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
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實行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著法律與現實脫節的情況。為適應社會的需要,矯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
明朝中期以後,條例成為一種被廣泛運用的法律形式。隨著條例地位作用的日漸重要,條例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出線了前後混雜矛盾之弊,需要對條例進行整理和修訂。於是在
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訂了279條條例,頒行天下,“永為常法”,這就是《問刑條例》。
《問刑條例》頒行后,“律例並舉”開始盛行,尤其是萬曆13年(1585年)將條例附於《大明律》之後,開創了律例合編的新體例。這種體例被
清律繼承。
——《中國法制史》188頁曾代偉主編 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