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貿易協議
許可證貿易協議
許可證貿易協議是一種具有法律效用的技術貿易合同,它是由交易雙方共同商談取得一致意見后正式簽訂的。協議主要規定技術出讓方向技術受讓方提供某種技術的使用權,並准予使用這種技術進行產品的製造和銷售,為此技術受讓方必須按協議規定向技術出讓方支付技術使用費。
1.確定時間的有效期
有效期的規定直接影響交易雙方的經濟利益。另外,協議的計價與時間成正比,特別是按產品的實際生產數量提成計價的協議更是如此。時間問題往往成為雙方談判時爭論的焦點之一。當然,也不能因為上述原因,交易雙方就可以任意延長或縮短協議的期限,決定協議時限長短的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世界科技發展和技術更新的速度。總的趨勢是速度日益加快,因此協議的期限應越來越短。
(2)根據信息和情報分別處理。各種引進技術發展更新的速度不盡一致,應根據掌握的信息和情報分別處理。如電子工業、家電、計算機行業,技術更新速度最快。一般協議的有效期以3—5年為好。
(3)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國家的有關規定,如《專利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商標法》等對各種不同對象的協議期限都有大致的規定。一般來說各類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不超過1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協議期限不超過8年;商標使用協議期限不超過8年。
2.特定的地域性
明確的地域性是國際許可證貿易協議的顯著特點。協議條款必須明確規定引進方在什麼地域範圍內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這是因為交易對象的專利或商標使用都是受國內法律保護的,超越地域範圍就會失去保護作用:授予或接受就會落空,更談不上使用。技術出讓方首先應該具有該項技術的合法權益才談得上轉讓,受讓方也應該具備法律的保護才願意引進,而這兩者都是有地域限定的。其次,協議中規定的技術使用費與地域的大小成正比,雙方都要求有合適的地域和價格。
3.嚴格的法律性
一國的工業產權通過許可證貿易協議轉換成另一國的使用、生產、銷售等權利,情況複雜,環節很多,幾乎都要涉及法律的有關規定,受法律的制約和保障才能實現轉讓,交易雙方才能獲得協議規定的權益。從範圍上看,許可證貿易協議要涉及交易雙方的國內立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三個方面的有關法律。從內容和門類上看,要涉及投資法、轉讓法、貿易法、稅法、金融法、工業產權法和私法等等。起草和簽訂許可證貿易協議不僅應了解上述種種有關法律,並且應該嚴格依法辦理才會有可靠的法律保證。
4.鮮明的有償性
許可證貿易協議規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概而言之,就是受讓方出錢向出讓方購買技術,雙方的關係是買賣關係。實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易,只是交易的對象不同而已。技術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商品屬性。既然屬於商品交易範疇,其有償性當然是不言而喻的。
5.廣泛的國際性
許可證貿易有國內和國際之分,其劃分標誌是交易雙方所處的地域和交易標的物歸屬。如果交易雙方從屬於不同國家,或者說交易標的物屬於另一國家的廠商,他們之間的交易就是國際許可證貿易;反之,則是國內技術轉讓。以上兩種界線是不容混淆的,因為涉及不同的法律,具體辦理上差別甚大。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許可證貿易的意義和廣泛的國際性將越來越明顯。就我國而言,許可證貿易主要是引進技術,用於填補國內某些技術的空白或對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其國際性是不言而喻的。
許可證貿易的對象無非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商標使用,但因交易對象的不同,獨佔程度以及能否再轉讓的情況不同,許可證貿易協議又有各種類型。各種不同種類的許可證貿易協議在具體擬訂條款時的要求和依據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必須了解其分類標準,熟悉每種協議的編製方法。
按交易對象的不同,許可證貿易協議可分為以下幾種。
(1)專利技術許可證協議。這種協議規定引進方可以獲得出讓方的某項專利授權,具體包括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該項專利產品的製造和銷售。但在多數情況下,因為專利技術中的某些關鍵技術被對方隱蔽起來,引進方單靠專利技術還不能生產出協議中的產品,所以引進方還得花錢買進被隱蔽起來的專有技術。因此單純的專利技術許可證協議是很少的,通常都會在專利技術許可證協議中附帶一部分專有技術的條款,或另簽一份專有技術許可證協議。
(2)專有技術許可證協議。專有技術都是未經公開的,通常靠嚴密的保密措施維護其壟斷地位,但也是比較完整成熟的,包括了生產工藝流程和生產協議產品的全部技術、經驗和訣竅。簽訂此類許可證協議一般情況下能保證引進方從出讓方獲得生產協議產品的全部技術,所以這種類型許可證貿易在當今技術市場上佔了絕大多數。
(3)商標使用許可證協議。給予受讓方使用某種商標授權的協議書叫做商標許可證協議書。商標是商品的質量和信譽的標誌,引進方為了利用出讓方商標的信譽和影響打開自己產品的市場,一般都是在引進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的同時附帶購買商標的使用權,而不是單獨使用出讓方的商標。
許可證協議的對象,不論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還是商標使用權,都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而且獨佔性的程度也不同。按照獨佔性的不同規定,許可證協議可分為以下幾種。
(1)獨佔性許可證協議。買方引進的技術在一定的地域內具有獨佔的使用權:賣方和第三方都不能在規定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協議產品。
(2)排他性許可證協議。協議規定買方引進的技術在一定地域內享有獨佔的使用權。但賣方仍有權在該地域內製造或銷售協議產品,只是限定第三方不準在該地域內製造和銷售該項產品。
(3)普通許可證協議。買方引進的技術在一定地域內有使用權,但對賣方和第三方使用該項技術不加任何限制。
交易雙方選擇上述三種類型許可證協議中的哪一種,可根據該項技術的水平、產品銷售的市場情況以及協議總價等因素具體商定。
以賣方是否可以把引進技術轉讓給第三方來區分,許可證貿易又可分為兩種。
(1)可轉讓許可證協議。買方有權在規定的地域內將該項引進技術的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方。
(2)不可轉讓許可證協議。這種協定規定買方引進的技術只能供自己使用,無權再轉讓給第三方。
除上述幾種類型之外,還有一種交換許可證協議,即當事雙方以價值相當的技術互惠互換,類似以物易物。
許可證協議不僅是一個商務性協議,而且同時也是一個法律性協議,具體作用有以下兩個方面。
1.具有憑證作用
它是交易雙方為實現某一特定的目標而共同確認的正式聲明,是書面的正式承諾。
它明確規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協議的執行過程中,是進行檢查和檢驗的標準依據。
它規定了對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的解決辦法和途徑,是執行過程中解決爭議問題的依據。
2.使雙方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它是在特定的國家法律約束下制定的,所以它又是一個法律性文件。相應的國家法律將對雙方的權益起到法律上的保護作用。
許可證協議草案的擬定,特別是一些重大引進項目的協議草案的擬定,不僅涉及引進方的經濟利益,而且也對國家的政治聲譽產生影響,因此必須認真嚴肅地對待。其基本要求有下列4個方面。
1.協議條款的內容要完整
涉及該項引進技術的各個方面都不能遺漏,必須全部包括在協議條款之中,不僅要面面俱到,而且還要深入具體,以免因協議條款的疏漏或不夠明確而造成糾紛,給國家帶來巨大損失。
2.協議條款中雙方的責任要明確
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關於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為了有效地執行協議,必須明確當事雙方在各個有關方面,如供應範圍、實施辦法、補救措施等方面的具體責任。還應明確規定對失責違約的處理辦法,以防止在協議執行過程中因責任不明雙方扯皮,無法處理。
3.協議條款的整體結構要嚴謹
一份協議是一個完整嚴密的文件。所謂嚴密,有兩個方面的意思:一是指章、條、款之間既條理清晰,排列有序,又完整無缺,結構緊湊;二是指內容的邏輯思維無懈可擊,措辭準確,語句表達嚴密。既要考慮到正常情況,又要考慮到非正常情況;既要考慮到前提和條件,又要考慮到後果的處理方法。對交易雙方均無約束力的條款不要寫進協議。
4.協議條款的語言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不用冷僻生造的詞語,以便於閱讀理解,而不致產生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