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爾第三王朝

烏爾第三王朝

烏爾第三王朝大概在現在的伊拉克摩蘇爾至巴格達一帶,新月沃土的文明中心美索不達米亞的北部古稱亞述,南部為巴比倫尼亞。而巴比倫尼亞北部叫阿卡德,南部為蘇美爾

烏爾第三王朝為蘇美爾人建立的國家,因蘇美爾早王朝時期存在烏爾第一、第二王朝,故史稱烏爾第三王朝。約前2006年,阿摩利人擊滅烏爾第三王朝建立巴比倫王國

王朝產生


烏爾第三王朝
烏爾第三王朝
烏爾第三王朝又稱為烏爾帝國(見烏爾),在阿卡德王國幾世紀后興起。
烏爾納姆(Ur-Nammu)在約前2113年建立烏爾第三王朝,在位期間統一美索不達米亞南部諸城邦,建立起了強大的集權王朝。在《蘇美爾王表》上,“天賦王權”第三次轉移到了烏爾城,因此後世稱為“烏爾第三王朝”。由於蘇美爾人經歷的阿卡德王國和庫提人統治之後,再次掌握美索不達米亞政權,烏爾第三王朝又被稱為“蘇美爾復興”。

君主史詩


烏爾納姆

烏爾納姆頭頂一籃砂漿的形象
烏爾納姆頭頂一籃砂漿的形象
(Ur-Nammu,約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在位)阿卡德王國滅亡后,蠻族庫提人統治蘇美爾地區,雖然其間有些蘇美爾城邦保持著相對的獨立和繁榮。
公元前2120年,漁夫出身的烏魯克人烏圖赫加爾起兵自立為烏魯克王,並且打敗了庫提人,俘獲了庫提人的末代國王泰利伽(Tiriga),烏圖赫加爾佔領烏爾後任命烏爾納姆治理烏爾。烏圖赫加爾與烏爾納姆的關係現在仍是史學界研究的課題,一說烏爾納姆是烏圖赫加爾的弟弟,另一說烏爾納姆則是烏圖赫加爾的女婿。但可能在烏圖赫加爾尚在世時,烏爾納姆就已經與他反目為仇,不臣服於他了。
約公元前2114年,烏圖赫加爾死於一場意外(或者可能是陰謀)。此後烏爾納姆南征北戰,繼阿卡德王國以後,統一整個美索不達米亞,建立起了強大的中央集權制王朝。(另一強大的蘇美城邦拉伽什於約公元前2110年被征服)
烏爾納姆留給後人一部《烏爾納姆法典》,今天考古所得的只是這部法典的一小部分。《烏爾納姆法典》是部成熟的法律,蘇美爾文明的法制體系已經經歷了很長時間的發展。雖然如此,《烏爾納姆法典》但仍然可視為人類文明史上現存的最早的成文法。
烏爾納姆在位期間在全國各地大興土木,其中,位於烏爾的巨大神廟至今仍可供人瞻仰。
烏爾納姆開始使用了“蘇美爾和阿卡德之王,四方之王”的稱號。

舒爾吉

(Shulgi)約公元前2095年-公元前2048年在位,烏爾納姆之子,被稱之為“神舒爾吉”。這位國王在位時間長達48年,其間前二十年的史事不太清楚。他在位的第二十年,國家可能出現過一次動蕩,烏爾的市民被組織起來參加軍隊。此後,國家便沒有遇到什麼大的動蕩。

阿馬爾辛

(Amar-Sin)約公元前2047年-公元前2039年在位,舒爾吉之子,被稱之為“給全國民眾以生命之神”。

舒辛

(Shu-Sin)約公元前2038年-公元前2030年在位,阿馬爾辛之子。舒辛在位的第四年,為了抵禦阿摩利人的入侵,在烏爾以北的某個地方建造了城牆。

伊比辛

(Ibbi-Sin)約公元前2029年-公元前2006年在位,舒辛之子。伊比辛在位期間,閃族的阿摩利人大量進入美索不達米亞,給烏爾第三王朝帶來重大打擊。伊比辛在位第四年,埃蘭反叛,成為王朝的勁敵。而各地又軍閥紛起。伊比辛派往鎮守伊辛的伊什比埃拉對國王懷有二心,在烏爾困難之際,囤積糧食要脅國王。此後更是謀划篡位。
公元前2006年埃蘭進兵烏爾,伊比辛被俘,下場不明。烏爾第三王朝滅亡。伊比辛被俘以後,伊什比埃拉率軍奪回烏爾城,並征服一些蘇美爾地區,以烏爾第三王朝繼承者自居,史稱伊辛第一王朝。但是伊辛第一王朝疆域並不大,在蘇美爾地區又有拉爾薩王朝與之對立。此後直至漢謨拉比的巴比倫第一王朝才重新統一美索不達米亞。

王朝的興衰


庫提人是游牧民族,他們滅亡了阿卡德王國之後,沒有在兩河流域建立統一的國家。對蘇美爾地區的統治也非常的薄弱。蘇美爾各邦趁機復興起來。
約公元前2120年,烏魯克王國烏圖赫加爾擊敗了庫提人,將他們趕出了兩河流域。隨後不久,烏爾王烏爾納姆又戰勝了烏圖赫加爾,統一了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建立了烏爾第三王朝。
蘇美爾人重拾往日的輝煌,恢復了對兩河流域南部的統治。烏爾第三王朝也因《烏爾納姆法典》的頒布而聞名於世。不過,這也是蘇美爾人最後的輝煌時期了。
《烏爾納姆法典》是世界上現存已知的最早法典,歲月的流逝使得這部法典如今只剩下一些殘篇,難以再一窺全貌。然而在這部法典中,烏爾納姆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自己對兩河流域的最高統治權。法典的序言中說:“恩利爾(兩河流域古文明崇拜的天神)在眾人中選擇了他(烏爾納姆)”。這也是兩河流域的君權神化的開端。
到了烏爾納姆的第二個兒子舒爾吉統治時期,國王已經被視為如同神明一樣的存在而舒爾吉也被稱為“神舒爾吉”。他的兒子阿馬爾辛則被稱為“給全國民眾以生命之神”。君權神化,也證明了烏爾第三王朝統治時期中央集權的加強。原本的城邦變成了地方行政單位。“恩西”(即地方長官)也開始由國王黨任免,主要負責神廟事務,薪俸也從神廟領取。舊貴族的勢力大不如前了。
烏爾第三王朝的強大是毋庸置疑,但是其國內的矛盾也極為尖銳,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命脈也由奴隸勞動者來支撐。為數眾多的奴隸使烏爾第三王朝的聲望達到了頂峰。然而好景不長,隨著國家的發展,對奴隸數量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剝削也越來越多。這一方面導致了自由民的分化與破產,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奴隸開始逃亡。當時流傳一句諺語:“來自草原的人會進入城市,並將城裡的人趕走。”正如諺語中提到的一樣,不久之後阿摩利人便騎著馬從草原而來。
烏爾第三王朝的末王叫做伊比辛。在他的統治時期,王國的實力已經大不如前了。而伊比辛本人也不再擁有王國初期那樣的強大君權,對全國失去了控制力,全國的局勢動蕩不安。許多地方的城邦逐漸脫離了王國的統治宣布獨立。其中最著名的便是伊辛城,這座城市的叛亂給了衰弱的烏爾第三王朝沉重的一擊。
阿摩利人揮舞著長刀向烏爾第三王朝展開了侵襲,他們和東部的埃蘭王國結盟,不斷的掠奪和侵佔烏爾第三王朝的土地。伊比辛被長期戰爭折磨得焦頭爛額。毫無招架之力。公元前2006年,埃蘭人發動了規模龐大的遠征,伊比辛在這場戰爭中被俘,烏爾第三王朝的歷史也就到此畫上了句號。伊比辛本人被俘到了埃蘭,從此銷聲匿跡,關於他最後的命運,再無任何消息。
烏爾第三王朝是蘇美爾人最後的王朝,它的滅亡也宣告了蘇美爾人在世界歷史這塊舞台上的謝場,在悠久的歷史歲月里,蘇美爾人的文明卻傳承下來,成為了古典文明的重要部分。
而蘇美爾人生存過的遺跡,卻被黃沙埋藏在了地下,人們尋找了幾十個世紀都沒有再找到它的任何蹤跡。人們只得哀嘆這古老的文明已經隨風而逝。直到19世紀,古老的城垣才重見天日,往日的文明又再次呈現在人們的眼前。

王朝特徵


政治

齊格拉特神塔
齊格拉特神塔
烏爾第三王朝時期,確立並加強了中央集權。該王朝的國王們已經集軍、政、司法大權於一身,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地區,有國王派人擔任長官。地方長官雖沿襲城邦首領的稱謂,但無城邦時代城邦首領的特權,實為從屬於中央的地方官吏;貴族會議和人民會議雖然保留了下來,但僅僅是服務於國王的機構。
五位國王經常侵略周邊地區,第二、三、四、五代國王都宣稱自己是“天下四方之王”,並為自己建了神廟,立了雕像,要求人們定期舉行跪拜儀式並奉獻祭品。

法制

烏爾第三王朝時期,國王們都非常重視法制。王朝締造者烏爾納姆(約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在位)制定了《烏爾納姆法典》。這是迄今所知世界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從現在僅存的二十多條殘篇來看,涉及女奴的有五條,她們時常遭受強暴、買賣和毆打;有兩條涉及寡婦,她們的社會地位較之女奴較好——法典序言提到不允許有勢力的人支配寡婦,正文又提到遺棄寡婦的男人應賠償一定數額的白銀;法典也涉及普通婦女,她們的社會地位比女奴和婦女高,但較普通男子卑下。儘管法典中仍殘存著讓河神澄清妖術罪和妻子被控通姦罪的規定,但有關身體傷害的處罰規定比原始的處罰有了很大的進步。

經濟

烏爾第三王朝時期,經濟上最突出的特徵是王室經濟空前繁榮。王室佔有全國五分之三的土地,並在這些土地上建立和經營大規模的農莊、手工業作坊和牧場,從事勞動的主要是半自由民身份的依附民和奴隸。王室經濟管理嚴密,設有許多監工。繁重的勞動是的奴隸尤其是女奴死亡率很高。農忙季節,王室農莊僱用很多無地或少地的自由民成年男子耕種或收穫。這些僱工按日領取的食物報酬比奴隸和依附民多一至三倍。

社會

烏爾第三王朝時期,社會分化明顯加劇。日益惡化的處境使許多自由民淪為奴隸,有的因不堪沉重的債務將妻子兒女賣為奴隸,有的是全體家庭成員自賣為奴。當時私人擁有的奴隸,在待遇上比王室經濟的奴隸稍好,可以以家庭為單位在主人家服役,能贖身,也能到法庭作證。但奴隸在法律上仍屬主人的財產。
行省是烏爾第三王朝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在中央與地方的行政管理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烏爾第三王朝沿襲了阿卡德王朝開創的行省制度並對其加以發展改革,創造了內外行省“二元制”的管理模式和相應的賦稅體系,使其成為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的得力工具。但是,行省管理中的總督與將軍的相互制約與影響,以及蘇美爾城邦舊觀念的遺存等行省制度弊端也成為烏爾第三王朝滅亡的主要內因之一。
行省是烏爾第三王朝最高的地方行政機構,對於烏爾第三王朝的中央集權制統治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是烏爾第三王朝興衰的主要因素之一。行省制度引起了亞述學界的關注。1919-1953年間,凱瑟、施耐德和哈羅先後對行省總督(恩西)進行了整理分析,包括恩西的時期、任期、繼承方式、職位轉換、種類劃分等方面,很少涉及到行省制度方面的研究①。1987年,施泰因凱勒首次提出烏爾第三王朝地方政治的“三重區域”理論,將烏爾第三王朝地方政治由內而外分為:核心區域、邊遠區域和附屬國。其中,核心區域徵收巴拉(bala)稅,邊遠區域徵收古恩馬達( ma-da)稅②。1992年,前田徹對施泰因凱勒提出的邊遠區域進行了疏證補充③。上述研究成果涉及烏爾第三王朝行省的許多重要問題,有關學者富有啟發性的觀點為進一步深入研究烏爾第三王朝的行省制度奠定了基礎。然而,它們僅僅基於有限的文獻資料列舉了行省總督的名字和任期,或者僅僅探討了某個行省的部分問題,尚有許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考察。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從烏爾第三王朝內外行省“二元制”結構入手,分析地方行省與烏爾中央的關係以及行省對烏爾第三王朝興亡的影響,以期較全面地解讀烏爾第三王朝的行省制度。
一、行省制度的起源與演變
古代兩河流域的行省制度最早的雛形源於捷姆迭特那色時期(約公元前3000—前2900年)的城邦封印,每個城邦通過各自的封印來實施行政權力④。在舒如帕克(今伊拉克法拉)出土的文獻中記載了城邦聯盟,包括以下六個城邦:烏魯克、拉伽什、溫馬、舒如帕克、阿達卜和尼普爾⑤。當然,城邦聯盟只是一個鬆散的聯合組織,不具有中央政府的性質,在城邦聯盟內部,各個城邦實質上依然保持獨立執政。
早王朝時期(約公元前2900—前2300年),也即蘇美爾城邦爭霸時期,城邦之間的兼并、爭霸戰爭,導致城邦數量不斷減少,出現了具有霸主性質的“基什王”稱號。早王朝末期,溫馬城邦的首領盧伽爾扎格西戰勝烏魯克王烏魯卡基那,逐步完成兩河流域南部的統一,自稱“蘇美爾之主”和“萬邦之首領”( kur-kur),其統治區域包括眾多城市(由原來的獨立城邦發展而來):烏魯克、烏爾、拉爾薩、溫馬(含扎巴蘭、吉安)、阿達卜、尼普爾和拉伽什等⑥。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城市或城邦在當時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省,不具有直屬於中央政權的地方實體的特徵,相當於早期城邦聯盟,這些被征服城邦名義上依附於城邦霸主,這種上下級關係已經可以看出行省的雛形。
阿卡德王朝(公元前2334—前2154年)建立之後,首王薩爾貢設立了大約30個行省,創立了行省制度⑦。山地民族古提人滅亡阿卡德王朝後,進行了短暫幾十年的鬆散統治⑧。直到公元前2112年,烏爾那穆建立烏爾第三王朝,首先沿襲並發展了阿卡德王朝的行省制度,後來的王朝繼續沿襲革新,使行省制度成為古代兩河流域的一項基本的地方政治制度,影響著古代近東文明歷史的發展。
二、行省的“二元制”結構
烏爾第三王朝(公元前2112-前2004年)是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在中央,國王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代表,位於最高層;王室成員次之,位居第二層;丞相(sukkal-mah,又譯“大維齊爾”或“大蘇卡爾”)是主管行政事務的最高長官,他和主管宗教事務的最高長官大祭司(zabar-“扎巴爾達卜”)一同位居第三層,直接聽命於國王⑨。
在地方,烏爾第三王朝依據“三重區域”政策進行管理,將地方區劃為:核心區(core)、邊遠區(periphery)、附屬國(vassal state)。其中,核心區和邊遠區一同構成了烏爾第三王朝的行省單位,分別稱為內省和外省,即行省的“二元制”結構。
內省、外省統治主要有三個區別:一、地理位置不同。內省一般位於王朝的核心區域,主要是圍繞底格里斯河幼發拉底河中下游的區域,北起西帕爾城、南至烏爾城(今伊拉克南部);而外省主要位於底格里斯河中上游,以及沿卡倫河一帶,北起阿淑爾城、南至埃蘭的蘇薩城和阿丹頓城(今伊朗西南部)。二、賦稅種類不同。內省向中央政府繳納或接收“巴拉”稅(bala,意為“交換、輪流”)⑩;而外省向中央政府繳納“古恩”()稅或“古恩馬達”稅( ma-da,意為“地區賦稅”)。三、行省長官不同。內省由總督(音譯“恩西”)負責行政事務,由將軍(音譯“沙基那”)負責軍事事務,恩西和沙基那由國王任命;而外省一般是由將軍和其他官員統籌負責軍政事務。
烏爾第三王朝共設立有19個內省(11)。在地理位置上,內省北起西帕爾省(今伊拉克Tell Abu Habbah),南至烏爾省,東、西差不多是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之間的區域,相當於今天伊拉克首都巴格達以南的區域(12)。內省主要以一個城市為中心,即省會城市,是該行省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同時,在省會城市的周圍分佈大小不一、數量不等的城鎮和村莊,每個村鎮又下設有若干個“區”作為最基本的行政單位(13)。
在19個內省中,有三個省屬於“都省”:烏爾省、烏魯克省和尼普爾省,類似於中國歷史上元朝中書省的直轄地區——腹里(14)。這三個省不管在行政管理、管理體系及與中央政權的關係方面,與其他內省有明顯的區別。首先,烏爾省位於兩河流域最南端,它既作為一個行省單位,又是烏爾第三王朝的首都,是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與其他內省不同,烏爾省沒有總督,而是神廟總管“沙卜拉”()主管烏爾省內行政事務,並且和其他內地省一樣支付和接收巴拉稅。其次,烏魯克省(今伊拉克瓦爾卡)位於烏爾的西北部,靠近幼發拉底河東岸,是烏爾第三王朝王室成員的所在地。和其他行省不同,文獻中極少有烏魯克省總督“恩西”和將軍“沙基那”的記載,恩西和沙基那多由王室成員(如王子)擔任,可能烏魯克省由國王或中央直接管轄,具體行政事務由代表國王的神廟主管“沙卜拉”和“桑伽”(sanga)負責,比如支付和接收巴拉稅,所以實際上烏魯克省的最高行政長官不叫恩西或沙基那,而是神廟主管沙卜拉和薩伽。再次,尼普爾省(今伊拉克努法爾)位於王朝內省的中間位置,是兩河流域主神恩利爾的居住地。尼普爾不僅是烏爾第三王朝的宗教首都,也是整個古代兩河流域文明的宗教中心和聖地,享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普通內省相同的是,尼普爾省也是由總督“恩西”負責行政事務,尼普爾總督的位子由一個叫烏爾麥麥的家族世襲壟斷(15)。與其他內省不同的是,尼普爾行省不需要向中央繳納巴拉稅等任何稅收,它是烏爾第三王朝所有行省中唯一一個不需要繳納任何稅收的行省,其原因與它特殊的宗教地位不可分割。不過,尼普爾省雖然不繳納巴拉稅,但是它卻可以接收巴拉稅。尼普爾省總督有義務將接收的巴拉稅物品(主要是牲畜)用於各種祭祀活動,獻給尼普爾眾神靈(16)。
相比於內省資料的詳盡,關於烏爾第三王朝外省的史料比較匱乏,對其了解也十分有限。烏爾第三王朝外省向中央繳納“古恩馬達”稅(17)。在地理上,外省北至尼尼微、烏爾比隆(今伊拉克北部),沿底格里斯河中下游一線與內省接壤,南達埃蘭的阿丹頓(今伊朗東南部),其面積大約是內省的兩倍,在戰略上是內省和附屬國的中間緩衝地帶。烏爾第三王朝的外省具體數目不詳,一共包括97個區。這些外省的區可以劃分為三類:面積較大的區由軍事總督(沙基那)掌管,少數由總督(恩西)掌管(如阿丹頓、哈馬茲、薩布姆、西木如、蘇薩和烏爾瓦);中型的區由高級監工(ugula)掌管;面積較小的區由低級監工掌管(18)。由於資料的匱乏(19),關於烏爾第三王朝外省的官僚體系及運作機制等問題目前還無法解釋。外省具有軍事防衛區的性質,一般由國王任命的將軍負責管理省內一切軍政要務(20)。
三、行省的運作機制
烏爾第三王朝的行省(內省)由誰領導?總督(恩西)和將軍(沙基那)。烏爾第三王朝採取“平行合作制”的官僚模式來管理內省,即在一個行省里由國王任命一位總督管理行省行政事務,任命一位或多位將軍來負責行省軍事事務。總督和將軍之間不是隸屬關係,而是平等地位,他們都直接隸屬於丞相(“大蘇卡爾”),並聽命於國王、對國王負責。恩西、沙基那是行省官僚體系的第一層。
恩西(),楔形文字符號是“帕泰西”(PA.TE.SI),源於早王朝時期,即蘇美爾城邦爭霸時期或更早,最初指的是“城邦首領”,和“盧伽爾”(lugal)、“恩”(en)意思相近,具有獨立城邦頭領的涵義。(21)到阿卡德王朝時期,中央集權統治加強,許多原來的獨立城邦被合併到阿卡德帝國版圖,原來的城邦頭領“恩西”雖然保留了原頭銜,但是已經失去了原來的意思,而是變成了“行省總督”的涵義了。阿卡德帝國滅亡之後,兩河流域南部一些城邦再度獨立,比如拉伽什,它的“恩西”又恢復到了獨立城邦頭領的涵義。最後到了烏爾第三王朝,內省中的“恩西”的涵義再次變為“行省總督”。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烏爾第三王朝時期,“恩西”這一稱號也有多種指代,在內省中指“行省總督”,在外省中偶有出現,可能亦指“行省總督”,略帶“自治”涵義,而在附屬國和烏爾第三王朝勢力範圍之外的獨立國家,“恩西”指的是“獨立城邦頭領”、甚至有“國王”的意思。
烏爾第三王朝總督多來自於行省當地的貴族豪門,他們的職位雖然是由國王任命,但是實際上很多都沒有具體任期,而且是世襲繼承的。這樣的後果是可能導致行省總督的“離心”傾向,脫離中央獨立的傾向的蔓延。為了扼制這種不利於中央集權的勢頭,烏爾王庭採取總督異地調職的管理方式,防止總督“擁省自重”,加強中央集權。甚至在阿馬爾辛7年,烏爾中央政府用國王的親信代替之前的當地貴族,撤換了若干行省的總督(22)。烏爾中央政府採取的第二個削弱行省總督權力的政策是“分權”,即在每個行省設立了一名或多名將軍(,“沙基那”),掌管軍事事務,與行省總督平級,從而起到制衡總督的效果(23)。與總督的出身不同,將軍大都是國王身邊的親信,甚至直接就是王子,他們是忠於國王、擁護中央的勢力代表。
在行省總督和將軍之下,還設有市長或鎮長一職(ha-za-,“哈扎農”),負責管理行省內除省會城市之外的小城鎮。比如,在溫馬省有吉沙巴市、伽爾沙納市、馬什坎市和納格蘇市市長等(24)。市長或鎮長很可能直接隸屬於行省總督,是行省官僚體系的第二層(25)。
在市長或鎮長之下,還設有“長老”(ab-ba)官職,負責更小的村莊事務,是行省官僚體系的第三層,也是烏爾第三王朝的基層官員或一般意義上的“父母官”。
巴拉機構(26)的運作模式是:根據面積大小、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各省按照指定要求向中央提供本地特色物產,稱作地方行省繳納巴拉稅(27);作為地方向中央繳納巴拉稅的回報,中央也根據標準分配給這些省其他貨物,即地方行省接收巴拉稅;行省既可以將巴拉稅繳納繳納給中央政府設立的再分配中心(比如,普茲瑞什達干司),經再分配中心統一分配、調動這些稅收,行省還可以直接將巴拉稅繳納給最終目的地(指定的機構或中央預再分配的行省)。可見,巴拉稅其實是一種“交換”稅,一方面中央向地方行省徵收各地特產,另一方面中央將這些特產或其他貢品分配給繳稅行省,作為回報。這種機制不僅加強了國內各地區的物產、經濟交流,促進經濟發展,而且更加體現了中央作為再分配的執行者,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和中央集權統治。
烏爾第三王朝的行省制度在貫穿王朝發展的百餘年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積極意義方面,烏爾第三王朝行省制度的建立,一改阿卡德王朝滅亡后的城邦割據與古提人的鬆散統治狀況,加強了中央集權統治和國家的統一。其次,烏爾第三王朝創造性的發展了阿卡德王朝的行省制度,創造了內、外省制度,總督、將軍“二元制”管理模式,以及“巴拉”稅和“古恩馬達”稅的財政體系,這些政策的創立對後世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再次,行省“巴拉”稅和“古恩馬達”稅的創立,加強了王朝內各行省的經濟文化交流,從制度上規範、強化了地方與中央的聯繫,進而擴大了烏爾第三王朝的國際影響力。
在消極方面,烏爾第三王朝行省制度中的弊端、不利因素在王朝後期逐步暴露出來,成為行省的獨立的推進器,並且最終導致王朝的滅亡。首先,行省總督與國王的矛盾逐漸凸顯,行省總督大多出身於當地豪門貴族,更遠可以追溯到早王朝時期(蘇美爾城邦爭霸時期)的城邦首領後裔,他們雖然名義上由國王任命,是地方上的行政長官(地方官),但是許多是出於被迫,他們不甘心被烏爾王庭統治,獨立傾向明顯,屬於脫中央派。為了制衡總督的獨立傾向,烏爾中央政府又在各省設立“沙基那”(將軍)一職,由國王親信擔任,他們深受烏爾王庭的軍功影響,屬於親中央派(28)。這兩派之間的矛盾衝突也加深了烏爾第三王朝後期的內部危機。其次,在第五王(即末王)伊比辛統治時期,王朝面臨內外交困的居面,不少行省紛紛宣布獨立:埃什嫩那省(伊比辛2年)、蘇薩省(伊比辛3年)、拉爾薩省(伊比辛4年)和伊新省(伊比辛12年)(29)。當公元前2004年,埃蘭人攻入烏爾城之前,烏爾第三王朝真正能夠統治的區域也只有首都和附近極少區域了。行省制度的不完善和弊端,是烏爾第三王朝滅亡的主要內部因素之一。自早王朝時期遺傳的傳統城邦制思想依舊盛行,縱使烏爾第三王朝百餘年的“大一統”統治也並沒有徹底改變、消除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從這個方面講,烏爾第三王朝是否是一個嚴密的中央集權制國家還值得商榷,有待進一步考證,甚至不能把它的中央集權的程度與其之後的帝國集權(比如亞述帝國(30)、波斯帝國(31)等)相提並論。
註釋:
①Clarence E.Keiser,Patesi's of the Ur Dynast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19; Nikolaus Schneider,“Die hchsten Staats und Kultusbehrden”,Orientalia Series Prior,vol.45-46,1930; William W.Hallo,The Ensi's of the Ur III Dynasty,PhD thesis,University of Chicago,1953.
②Piotr Steinkeller,“The Administrative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the Ur III State:The Core and the Periphery”,in McGuire Gibson and Robert D.Biggs(eds.),The Organization of Power:Aspects of Bureaucrac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Chicago:Oriental Institute,1987,pp.22-23.
③Tohru Maeda,“The Defense Zone during the Rule of the Ur III Dynasty”,Acta Sumerologica,vol.14,1992,pp.135-172.
④Roger J.Matthews,Cities,Seals and Writing:Archaic Seal Impressions from Jemdet Nasr and Ur,Berlin:Gebr.Mann,1993; Piotr Steinkeller,“Archaic City Seals and the Question of Early Babylonian Unity”,in Tzvi Abusch(ed.),Riches Hidden in Secret Places:Ancient Near Eastern Studies in Memory of Thorkild Jacobsen,Winona Lake:Eisenbranns,2002,pp.249-257.
⑤Francesco Pomponio,“The Hexapolis of ”,in Francesco Pomponio and Giuseppe Visicato(eds.),Early Dynastic Administrative Tablets of ,Napoli:Istituto Universitario Orientale di Napoli,1994,pp.10-21.
⑥參見王獻華《兩河流域早王朝時期作為地理概念的“蘇美爾”》,《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4期。
⑦Benjamin R.Foster,“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 Sargonic Period”,in Mario Liverani(ed.),Akkad:The First World Empire,Padova:Sargon srl,1993,pp.25-38; Aage Westenholz,“The Old Akkadian Period:History and Culture”,in Walther Sallaberger and Aage Westenholz(eds.),Mesopotamien:Akkade-Zeit und Ur III-Zeit,Freiburg:Universittsverlag,1999,pp.1-120.
⑧關於古提人的統治,參見Douglas Frayne,The Royal Inscriptions of Mesopotamia,Early Periods Volume 2:Sargonic and Gutian Periods(2334-2113 BC),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93,pp.219-230.
⑨Walther Sallaberger,“Ur III-Zeit”,in Walther Sallaberger and Aage Westenholz(eds.),Mesopotamien:Akkade-Zeit und Ur III-Zeit,Freiburg:Universittsverlag,1999,pp.121-392.
⑩關於“巴拉”的釋義,參見Marek Stepien,From the History of State System in Mesopotamia-The Kingdom of the Third Dynasty of Ur,Warsaw:Uniwersytetu Warszawskiego i Dyrekcje Instytutu Historycznego,2009,pp.85-89。
(11)由北到南分佈如下:西帕爾省、阿哈省、烏如姆省、普什省、庫特哈省、巴比倫省、基什省、卡扎魯省、阿皮亞克省、馬拉德省、尼普爾省、伊里薩格利格省、伊新省、阿達卜省、舒如帕克省、溫馬省、吉爾蘇-拉伽什省、烏魯克省和烏爾省。
(12)迪亞拉河流域的兩個行省(埃什嫩那省和伊施姆舒樂吉省,均位於今伊拉克巴格達稍北部區域),以及位於埃蘭的蘇薩省(今伊朗東南部)也有可能屬於內省。這三個行省一方面繳納巴拉稅,另一方面也繳納古恩馬達稅,所以它們是介於內省和外省之間,本文將其歸為外省範疇。關於埃什嫩那省,參見Clemens Reichel,Political Changes and Cultural Continuity in the Palace of the Rulers of Eshnunna(Tell Asmar)from the Ur III Period to the Isin-Larsa Period,PhD diss,University of Chicago,2001。
(13)例如溫馬省有約50個城鎮和村莊,其中較重要的有:阿姆利馬、阿皮沙爾、阿薩如姆達基、丁提爾、伽爾沙納、伽爾庫如達、吉爾基什、伊杜拉、卡瑪利、哈爾達黑、卡爾卡爾、馬什坎、納格蘇、沙爾巴特、扎巴蘭等,參見Marek Stepien,From the History of State System in Mesopotamia-The Kingdom of the Third Dynasty of Ur,Warsaw:Uniwersytetu Warszawskiego i Dyrekcje Instytutu Historycznego,2009,pp.56-57.
(14)參見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中華書局2011年版;張金銑《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安徽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5)William W.Hallo,“The House of Ur-Meme”,Journal of Near Eastern Studies,vol.31,No.2,1972,pp.87-95; Richard L.Zettler,“The Geneaology of the House of Ur-Me-me:a Second Look”,Archiv für Orientforschung,vol.31,1984,pp.1-9.
(16)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尼普爾省內,距離尼普爾城東南大約十公里處,是烏爾第三王朝國有的貢牲中心——普茲瑞什達干司(今伊拉克德萊海姆),它雖然在地里上位於尼普爾省內,但是不歸尼普爾省管轄,而是直屬於中央政權的特殊機構。參見Changyu Liu,Organization,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and Written Documentation at -Dagan during the Reign of Amar-Suen,PhD diss,Ruprecht-Karls-Universitt Heidelberg,2015;以及王光勝、吳宇虹《烏爾帝國阿馬爾辛王的貢牲中心結構和總管研究》,《歷史教學》2013年第18期。
(17)Tohru Maeda,“The Defense Zone during the Rule of the Ur III Dynasty”,Acta Sumerologica,vol.14,1992,pp.165-172; Piotr Michalowski,“Foreign Tribute to Sumer during the Ur III Period”,Zeitschrift für Assyriologie und vorderasiatische Archologie,vol.68,1978,pp.34-49.
(18)Piotr Steinkeller,“The Administrative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of the Ur III State:The Core and the Periphery”,in McGuire Gibson and Robert D.Biggs(eds.),The Organization of Power:Aspects of Bureaucrac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Chicago:Oriental Institute,1987,pp.28-29.
(19)關於烏爾第三王朝外省情況,主要來源於普茲瑞什達干司的檔案文獻的資料,幾乎沒有從各個外省所在地出土的直接資料。
(20)Marek Stepien,From the History of State System in Mesopotamia-The Kingdom of the Third Dynasty of Ur,Warsaw:Uniwersytetu Warszawskiego i Dyrekcje Instytutu Historycznego,2009,pp.70; Tohru Maeda,“The Defense Zone during the Rule of the Ur III Dynasty”,Acta Sumerologica,vol.14,1992,pp.165-172.
(21)Thorkild Jacobsen,“The Term Ensí”,Aula Orientalis,vol.9,1991,pp.113-121; Piotr Steinkeller,“On Rulers,Priests and Sacred Marriage:Tracing the Evolution of Early Sumerian Kingship”,in Kazuko Watanabe(ed.),Priests and Officials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Heidelberg:Universittsverlag C.Winter,1999,pp.103-137.
(22)Lance Allred,“The Tenure of Provincial Governors:Some Observations”,in Steven Garfinkle and Manuel Molina(eds.),From the 21st Century B.C.to the 21st Century A.D.: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umerian Studies Held in Madrid 22-24 July 2010,Winona Lake:Eisenbrauns,2013,pp.115-123.
(23)有關烏爾第三王朝的將軍(“沙基那”)的情況,參見Albrecht Goetze,“ of the Ur III Empire”,Journal of Cuneiform Studies,vol.17,No.1,1963,pp.1-31.
(24)Jacob L.Dahl,The Ruling Family of Ur III Umma,Leiden:Nederlands Instituut voor het Nabije Oosten,2007,pp.33-44.
(25)參見Marek Stepien,From the History of State System in Mesopotamia-The Kingdom of the Third Dynasty of Ur,Warsaw:Uniwersytetu Warszawskiego i Dyrekcje Instytutu Historycznego,2009,p.52。一說次於行省總督的官僚是神廟主管“沙卜拉”或“桑伽”,參見Tonia M.Sharlach,Provincial Taxation and the Ur III State,Leiden:Brill,2004,p.15。
(26)參見Tonia M.Sharlach,Provincial Taxation and the Ur III State,Leiden:Brill,2004。
(27)例如,拉伽什-吉爾蘇省向中央繳納穀類糧食,而溫馬省向中央繳納大麥(Nik 2 264)之外,還繳納蘆葦(SACT 2 151)、木材(BIN 5 84)等,參見Kazuya Waekawa,“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n Ancient Sumer”,Zinbun,vol.13,1974,pp.51-53。
(28)甚至到第四王舒辛統治時期,為了加固外省防線,防止西方阿摩利人和東方埃蘭人入侵,舒辛派王朝丞相(“大蘇卡爾”)到外省兼任將軍、總督,如阿拉德穆(或阿拉德南那)。
(29)Marek Stepien,From the History of State System in Mesopotamia-The Kingdom of the Third Dynasty of Ur,Warsaw:Uniwersytetu Warszawskiego i Dyrekcje Instytutu Historycznego,2009,pp.44-50.
(30)關於亞述帝國的行省制度,參見國洪更《亞述行省制度探析》,《世界歷史》2014年第6期。
(31)關於波斯帝國的行省制度,參見周啟迪《試論波斯帝國的行省與總督》,《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