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
五刑
徠五刑是由五行相剋而產生的,從夏代開始逐步確立,於西周時期寫入呂侯編著的《呂刑》,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故意損傷受刑人肌體的刑罰。
“五”是滿掌之數,古人以“五”為數概括主要的刑罰,也包含完備之意。“五刑”究竟源於何時,眾說紛紜。從文獻記載和考古發掘來看,中國從夏代進入階級社會,就開始有了刑罰。《國語·魯語下》有“昔禹致群神於會稽之山,防風氏后至,禹殺而戮之”的記載。《尚書》中夏書《甘誓》,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故“天用剿絕其命”。《漢書·刑法志》也說“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說明禹時已開始大量運用刑罰手段。商代的刑罰記載略詳於夏代,從古代文獻、甲骨卜辭和青銅銘文的記載來看,已有黥、劓、刖、醢、脯、焚、刳、剔、炮烙、剖心等刑罰。商代是否存在一個文獻所記載的“五刑”體系,學界仍有爭議。然而,古代刑罰體系的五刑化顯然受到了五行學說的影響當屬無疑。
遠古時期,出於解釋自然的需要,逐漸產生了原始的五行學說。五行是華夏先民宇宙觀、世界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以樸素的辯證法思想,簡單明了地解釋事物之間互相聯繫、互相轉化、相生相剋的關係。隨著夏代王權國家的形成,五行學說開始被廣泛應用於各種統治思想之中,逐漸形成了“五行生萬物”的思想。《史記·五帝本紀》指出:“天有五行,水火金木土,分時化育,以成萬物,其神謂之五帝。”《尚書》中也有五典、五端、五禮、五教、五罰、五過等,後世更有五穀、五美、五帝、五霸、五祀等說法,不勝枚舉。古人也開始用五行學說來解釋治亂伐罪,如《尚書·大禹謨》中就有“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的表述,《皋陶謨》中也有關於五刑、五教的記載。《尚書·呂刑》更明確提出了五刑的概念,指出:“五刑不簡,正與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
對於五刑與五行的具體對應關係,後世也有進一步的論述。如《公白虎通義·五行解》記載:“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辟,法五行之滅火;宮者,法土之壅水;臏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勝金。”《五行大義》進一步解釋說:“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以上兩段史料儘管說法有所不同,但均從五行出發論證五種刑罰的合理性,構建出了五刑與五行之間的一一對應關係。
清末的司法改革,援用西法,逐步建立了一套近代意義的法律制度。就刑事法律而言,《大清新刑律》作為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徹底顛覆了延續上千年的傳統刑制。它將刑罰分主刑和從刑兩大類,主刑仍分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從刑分褫奪公權和沒收財產兩種。儘管此後已無五刑之正式法律概念,但從法定主刑來看,五刑的形式得以保留下來。中華民國成立以後,採用了經過修訂的《大清新刑律》,定名為《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一直沿用至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頒布實施才失去效力。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援用西例,先後於1928年和1935年頒布兩部《中華民國刑法》。兩刑法在總則均對刑種有具體規定,規定“刑分主刑及從刑”,主刑仍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從刑為褫奪公權和沒收。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也是五種。其中,管制是我黨在長期革命實踐中不斷總出來的獨創成果,作為一種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式,對犯罪分子實行不關押,而是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
以上說明,綿延數千年的五刑文化有著強大的生命力和歷史慣性,其背後的文化因素值得重視。五刑制度能夠自覺不自覺地流傳至今天,並非因其作為政治工具或立法模式,而是基於特殊的文化內涵和背景。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宮,大辟,刵(èr)刑-割耳朵,劓(yì)刑-割鼻子,剕(fèi)刑-砍雙腳,宮刑-剜掉性器,大辟-死刑。
進入封建社會後,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封建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開皇律》中作為刑罰體系得以體現,隨後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議))進一步完善,標誌著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
以上幾種主刑都是針對男性犯人而言的,對於女性犯人,五刑則是指:
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1)笞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
五刑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絞刑和斬首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廢除。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還有磔(俗稱車裂或五馬分屍)、髡(既剃髮)、髕(也作臏,割膝骨)、刵(割耳朵) ,醢(剁成肉醬),梟首,棄市,族誅等。
(1)管制: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司法行政部門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犯罪人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2)拘役: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進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的可以延長到25年。
(4)無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一般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死刑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被判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人如果在二年考驗期內有故意犯罪的行為或以前隱匿的犯罪行為被發現,則執行死刑,否則減為無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20年。
無期徒刑和死刑只能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由所有的人民法院判處。判處死刑的案件,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複核後方可執行。
附加刑:
(1)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罰金: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進行裁量。
(3)沒收財產: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判決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人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只能沒收罪犯的個人財產,其親屬的財產不得一併沒收。
(4)驅逐出境: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可單獨或並處,並處時需待罪犯的其它刑罰執行完畢后,即押送其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押送回國。
《周禮·秋官司寇第五》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當然,五刑並非一定是上述兩種情況,李斯死時也受五刑(司馬遷《報任安書》:李斯,相也,具於五刑)這裡的五刑指的劓yi(割鼻)斬趾(斬左右腳趾)笞chi(用鞭,杖或竹板打)梟xiao首(將人的頭砍下懸掛以示眾人)菹zu(剁成肉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