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決策權
財務決策權
財務決策權是指公司在財務目標的總體要求下,從若干個可以選擇的財務活動方案中選擇最優方案的權力;財務執行權是指實施財務決策的結果一最優財務活動方案的權力。
實踐告訴我們,擁有財權並使其個人的得失和項目的盈虧聯繫在一起的人,能夠較周全地、負責地顧及自己的行為後果,因此,項目總監必須擁有財務決策權,否則項目就難以順利展開。一般來講,這一權力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具有分配權。
即項目總監有權決定項目團隊成員的利益分配,包括計酬方式、分配的方案,如實行計件、計時工資制,或效益工資制等。項目總監還有權制定獎罰制度:對超額工作者、效率較高者發放一定的獎金;反之,則可扣除一定的獎金或工資。
(2)擁有費用控制權。
項目總監在財務制度允許的範圍內擁有費用支出和報銷的權力,如聘請法律顧問、技術顧問、管理顧問的費用支出,工傷事故、索賠等項的營業外支出。
(3)資金融通與調配權力。
在客戶不能及時提供資金的情況下,資金的短缺勢必要影響工期,對於一個項目團隊來說,時問也具有價值,因此還應授予項目總監必要的融通與調配資金的權力。這對某些不能間歇、工期較緊的項目來說尤為重要,如在收割之前,必須為某一糧食收購機構建成糧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