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合法

合法,指符合法律規定。與“違法”相對。語出清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獻二·劉吏部》:“此地自佳,惜葬不合法,不急遷,且有奇禍。”

基本含義


合法:就是指人們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
合法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去理解。
廣義的合法,即法治意義上的合法行為,指不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為。實際上就是法律寬容的、不加追究的行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為允許”,“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上升為一項法治原則,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從這個意義上說,只要不是違法行為,就是合法行為。廣義的合法行為包括狹義的合法行為和非法律行為(中性行為)。從法治角度劃分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其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主、自由,防止專制,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對於政府權力而言,法治原則就意味著“凡法律沒有允許即為禁止”。
狹義的合法行為,即法律調整意義上的合法行為,指主體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實施的,符合法律規範的,對社會有益或至少無害,從而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法理學中所稱的合法行為一般是指狹義的合法行為。它具有下列特徵:
(1)從法律評價角度看,它是法律上有意義的行為,即處於法律調整範圍內的行為。這使它與非法律行為相區別。
(2)從行為的法律性質看,它是合乎法律規範要求的行為,表現為對規範中指引的行為模式的遵守。
(3)從行為後果看,它通常產生滿足社會需求的結果,因而是有益於社會或至少是無害於社會的行為。
(4)從國家意志的角度看,它是國家所要求、希望或允許的行為,法律設有相對應的義務以保障它的實現。
(5)從法律後果看,它引起肯定性法律後果,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行為。上述第二至第五個特徵,使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相區別。

引證解釋


1、猶得法。符合法式。
清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獻二·劉吏部》:“此地自佳,惜葬不合法,不急遷,且有奇禍。”
2、符合法律。
趙樹理《小二黑結婚》十一:“﹝區長﹞又給她講了一會婚姻自主的法令,說小芹跟小二黑訂婚完全合法。”
浩然艷陽天》第一一七章:“這樣做,是有充分的事實根據的,是合法的,也是社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