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

位於廣州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由廣州市具有從業資格的房地產經紀、諮詢機構、經紀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團法人。協會接受廣州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的業務管理。

協會業務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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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圍繞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調研,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要求並提出建議。
(三)、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書籍、資料,組織行業學術交流活動,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
(四)、組織與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行業組織與民間團體的友好往來活動,開展經濟技術及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五)、組織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的業務、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資質管理、經紀人註冊管理等具體工作及其他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加強會員的行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並進行檢查監督,提高行業的品牌意識,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
(八)、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如何入會


凡承認協會章程並承擔會員義務,自願遵守行業自律規則,熱心行業協會工作,從事房地產經紀、諮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行業的單位、個人,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協會批准后成為會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英文譯名英文譯名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gents,縮寫為:GARE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廣州市經備案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和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自願聯合結成,是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宣傳國家省、市的房地產政策;研究探討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理論與實踐;滿足廣大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350號瑞興大廈2603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圍繞房地產中介市場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研究;
(三)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收集、傳播房地產經紀、諮詢行業信息,編輯出版協會會刊,辦好網路交流平台,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
(四)加強提升會員的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的研究。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五)經註冊並在中介機構從事中介活動的房地產中介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六)與房地產中介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七)從事房地產中介專業研究、教學的人員或與房地產中介工作有密切關係的其他人員,經推薦審查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接受本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根據協會需要召開不定期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擔任常務理事的中介機構需持續經營五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並具有優良的資信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日常工作由會長和秘書長領導下的秘書處負責處理,設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其中一人為專職副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秘書長為專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 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5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