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寶

原系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田玉寶,男,1951年12月24日生,回族,本科學歷,山西省太原市人,捕前住太原市。原系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廳級)。

2014年11月,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12月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執行逮捕。 2015年6月5日提起公訴。 2016年6月16日,忻州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人物履歷


早年擔任過中共太原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5年,被任命為中共太原市南郊區區委書記;
1997年5月,任中共太原市小店區區委書記;
2002年,調至太原市人大常委會擔任副主任;
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任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曾分管法制方面和常委會機關的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田玉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12月26日,據山西省紀委消息,經查,田玉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違規入股分紅。
田玉寶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索賄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審議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田玉寶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4年12月11日經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忻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6月5日以忻檢訴一刑訴〔2015〕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玉寶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16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玉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田玉寶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27年12月1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之內繳納)。
二、受賄之非法所得予以追繳,已扣押款物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差額部分人民幣3447001.25萬元,美金15231.39元,港幣51533.35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查封海南省三亞市藍色海岸小區E2-1105號房屋一套,購買價174.2115萬元、已凍結以田均名義、以戴地名義在山西證券有限公司認購股票、已凍結戴地(身份證號)在中國光大銀行太原分行賬戶62×××68內財產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