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韓語:친일반민족행위자 재산의 국가귀속에 관한 특별법;韓國漢字:親日反民族行為者 財產의 國家歸屬에 關한 特別法),為大韓民國法律。2005年由開放國民黨提出,12月8日通過,並於12月29日公布。韓國製定此法目的在於:將在日本帝國主義殖民統治時協力、並打壓我民族之反民族行為者,沒收其當時之蓄財,歸國家所有,以具現正義並提升民族精神。
此法目的在於“將曾於日本帝國主義殖民統治時協力、並打壓我民族之反民民族行為者,當時之蓄財盡歸國家所有,以具現正義並提升民族精神。”(第一條、目的)
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於1945年投降后,朝鮮半島的主權才又回到朝鮮民族手中。1948年8月大韓民國在半島南部成立;1948年9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北部成立。
而在二戰後成立,於1949年解散的“反民族行為特別調查委員會”並未妥當的處理“親日派”因親日而獲得的財產,一直為韓國人民所不滿。
2005年12月8日,《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通過,並於同年12月29日公布。
2006年8月18日,根據《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調查委員會”在韓國首都首爾成立。首任委員長是金昌國。距1949年解散的“反民族行為特別調查委員會”57年。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是指:
1. 在1905年《乙巳條約》及1910年簽訂《韓日合併條約》中立功並獲得相應地位的朝鮮族人。
2. 在朝鮮日殖時期當過日本國會議員、參與日本駐朝鮮總督府中樞院事務的人。
3. 殺害獨立運動人士者。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調查委員會”是屬於韓國的泛政府機構,直屬韓國總統領導。於2006年8月18日在首爾根據《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成立。其有效存在時間為4年,視情況可延長2年。
首任委員長金昌國。委員會由104人組成,委員來自:
1. 韓國法務部、警察廳、監查院等11個政府部門的公務員。
2. 大學教授。
3. 律師
2006年8月18日,委員會成立,首任委員長金昌國於成立儀式上發表演說聲稱:“韓國調查和清理“親日派”的財產是為了振奮民族精神,體現社會正義。”
委員會並聲稱決定先對400多名親日派後人的財產進行清理和處置。
有者認為根據韓國憲法第十三條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此法被置疑有違憲侵害人權之處。
因不少韓國戰後有力政商人士都是繼承戰前地位或受戰後日本扶持,有者置疑此法的運作,有利用民粹操作打擊政敵和傷害日韓關係之嫌。
由於執行時有追訴“親日反民族行為者”後人的財產,又被置疑其有“連坐抄家”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