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指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或強權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於暴力,這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公民不服從,是人們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許多非暴力抗議運動中都有使用,包括在印度、在南非針對種族隔離的鬥爭、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以及世界範圍內的各種和平運動。
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據說在最初的含義中(ahimsa以及satyagraha),有憐憫的意味,包含了對不同意見的尊重。公民不服從,是人們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許多非暴力抗議運動中都有使用,包括在印度(甘地的社會福利運動以及從大英帝國獨立的運動)、在南非針對種族隔離的鬥爭、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以及世界範圍內的各種和平運動。其中最早獲得巨大成功的是1919年埃及人反對英國佔領的革命。美國作家亨利•戴維•梭羅經過實踐后,於1849年在短文《論公民的不服從》中,開創了這一現代理論。該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並認為面對不公,不一定要訴諸暴力,可以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這篇短文對此後從事公民不服從的人士,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文中,梭羅將拒絕納稅,作為對奴隸制度、美墨戰爭的一種抗議。
梭羅並沒有發明“公民不服從”這一名詞,甚至都沒有使用過。1848年他作出劃時代的演講,而後1949年刊印出版,“公民不服從”這一名詞,開始在許多有關美國奴隸制的宣傳和演講中出現,這些實例包括:
(1)福音適用於逃逸奴隸法案[1850年],文宣,奧利弗•斯登(1851年);
(2)“更高的法律”,逃逸奴隸法案的申請中,約翰•內威爾、約翰•蔡斯(1851年);
(3)公民不服從的局限,文宣,納撒尼爾•霍爾(1851年);
(4)公民不服從的責任與局限,演講,塞繆爾•科爾科特•巴特勒特(1853年)
1866年,也就是梭羅去世后的第四年,當該演講首次以“公民的不服從”為題刊印時,這一名詞已經被較廣泛使用。
公民不服從
以甘地所提要點作為例子:
1、公民抗議者(或不合作主義者)不懷有憤怒情緒;
2、忍受對方的惱怒;
3、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
5、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能進行報復;
6、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ahimsa;
8、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
表達的方法,大致可分為三種:
(1)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通過法院、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利和修改錯誤(合法)
(2)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示威或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合法)
(3)違抗此不合理法律,並付出懲罰代價(如:坐牢),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和壓力(不合法)
以己身去違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處理方法,在西方被稱為“公民不服從權”。
印度(印度人)
在非洲和亞洲的前殖民地,公民不服從被用作民族獨立運動的一項主要策略,其中最著名者當屬甘地,他將公民的不合作發展成反對殖民者的工具。甘地稱“公民不服從,是一個公民的固有權力,也是一種訓練、一種思想,甚至是一種犧牲”甘地從梭羅的經典短文中學到了公民不服從,並將其引入到非暴力的Satyagraha哲學中。甘地在南非的工作以及印度獨立運動,是其成功的重要實例。
南非(非洲人)
德斯蒙德•圖圖大主教和史蒂夫•比科都提倡公民不服從。1989年反對南非種族隔離的紫雨抗議和開普敦和平進軍,都是相關的著名事件。
美國
1960年代美國東南部的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也採用了公民不服從,越南戰爭期間以後之後的反戰活動人士也同樣如此。1970年代以來,針對美國政府試圖將墮胎合法化的舉動,作為抗議,反墮胎組織也採取了公民不服從。
宗教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