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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註冊資本須高於或等於法定最低資本標準,在公司成立前由股東一次性足額認購完畢,股東可以全部一次性繳足,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繳付,使公司滿足法定條件得以成立的資本制度。

據此,法定資本制可分為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和變革的法定資本制,其標準是是否允許公司資本的分期繳付。

主要內容


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
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里對資本總額進行明確的規定。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將股份一次性由發起人或者股東全部認足。
股份認足后,各個股東應該按照發行時的規定繳足股款。可以一次性繳足,也可以分期繳足,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比例與時限。
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股本的要根據法定程序來增資。
我國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採用變革的法定資本制,允許公司資本分期繳付,首次出資不低於公司章程所規定資本的20%,其餘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在5年內繳足。但是,我國《公司法》首次承認的有限公司中的一人公司,以及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貫徹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制度。
經2013年年末的《公司法》,我國廢止了法定資本制下的最低資本標準和實繳要求,但又保留了特殊公司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標準和實繳要求,這種資本制度為中國特有的資本制度。

利弊


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
這種資本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空殼公司的設立,使公司在成立時就有承擔責任的 最低財產。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是實行法定資本制。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法定資本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在設立時就一次收足大量資本,這使公司設立變得困難;其次,公司在設立之初,由於經營活動尚未完全開展,可能導致資本的積壓閑置;第三,由於公司資本在設立一次發行認繳完畢,而在公司未來經營中如需增加資本時,又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繁瑣的增資法律程序。

立法例


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 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涵


嚴格的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製為法國所首創,後來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普遍採用。“法定資本制也稱確定資本制,是指在設立公司時,發起人必須按照章程中所確定的資本數額,足額繳齊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種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確定原則,其實質是公司依章程資本全部發行並足額實繳而成立。中國《公司法》第23、78條規定,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第25、26條規定:
法定資本制“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上述各條規定都證明這樣一個事實,即:中國《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
2005年《公司法》修訂以後,第26條、81條規定註冊資本為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
2013年10月28日由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有限公司3萬元、一人公司10萬元、股份公司500萬元的最低註冊資本標準,以及兩年內完成繳付的要求。
較高的最低註冊資本額
在大陸法系國家,用立法規定設立公司所必須達到的最低資本額,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設立目的的實現,從而維護整個社會交易的安全。但是值得人們注意的是,“《美國標準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關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規定,同時也取消了一些相類似的規定”。中國《公司法》師從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在第23條和第78條對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規定,但是這個“最低資本額”的門檻實在高,這已為學者們所共識。根據現行《公司法》,人們普遍感覺公司難辦,因為辦一個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也要10萬元。
(2013年10月28日由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有限公司3萬元、一人公司10萬元、股份公司500萬元的最低註冊資本標準,以及兩年內完成繳付的要求。此次改革給債權人的利益安全戳破了一個洞,致使債權人的財產擔保淪落到《企業破產法》來兜底。)
增資條件
太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目前中國《公司法》依然固守傳統大陸法系公司資本制度的內容,沒有體現當今世界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潮流,這些就集中體現在中國公司法對增減資本的態度上:增資條件過嚴而減資條件又太簡。中國《公司法》不允授權發行資本,增加資本途徑主要體現在第137條發行新股的規定里。依照該條規定,公司至少在成立3年後才能通過發行新股的方式來增加資本。除時間條件外,第二款規定了公司業績條件,這樣要求主要是出於保護股東利益的需要,無疑是正確的,但是一律要求公司最近3年的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后,才可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增資,就未免過於苛刻。公司減資,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減少資本額的行為。減資的實質性條件,中國《公司法》沒作具體規定,相對於增資的條件,《公司法》對減資條件的規定要寬鬆得多,減資與否以及如何減資,在很大程度上幾乎全憑公司的自己的意志。中國《公司法》對此幾乎無任何規定。為此,應簡化增資程序,降低增資條件,拓寬增資渠道,並對減資的法定條件予以明確,以完善這些立法的缺陷。

原則


中國《公司法》沿襲了大陸法系的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的核心,是“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在公司成立時由股東全部認足,同時要求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資本確定原則的含義有二:其一是要求公司資本總額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使之成一個具體的、確定的數額;其二是要求章程所確定的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分解落實到人,即由股東認足。確定的公司資本是該資本實力的直接標誌,也是有限責任股東承擔責任的限定範圍。
2。資本維持原則。指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公司資本額應與公司資產保持一定的平衡關係。公司資產的減少,會影響公司以資本總額所體現的償債能力的削弱。為防止公司資本是指的減損,保障公司的運營有正常的資金支持,法律設定許多的規範來維持公司資本的充實,如不允許公司低於股票票面額發行股份,對股東的實物出資進行監督和核實,除發起人外不允許其他股東以實物出資,技術出資不得超過特定的比例,公司應設立資本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在未彌補公司虧損前,不得分派股息和紅利等,資本維持原則禁止股東的抽逃出資行為。
3.資本不變原則。強調資本的公示性、確定性和穩定性,資本不可以隨意減少,除非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公司的註冊資本一經確定便具有公示意義,對公司進行交易的商人有資產擔保信用的作用,公司不可以隨意改變註冊資本的數額。但是,公司吸收新的投資得增加註冊資本時,公司實際上會獲取新的資產,這不僅有利於公司自身的發展,也有利於公司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因此,資本不變原則控制的對象是任意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但,公司合併的情況下增加註冊資本時,會有債權人的範圍和合併后的公司負債額的增加的可能,故債權人有權表示異議。

具體規定


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中國公司法對公司的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定非常具體,不僅考慮了不同類型公司的差別性而且對不同行業的公司作了不同達到規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①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3萬,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第26條);②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10萬(公司法第59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法第59條);上市公司為人民幣3000萬元。(證券法第50條)
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
2013年10月28日由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廢止了有限公司3萬元、一人公司10萬元、股份公司500萬元的最低註冊資本標準,以及兩年內完成繳付的要求。
資本維持原則
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要求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適應的財產,保持公司的償債能力,保護債權人利益。資本維持原則在中國公司法中的具體表現為:
(1)股東不能抽逃出資。為了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維持公司資本,中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第93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能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利潤分配的嚴格程序。中國公司法第117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第5款規定,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如果公司股東在稅後利潤用於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之前進行分配,實質上就是股東分配了本屬於公司的財產,這當然是侵害了與公司資本相維持的財產,減低了擔保清償債務的能力。
(3)累計轉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如果對外投資過多,公司自身用於生產經營以及清償債務的財產就減少了,不符合資本維持原則,故中國公司法第l2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積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4)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現形式,股份的總和即為公司的資本。為了維持公司資本的實際財產價值,中國公司法第131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制。如允許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則公司相應的具體財產就流入股份轉讓人的腰包,雖然公司的抽象財產並沒有減少,但公司的具體財產卻因收購本公司的股份而減少。而且就公司的財產性質而言,公司不能成為自身的股東,當然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此中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