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欺詐罪

學術欺詐罪

學術欺詐罪是指利用科學研究活動或科學家的身份進行的欺詐活動。造假、抄襲等醜聞縈繞著學術圈。“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閆希軍建議,應設立“學術欺詐罪”。

典型案例


因存在嚴重學術詐騙行為,2005年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獲獎項目“渦旋壓縮機設計製造關鍵技術研究及系列產品開發”,被科技部公開撤銷了其昔日獲得的國家科技獎項。公眾對這項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可能並不陌生,因為早在去年3月,該成果的獲獎者李連生,就因學術造假被西安交大解除了教師聘用合同。在央視等媒體的報道中,曾提到這一成果——6名老教授發現,早在2004年和2005年,李連生獲得的另外兩個重要大獎——陝西省科技進步一等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也存在造假嫌疑。

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閆希軍認為,從根本上遏制學術詐騙行為,就必須加強學術誠信的法制化管理,他建議:
一應儘快把遏制學術不端行為納入立法體系。通過立法,明確學術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使學術誠信的要求能夠標準化和可操作。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投訴舉報機制,形成完善的外部監督。
二應加強執法監督,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力度。特別是對以虛假課題或項目等形式騙取扶持資金,甚至以虛假成果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建議設立獨立的“學術欺詐罪”,予以嚴厲處罰。
他建議,應通過立法,明確學術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使學術誠信的要求能夠標準化和可操作化。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投訴舉報機制,形成完善的外部監督;建立並完善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專門調查機構,明確其職責和許可權;對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另外,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力度。特別是對於以虛假課題或項目等形式騙取扶持資金,甚至以虛假成果損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建議設立獨立的“學術欺詐罪”,予以嚴厲處罰。對於高科技、高職位、高智力的學術欺詐行為,更要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