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刑
湯刑
湯刑商代法律的總稱,為懷念開國君主湯,故以湯為名。《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商朝後期,湯刑曾經修訂。《竹書紀年》:“祖甲二十五年,重作湯刑。”周初曾廷用之。荀況也主張“刑名從商”。湯刑的主要形式是習慣法,據考已有不公開的成文刑書,刑罰延用夏五刑而有所損益,其詳細內容已難以考定。
盤庚時期,盤庚發現貴族不願意遷移的原因是由於在位的大臣本身言行不正,於是決定用先王傳下的典制來整頓當時的法制。
祖甲在位時期,也對《湯刑》進行了修訂。《竹書紀年》記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此次修訂使湯刑更趨完備。
從文獻記載來看,《湯刑》是商代的一個基本法律,整個商代一直適用。由於《湯刑》已經失傳,其內容無法考訂。
國家的產生,標誌著一種全新社會的確立,而要維護這種秩序,就需要有完備的法制建設。於是,由一些原始社會習慣形成的習慣法,最終發展為成文法典。法律制度內容甚多,但刑事法律在其中佔有重要地位,《湯刑》就是商代頒布的一部重要刑事法律。
提到《湯刑》,我們不得不談到《禹刑》。《左傳》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禹刑》是夏代法律的總稱,因禹而命名。據說,夏代的這部法律有三千條之多。它初步確立了以習慣法為主體的五種刑名,即大辟(殺頭)、劓(割鼻)、宮(殘害生殖器官、破壞生殖功能)、刖(斷足)、墨(割開上額,灌注黑色)。關於《禹刑》的內容,因為史料缺乏,我們還不甚了解。
繼夏而起的商朝,在開國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湯刑》。這部由湯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時期,作了修訂。它是初具規模的一部奴隸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
《湯刑》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繼承和發展。《湯刑》的罪例有三百條,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呂氏春秋》所謂的“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這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了重視以“孝”為代表的“禮”與“刑”的相互借鑒。
人們習慣認為,《湯刑》主要是奴隸主壓迫奴隸的工具,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對於商王朝最早的統治者威脅最大的,不是奴隸,而是大大小小的奴隸主。因此,《湯刑》內容的重要部分,實際上是官刑,即《湯刑》的實施對象主要是各級官吏。《左傳》對此記載說:“其恆舞於宮,是謂巫風。”意思是,官吏如果沉湎於歌舞聲色之中,官風不正,就要受到處罰。
《湯刑》所規定的刑罰方式很殘酷,如有人在公道上棄灰,就要被斬手。到商代的亡國之君紂王時,更是強化了這種刑罰的措施,如文獻中記載的炮烙之刑,僅從字面上就使人不寒而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