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體生產罪

破壞集體生產罪

破壞集體生產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集體生產的行為。中國刑法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國家工農業集體生產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必須是與工農業生產的進行有直接聯繫的機器設備、耕畜等。(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集體生產的行為。(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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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集體生產包括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工農業、畜牧、森林、漁業、商業等生產,以及公有制企業實行承包的承包經營戶的生產,不包括私人所有制的個體生產。以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以外,採取破壞電源、篡改或塗改設計圖紙或施工方案、毀壞屬於集體的莊稼、禾苗、種籽、收割機器、池塘等方法。本罪只要實施了破壞集體生產的行為,不問是否產生了危害後果,即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