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苑
陳苑
陳苑(1256—1330 年),字立大,江西貴溪人(註:當時貴溪縣屬廣信府七縣之一,廣信府治在今上饒,但貴溪縣自1983年起划屬鷹潭市管理)。學者稱靜明先生。沒有著作傳世。《宋元學案》立有《靜明寶峰學案》,以述其學。
陳苑年輕時得陸學著作,讀之便尊奉不移。他說:“此豈不足以致吾知邪?又豈不足以力吾行邪?而他求邪?”③遂以倡明陸學為己任。他授徒講學,門生頗眾。在當時,由於許衡、趙復等人大力提倡朱學,科舉試士亦以 朱學為必修科目,士人非朱子之書不讀,以作為進身求仗的階梯。而對陸學絕少問津。陳苑不顧周圍的壓力,獨倡陸學。為重振已衰的陸學,他“困苦終其身,而拳拳於學術異同之辯。”④由於他的努力,元代中期,陸學在江西地區一度出現了振興的現象。正如全祖望所言:“中興之者,江西有靜明,漸東有寶峰(趙偕)。”⑤陳苑的弟子有祝蕃、李存、吳謙,號稱“江東四先生”。
由於陳苑沒有什麼著作傳世,他的思想只能從其門人那裡略知大概。據李存所說,陳苑的學說“大抵謂聖賢之業,之見於言語文字者,無非明夫人心,而學者亦必於此乎究。”①他所倡導的“明心”,正是陸九淵的“發明本心”。陸氏主張“心即理”,所謂心亦稱本心。他認為一切道德準則均根於本心。所謂“發明本心”,也就是革除心蔽,清除慾望,徹底反省人所固有的仁、義、禮、智之心,恢復心體的本然狀態。陳苑堅持陸九淵的這一思想,同樣認為,只要去除私慾,就能究明本心。其弟子李存對此深有所悟,他說:“吾心之靈,本無限礙,本無翳滓,本無拘系,本無浪流。其有不然者,己私賦之也,非天之所予者。”②發明本心之後,就可以達到萬物皆備於我、我與萬物一體的境界。他的另一個弟子有言:“萬物皆我,我即萬物”③,正是此意。
陳苑重視陸九淵反省內求的認識方法,也認為認識只須內求本心,無須向外探求。這可以從下邊他與李存的對話中看出來。李存向陳苑請教,“靜明告曰:‘無多言,心虛而口實耳’。未契,復往請之。靜明告曰:‘無多言,心恆虛而口恆實耳’。於是夙夜省察,始信力行之難,惟日孜孜究明本心。焚其所著書內外十一篇,曰:‘無使誤天下後世也。’”④在這裡,李存請教為學之道,在陳苑的一再啟發下,終有所悟,由重外求轉而重內省。竟焚毀自家著作,以示“孜孜究明本心”之心。當初陸九淵主張,為學只在於“向內用工夫”,所以不僅不需要向外探求,而且甚至也無須讀書著述。陳苑顯然受此影響。總之,在陳苑究明本心之學的教導下,其弟子“篤於陸氏本心之學”①,且“論學以省察本心為主”。②。
陳苑授徒講學,獨倡陸學。由於他的不懈努力,得以使陸學思想傳播,“由是人始知陸學”。黃宗羲評論說:“陸氏之學,流於浙東,而江右反衰矣。至於有元,陳靜明乃能獨得於殘編斷簡之中,興起斯人,豈非豪傑 之士哉!”③雖然陳苑受到如此稱道,但其對陸學並無創新,在當時的情況下,其影響終究有限,不過僅是元代思潮中的細流而已。
③ 《宋元學案》卷九三,《靜明寶峰學案》。
④ 同上書。
⑤ 同上書。
① 《俟庵集》卷十六,《別汪子盤序》。
② 《俟庵集》卷二八,《上陳先生書》。
③ 同上書,卷二三,《曾子翚行狀》。
④ 《宋元學案》卷九三,《靜明寶峰學案》。
① 《宋元學案》卷九三,《靜明寶峰學案》。
② 《四庫全書總目》卷一六七。
《宋元學案》,共100卷,最早為明末清初黃宗羲整理。康熙十五年(1676年)黃宗羲完成《明儒學案》後續修此書,僅成17卷並序而卒,其子黃百家續作,又成8卷,後由私淑弟子全祖望於乾隆十二年至二十年(1747年—1755年)補述,成91學案,也未竟而卒,後來底稿歸勤縣盧氏抱經堂(人盧月船手)、殘本歸宿願蔣氏。宗羲六世孫黃征、七世孫黃直垕又補充為86卷,道光年間流入浙江學政陳少宗手。道光十八年(1838年)王梓材、馮雲濠受督學何凌漢委託,整認訛鍾,始成100卷。成91學案,共記宋元學者超過2000人。道光十八年(1838年)刊於浙江,卻毀於鴉片戰爭,光緒五年(1879年)張汝霖再次主導,翻刻於長沙,成通行的100卷《宋元學案》,從草創到成書、刊印、通行,前後歷經200餘年。此書為初步了解宋、元二代理學家、哲學家的生平,思想大要,全書首冠《考略》,歷敘成書始末,次《序錄》,次學案正文。並節錄了宋、元二代諸儒思想的文章。
本書雖然是根據黃宗萎確定的思路和框架編寫而成的,但黃宗羲本人完成的書稿並不多,他對宋元學術的認識以及對當時學者的評價,遠沒有充分地反映出來。而後續者的思想和識見,又顯然沒有黃宗羲深刻,因此,在本書中,類似《明儒學案》那種深入和有點睛之筆的精彩評論較少,其主要價值體現在對資料的搜集、甄別、整理和保存方面。
本書是了解和研究我國宋元時代學術思想史的必讀參考書,書中全面而詳細地記述了當時的學派源流,介紹了各派的學說思想並略加論斷,收錄範圍廣,著作選錄多,史料考證精,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宗派門戶之見,注意到各家宗旨。
目錄
卷首 宋元儒學案序錄(全氏定本)
卷一 安定學案(黃氏原本、全氏修定)
卷二泰山學案(黃氏原本、全氏修定)
卷三 高平學案(全氏補本)
卷四廬陵學案(全氏補本)
卷五 古靈四先生學案(全氏補本)
卷六 士劉諸儒學案(全氏補本)
卷七 涑水學案上(全氏補本)
卷八 涑水學案下(全氏補本)
卷九 百源學案上(黃氏原本,全氏次定)
卷十 百源學案下(黃氏原本,全氏修定)
卷十一 濂溪學案上(黃氏原本,全氏次定)
卷十二 濂溪學案下(黃氏原本,全氏修定)
卷十三 明道學案上(黃氏原本,全氏次定)
卷十四 明道學案下(黃氏原本,全氏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