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本
法律成本
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統運作的全部費用支出。它具體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各法治環節中,當事人為實現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資源。法律成本的高低是人們作出法律供給(特別是法律修改和廢除)決策的主要依據,是法律主體選擇遵守或者規避法律甚至違反法律的行為的“晴雨表”。
法律活動與生產活動既差異又有聯繫。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生產成本與法律成本是分屬於人—自(然界)關係和人一人關係的兩類範疇,二者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2)在經濟學界,人們很早就發現古典經濟學提出的生產成本概念存在缺陷,認為它缺乏對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概括,難以涵蓋經濟制度和經濟組織的運行成本,故而,早在19世紀60年代,馬克思就提出“純粹流通成本”概念,以概括那些不會創造價值的、純粹是因交換的需要而耗費的資源,即“非生產性成本”或者“不會增加轉化了的價值的流通成本”。
(3)法律以減少社會交易成本為其直接目的,並同時間接地降低了生產成本,前一種成本在實踐中構成了社會交易成本的主要部分,往往比直接的生產技術成本更為重要。
法律成本是法律運作的全部費用,包括“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各法治環節中當事人實現權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資源。”法律成本在性質上是屬於交易費用,為不同主體在交互活動中產生。法律的制度構造,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維護人們的交互活動,減少活動中的非交易性因素,節約交易費用。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奠基人科斯運用交易成本理論分析了法律制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即“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第一律是:在零交易成本的條件下,法律規定無關緊要,因為其結果總是能夠使產值增加。這就是說,當交易是沒有成本時,法律權利的任何分配都能耐達到有效益的結果。但是現實生活中的交易都是有成本的。那麼,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況下,何種權利分配才能產生最有效益的結果?科斯提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這就是科斯定理第二律:如果存在實在的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結果就不可能在每個法律規則下發生。在這些情況下,合理的法律規則是使交易成本的效應減至最低的規則。
1、法律的機會成本
對社會關係的調整有法律、政策、宗教、道德調整等多種形式,這就需要在諸多方式中進行選擇。選擇是否運用法律,選擇何種法律,不同抉擇之間的效益差別、得失就構成了法律的機會成本。在消費法律的過程中,法律的消費量越大,法律的適用頻率越高,法律的平均成本也就越低。法律的邊際成本也就無限趨近於零。因此,在一個法律供給相對充足的國家裡,法律的消費越充分,其法律成本越低。訴訟救濟和訴訟外救濟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平衡的。因而,訴訟救濟制度越完善,訴訟救濟的機會成本就會降低。
2、邊際成本
“邊際”反映了某一事物發展變化的微小趨勢。隨著法律的生成和實施的增加,法律邊際成本的變化表徵了法律成本與收益的根本變化的情況。按照邊際成本的遞減規律,法律的供給在達到社會需求飽和狀態之前,每增加生成和實施一項新的法律時,由於法律規範的相互支持,其邊際成本呈遞減趨勢。相反如果超過飽和狀態,隨著法律供給的增加,法律間相互支持不斷減弱,其邊際成本呈遞增趨勢。因此,救濟制度的完善和各種救濟方式的相互協調,有利於降低邊際成本。
社會關係不斷變化,法律成本具有也不斷追加。除了立法成本外,當權利發生衝突並訴之於司法請求時,意味著法的成本的增加;當司法機關受理、調查、取證、判決、歸責時,法的成本也在增長;判決宣告后,執法機關的執法也意味著法的成本增大;當事人不服再次上訴,也要增加法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