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齡

男女初次結婚的年齡

婚齡是男女初次結婚的年齡。可分為法定婚齡和實際婚齡。所謂法定婚齡,就是指由法律所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實際婚齡則是指男女事實上的初婚年齡。法定婚齡由各國的法律所規定。對法定婚齡的確定,各國也要根據本國的地理、氣候、傳統習慣、政治經濟等情況。實際婚齡則由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和倫理道德及宗教信仰等因素來決定,它可能小於法定婚齡,也可能大於法定婚齡。

簡介


世界各國由於情況不同,對婚齡的規定也不同。婚齡為男21,女18的有丹麥、芬蘭、波蘭等;男20,女18的有瑞士、越南等;男女均18的有前蘇聯等;男18,女16的有日本等;男16,女14的有葡萄牙、菲律賓等;男14,女12的有西班牙、希臘等。美國各州的法定婚齡高低不。有些國家為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公民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婚齡。不少國家規定的法定婚齡低於成年人的年齡。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因未達成年,除結婚行為能力外,不具有其他行為能力(見自然人)。因此,這些國家法律上有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為包辦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據。
婚齡
婚齡

婚齡稱謂


中國

1年紙婚;2年免婚;3年皮婚;4年花果婚;5年木婚;6年糖婚;7年手婚;8年古銅婚;9年陶器婚;10年錫婚;11年鋼婚;12年絲婚;13年花邊婚;14年象牙婚;15年水晶婚;20年瓷婚;25年銀婚;30年珍珠婚;35年珊瑚婚;40年紅寶石婚;45年藍寶石婚;50年金婚;55年綠寶石婚;60年金剛鑽婚;70年白金婚;80年鑽石婚

美國

1年紙婚;2年不婚;3年次婚;4年絲婚;5年木婚;6年鐵婚;7年銅婚;8年電婚;9年逃婚;10年錫婚;11年鋼婚;12年亞麻婚;13年花邊婚;14年象牙婚;15年水晶婚;20年次婚;25年銀婚;30年珍珠婚;35年玉婚;40年紅寶石婚;45年藍寶石婚;50年金婚;60年鑽石婚。

法國

1年免婚;2年次婚;3年麥婚;4年蠟婚;5年木婚;6年銅婚;7年羊毛婚;8年遇的美人人婚;9年逃婚;10年錫婚;11年珊瑚婚;12年絲婚;13年鈴蘭婚;14結婚結婚;15年水晶婚;16年藍寶石婚;17年玫瑰婚;18年綠松石婚;19年印花婚;20年次婚;21年乳白石婚;22年青銅婚;23年綠玉婚;24年薩訂婚;25年銀婚;26年玉婚;27年桃花心木婚;28年鎳婚;29年絨婚;30年珍珠婚;31年羊皮疙瘩;32年紫銅婚;33年斑岩婚;34年琥珀婚;36年梅斯林婚;37年紙婚;38年水銀婚;39年縐紗婚;40年祖母綠婚;41年鐵婚;42年珠質婚;43年法蘭絨婚;44年黃玉婚;45年朱紅婚;46年薰衣草婚;47年開始開始米婚;48年紫晶婚;49年雪松婚;50年金婚;60年鑽石婚;70年白金婚;75年白石婚;80年橡樹婚。

英國

1年紙婚;5年木婚;10年錫婚;12年皮革婚;20年瓷婚;25年銀婚;30年象牙婚;40年絨毛婚;45年絲綢婚;50年金婚;75年鑽石婚。

俄羅斯

1年花不婚;5年木婚;6年鋅婚;7年銅婚;8年白木婚;40年銀婚;50年金婚;60年鑽石婚;67年石婚;70年福婚;75年王冠婚。

日本

2年紙婚;5年木婚;10年錫婚;15年水晶婚;20年陶婚;25年銀婚;30年珍珠婚;35年珊瑚婚;40年紅玉婚;50年金婚;75年金剛石婚。

朝鮮

另外在朝鮮,夫妻結婚60周年稱為“四婚”。

歷史演變


中國歷史上長期流行著早婚習俗。有的封建王朝為征丁稅,驅勞役。還採取一定的措施提倡或迫使人們早婚。
例如,漢惠帝時曾規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書·惠帝紀》),即交納原應交納稅款的5倍。關於法定婚齡,唐貞觀令規定男20歲,女15歲;開元令規定男15歲,女13歲;宋嘉定令規定男16歲,女14歲;明洪武令和清通禮中的規定與宋相同。
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親屬編規定,男18歲,女16歲即可結婚。但實際生活中的結婚年齡,往往還低於該法的規定。
破除早婚習俗是中國婚姻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的婚姻法令,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婚姻條例,婚姻法,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某些地區性的婚姻條例,多以男20歲,女18歲為法定婚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規定,男20歲,女18歲始得結婚。隨著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適當提高婚齡已成為社會生活的客觀要求。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第5條規定為:“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由於法定婚齡只是最低的結婚年齡,對具體的當事人來說,不一定是最合適的結婚年齡,更不意味著到達法定婚齡就必須結婚。

婚姻法


●1950年誕生:1950年4月13日,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誕生了,當年5月1日起正式執行。這部法律實行了一夫一妻、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修訂:30年後,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對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作了修訂,通過了現行《婚姻法》。增加了實行計劃生育的規定。
●2001年修訂:2001年4月28日九屆人大常委會修訂1980年婚姻法,原婚姻法37條,修改後增加到51條,共修改了33處。修改後的婚姻法,加大對重婚等行為的遏制力度,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遏制“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確立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規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等。

相關觀點


2008年,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赤峰學院副院長郭麗虹提出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修改為男女相同或女大於男。(性成熟、性衰竭男女分別是16/14,64/49,參考《黃帝內經》,男性16歲前結婚,容易貪色導致早衰。)
郭麗虹代表介紹說,女性平均壽命長於男性是人類社會的普遍規律,根據世界人口統計,上世紀末此差距為4.3歲(男63.3歲,女67.6歲)。若建立“兄妹”式的家庭,則夫妻同時生存的時間會縮短,必然會有更多的老年女性寡居,寡居時間也會延長。這種狀況已經十分明顯,如能引導人們擇偶時選擇“姐弟戀”,則這種狀況將會得到改善。
據國家統計局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數據,當年21、22、23歲三個年齡段,100個女性只能對應不到92個男性,這也是當前大齡未婚女性增多的原因。如能通過修改《婚姻法》引導社會轉變觀念,變擇偶年齡標準為女大於男,不但可減少大齡未婚女性,又能防範20歲以下男多於女所帶來的問題,可謂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