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統計局

遼寧省統計局

遼寧省統計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97號),遼寧省統計局是省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

遼寧省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各部門統計調查計劃、方案、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制定全省統計政策、規劃、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起草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部門規範性文件;統一領導、監督檢查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工作和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指導全省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的基本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全省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省及各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產出調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組織實施全省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行業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專業統計調查及有關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城鄉建設、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等全省性基本統計數據;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和發布制度。
(六)組織全省各地區、各部門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七)組織、管理、審批或備案全省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全省部門統計標準;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基層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審批涉外調查機構資格和涉外調查項目,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八)協助地方管理省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審工作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九)建立並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各地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收集和整理省外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與國外、港澳台地區、省際間統計資料交換和統計交流合作項目。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接待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政策研究、安全、保密、信訪、督查督辦、政府採購、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統計執法處(行政審批處)。組織實施對各市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預防和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辦理、督辦統計違法舉報,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指導監督各市統計執法檢查工作,負責規範民間統計調查,指導監督各市民間和涉外調查管理工作,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
(三)法治監督處(統計違法舉報受理中心)。擬訂統計執法監督工作規劃和目標,起草統計工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受理統計違法舉報,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聯合懲戒機制,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建立完善統計信用制度。
(四)統計設計管理處。組織、協調擬訂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規劃和實施方案,擬訂全省經濟、社會、科技、能源等統計調查制度,依法管理各市、省直各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監督檢查各市對國家及省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和協調全省統計基層基礎業務建設,負責“三新”統計制度的設計、制定及綜合協調工作,指導部門統計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負責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分析研究全省經濟社會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組織編輯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統計監測工作,負責統計數據發布、新聞宣傳和輿情應對工作。
(六)國民經濟核算處。組織實施全省及各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地區生產總值和服務業增加值,組織全省投入產出調查、資金流量(實物交易部分)、資產負債核算工作,開展資源環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省國民經濟及服務業核算資料及有關財政、稅收、金融等統計數據並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和指導全省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檢查評估全省各地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質量。
(七)區域經濟統計處。開展區域發展統計監測,組織實施城市基本情況、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監測統計,綜合整理和提供瀋陽經濟區、遼寧沿海經濟帶、遼西北地區及城區等重點區域經濟發展統計數據,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八)農村統計處。負責統籌第一產業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省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農業生產條件統計調查,承擔縣域社會經濟情況調查和縣(市)區主要經濟指標統計工作,負責相關“三新”統計工作,對農村社會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承擔農業普查任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九)工業統計處。負責統籌第二產業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工業等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負責相關“三新”統計工作,負責對工業增加值及其增速測算,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和非金融資產投資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統計管理,組織實施民間投資、新產業投資的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一)服務業統計處。負責統籌第三產業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服務業部分行業規模以上企業以及其他機構類型單位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信息化和電子商務情況、部分交通運輸行業能源消費、境外來中國大陸工作專家、非公有制人才資源等統計調查,負責相關“三新”統計工作,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和服務業統計監測指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二)能源統計處。組織實施能源、資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省及各地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負責環境綜合統計、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開展全省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的統計監測與核算,開展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統計調查和綜合評價的測算,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三)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全省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開展相關“三新”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四)社會科技與文化產業統計處。組織實施社會、民生、科技和文化產業發展情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定期組織開展R&D資源清查和創新調查,承擔高新技術產業和新經濟統計調查,綜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社會、科技和文化發展領域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五)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省人口普查、1%人口抽樣調查、開展大城市勞動力調查、企業用工等統計調查,承擔勞動工資統計,定期發布全省人口、就業和勞動工資統計信息,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本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統計分析研究。
(十六)財務審計處。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國家和省統計調查任務的統計經費、省統計局調查隊經費,負責建立和完善財務制度,監督指導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擬訂統計系統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全省統計系統幹部培訓工作,協助管理省轄市統計局正副局長任免工作,負責統計系統國際交流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主要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魏紅江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洪奇、琚慧敏
王洪奇
王洪奇
黨組成員、省統計局調查隊隊長:喬智媛
黨組成員、副局長、統計執法監督局局長:江永平

行政編製


遼寧省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最新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遼寧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遼寧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