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舞蹈家協會
內蒙古舞蹈家協會
內蒙古舞蹈家協會成立於1960年12月17日,當時的機構是音樂舞蹈協會。內蒙古舞蹈家協會成立以來,培養和造就的舞蹈藝術人才及優秀的舞蹈作品享譽國內外。到目前為止,內蒙古舞協會員人數為619人,其中,中國舞協會員139人。
一、總則
第二條 團結和組織全區各民族舞蹈藝術工作者,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牧區)。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在內蒙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指引下,按自身的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二、任務
第五條 本會對團體會員和舞蹈工作者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
第六條 鼓勵各民族舞蹈藝術家努力學習政治理論,深入生活,加強藝術實踐,提高文化藝術修養,解放思想,勇於改革創新,積極創作具有時代特色的舞蹈藝術作品,為繁榮發展社會主義舞蹈藝術事業服務。
第七條 加強(會員)道德修養,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積極組織專業性和群眾性舞蹈活動,以促進舞蹈事業的繁榮發展與創新。
第八條加強舞蹈評論、理論研究活動,提倡不同學術觀點的自由討論,重視創作經驗的總結和交流,展開實事求是、有藝術分析的評論工作,為建立雄厚的舞蹈理論隊伍而努力。
第九條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舞蹈藝術家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中舞蹈藝術家團體的聯繫與往來,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做好國內外舞蹈界的信息交流,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平做出貢獻。
第十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權力機構為協會代表大會,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設全委會。全委會有當然委員代表組成,經協會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當選的委員任期至屆滿。代表在大會休會期間,全委會負責執行協會代表大會的決議,根據需要增選或罷免主席團成員,接受主席團成員的辭職。
第十三條 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團負責召集代表大會、全委會,並聘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第十四條 主席團成員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本會實行秘書長責任制,秘書長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名譽主席和顧問。名譽主席和顧問經代表大會協商,由主席團聘任。
四、會員
第十六條 各盟、市舞蹈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自治區內產業文聯(文協)的舞蹈家協會經申請,由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工作和居住的公民,在舞蹈藝術領域具有一定成就的舞蹈藝術家,自願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應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按期繳納會費。
五、其他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協會代表大會;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全委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全委會討論決定。
第一屆(1960·12)
主 任:舍拉西
第二屆(1980·7)
主 席:斯琴塔日哈
第三屆(1988·12)
主 席:斯琴塔日哈
第四屆(1996·7)
主 席:查干朝魯
第五屆(2001·9)
主 席:扎 那
副主席:道爾吉、郭健、曼德爾娃、趙霞、韓淑英、哈斯、邢志強、邰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