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機構
立法機構
立法機構是現代社會中負責制定法律的機構,通常由當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通常稱為國會、立法院或議會,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立法部門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審批政府(行政部門)的公共開支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同意司法首長的任命等。在議會制中,行政部門亦是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在總統制徠中,行政首長並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立法機構的決策方式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決策,為此各國都設有一套自己的儀式和議事程序。
此處立法指經政府公務機關或其他主管單位通過或制定而具有公權力之宣言,例如法令、規章、經費分配、以及國際公約徠。
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歷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公元651年的唐王朝頒布的《永徽律》“名例章”中“化外人相犯條”的規定,即“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一規定的前一部分體現了屬人主義的傾向,后一部分反映了屬地主義的傾向。這樣明確的成文法規定在其他國家統一歷史時期的法律中未曾見到,這說明中國是國際私法立法最早的國家之一。
制定法律的權力不是一開始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國家中,立法權不盡相同。在原始社會時代,法律一般是習慣法,由一個氏族內大家共同的習慣組成,大家共同遵守。在奴隸社會時代,法律已經成文,不同國家法律制定的權力也不同。獨裁君主國家,立法權屬於君主。在古代印度,則屬於祭司階層 - 婆羅門,隸屬於神權。古代雅典,立法權由奴隸主組成的議會共同決定。在封建社會,立法權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裡。
當代的立法機構最初產生於歐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貴族集會,漸漸的演變成為正式的集會組織。到了19世紀,議會成了新興民族國家獨立的標誌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