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為記錄

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的記錄

“不良行為”一般是泛指一切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包括違反一般生活準則的行為,違反社會生活、學習、勞動紀律、企業管理等公共道德規範的行為,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和犯罪行為。廣義的說,所有這些行為的記錄,無論是在公安局、派出所還是在單位,都是不良行為記錄。

這裡所講“不良行為記錄”,一般來說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門頒發的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所提到的不良行為記錄。其“不良行為”,是指某一行業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不良市場行為,即在從事該行業活動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條文、規範、規程及規範性文件等行為。對這些不良行為的記錄,存放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稱為“不良行為記錄”。

發展歷程


2005年12月,深圳市建設局發布《深圳市建築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對“不良行為”給出明確界定。
2006年,河南省建設廳頒發《河南省工程建設與建築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管理辦法(試行)》對該省工程建設與建築業的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及公示、管理、處罰等都作出具體規定。
2018年5月27日,交通部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明確禁止了攔截列車;強行上下車;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台門等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7月1日《規定》實施后,這些行為將被記入“不良記錄”信息庫。

有關規定


有的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對不良行為記錄問題規定得非常詳盡。例如2005年12月的深圳市建設局發布《深圳市建築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對“不良行為”給出明確界定包括:
(一)違反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城建檔案、合同管理、勞動用工、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設標準的行為;
(二)違反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的行為;
(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並明確了認定和記錄部門: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執法機構是建築市場主體不良行為的認定和記錄部門。還要求記錄部門按照本辦法,對各自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不良行為,採用下列文書予以認定和記錄:
(一)責令整改通知書;
(二)責令停工通知書;
(三)不良行為認定書;
還對通知書、認定書的內容提出要求:
(一)當事人及工程項目名稱。名稱應當準確、完整,以營業執照施工許可證登記名稱為準。不涉及具體工程的可不填寫工程名稱。
(二)不良行為類別、表現形式。一次查實一個當事人多項不良行為的,可在同一份文書中記錄。
(三)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設標準。
(四)整改要求。
(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告知。
(六)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簽名(適用於現場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及《責令停工通知書》)。
(七)單位蓋章。屬委託執法的,應蓋委託機關公章。
(八)簽收人簽名及簽收日期。
(九)見證人簽名。無見證人或見證人拒簽的除外。(十)送達情況說明及其他事項。等等十分規範。可見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記錄、和管理、處罰等等,是一項複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