,做好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停產整頓和評估工作,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堅決關閉退出;堅持先抽后采,督促抽采達標;加強安全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和更新換代工作,必須保證系統穩定運行,按標準裝設感測器,保證斷電可靠。
12. 加強水害治理。開展小煤礦集中地區的區域水害普查和論證,探明礦井周邊老窯區和水文地質情況,一個礦一張預測圖;嚴厲打擊超層越界開採;嚴格執行探放水“三專”規定(專項設計、專職隊伍、專用鑽機)。
13. 加強機電運輸管理。嚴禁電氣設備失爆,嚴禁在井下使用非阻燃電纜、風筒、膠帶,堅決淘汰井下滑片式空氣壓縮機等落後設備;加強人員提升安全管理,嚴禁超載和保護裝置不全的設備運行。
四、引導督促企業強化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14. 強化科技進步。推進煤礦安全“四個一批”科技項目落實;提高大型煤礦信息化、自動化水平,提高中小煤礦採掘機械化水平;推進所有礦井簡化生產系統,減少採掘頭面個數和下井人員數量;所有礦井必須實施正規開採;繼續推進以避難硐室為重點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通信聯絡、壓風自救等系統,6月底前所有生產礦井基本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加強預測和治理煤礦瓦斯、水害的先進適用技術研究,調整開採強度和開採順序,減緩衝擊地壓危害,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15. 強化安全培訓。加強對煤礦工人的培訓,嚴把准入關,提高專業素質,逐步實現從農民工到現代產業工人的轉變;提高調度員、瓦檢員、安監員、通風員、監測工、抽放工等重點崗位培訓質量;繼續加強班組安全建設,“三項崗位”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從業人員全部培訓合格後上崗。
16. 強化管理創新。加強對礦長、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其依法辦礦意識,落實安全投入,落實下井帶班制度;加強現場管理,探索適合地區特點、行業特點的現代企業管理方法,推廣風險預控管理經驗。
17. 加強標準化建設。宣貫並培訓新標準,推進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組織各省開展達標專項檢查,提升全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
18. 加強中央企業煤礦安全監管。強化中央企業煤礦基礎管理,推進中央企業二級單位煤礦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聯網;督促地方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中央企業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指導。
19. 加強職業危害防治。督促煤礦加強塵肺病防治基礎工作,開展礦工體檢、粉塵檢測和治理;統一發放勞保用品,改善礦工“兩堂一舍”條件;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出台並宣貫《煤礦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加強煤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和職業衛生許可工作。
五、嚴謹調查事故,注重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
20. 查清事故原因。從技術原因延伸到管理原因,從直接原因延伸到間接原因,分清每個環節、每個崗位的責任,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做到每一份事故調查報告都能經得起歷史檢驗、都有現實指導意義。
21. 加強組織協調。繼續對重大事故和非法違法、瞞報謊報較大事故掛牌督辦、跟蹤督辦,加快調查進度,做到按期結案,提高事故查處實效性,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22. 開展警示教育。將典型事故案例宣講到所有礦長、班組長、一線職工和基層監管人員,及時發送事故警示信息,實現警示教育全覆蓋;不斷創新完善警示教育的方式和手段,達到“一礦出事故、萬礦受教育”的目的。
六、強化礦區公共安全體系建設,提高監察監管水平
23. 推進隊伍體系建設。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系,完善機制,明確地方監管和國家監察隊伍的責任,培育核心價值觀,打造一支職責清晰、技術過硬、勇於擔當的隊伍。
24. 推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煤礦技術服務體系,高度重視技術服務機構建設,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明確中介機構的責任,為煤礦企業特別是小煤礦提供便捷、適用、有效和負責任的技術服務。
25. 推進培訓教育體系建設。健全完善煤礦安全培訓教育體系,發揮礦區各類培訓中心和宣傳教育機構的作用,重點提高培訓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監督檢查,對不合格的培訓中心,提請降低或吊銷資質。
26. 推進煤礦救援能力建設。健全完善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在煤礦企業廣泛建立兼職救護隊,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27. 完善法規標準體系。繼續完善煤礦安全立法和標準體系,適時啟動《煤礦安全規程》的全面修訂工作。
28. 加強煤礦安全宣傳。加強對礦工和安監員隊伍的正面宣傳,樹立煤炭產業大軍的良好形象。
29. 加強政策理論研究。加強調查研究,出台相關政策,深入推進煤礦安全准入標準、地質災害普查、資源重組和技術改造、煤礦用工制度、礦井安全設施配置以及建立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等工作;加強基礎理論研究,推進實施煤礦安全發展戰略;加強煤礦監察監管信息化建設,動態抽查企業安全狀況,及時掌握基礎數據。
30. 加強機關作風建設。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的規定要求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的實施辦法,堅持深入基層、深入一線,堅持以身作則、清正廉潔;盡最大努力為基層執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探索試點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各地探索試行績效考核,更加關心愛護全系統幹部職工,有序組織監察員學習培訓,力盡所能地解決基層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