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徠東省民政廳,是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的,該機構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廣東省民政廳地址:廣州市越華路118號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交給市、縣人民政府。
(三)將地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職責交給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四)將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州、深圳市舉辦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的審批權交給當地市民政局。
(五)將全省性社會組織的等級評估工作、全省性社會團體的年檢和重大活動備案的初審辦理工作、婚姻諮詢服務工作、婚姻登記員的考核和培訓工作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六)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廣東民政
廣東民政
(一)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省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三)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四)擬訂全省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五)擬訂全省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六)擬訂全省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七)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擬訂全省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擬訂全省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組織擬訂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相關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管理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省民政廳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省衛生健康委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省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編製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廣東省行政區劃圖。

人員編製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製9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其他事項


(一)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為省民政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其機構編製另行核定。
(二)廣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調整為廣東省老齡工作辦公室,正處級,設在省民政廳。負責牽頭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及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關工作;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編製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政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指導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法制宣傳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承擔本級及全省民政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固定資產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四)優撫處(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擁軍及“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等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承擔傷殘軍人標準及調級換證的審批工作;承擔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安置處。
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役士兵、複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指導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
(七)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中央、省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省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省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承擔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組織編製地名規劃;規範地名標誌和管理工作。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及兒童收養政策;擬訂城鄉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擔社會福利企業、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福利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承辦收養登記管理、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機構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省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審批工作;承擔婚姻、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指導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社會工作處。
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承擔社會工作師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行政單位


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負責制訂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的方針、法規、規章、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涉外社會團體和省內組織的跨地、市社會團體的審批登記、管理;負責全省基金會的審批登記、日常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承擔民政部委託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監督、年度檢查工作;指導、監督各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和社會組織重大案件的查處。
民間組織管理局下設綜合處(加掛執法處牌子)、登記管理一處、登記管理二處。其主要職責分別為:
綜合處(加掛執法處牌子):負責文秘、檔案、機關事務工作;負責地方性社會組織管理法規的起草及法律的宣傳教育;負責全省性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粵活動,查處涉外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執法監察工作。
登記管理一處;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籌備、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的審批;負責全省性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的年度檢查及日常管理;負責民政部委託的在粵全國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監督和年檢工作;負責本省涉外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政部委託的涉外社會團體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和涉外社會團體屬地管理工作。
登記管理二處;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的年度檢查及日常管理;負責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政部委託廣東的在粵全國性基金會的日常登記工作;指導市、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的業務工作。
廣東省老齡工作辦公室
廣東老齡工作和機構建設已走過了19年曆程,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一、初始成立,老齡工作起步階段(1983至1991年)
從1983年至1991年是廣東省老齡工作的頭8年。繼1982年中國老齡問題委員會成立之後,1983年11月,經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廣東省老齡問題委員會。這是廣東省成立的第一個協調解決老齡工作問題的機構。1986年3月,廣東省召開了第一次全省老齡工作會議,會上提出了"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五個老有"方針,明確了老齡委的性質和任務。它的性質是在黨委、政府直接領導下的一個工作實體,是黨委和政府統管老齡工作的綜合辦事機構;它的任務是對有關老齡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經過努力,到1987年,全省絕大多數地級市都成立了老齡委並積極開展工作。
二、步入正軌,走上制度化、法制化階段(1991至1999年)
1991年到1999年,這是廣東老齡工作的第二個8年,相對第一個8年,老齡工作躍上了一個新的台階。老齡工作步入正軌一個最鮮明的標誌是《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於1991年1月10日經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條例》的頒布,不僅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從法律上確定了老齡工作的地位和任務。隨著廣東老齡化形勢的不斷發展,1995年10月省機構編委會下發文件,將省老齡問題委員會更名為省老齡委員會,去掉"問題"兩字,表明不僅要研究老齡問題,更要做好老齡工作。文件明確省老齡委員會為省政府的老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核定辦公室人員編製15名,辦公經費得到保障。從此開始,省老齡委主任由省政府一名副省長擔任。各市及大多數縣、區(市)也參照省里模式進行改組,老齡工作逐漸走上正軌,上情能下達,下情能上報,政令能暢通。1996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廣東老齡工作進入了一個新時期,1997年省政府下發通知(粵府函[1997]126號),明確省老齡委員會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機構,確立了省老齡委的執法地位,加強了省老齡委的工作力度。各市紛紛效仿,廣東老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階段。
三、工作"三個轉變",發揮"三個作用",走向正規化階段(1999年至今)
1999年至今雖只有短短3年時間,但廣東老齡工作卻發生了巨大變化。1999年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成立,並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任老工委主任。2000年8月,全國老齡工作會議召開,會上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2000年6月16日經省政府批准成立廣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明確省老工委是省政府主管老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並賦予主要工作職責:1、研究制定全省老齡事業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2、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3、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4、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市的老齡工作;5、承辦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老齡工作職能划入民政部門,省老工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一位副秘書長擔任,省老工委辦公室主任由民政廳廳長兼任,機構理順,人員落實。同年11月,召開了全省老齡工作會議,傳達了全國老齡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全省老齡工作,還下發了《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老齡工作的通知》(粵發[2000]18號)。《通知》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老齡工作的領導,把老齡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齡工作議事協調機構,並在民政部門建立適應老齡工作需要的辦事機構,提供必需的工作經費。各級民政部門在機構改革中積極配合,主動爭取,截止2002年1月底,全省各地級市老工委辦公室全部納入了民政部門管理,廣東老齡工作機構順、人心穩、政令通,工作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省老工辦按照全國老工辦要求,切實實行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風的"三個轉變",充分發揮好"三個作用",即參謀助手作用、綜合協調作用、督促檢查作用。省老工委一成立即改變思路,重點抓了《廣東省老齡事業發?quot;十五"計劃綱要》的起草和省直各涉老部門制定實施《老年法》若干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及落實情況。2001年12月,《廣東省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劃綱要》正式出台,為老齡事業描繪出美好藍圖,也為老齡工作開闢出廣闊前景。到2002年1月底,已有6個涉老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出台,為實施《老年法》提供了政策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支持老齡工作,2001年3 月專門劃撥固定辦公用房600平方米,財政撥專款裝修,使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第一次有了固定的辦公場所。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從形式到內容已全面走向工作正規化。

直屬單位


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廣東省民政廳機關服務中心
廣東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
廣東省收養登記中心
廣東省民政廳信息中心
廣東省區劃地名檔案館
廣東省軍用供應站
廣東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
廣東省假肢康復中心
廣東省江南醫院
廣東省西樵山復退軍人醫院
廣東省楊村復退軍人精神病醫院
廣東省楊村救助安置站
廣東省楊村社會福利院
廣東省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
廣東省救助安置中心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廳長卓志強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巡視員王長勝同志:分管機關黨委辦公室、社會工作處、省社會組織管理局、省老齡工作辦公室,省楊村社會福利院、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省第三榮軍醫院;
黨組成員、副廳長饒美奕同志:分管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區劃地名處、人事處,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省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廣東江南醫院)、省假肢康復中心;
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邱東強同志:負責駐廳紀檢監察組工作;
黨組成員、副廳長曾凡瑞同志: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社會事務處、離退休人員服務處,省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省收養登記中心、廳政務服務中心、廳行政辦;
黨組成員、副廳長陳奇同志:分管計劃財務處、優撫處、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置處,省第一榮軍醫院、省第二榮軍醫院、省軍用供應站;
黨組成員、副廳長聶元松同志:分管社會救助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處,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指導中心。
民政廳黨組書記、副廳長:丁紅都

辦事指南


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
審批事項
建設經營性公墓審批
主辦機構
廣東省民政廳
法律法規依據
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第225號令發布)第二章第八條:“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範圍
和條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建設公墓或者從事公墓經營活動。
擬建公墓符合《廣東省公墓建設總體規劃》和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辦事流程
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市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的,需經區級民政部門、市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民政廳審批。
申報材料
1、請示(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擬建公墓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地理位置圖;城建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查意見書;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擬辦機構名稱、住所和章程(聯合籌建的,須提供合作協議);
4、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資金信用證明;
5、其他有關材料。
辦結時限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工作日)內。
收費項目
免收費用。
收費標準
免收費用。
申請表格名稱及獲取方式
該業務需提交申請書,無表格下載。有疑問請諮詢相關處室協助解決。
地名管理
以國名、省名等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建築物、住宅區的命名、更名
審批事項
以國名、省名等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建築物、住宅區的命名、更名
主辦機構
廣東省民政廳
法律法規依據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審批範圍和條件
以國名、省名等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建築物、住宅區。建築物、住宅區地名通名的使用應當具備與通名相適應的佔地面積、總建築面積、高度、綠地率等。
辦事流程
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縣級地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地級市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報省地名管理部門審批。
1、省民政廳辦公室收文後轉區劃地名處研處;2、區劃地名處派員進行實地考察並提出意見上報處長審核;3、呈分管副廳長審批。
申報材料
1、《建築物命名、更名審批表》2、法人代表證明或授權委託證明書;3、建設用地批准書及附圖;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5、經規劃部門批准的總平面圖。屬更名的,還應當提交原地名批准文件。
辦結時限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但涉及公眾利益,需要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並進行協調的,受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申請表格
名稱及獲
取方式
《建築物命名、更名審批表》

發布管理


第一條 為保證我廳上網信息的及時、準確和安全,更好地為民政工作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東省民政廳信息網路包括廳公眾網、內部信息網、廳機關區域網和電子政務移動平台。上網信息是指在以上四網發布的信息。
第三條 上網信息按照統一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進行發布與維護。各處室局和單位根據各自的業務職能,參與信息欄目的建設和維護,及時更新、充實上網信息。
第四條 各處室局、各單位應當指定1名信息員,負責向信息中心提供最新的工作動態、政策規定、統計數據等資料。
第五條 上網內容包括:
(一)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允許公開的規範性文件;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允許公開的規範性文件;
(三)本廳制定下發的規範性文件;
(四)有關部門下發或與我廳聯合下發的、允許公開的相關業務工作文件;
(五)事關民政業務工作且來源可靠的各類信息;
(六)涉及民政業務工作的各類公開統計資料;
(七)需要並可以向社會提供的資料性成果;
(八)政務公開、為民服務的各項內容;
(九)允許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對上網發布的信息嚴格實行審批制度。
各類上網信息由相關處室局和單位主辦人員提出意見並負責整理,經處室局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后報送辦公室。
一般信息由辦公室負責人審定,重要信息資料須由廳領導審定後方可上網發布。
第七條 上網內容必須填寫網頁審批表,按程序審批後由相關內容的處室局和單位向信息中心提交電子文檔。
第八條 各市、縣民政部門向省民政廳報送的工作信息、動態、簡報等資料,在上報省廳有關部門時,應以電子文檔(或紙質文檔)形式抄送省廳信息中心。
第九條 廳直屬單位上網的工作信息,由主管處室局按上網信息審批程序辦理。
廳直屬單位需在網上作廣告宣傳的,由直屬單位自行製作主頁面,按規定程序審批後由信息中心發布。
第十條 擁有網站欄目管理權的處室局和單位,按照”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嚴格管理,確保信息安全、合法。
第十一條 網頁內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及保密的有關規定。辦公室、信息中心應經常檢查上網信息的保密工作,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杜絕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十二條 涉及引用、摘錄、轉載的上網內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防止發生版權糾紛。
徠第十三條 對開發、形成的網路資料,信息中心應負責定期進行拷制光碟保存,便於存檔。
第十四條 網頁的內容應定期更新,工作動態、重大活動和事件,應隨時製作發布,確保上網信息的時效性。
第十五條 自建網站的處室局和單位,其網站信息發布管理參照本規定製定相關制度。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廣東省民政廳上網信息審批表

地理位置


地址:廣州市越華路118號

工作動態


省民政廳工作組到陽春市開展立法調研
10月16日下午,廣東省村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法制辦組成聯合工作組,在省民政廳吳金衛副處長的帶領下,到陽春市開展《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立法調研。
座談會上,陽江市民政局副局長黎仕養介紹了村務公開工作中的亮點做法;陽春市民政局賴洪錦局長從“積極抓好陣地建設、著力加強制度建設、科學規範組織建設”三個方面彙報了該市村務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同時毫不諱言地指出工作中還存在“少數村幹部思想顧慮多、規範化管理落實較難”等問題,並結合本市村務公開工作實際,就《條例》(徵求意見稿)15條內容中的部分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與會的陽春市村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代表也紛紛結合本單位工作,提出了具體建議。
吳金衛副處長對陽春市開展村務公開工作中的“三個建設”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並表示將把與會人員提出的各項坦誠性、建設性意見帶回省廳研究,進一步對《條例》進行修訂、充實和完善,使之更具備可行性與操作性。會後,在陽春市副市長余秀坤和民政局領導的陪同下,工作組一行赴陽春市崗美鎮黃村、崗北兩個村委會進行實地察看,真實掌握了村務公開在基層的貫徹落實情況。
2021年6月1日,廣東省民政廳發布數據顯示,該省如期啟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當天,全省共辦理“跨省通辦”180對,其中,跨省結婚登記61對,跨省離婚登記申請20對;省內跨市結婚登記90對,省內跨市離婚登記申請9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